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浅谈“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word范文 (2页)
浅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不仅集中体现了立法的核心价值理念,而且对于还发挥着法律漏洞填补的重要功能。
有鉴于此,深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对于研究合同法的司法适用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鼓励交易;诚实信用一、合同自由原则(一)合同自由的内涵。
一般而言,合同自由一般是指缔约当事人在合同磋商、订立过程中享有的自由意志,当事人在缔约对象、缔约内容、合同形式以及生效方式等方面都有基于其自由意志进行决定的权利。
对合同自由,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合同法赋予了缔约当事人合意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所为的任何意思表示行为均应当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改变,否则有可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律适用的顺位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司法适用上的优先性。
其次,合同自由具有广泛的内容,其包括了缔约自由,缔约对象自由、缔约内容自由,缔约形式自由等内容。
(二)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如果合同领域中的自由是没有任何限制和边界的,那么就难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会侵害他人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
鉴于此,合同法在第52条对合同自由进行了限制,其明确规定:如果订立合同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那么合同无效。
二、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公平原则的体现是以“程序公平”为主,即合同表述是否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
例如《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就体现了合同法的这种程序公平理念。
这意味着如果提示条款提供者没有尽到提醒注意以及重要条款义务,那么该格式条款对于当事人来说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是以实质公平为辅,比较典型的例子如合同法第52条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对于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
三、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诚实信用原则,韩世远教授认为,在英格兰法当中并不承认诚实信用原则,认为每一个从事缔约活动的人,都有权追去他或她自己的利益,只要不进行虛假陈述,当事人是保持适当的距离进行缔约。
论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贯彻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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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自由原则

浅论合同自由原则摘要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公民在经济上享有的自由权利,新《合同法》把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法》的原则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要飞跃.因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离不开公民权利观念的觉悟。
同时,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在迎来发展契机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
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健全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当然受到的冲击更大。
而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之一,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因此,对这一原则进行深入的探究,现实意义非凡!本文将围绕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渊源、价值、地位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概述<一>、合同自由的含义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第一、缔结合同的自由。
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
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此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与其相分立。
例如,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
也就是说,他们很难享有选择订约伙伴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立契约的自由。
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
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提。
合同自由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民法的核心价值之一。
合同自由的法律效力,即合同在法律上所具有的约束力,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合同自由的法律效力、合同自由的限制以及合同自由的实现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自由的法律效力1. 合同自由的本质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在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合同自由的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2. 合同自由的法律效力(1)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表现为:①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确认;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③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①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② 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违约;③ 当事人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表现为:①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② 当事人不得再主张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③ 当事人违约的,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自由的限制尽管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合同自由并非绝对。
法律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
1. 公序良俗原则合同自由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的原则。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由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规避法律。
论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论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在合同法中的体现示例文章篇一:《论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嘿,你知道合同是什么吗?就像我们去小卖部买东西,和老板说我要这个糖果,给你钱,这其实就是一种简单的合同呢。
合同自由原则可就像是这个小交易背后的大魔法。
我有个小伙伴叫小明,他特别喜欢集邮。
有一次,他想和另一个集邮的大哥哥交换邮票。
他们就坐下来,商量着怎么换。
小明说:“我用我这三张珍贵的邮票换你的那一张特别的邮票。
”大哥哥想了想,说:“不行呢,我这张很稀有,得用五张换。
”然后小明又想了想,说:“那我再加两张我很喜欢的小邮票。
”最后他们达成了协议。
这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在生活中的一个小体现呀。
他们可以自由地商量交换的内容、方式,没有谁强迫谁。
在合同法里,合同自由原则可体现在好多方面呢。
比如说订约自由。
就像开公司的叔叔,他想和另一个公司合作一个大项目。
他可以自由地去寻找合作对象,找那些他觉得靠谱、有实力的公司。
他不会被人强迫着必须和某个公司合作。
他可以去和不同的公司谈条件,像合作之后的利润怎么分呀,谁负责哪部分工作呀。
这就像是我们在市场上挑水果一样,能挑自己觉得又新鲜又便宜的。
还有内容自由呢。
我听爸爸说,他和朋友一起投资做生意,他们自己商量在合同里写清楚,要是赚了钱怎么分,要是亏了钱又怎么承担。
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写这些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行。
这就好比我们自己搭积木,想搭成什么样就搭成什么样,只要不倒就好。
这是不是很神奇呢?再说说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吧。
我家邻居阿姨开了个小服装店。
她和进货的厂家签了合同。
可是后来市场上那种衣服不好卖了,阿姨就和厂家商量说能不能少进点货,或者换一种款式的衣服进货。
厂家呢,考虑了一下也同意了。
他们就把原来的合同改了改。
这就体现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了变化,当事人是可以自由地去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当然也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来。
不过,合同自由原则也不是绝对的自由哦。
我爷爷就给我讲过一个故事。
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实践意义

合同自由原则及其实践意义合同自由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联,是随着人们对法律认识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得到确立的。
合同自由原则就其功能来讲,对市场经济发展存在着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并存的事实。
所以,正确认识和理解合同自由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标签:合同自由原则作用一、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合同自由作为一种观念、思想,最早萌芽于罗马法,而真正将其作为合同的原则在法律上予以确认,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分不开的,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合同自由,是指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免于受到外部的非法干预。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自主,合同自由意味着合同主体行为的自我选择,即合同主体可以支配自己的经济活动方式,选择“作为”或“不作为”;二是意思自治,即合同主体行为的意志决定性,任何合同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内容;三是尊重平等竞争,合同自由实质上是市场自由竞争原则在合同行为教程中的体现,是对自由竞争原则的认同。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强调的是以市场计划为主。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人们对合同自由造成了诸多误解,合同自由作为社会主义计划原则的对立面受到了诸多指责。
甚至一度被当成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加以批判。
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律中予以确认,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合同自由才不断扩大,意思自治逐步被确认。
民法通则的出台以及1993年修改的经济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才逐渐得到认可。
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将合同自由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地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尽管仍未使用“合同自由”这一概念,但这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普遍被认为这一规定是合同法自由原则的法律确认。
浅论合同自由原则
浅论合同自由原则浅论合同自由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概述(一)合同自由原则的起源合同自由的最早原始于罗马法,在查士丁尼《民法人权》有关合同的规定中基本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法学阶梯》中的自然法及其倡导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自然法规则,也成了合同自由的出发点。
但应当看到,古代私法中主体的不自由性是显而易见的,宗法统治、人身依附的身份观念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自然经济排斥了生产活动的社会化,合同以及自由并未成为社会的强烈要求,所以罗马法也并未形成真正的合同自由原则。
一般学者认为,古典合同理论是在18世纪19世纪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合同理论。
正是在这个时候才具备了合同自由原则所需要的经济、政治和理论基础。
(二)合同自由的含义什么是合同自由,就是指合同的一种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的行为自由和行为自主,合同的主体就是在合同活动时。
以自己真实身份来表达自己的想法,根据自己的想法来更换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由两个以上当事人来表示的合意。
合意完成之后,合同就宣布成立了,当事人就会受到合同的拘束,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且根据他们自己的意志来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必须知道讨合同自由的意义是什么;总体来说,合同自由具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来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
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就是当事人有权利来决定和什么人来签订合同,这种自由普遍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是也可以相互分立。
就比如说,现在有些社会公用事业性服务就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性的组织就是利用垄断这种方式来固定自己地位,以标准合同这种方式来从事交易,这样消费者就别无选择。
就从这种意义上来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也正是有了这种区别,才会使我们看到真正实现这项自由。
论合同自由原则(doc 21页)
论合同自由原则(doc 21页)题目:论合同自由原则论合同自由原则【内容提要】所谓合同自由,又称契约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合同负担义务并受强制之履行的自由。
本文就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内容、地位、意义作浅析。
【关键词】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4 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含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就是合同自由原则。
它是民法理论上意思自治原则和私法自洽思想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新《合同法》把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法》的原则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要飞跃。
一、合同自由的含义、内容(一)合同自由的含义《合同法》第4 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含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就是合同自由原则。
它是民法理论上意思自治原则和私法自洽思想在《合同法》上的具体体现。
所谓合同自由,又称契约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合同负担义务并受强制之履行的自由。
此原则含有两个概念,一者在私法关系中,个人取得权利义务应基于其个人的意思,一者个人的意思之行动,应有其自行决定的自由。
①合同之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
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
这种自由被概括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则。
②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自由的范围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合同内容决定的自由及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四个方面,其核心和实质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表现。
而意思自治原则被称为传统民法上的三大原则(又称三大基石)之一。
可以说,没有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没有民法。
民法作为私法,其与公法的区别之一也就在于民法上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得依法任意设定权利义务。
《浅谈合同自由原则》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课程论文浅谈合同自由原则目录一、引言-----------------------------------------------------4二、合同自由的一般概述--------------------------------3三、合同自由进行限制中的问题与思考--------------4四、合同自由在合同法上的地位-----------------------4五、结语-----------------------------------------------------5六、参考文献-----------------------------------------------5关键词合同法,合同自由,契约一、引言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合同自由中的平等观,任何人只能被他所同意的义务所约束,是合同自由的核心。
用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的话来说,贯彻了自然法思想,但合同自由所体现得人文主义色彩却往往被人所忽视,本文针对这一现象,提出一些见解和建议。
二、合同自由的一般概述(一)含义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我们可以把“合同”理解为“相合相同”,即“合而同一”,合同双方有了相合、同一的意思表示,继而才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合同”。
根据英国著名的法律学者阿蒂亚的理论,合同自由的思想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合同是当事人互相同意的结果;其次,合同是自由选择的结果。
以下是详细的叙述:1.合同是当事人相互同意的结果合同自由的实质是合同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这种意思表示是自由的。
合同权利义务仅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有不自由的,如胁迫,误解,诈欺等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依据新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具有效力的,法律应当给予救济,很大意义上也是出于对公平的保护。
浅谈“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浅谈“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及功能合同自由,又称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当事人得依其自主决定经由意思合致而规律彼此间的法律关系。
合同自由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统帅合同法的各项制度及规范的原则,其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是合同立法、执法、手法和研究合同法的总指导思想。
二、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一)缔约自由缔约自由是指缔约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
缔约自由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要求。
缔约自由的结果首先是:敞开机会通过在市场上精明地利用货物财产,通过法律限制肠行无阻地利用财富作为达到支配他人的权力手段。
因此,缔约自由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缔约的过程采用要约与承诺两种方式因此又可以将缔约自由原则分为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
缔约自由在我国《合同法》文本中的体现有:①《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②《合同法》第十四条。
③《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二)相对人自由相对人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
相对人自由是缔约自由原则的延伸。
但是这一条原则在现代合同法关于强制缔约的面前受到了一定削弱。
(三)内容自由合同内容自由是指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承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肖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四)变更或废弃的自由变更或废弃合同的自由是指,即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这一自由表明合同在成立后存续仍然收到合同当事人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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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内涵及功能
合同自由,又称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当事人得依其自主
决定经由意思合致而规律彼此间的法律关系。
合同自由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统帅合同法的各项制度及规范的原则,其
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是合同立法、执法、手法和研究合同法的总指导思想。
二、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一)缔约自由
缔约自由是指缔约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
缔约
自由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要求。
缔约自由的结果首先是:敞开机会通过在市场上精明地利用货物财产,通过法律限制肠行无阻地利用财富作为达到支配
他人的权力手段。
因此,缔约自由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缔约的过程采用要
约与承诺两种方式因此又可以将缔约自由原则分为要约自由和承诺自由。
缔约自由在我国《合同法》文本中的体现有:①《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②《合同法》第
十四条。
③《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
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
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相对人自由
相对人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
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
相对人自由是缔约自由原则的延伸。
但是这一条原则在现代合同法关于强制缔约的面前受到了一定削弱。
(三)内容自由
合同内容自由是指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承担、违
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违
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肖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