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养殖企业使用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查处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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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局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畜牧兽医局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畜牧兽医局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畜牧兽医局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我局把打击食品犯罪作为全系统今年工作的重点和中心任务,作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来抓。

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安全的突出问题,努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xxXX区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了食品监管工作,现将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如下:一、组织工作情况:接到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xxXX区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后,我局对该项工作进行了专题认真研究,制定了《**区畜牧兽医局关于20xx年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了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全面负责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工作。

同时对此项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明确提出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直接关系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畜产品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大力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XX区畜牧兽医局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组织开展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大检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68人次,共检查兽药经营户5户,饲料13户,饲料生产企业1 户,规模养殖场31户,集贸市场15个,动物屠宰场(点)5个,超市8家,动物产品加工场所6个,冷冻库2个,酒店、餐饮36家,结合XX区食品安全周发放相关宣传资料600 份。

2、全面清查违禁药物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在14户饲料生产企业和31户规模养殖场的检查、抽查过程中,我区没有发现违规生产、使用饲料添加剂和药物现象,饲料生产企业、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等规定进行生产和使用。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9•【文号】农医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近日,江苏省兽药监察所等12个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报送了2016年5月兽药监督抽检中经抽样确认的161批假兽药相关信息。

其中,非法兽药生产企业6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10批(附件2);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151批(附件3)。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和以下要求组织查处,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及时将查处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一、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二、对列入附件2的假兽药和附件3的涉嫌假兽药,要立案查处,依法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要加强假兽药来源的追溯和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三、对列入附件3的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附件3所列涉嫌假兽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2.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3.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汇总表农业部2016年6月29日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标称上海市的企业(2家):上海莱多士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230号,其他不详;上海泰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联系电话:************,网址:。

标称江西省的企业(1家):江西农大永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小蓝工业园区,联系电话:4000578860,网址:。

对一起养殖公司使用含违禁饲料处罚案的分析与探讨

对一起养殖公司使用含违禁饲料处罚案的分析与探讨
原料 进 货把 关不 严 , 用 了含有 三 聚氰胺 饲 料原料 的 使
氰胺 的鱼粉 加 工 含三 聚 氰 胺 的饲 料 饲 养种 鸭 的行 为 存 在 危害 。至 此 , 案 执法机 构 认定 当事 人 的行 为 已 本 构成 使 用禁 用 的含 三 聚 氰胺 的饲 料 , 反 了“ 业 部 违 农 关 于 严 厉打 击 非法 生 产 经营 和 使 用 ‘ 白精 ’ 法 行 蛋 违
1 案件 基本 情况
根 据 (0 9年 饲 料 质 量 安全 监 测 计 划》的要 求 , (0 2
克 、 口鱼粉 7 0千克 、 鸭 自配料 840千 克 。 进 5 蛋 4 按 程序 送 达 行政 处 罚 告 知 书 、 定 书后 , 决 当事 人 在规 定 期 限 内到银 行缴 纳 了罚 款 , 没收 的鱼 粉和 饲 将
三 聚氰 胺违 法行 为 的通 知 ”农 明字 [0814号文 ) ( 2 0]2 以及 《 饲料和 饲料 添加 剂 管理 条例》 1 第 2款 的 第 9条 规 定 , 据 《 料和 饲 料添 加 剂 管 理条 例》 2 第 依 饲 第 9条
2款 的 规 定 , 该 养 殖 企 业 做 以 下 行 政 处 罚 : 款 对 罚 1 0 00 0元 ; 收库存 含 三聚 氰胺 的 国产鱼 粉 8 8 没 0千 0
为 的通 知 ” 农业 部 关 于 严我们依法进行 了严厉查处 , 但在处理过程 中也
遇到 一些 值得 斟 酌 的 问题 , 现结 合这 起养 殖场 使用 含 三聚 氰胺 鱼粉 案 的查处 情 况进行 分 析与探 讨 , 请各 位
同仁 批评 指正 。
中 动 检 0 年 2卷 7 国 物 疫2 1 第 8 第 期 1
黼 程 l 主持 人 : 墨 目 赵丽 丽

兽药管理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兽药管理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某养殖场位于我国某省,主要养殖肉鸡。

近年来,该养殖场为提高养殖效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引进优良品种、加强饲养管理等。

然而,在兽药使用方面,该养殖场存在一定的问题。

2018年,当地兽医部门对该养殖场进行了一次兽药使用专项检查。

检查中发现,该养殖场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兽药使用不规范。

检查人员发现,养殖场内部分兽药使用记录不完整,兽药使用剂量与兽药说明书不符,兽药使用间隔时间不符合规定。

2. 部分兽药来源不明。

检查人员发现,养殖场内部分兽药包装破损,无法追溯兽药来源。

3. 部分兽药过期。

检查人员发现,养殖场内部分兽药已过期,但仍在使用。

针对以上问题,当地兽医部门依法对该养殖场进行了处理。

以下是处理结果:1. 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兽药,并对过期兽药进行无害化处理。

2. 对该养殖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2万元。

3. 对该养殖场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为15天。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兽药管理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兽药管理的基本法规,旨在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保障动物用药安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兽药生产企业应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应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2)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应按照兽药说明书规定使用兽药。

(3)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应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少2年。

2. 《兽药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是我国兽药使用的基本规范,对兽药使用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间隔时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范》,兽药使用者应遵守以下规定:(1)兽药使用剂量应严格按照兽药说明书规定。

(2)兽药使用间隔时间应符合规定,以确保动物用药安全。

(3)兽药使用记录应完整、准确。

3.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格式、编制要求等。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农业部公布的2014年第四批假兽药进行查处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农业部公布的2014年第四批假兽药进行查处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农业部公布的2014年第四批假兽药进行查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6•【字号】黔农发〔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农业部公布的2014年第四批假兽药进行查处的通知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近日,农业部公布了甘肃等14个省级兽药监察所报送经抽样确认的假兽药,共154批次。

按照农业部《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规定(农业部第2071公告),加大对兽药市场的整治力度,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进行拉网式排查清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对照农业部公布的2014年第四批154批次假兽药(详情请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通知栏查阅,对辖区内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进行逐一排查,若发现生产、经营、使用的,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进行依法查处;对已销售的假兽药,务必彻底追查购货渠道和销售去向,依法清缴销毁。

对假兽药来源、去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切实形成全省追查机制,有力捣毁假兽药经销链条和造假窝点。

二、各地要将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信息及时通报给辖区内养殖场,防止养殖场误用假兽药,确保养殖环节用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各地要加强对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案件查处情况,于2014年8月15日前报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省农业执法总队)。

联系人: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黄艳电话:************邮箱:***************省农业执法总队伍瑜电话:************邮箱:*****************2014年7月16日。

化隆县开展《兽药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化隆县开展《兽药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收稿 日 :0 1 0 5 期 21・ - 12
影响了畜产品的出口贸易。 2 造成 基层 畜产 品质 量安 全 问题 的原 因 2 1 畜牧业投入品选择不当或投入过量 畜牧业投 . 入品特别是饲料和兽药的不 当使用, 是畜产 品质量安 全问题产生的重要原 因。饲料和兽药的使用可促进畜 产品的生产 , 但在畜产 品生产中的不当使用, 导致这些 化学药品在产品中形成不安全的残 留水平 。兽药 ( 包 括药物添加剂 ) 在畜牧业 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 其在 降 低发病率与死亡率, 促生长、 提高饲料利用率和改善产 品品质方面的作用 十分显著 , 已成为现代畜牧业不可 或缺的物质基础。但是 , 兽药的使用无疑会导致动物 体内药物的滞留或蓄积 , 并以残留方式进入人体及生 态系统 。基层的一些养殖场和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违反 国家规定 , 滥用和超量使用兽药 , 非法使用违禁药物和 人用药物的现象仍然存在, 对人类和环境造成慢性、 远 期和累积的危害 , 如致癌、 体内蓄积、 免疫抑制、 致敏和 诱导耐药菌株。
按照青海省兽医局《 关于组织开展 < 兽药管理条 例> 实施情况调研活动 的通知》 要求, 我所组织人员 按照相关要求 , 《 对 兽药管理条例》 贯彻执行情 况、 兽 药监 管机构设 置 、 队伍 建设 基本 情况 、 药监 管制 度创 兽 新情况、 贯彻《 兽药管理条例》 过程 中面临的问题、 困 难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汇报如下 : 1 《 兽药管理条例》 执行情况 11 认真贯彻执行《 . 兽药管理条例》 兽 药经营质量 《 管理规范》 等法律法规 , 严格兽药经营质量规范( S ) G P 操作程序 , 保证兽药质量安全。 12 加强监管 , . 使兽药经营单位做到诚信公正 , 遵守 职业 道德 , 做到 合法 、 守法 经营 。 13 县动物 卫生监督 所 与全县 6家兽药经 营单位 . ( 企业 、 门店) 和动物诊疗所签订 了《 化隆县兽药经 营 管理质量承诺书》 建立 了兽药购销记 录, , 并建立健全 兽药质量保管及经营管理制度。 14 建立兽药经营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 . 保存期不少 于3 年。经营场所做到保持清洁卫生、 明亮 、 无灰尘 、 污物, 同时做好防潮 、 防虫 、 防鼠工作。 2 兽药 监督 管理机构 设 置 . 队伍 建 设方面 化隆县兽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有单独设置, 队伍建 设滞后。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 规定 , 县畜牧局履行全 县兽药监督管理职能, 委托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日 常事务和实施行政执法。多年来 , 由于我县兽药监督 管理机构不健全 , 执法 队伍建设滞后 , 对无证经 营、 异 地销售药品、 非法经营过期或违禁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难 以进行严肃处理 , 对使用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也无 法做到彻底查处 ,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 患。 3 兽 药监 管制 度创新 方面 3 1 加强组 织领 导 , . 明确工作 职 责 , 提高 监管执 行力 。 为有 效推动兽 药及兽药残 留整治工作 , 化隆县 根据 《 =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制定 了 》 和< , 《 化隆县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成立了以局长 , 任组长, 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 畜牧兽医站和动物卫生 监督所等相关单位人员为成员的“ 化隆县兽药监管专 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分工 , , 落实责任。以县动 物卫生监督所为执法主体 , 组织执法队伍 , 层层落实责 任, 分片包干 , 每年开展 3 以上 的兽 药专项 整治活 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工作,但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

本文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

一、动物福利保护不力在一些养殖场和动物市场,动物的福利保护问题常常引发社会关注。

密集饲养造成动物生活空间狭小,缺乏日光和新鲜空气;长途运输过程中动物饮食不合理,水源不足,容易导致脱水和饥渴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执法,制定更严格的规定和标准,保障动物的福利。

对策:1. 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完善的动物福利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2.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养殖和运输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保护要求,加强对养殖场和市场的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进行惩处。

3.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动物福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社会各界加强对动物福利保护的监督和支持。

二、动物疫病防控不力动物疫病是影响畜牧业生产和动物健康的主要问题之一,一旦出现疫情,将对社会经济和公共健康造成巨大损失。

但在一些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如监测和报告不及时、疫苗接种不全面等。

对策:1. 建立健全的疫病监测和报告机制,加强对养殖场和市场的监测和检测工作,提高监测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加强疫苗接种和免疫程序的管理,确保疫苗的质量和接种效果,做好全面免疫工作。

3. 开展动物疫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养殖户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视和参与程度,增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能力。

三、非法使用兽药在一些养殖场和市场,非法使用兽药的现象比较普遍。

一些养殖户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滥用和乱用兽药,不仅对动物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还容易导致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对策:1. 严格控制兽药的生产和销售,建立健全的兽药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非法使用兽药的行为。

2. 加强对兽药的检测和监测工作,保障兽药的质量安全,加大对兽药残留的抽检力度。

兽药店违法经营人用药品的类型和处罚建议当代畜牧2014-01

兽药店违法经营人用药品的类型和处罚建议当代畜牧2014-01

兽药店违法经营人用药品的类型和处罚建议冯猛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江苏盐城 224002王守国盐都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江苏盐城 224002 摘要:通过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的案例,对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的不同类型进行分析,提出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建议。

关键词:兽药店、违法经营、人用药品、处罚1 典型案例A兽药店经营者B某为了迎合当地部分养殖户“人用青霉素比兽用的真”的用药习惯,购进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的注射用青霉素粉针剂10件,每件60盒,每盒50支,规格0.5g(80万单位),购进价格每盒20元,样品摆放在兽药柜台上并制作有标签,违法产品存放在兽药仓库。

蛋鸡养殖户C某饲养的蛋鸡生病向B某求医,B某在帮C某诊断蛋鸡疾病后,开出处方并将上述国药准字H××××××××的注射用青霉素粉针剂40盒(售价25元/盒)连用其它兽药一同销售给C某,并明确告知C某上述国药准字H××××××××的注射用青霉素粉针剂的用法、用量,C某使用后鸡群出现不适,向B某讨说法未果,遂向D县农委举报,D县农委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B某确认所购进的10件国药准字H××××××××的注射用青霉素粉针剂均准备销售给当地的养殖户用来治疗猪、鸡等的疾病。

2 分歧意见D县农委在对A兽药店违法行为定性以及适用何种处罚条款时出现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A兽药店是以非兽药(人用药品)冒充兽药,属于经营假兽药,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予以“1、没收国药准字H××××××××的注射用青霉素粉针剂520盒;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3、罚款30000元(货值2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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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and Investigation分析调研
关于对养殖企业使用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查处的探讨
胡光华,胡昭伟
<锦州市动物卫生安全穫查支队,辽宁锦州121000)
中图分类号:S859.79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1-0084(2019)03-0089-01
在动物养殖过程中合理、合法、科学使用兽药,可以有效保护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保证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从而保护人类的食肉安全。

但是在现实的动物养殖业中,一些养殖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在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或者治疗已经发病的动物大量使用兽药,更有甚者在使用假兽药或者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给我国养殖业造成极大损失,也给人民的食肉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1案件来源
2018年10月对某养殖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标称“自家苗”的兽用生物制品,后经询问该养殖企业负责人,得知该企业使用的标称“自家苗”的兽用生物制品是由某高校教师在学校实验室生产并销售给该企业,该企业将该批次兽用生物制品在该企业饲养的动物体上注射。

2调查取证
对该养殖企业违法使用兽用生物制品行为进行立案,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査取证。

调取该养殖企业《免疫档案》查询该企业动物免疫情况。

调取该养殖企业电脑中兽用生物制品进货、出库记录查询该企业兽用生物制品进货、出库情况。

调取该养殖企业财务凭证,査询该批次兽用生物制品购买时间、数量及价格。

对该养殖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药品库房保管员、住厂兽医等人员进行询问,了解该批次兽用生物制品购买、使用情况。

对兽用生物制品发货人进行询问,了解该批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时间、销售时间,联系人等情况。

对该养殖企业药品库房、使用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现场勘验并对使用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取样并送省级兽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省级兽药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3处理意见
根据执法人员调查情况以及检测报告,执法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报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组织法规处等相关人员对该养殖企业的违法事实、证据收集、法律依据、处罚裁量等问题进行集体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对该养殖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养殖企业提出了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市畜牧兽医局组织了听证会并再一次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对违法养殖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养殖企业缴纳了罚款。

4讨论
对假兽药的认定问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在该养殖企业药品库房内查到标称“自家苗”的兽用生物制品。

兽用生物制品发货人表示并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将标称“自家苗”的兽用生物制品送省级兽药检测机构检测,被确定为不符合规定产品。

确定该养殖企业使用的标称“自家苗”的兽用生物制品应按照假兽药处理。

该养殖企业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该养殖企业(兽药使用单位)没有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了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用生物制品,其行为可认定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而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是一个大概念,就是《兽药管理条例》约束的内容,因此养殖企业在动物养殖过程中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该养殖企业未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而使用了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用生物制品,其行为构成违法,应对其进行处罚。

动物养殖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人民食肉安全的第一关口,加强对养殖环节的监管是政府的一项职责.这也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因此政府监管部门既要打击养殖企业的违法行为,也要做好对企业的服务,引导养殖企业怎样合法、安全、科学的养殖。

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吃上安全、放心动物食品。

收稿日期:2019-01-29
作者简介:胡光华(1963-),男.湖南衡山人.高级兽医师.
主要从事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2019年第3期饲料博览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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