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案例分析
11月护理不良事件案例分析

案例六:跌倒
肿瘤科于2015年11月12日4时某患者在床上解大便后,家 属刚好去卫生间倒大便,病人出现头晕,随后晕倒在床边 ,扶病人上床上,测微量血糖6.1mmol/L,血压正常,查 体:枕部见一大小约5*5cm血肿,中央见一1*1cm头皮裂 伤,见少许渗血。即予包扎、止血、护脑、对症等治疗, 嘱家属加强陪护,护士加强巡视。患者意识清醒,伤口无 渗血,血肿稍微消退,主诉还是有头晕等症状。
7
案例三:坠床
原因分析: 1、患者肢体行动障碍。 2、无陪人。 3、护士宣教不到位。 4、病床无床栏。
整改措施: 1、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安全宣教,取得配合。 2、告知患者家属陪护的重要性。 3、加强巡视,做好床头交接班。 4、上床栏 。
8
案例四:坠床
儿科于2015年11月25日10时30分在观察49床输液情况时 ,突然听到崩一声,就看过51床的方向,看到51床患儿 从床上摔到地上,就马上跑过去,家属已把患儿抱回床 上,我安慰患儿,立即报告值班医生,测生命体征,检 查无外伤。
11
案例五:跌倒
原因分析: 1、癌症晚期病人体质虚弱。 2、护士、病人、家属风险意识不高。 3、癌症晚期病人使用麻醉止痛剂。 4、健康宣教不到位。 5、病人依从性差,不听劝说。
整改措施: 1、对癌症晚期病人体质虚弱,要反复与病人及家属沟通,注意安全
,并用床栏保护好病人,加强陪护。 2、护士对癌症晚期病人要提高跌倒的风险意识。 3、做好环境的健康宣教, 4、当班护士要加强巡视。 5、加强陪护。
案例七:跌倒
内分泌科于2015年11月27日21:05分某患者家属按呼叫铃诉扶患者至 卫生间时不慎跌倒,当班护士马上报告值班医生并前去查看,发现患 者坐在卫生间地板上,见其脸上颧骨位置有一1.5cm伤口,有少量血 液流出,并与其家属扶起至床上,立即为患者测量生命体征,为其清 洗消毒伤口,做好安抚患者与家属情绪,嘱患者卧床休息,经处理后 患者无不适。
2014年4月16日硬脂酸造粒塔粉尘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4·16”粉尘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一、事故经过:2014年4月16日10时左右,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东陈镇双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马公司)硬脂酸造粒塔正常生产过程中,维修工人在造粒塔底锥形料仓外加装气体振荡器及补焊雾化水管支撑架时,发生硬脂酸粉尘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9人受伤。
双马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现有员工246人,主要从事硬脂酸、甘油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具有年产硬脂酸10万吨、甘油1万吨的生产能力。
该公司以进口棕榈油为原料,通过催化加氢、高压水解、脂肪酸蒸馏、甘油精制、造粒切片等工艺流程,生产硬脂酸和甘油。
发生爆炸燃烧的造粒车间为双层钢构厂房,局部多层塔架,有4座直径4.5-7.0米、高约27米的造粒塔,安装于5米钢构平台上;造粒塔将熔融状态下的硬脂酸由顶端喷入,通过与来自塔底部的气流逆流接触冷却,形成硬脂酸颗粒。
二、事故原因:据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双马公司在未停车清空物料的情况下,为造粒塔焊接加装气体振荡器及补焊雾化水管支撑架,违章动火,引起硬脂酸粉尘爆炸,继而引发火灾,导致造粒塔下的钢构支架强度失效,造粒塔架倒塌。
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三、防范措施: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粉尘场所的安全管理。
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粉尘爆炸危害性,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粉尘场所的安全管理。
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粉尘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是要对粉尘场所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定期检测,严防设备和场所粉尘达到爆炸极限,从根本上预防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三是要完善通风除尘等设施,及时消除场所的粉尘积聚,在粉尘场所配备检测仪表,及时检测场所粉尘浓度,严防粉尘超标。
除尘系统的泄爆、隔爆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四是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防火防爆技术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粉尘防爆知识,熟悉、掌握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案例分析11-16

案例11 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案情简介】广东省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为B)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约定由A向该B公司出口一批电话机。
某年4月13日通过以色列以星轮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C)在香港的代理人,A与C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该合同约定,由C将A这批出口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哥港口。
C向A签发了一式三份全套正本提单且是记名提单,记名的收货人是这批电话机的买方B。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A仍持有全套三份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被提走,使A失去对这批货物的控制权,最终导致A无法收回这批货款。
A在未能收回这批货款又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为由,于次年1月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C赔偿其货款人民币64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由于位于加勒比海海地岛东部的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进口货物的交付问题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规定要求在该国境内港口的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C称,已将本案所涉货物交给了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哥港口。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按照目的港所在国有关法规向港务局交货,不仅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是履行交货义务的必要步骤,故该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据此,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案例12 分批装运引起合同失效案【案情简介】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与美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大米出口合同,由A公司出口大米10,000吨,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付款。
合同规定:“××××年5~10月分六批每月平均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 OCTOBER.——SIX EQuAL MONTHLY LOTS)”。
另外,合同表示买卖双方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会《UCP500》的约束。
食盐抢购风波的案例分析

食盐抢购风波的案例分析汪鑫学号:912103860433一、案例基本情况2011年3月16日下午起,随着杭州、宁波等各大城市出现食盐抢购潮后,市场态势是:盐业公司各批发部门前排起了长队,大批量购买,群众情绪激动,出现哄抢现象;部分小店趁机抬价,价格离谱;从杭州、宁波、绍兴等赶来的外地人,也加入抢购队伍;抢购商品从碘盐扩大到抢购酱油等其他主副食品,抢购现象蔓延至海盐主产区及边远小岛,且呈迅速扩大趋势,已造成民众恐慌和商品市场混乱。
二具体分析此次“谣言”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而且据报道有关责任人已经伏法,受到了与其行为相当的行政处罚。
但是“谣言”何以“惑众”?此次抢盐风波中存在三方的信息博弈结构:政府、二级食盐经销商和消费者。
食盐实行国家专卖,一级市场的盐业公司可以划入“政府”范畴。
在这三方关系中,政府处于信息优势,其不仅具有专业的科研机构和专家队伍,而且对于食盐的供求关系具有直接的控制能力;二级食盐经销商无需知晓具体的科学知识,只需要简单计算成本收益以及牟利机会即可;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既不可能掌握专业科学知识并据以理性行动,也不可能对总体供求关系具有自信的把握。
在食盐供求关系上,政府与消费者被二级食盐经销商隔断。
在常规情形下,这种“隔断”并不影响社会心理和民生。
但在此次危机事件中,从科学素养的角度批评国人的评论家们显然高估了公众对知识确定性的把握能力。
要害之处可能并非科学素养的问题,而是官民互信的问题。
消费者显然应该获得政府的支援。
我们从本次危机处理的政府行动中看到了两种支援方式:一是国有专营盐业公司的储量总担保,即“官盐”;二是政府将自身日常储备的“信息优势”社会化,此次“抢盐风波”中暴露出的“官言”不能服众的问题,其本质是一种官民互动机制的缺失和政府的公信力危机。
这种缺失和危机已经与“官言”的具体主题及其内容无关,而与“官民关系”的总体性质有关。
“官言”自然应追求其科学性的一面,在科学可能达到的限度之内进行“科普”,并注意建立日常和长效机制,但重获公信力的根本路径还在于通过互动机制建构“官民互信”。
苯胺中毒事故案例分析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模板参考(页眉可删)苯胺中毒事故案例分析在毒害品造成人体伤害的案例中,因苯胺引起的事故比较多。
[案情介绍]案例一 1988年10月16日,南通市一家运输公司的一辆十吨载重的卡车到天津装载日本进口的苯胺,在行驶途中司机闻到一股异味从车厢中传出来,就到车上检查。
当他发现包装破损,有苯胺外流时,用随身携带的胶布和肥皂去粘贴、堵漏。
但是效果不理想。
在情急之下他就把无法堵住渗漏的桶子翻身,让渗漏处朝上。
车上一共有九个渗漏桶,大约半个小时后才处理完毕。
接着他开车继续行进,只驶了六公里,就感到头晕,想呕吐,等到人挣扎着下车后即失去知觉。
幸亏路人发觉,及时将他送进当地医院救治,才脱离了危险。
但在以后的日子里,他经常感到头晕、乏力,经医师诊治,苯胺中毒已经在他的身体内留下后遗症。
案例二 1988年6月27日,北京一家化工原料公司安排三辆卡车和16名工人,到火车站接运西德进口的苯胺198桶,每桶重259公斤。
三小时后,有一名工人出现脸色青紫,呕吐等中毒症状,接着又相继出现多名工人中毒。
这样前后送医院治疗的有13人,幸亏医治及时,没有出现严重状况。
这批苯胺进入公司仓库后,发现有异味出现。
经业务人员查看发觉有的容器又出现渗漏现象。
于是公司派工人去将渗漏货物剔出整修或更换包装。
工作没有多少时间,六名工人又出现中毒症状。
案例三 1968年8月,上海某运输公司一辆卡车去装运苯胺,因天气酷热,随车的一名装卸工就爬到敞蓬车厢内,坐在苯胺桶上。
没想到苯胺的蒸气在当时的气候条件下溢出,直接伤害了这名工人。
天气炎热,人体出汗之后,湿润且油脂溢出的皮肤更容易吸收苯胺的物质。
当天下午,这个工人就感到不适,嘴唇发黑发紫。
人已处于不能自控的状态。
经医院抢救,全身换了三次血液,命是保住了,人却痴呆了。
[事故原因分析]苯胺,别名氨基苯或阿尼林。
联合国编号为1547,属第六类毒害品,为无色透明油状液体。
肯德基案例分析

肯德基及时处理苏丹红事件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相关部门在对肯德基多家餐厅进行抽捡时,发现新奥尔良鸡翊和新奥尔良鸡腿堡调料中含有“苏丹红一号”成分.16日上午,百胜集团上海总部通知全国各肯德基分部“从16日开始,立即在全国所有肯德基餐厅停止售卖新奥尔良鸡翅和新奥尔良鸡腿堡两种产品,同时销毁所有剩余调料。
”3月16日下午,百胜发表公开声明,宣布新奥尔良鸡翅和新奥尔良鸡腿堡调料中含有“苏丹红一号”,并向公众致歉。
百胜表示,将严格追查相关供应商在调料中违规使用“苏丹红一号”的责任。
肯德基中国公司的部分产晶,含有苏丹红事件在经历了近两周的检测和调查后,肯德基所属的中国百胜餐饮集团总裁苏敬轼2004年3月28日正式公布调查结果:经过各级政府在不同城市对不同原料进行抽检,确认所有问题调料均来自扛苏宏芳香料(昆山)有限公司供应给广东中山基快富公司的两批辣椒粉。
中国百胜餐饮集团向全国消费者保证,肯德基所有产品都不含苏丹红。
肯德基公司此次由于苏丹红问题遭受了重大打击。
苏敬轼称,针对苏丹红事件的教训,中国百胜餐饮集团决定采取三项措施防范部分食品生产供应商不能严把食品安全关带来的隐患:一是将在过去的基础上加强原有的检测能力,投资200万元建立一个现代化食品安全检测研究中心,对所有产品及使用原料进行安全抽检,井对中国食品供应安全问题进行研究。
二是要求所有主要供应商增加人员,添购必要的检测设备,对所有进料进行食品安全抽检。
三是强化选择上游供应商的要求标准,严防不能坚持食品安全的供应商混入供应链。
请认真阅读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1.面对“苏丹红一号”事件给肯德基带来的环境威胁,百胜集团都采取了哪些对策?试用市场营销学的有关原理评价这些措施。
2.通过这起事件,你认为企业的营销活动在与其营销环境的适应与协调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回答本题应包含一下要点:1.环境包含机会和威胁两方面的影响作用,分析环境的目的在于发现机会,避免和减轻威胁。
川西北气矿甲醇厂7·16机械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川西北气矿甲醇厂“7・16”机械伤害事故案例分析2010年7月16日17时15分,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西北气矿甲醇厂在维修3号循环水轴流风机更换扇叶过程中,轴流风机突然启动,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轻伤。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0年7月16日14:30左右,加工的螺栓到厂。
7月16日15:30,由钳工班长陈某带领6人上凉水塔顶作业,其中5人(陈某、马某某、陈某、刁某某、高某某)进入轴流风机风筒内作业,2人(胡某某、唐某某)在风筒外配合和监护。
同时,属地单位工程车间派出循环水岗操作员刘某到现场监护。
7月16日16:00,维修车间主任段某某到作业现场,组织风机扇叶安装作业。
7月16日16:50,开始进行遮雨罩安装工序。
7月16日16:50,属地监督刘某离开作业现场上厕所后回到操作值班室。
7月16日17:10,段某某通知厂调度室彭某,要求安排做试运风机准备。
7月16日17:11,彭某电话通知工程车间操作班要求做好试车准备。
操作工刘某接电话后向班长李某某汇报调度室通知准备试启风机。
7月16日17:15,两人共同到配电室,班长李某某合上3#轴流风机主空气开关QA,风机突然启动,发生事故。
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经过事故调查技术组现场勘测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合闸按钮1SB2卡涩、粘连,未完全复位,处于导通状态,操作人员合上主空气开关QA后,合闸回路接通,接触器KM动作合闸,导致电机误启动。
(二)间接原因1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7月16日17时15分,当维修作业即将完成,在现场指挥的车间主任通知做启动试运准备,循环水操作人员接到指令后,在没有按《循环水装置轴流风机启运操作卡》规定程序与作业现场确认的情况下,违章合上配电室轴流风机主空气开关,由于操作平台就地控制箱失去控制作用,致使轴流风机误启动,造成人员伤亡。
2.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隐患排查有死角。
7月16日17时15分,当维修作业即将完成,在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隐患排查有死角。
工厂中小型锅炉事故案例分析汇编
工厂中小型锅炉事故案例分析汇编工厂企业中小型锅炉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新密市某镇造纸厂锅炉爆炸事故1998年9月16日下午4时10分,新密市某镇造纸厂一台WNG4—1.2MPa(卧式内燃回火管)型锅炉在运行中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元。
该锅炉系鞍山锅炉厂生产,1982年11月制造,出厂编号A82075,1996年9月移装到该镇造纸厂,当年10月投入运行。
一、事故发生经过9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当班锅炉操作工周国亭对锅炉进行点火升压。
1个多小时后,锅炉压力达到0.2MPa,因为纸机车间没有生产(此时纸厂已停电),操作工周国亭就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回家吃饭,中午1时多才返回工作岗位,开始操作锅炉。
当锅炉压力升至0.3MP时,开始向车间供气。
下午2时50分左右。
因整个造纸厂全部停电,锅炉也停止运行。
当第二次来电时,因锅炉房灯泡不亮,周国亭让相邻锅炉房操作工张少华照看自己操作的锅炉,他去找锅炉班长领灯泡,就在周国亭返回距锅炉房20多米远时,锅炉突然爆炸,时间是下午4时10分。
二、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后,经对锅炉爆炸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对锅炉的损坏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结果如下:1.现场勘查情况是:锅炉爆炸后,强烈的冲击波造成锅炉房全部倒塌,相邻21.4米的另一锅炉房门横梁倒塌,周围的车间、库房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
2.爆炸锅炉情况是:(1)锅炉前烟箱盖冲出距锅炉本体15米远;后烟箱盖冲出4米;炉门、炉条分别冲出距锅炉本体28米和46.4米;操作工张少华倒卧在距锅炉正前方向26米处。
(2)锅炉前管板烟管以上区域,存在着明显的过热现象,在炉胆的正上方大面积已变色,存在着严重过烧现象。
(3)锅炉炉胆曾大面积挖补过,补板不规则,呈梯形状,补板纵向长度为2440mm,环向长度分别为1180mm、1200mm。
炉胆补板纵向爆炸撕裂长度有三处,在距炉胆口1067mm处(爆炸口比较对称),左侧长度为1015mm,右侧长度为900mm;在炉胆右侧1610mm处,爆炸口长度为500mm。
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一、案件性质 属于强奸杀人案。尸体检验发现:有被奸痕 迹,阴道分泌物化验有精液;阴道张开、处女膜
严重破裂,属奸尸现象。
另外,死者颈部喉头处及两侧有三处表皮剥 脱,这是扼颈项使其不能正常呼吸,不能抵抗的
痕迹,也是被害人窒息死亡的原因之一。
综上,本案系强奸杀人案。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二、死亡时间 死亡时间在2月15日下午4点半到5点半。根据: 死者2月15日中午1点吃完午饭,尸体解剖胃内饭菜已 大部分呈乳糜状,这种现象是在进食后3-4小时出现 的特征,故推被害人死亡时间是下午4:30—5:30。 另外,发现尸体是2月22日早晨,尸僵已完全消 失,腹部已轻度腐败,尸斑呈大面积暗红色等尸体现 象,这些现象的出现,一般在死亡后常温下需要6—7 天。 综上,死亡时间为2月15日下午4点半到5点半。
停后。另外,现场足迹上有类似虫爬的痕迹,说明是
雨停后的后半夜。即2月21日深夜(即22日凌晨)。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六、犯罪嫌疑人“画像” 1、作案人数。系一人作案,因为现场只发现单个足迹
为27公分的旅游鞋印,没发现其他不同足迹。
2、身高。从裤长及足迹推断,在1.70至1.73左右。 求鞋号的方法为:鞋号 = 鞋印长— 放余量 — 内外差。 一个人的身高大致为赤脚足迹全长的7倍。通常在计算 时,采用赤脚足迹全长乘以系数6.876,得出的数值即是遗
解放鞋:2.5cm 布底布鞋:2~3cm
塑料底布鞋:2~3cm
网球鞋:2.5cm 半高跟皮鞋:0.5~1.5cm 雨鞋:2.5~3.5cm
(四) 利用步幅特征分析身高
身高=单步长(即1个左步长+ 1个右步长)
1/2足迹长(中等,单步长148—166cm)
案件侦破分析讲解制作幻灯片PPT
全春清秀青秀和家
邓
师
傅
六、个人对新形势下破网的工作思路
实质证据
• 2、幸运逃避追究刑事责任的心理 • 查办措施: • 乘嫌疑人并没有销毁、转移证据之前对两
个嫌疑人的住宅申请搜查
2021年1月17日,对周远文、周爱民
住处进展搜查
• 周远文处搜查出: • 1、三本进货、销售记录台帐 • 2、销售收据、发票四本 • 3、大量的销售清单 • 周爱民处搜查出: • 1、假冒卷烟精品白沙二代1.5条 • 2、一些已销售完的装假冒烟的纸盒 • 3、现场抓获嫌疑人周远文 • 祁阳公安局立即受理并立案
三、积极协调公安部门力量重点侦
破、实施抓捕
• “三难〞现象
假冒卷烟销售网络示意图一
2021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将叶军福、 叶水庭抓捕归案
• 2021年1月18日警方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 区狮岭镇对叶君福、叶水庭实施采点、抓 捕
• 1月19日将二叶全部抓获归案
四、证据调查锁定
2007年9月-2021年12月周、叶等人 交易情况
“1·16〞卷烟售假网络案例分析
2021年1月16日15时10分,我局接到 群众对周、李等人贩卖假烟的举报
被举报者销售关系示意图:
当前,卷烟售假网络案件所呈现的特征
周远文窝点图
二、初审做到快取证、快调查、快 突破
2021年1月16日,公安办案人员对周 爱民、李冬国进展突审
• 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原因: • 1、执法人员没有掌握更多构成销售犯罪的
制假售假情况〔根本查清至发案为 止〕
假冒卷烟销售网络示意图二
朱生土 、 叶听
叶水庭
叶君福
叶河深
唐爱清
周爱民
刘岐 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6日公共科目考试
判断题:1、对;2、错;3、错;4、错;5、错;6、对;7、错;8、错;9、对;10、对;
单选:1、D;2、B;3、C;4、C;5、D;6、C;7、A;8、B;9、B;10、C;11、A;12、C;13、A;14、B;15、D;16、D;17、C;18、A;19、A;20、A;21、B;22、D;23、A;24、D;25、C
不定项选择:1、AB;2、ABCD;3、ABD;4、BD;5、ACD;6、ABCD;7、ABCD;8、ABC;
9、BC;10、ABCD;11、AD;12、BC;13、BCD;14、ABD;15、CD;16、ABD;17、ABCD;
18、AD;19、ABC;20、ACD
公共16日
案例一、
一、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丁构成盗窃罪。
理由及分析如下:
1、因为甲与乙在共同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对丙的死亡不存在故意,乙主观上存在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存在杀人的行为,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所以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2、本案中,甲在进入丙家之前没有盗窃的故意,在致丙死亡后顺手拿走5万元的事,已经属于单独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样,甲与丁也仅仅是盗窃的共犯,对盗窃的犯罪数额是以盗窃所得的数额计算的,在共同犯罪中,所以共犯都要为盗窃的总额负责,所以,甲、丁的犯罪数额都以5万元计算。
3甲向丙妻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方式不同。
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索要财物,所采用的威胁手段主要是以杀伤被绑架人为内容,本案中丙已死亡,客观上不存在被绑架的事实,故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不成立绑架罪,甲构成敲诈勒索罪。
4、乙趁人不备将包拿走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后发现包内枪支,不依法上缴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丁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与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丁的行为成立自首,不成立立功。
三、戊在查禁犯罪活动职责时,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案例二
1、刘某为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嫌疑人刘某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本案中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违法。
2、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讯问应在一楼办案场所进行,不应在二楼。
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本案中未
送看守所羁押违法。
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时不得刑讯逼供,本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
5、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本案中
未及时通知家属。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
于十人的照片,并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本案中辨认照片为5张,并对受害人进行提示均违法。
7、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
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本案侦查员张某以未侦查终结,没有情况可供了解违法。
8、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本案中
律师可以持证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审批。
9、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
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本案中,看守所于3日后安排会见违法
10、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例三、
1、王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盗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规定,王某殴打
赵某的行为定为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规定,王某盗窃赵某山地车的行为构成盗窃。
赵某构成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赵某唤家中大狼狗咬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2、本案中存在以下错误:
(1)不应使用口头传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本案中不是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不应使用口头传唤。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唤应及时通知家属,本案未及时通知家属。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询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本案中未通知违法。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
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本案询问查证
时间超过24小时。
(5)盗窃的自行车属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予以扣押,拍照入卷,发还赵某。
(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检查住所应持检查证,检查证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中检查住所时未使用检查证违法。
(7)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满16周岁的违法嫌疑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本案王某15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王某应不执行行
政拘留处罚。
(8)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本案中不符合当场收缴的条件,不应收缴罚款。
(9)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的两个违法行为应分别裁决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