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收费文件
社会团体收费范本

社会团体收费范本延边州××× X协会文件延州X [2013] X号关于收取会费的决定(标准、管理办法)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 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元/年副会长单位:**元/年常务理事单位:**元/年理事单位:**元/年会员单位:**元/年个人会员:**元/年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
每年*月*日前一次性缴纳下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帐户。
户名:延边州***会开户行:***** 帐号:*****三、会费开支范围1、必要的办公支出;2、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年*月*日延边州***会第一届第*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延边州*******协会年月日延边州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领购申请表延边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我单位申请领购吉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请予以审批。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申请单位(盖章):收缴会员费文件号:建立账户名称:。
协会收费管理制度

协会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协会管理,维护协会正常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协会收费范围1. 会员费:所有协会成员需按照规定缴纳会员费。
2. 活动费: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需支付相应的费用。
3. 捐赠款:接受会员及非会员的捐赠款。
4. 其他收费项目。
三、收费标准1. 会员费:根据会员的身份、级别和缴费时间不同,会员费也会有所区别。
- 普通会员:每年缴纳100元。
- 高级会员:每年缴纳200元。
- 荣誉会员:免费。
2. 活动费:根据不同活动的性质、规模和成本进行收费。
具体标准由活动组织者确定。
3. 捐赠款:接受各种形式的捐赠,金额不限。
4. 其他收费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商议确定。
四、收费方式1. 线下缴费:会员可以选择到协会办公室或指定地点现场缴费。
2. 网上支付:会员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在线支付平台进行缴费。
3. 银行转账:协会也接受银行转账缴费。
4. 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支付方式。
五、收费管理1. 资金专用:所有缴费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协会的运作和活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2. 财务公开:协会将每年的收支情况及其他财务信息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3. 专人管理: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协会的收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4. 纳税合规:所有收费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
六、违规处理1. 未缴费者:未按规定缴纳会员费的成员,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2. 恶意投诉者:恶意投诉协会收费管理制度的成员,将被给予警告或处罚。
3. 财务失职者:对于故意挪用或滥用协会资金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理。
七、其他规定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以协会公告为准。
2. 对于本管理制度未涉及的事项,由协会理事会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就是协会收费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希望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更好地维护协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为会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感谢各位会员的支持和理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02•【文号】国办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做到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
(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协会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43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协会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5070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62.png)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协会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协会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43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纠风办等九部委《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局对本系统八个省级协会服务收费清理情况,现对八个省级协会服务收费进行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会从事社团登记证上规定的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和服务有偿原则,接受委托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
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不得收费,也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规范协会服务收费行为,明确收费标准(一)技术服务。
由专家(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含局机关公务员)提供有关标准信息咨询、标准制定、产品标准水平评审;防伪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包括资料审查、新产品应用、信息咨询;帮助新建企业建立质量体系,进行专业技术扶持;帮助企业建立计量检查体系,进行计量技术服务;开展产品和服务用户满意度指数调查等服务。
(二)技术咨询。
由专家(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含局机关公务员)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计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咨询;产品质量鉴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产品防伪技术推广应用、质量检验技术法规以及重大课题(项目)的咨询;采用国际标准、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化科技创新的咨询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按照完成服务所需专家人日数和每个专家人日收费标准确定收费。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晋民函〔2022〕84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民函〔2022〕84号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63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坚决制止和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加快健全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机制,进一步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时间安排2022年5月-12月。
三、整治重点重点对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进行清理规范和专项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商会协会收费方案

商会协会收费方案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活动的规模和范围逐渐扩大。
商会和协会等行业协会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商会协会的运营费用也越来越高昂,如何制定清晰、合理的收费方案支持行业协会的运营和发展,成为了行业内的重要议题。
目的此次商会协会收费方案的制定旨在:1.确定商会协会的运营费用;2.提出收费方案,合理分摊运营费用;3.促进商会协会的良性发展。
方案1.会费收取商会协会将会员分为不同级别,根据不同会员级别收取不同的会费。
具体会费收取方案如下:会员级别年费A级会员1000元B级会员500元C级会员100元2.活动费用商会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需由会员自行缴纳活动费用。
活动费用包括会议、培训、展览、调研等各类活动,费用标准如下:活动类型费用会议500元培训1000元展览2000元调研3000元3.赞助费用商会协会的产品和服务,可由企业提供赞助。
赞助费用用于支持商会协会的各项活动,费用标准如下:赞助级别费用钻石级50万元黄金级30万元银牌级10万元铜牌级5万元商会协会将会员和赞助企业达成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商会协会的良性发展。
结论通过制定合理的商会协会收费方案,可以使商会协会的收支平衡,促进协会业务的稳健发展。
商会协会将坚持合理公正、严谨科学的原则,精准制定收费标准,确保每一位会员和赞助企业都获得公平、优质的服务。
同时,商会协会还将积极探索各种财务手段,从多个方面保障商会协会健康发展。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渝民〔2018〕46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发改体〔2018〕172号)精神和有关规定,为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二、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协会商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三、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
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
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及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南。
【宗旨】本指南旨在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合规地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并收费,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予以提示。
【行业协会商会定义】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收费类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包括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
【基本原则】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开透明,是指充分保障会员及其他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平等自愿,是指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综合监管】市场监管、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行综合监管。
【配合调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投诉举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对会员反映的收费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企业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投诉举报专栏等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降费】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社会反映较强的收费,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
【收费公示】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信息,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或了解相关信息,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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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的通知
晋建价协字〔2014〕8号
各会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配置中的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诉求,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协会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在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可参照执行。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doc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doc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