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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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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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引言合同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用于约定和规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的编写旨在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合同法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便读者能够通过案例研究的学习方法,提升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案例一:合同的成立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合同的成立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以下是一个关于合同的成立的案例:假设甲方是一家餐厅经营者,乙方是一位顾客。

甲方在餐厅门口张贴了一则广告,宣称每周五晚餐时段享受半价优惠。

乙方看到广告后当天晚上前往餐厅用餐,但结账时甲方以广告已过期为由,拒绝给予半价优惠。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成立应符合以下要件:一方的要约,另一方的接受;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通过在餐厅门口张贴广告的方式,可视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乙方作为顾客,通过前往餐厅用餐,表明其接受了甲方的要约。

因此,双方达成了合同关系。

再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作出的实际行动一致,即视为合同成立。

在本案例中,乙方根据甲方的广告前往餐厅用餐,可以认定乙方已对甲方的要约做出了承诺的实际行动。

因此,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案例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以下是一个关于合同的效力的案例:甲方是一家家具制造商,乙方是一家家居装饰公司。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供应乙方一批家具,并将家具交付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但在交货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家具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坏。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案例描述,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接受甲方供应的家具,导致家具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法律讲堂关于合同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关于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了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合同关系。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合同法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为法律学习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乙支付定金后,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在签订合同后,无权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三、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与丁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丙在丁公司担任经理,月薪为1万元。

合同中约定,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

试用期满后,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丙不服,认为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丁公司支付给丙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合同法律制度_典型案例(3篇)

合同法律制度_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它规范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合同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典型案例一:违约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设备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能履行交付义务,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项目。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构成违约,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三、典型案例二:合同无效纠纷案【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丙公司将持有的丁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丙公司发现丁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导致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

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例分析】1. 合同无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

2.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新)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新)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新)大家好,今天我们将探讨合同法的一些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加深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甲与乙达成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甲将一辆汽车以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付时间和地点。

然而,在交易日当天,甲却以车辆出了故障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认为甲毁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

在本案例中,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书面协议,交付时间和价款均已明确约定。

因此,该合同已经成立。

此时,甲无故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租赁合同的解除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向乙出租一套公寓,租金为每月2000元,租期为一年。

然而,在租赁期间,由于公寓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乙无法正常居住。

乙要求与甲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约定提供相应的居住环境。

如果出租物品因为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例中,公寓的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了乙的居住条件,因此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甲应返还乙已支付的租金。

案例三:劳务合同的履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甲为乙提供IT技术培训服务,服务费用为10000元,服务期限为一个月。

然而,在服务期间,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乙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履行、按约定履行、保证质量。

在本案例中,甲未提供按约定的培训服务,已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一致,合同内容要合法,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要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约定履行,若出现违约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案例一:这个承包合同能这样修改吗?案情介绍:在*乡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由黄*承包果园,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费5000元,承包期10年。

黄*承包果园后,动员全家起早贪黑,在果园里辛勤劳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园就起死回生,果树上挂满了果实。

村长一见果园经营得如此好,今年的收成一定很好,就眼红了,决定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

村长未与黄*协商,单方面将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元,并将承包期缩短至2年。

还通知黄*,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将解除合同,收回果园。

村长将新订立的果园承包合同交与黄*签字,黄*拒绝。

村长就派人将黄*强制押到村委会,强迫黄*在新合同上签字。

后来,黄*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黄*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有法律依据吗?2.村长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3.请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村长的行为是否,若是,违反了哪条原则?☆案情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2、村长强行订立新的果园承包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生效都要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条件,村长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因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导致该新果园承包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村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3条平等原则和第4条自愿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合同法律课题案例(3篇)

合同法律课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设备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应在收到设备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导致甲公司生产计划受到影响。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但乙公司始终未予理睬。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 如果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设备,已构成违约。

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如果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公司应承担以下责任:(1)继续履行: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设备。

(2)采取补救措施:乙公司应采取措施,减少因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3)赔偿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合同总价款1000万元、定金100万元以及因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

合同法律案例小故事(3篇)

合同法律案例小故事(3篇)

第1篇正文:在我国的一个小城市里,有一家名为“阳光电器”的商店。

这家商店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初只有一间门面,经营着一些家用电器。

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商店的生意也越做越大,逐渐成为当地知名的电器零售商。

一天,阳光电器商店的老板李先生接到了一个订单,来自一家大型企业。

这家企业计划采购一批家电产品,用于公司员工的福利发放。

李先生非常高兴,因为这不仅是一笔大生意,还意味着阳光电器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得到了认可。

为了确保订单的顺利完成,李先生立即组织员工进行生产。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李先生发现了一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他立刻通知了企业,并说明了情况。

企业表示理解,并同意李先生将这批产品进行返工。

经过返工,产品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然而,就在这时,李先生却收到了企业的退单通知。

企业以产品存在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李先生感到非常困惑,认为自己的产品已经返工,不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企业则辩称,尽管产品已经返工,但仍然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有权解除合同。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了产品的问题。

经过鉴定,法院认为,产品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不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企业无权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企业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企业不服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们纷纷感叹,合同法律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故事的主人公李先生,在面临合同纠纷时,没有选择沉默或者妥协,而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展现了他坚定的法律意识,也为我们树立了榜样。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点:1.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合同条款,避免纠纷的发生。

2. 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三

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三
第二种观点认为,黎先生只是说这条鱼长得漂亮,并没有明确选定这一 条,更何况在服务员章某某在将鱼捞起来时,黎先生让他“等等”,说明 黎先生没有明确地要这条鱼的意思。所以要求黎先生支付鱼价款就够 构成了强买强卖。
第三种观点认为,海鲜餐馆的鱼价款明显违反了当地政府的指导价,构 成欺诈消费者,黎先生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教科书 5星蓝海学习网Fra bibliotek 三、案例评析
(一)买卖石斑鱼的协议是否已经成立
第一,双方就用餐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 第二,黎先生明确表示“来一条新鲜的石斑鱼”,此时双方已经就石斑
鱼的买卖达成了初步协议,黎先生前去鱼缸前挑选,更进一步地表明黎 先生已经就买鱼的意思表示作出了具体的行为表示(当然,即使不去挑 选也不能否定其意思表示); 第三,本案中黎先生指着东星斑说“这条鱼真漂亮”,这确实会让服务 员认为其已经选购了这条鱼,事实上,在当时的环境下,黎先生指着这条 鱼并说“这条鱼真漂亮”,可以将其理解为黎先生有选定这条鱼的意思 ,或者说,该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已经特定化。至此可以认为,双方就购鱼 已经达成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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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认定餐馆构成欺诈,黎先生主张撤销合同。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向 对方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恶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对方作出的意思表 示不符合其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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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三)关于黎先生所受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在争吵中,章某某将黎先生眼睛打伤,价值一万元的金丝眼镜也被摔碎, 这形成了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即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服务员章某某所实 施的侵权行为应当由酒店承担代付责任,给黎先生造成的损失都应当予 以赔偿。黎先生有权要求该餐馆赔偿治疗费和金丝眼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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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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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合同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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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 债权人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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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1年5月10日,W市郊东农工商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郊东公司”)曾向盛兴食 品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借款400万元,双方约定于2002年12月底以前 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郊东公司未按期付款,盛兴公司多次催要,郊 东公司提出第三人W市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曾购买了郊东 公司的汽车等货物,拖欠其货款500万元,应于2002年10月底以前支付完毕,待 这笔货款支付后,郊东公司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 定,郊东公司“应于2003年4月底以前外贸进出口公司还款以后还清欠款”。 至2003年5月底,郊东公司仍未还款。盛兴公司向其催要,郊东公司提出,盛兴 公司同意在进出口公司还款以后其才还款,因进出口公司未还款,故郊东公司 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2004年5月,因为郊东公司迟迟未向外贸公司催款,为此 ,盛兴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外贸进出口公司支付其拖欠郊东公司的货款。后 经法院判决后,执行了外贸进出口公司的300万元财产。盛兴公司又向法院起 诉,要求郊东公司继续履行另外100万元的货款。郊东公司提出,既然盛兴公司 已经找了外贸公司偿还借款,就不能再找郊东公司清偿债务。在此期间,郊东 公司的另一家债权人幸福公司也对该执行提出异议,认为其早已获得对郊东公 司的胜诉判决,外贸公司拖欠的货款不应当全部执行给盛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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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三)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因行使代位权取得 的财产应当如何分配,存在着“入库原则”说、债权人平均分配说、代 位权人优先受偿说。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持最后一种观点。此种规定在实践中的操作 也十分便利。但该规定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的效力,突破了债权平等 原则,与其作为债权的性质也不符合。这实际上涉及公平与效率之争, 从效率上讲,应当允许债权人优先受偿,从而鼓励债权人行使权利,但从 公平的角度看,原则上应当平等保护各个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 位权不应当从次债务人所作出的清偿中优先受偿。但由于我国司法解 释已经采取了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说,因而盛兴公司获得的外贸公司的清 偿是有效的。幸福公司即使已经获得了对郊东公司的胜诉判决,其也无 权主张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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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梳理
1.郊东公司是否有义务于2003年4月底以前还款?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约定的必须等外贸公司还款之后,郊东公司才有义务还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论外贸公司是否还清欠款,郊东公司都有义务还款。
2.盛兴公司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盛兴公司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货款,因为盛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 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第三人只是欠了郊东公司的货款,对盛兴公司并不负有债务,盛兴公 司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盛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第三人欠了郊东公 司的债务;而郊东公司又故意不催付,在这种情况下盛兴公司为保护债权,有权向第三人 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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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四)盛兴公司在行使代位权后,可否再向债务人主 张权利
本案中郊东公司未能按期履行还款协议,显然已构成违约并应负违约责 任。而盛兴公司既有权请求郊东公司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也有权行使 法律所赋予的代位权,请求第三人及时还清其对郊东公司的欠款,但不 能请求第三人代郊东公司向其还款。
3.盛兴公司行使代位权之外,其能否再次请求郊东公司主张清偿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一旦行使代位权,就视为其放弃了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形下,即便债权人已经行使了债权人代 位权,其仍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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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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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 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 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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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郊东公司是否有义务于应于2003年4月底还清 欠款
还款协议中规定“外贸进出口公司还款”是从属于“应于2003年4月底 以前”还款这个前提的,也就是说,双方之所以规定外贸进出口公司还 款的问题,是因为郊东公司提出,外贸进出口公司可以在2003年4月底以 前还款,因而盛兴公司同意达成还款协议。当事人所达成的还款协议的 核心内容是郊东公司“应于2003年4月底以前”还款,外贸进出口公司 还款并不是当事人约定的对郊东公司还款所附的条件
。所以,尽管还款协议的内容规定得不十分明确,但是从当事人双方订 立还款协议的目的、还款协议的整体内容等方面来理解,该协议是指郊 东公司应于2003年4月底以前还款。据此,还款协议仍然是有效的,郊东 公司应依据还款协议,于2003年4月底以前履行还款协议,付清全部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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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三)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因行使代位权取得 的财产应当如何分配,存在着“入库原则”说、债权人平均分配说、代 位权人优先受偿说。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持最后一种观点。此种规定在实践中的操作 也十分便利。但该规定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的效力,突破了债权平等 原则,与其作为债权的性质也不符合。这实际上涉及公平与效率之争, 从效率上讲,应当允许债权人优先受偿,从而鼓励债权人行使权利,但从 公平的角度看,原则上应当平等保护各个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 位权不应当从次债务人所作出的清偿中优先受偿。但由于我国司法解 释已经采取了代位权人优先受偿说,因而盛兴公司获得的外贸公司的清 偿是有效的。幸福公司即使已经获得了对郊东公司的胜诉判决,其也无 权主张参与分配。
三、案例评析
(二)盛兴公司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
本案中,盛兴公司应当有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作为债权人的盛兴公司与作为债务人的郊东公司之间存在着合法
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并已届清偿期 。此种债权债务的存在,是代位权成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第二,郊东公司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 式向其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对此债权人很难举证,即使债权人能够举证, 债务人也可以随便举出一个事例说明其曾经向其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就 可否定债权人关于其怠于行使债权的指责。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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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二)盛兴公司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 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其债务人的权利。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 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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