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
最高法院公报2020全年案例裁判摘要汇编

最高法院公报2020全年案例裁判摘要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选编的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各类案件的典型裁判范例,2020年发布12期(总第279期-290期),共39例。
其中,民商事类案件24例,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具体案由;行政类9例;知识产权类3例;刑事类3例。
本文对此39例公报案例(含裁判文书选登)以民商事类、刑事类、知识产权类及行政类进行归类,并从案例名称、裁判摘要、相关法条及来源进行整理,并附全年案例目录,以供参阅。
民商事类(24例)(一)人格权纠纷1.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作出了一致的选择。
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当事人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进行主张,该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予以保护,包括属于合理开支的律师费在内均应纳入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结合权利类型、侵权方式,从侵权程度、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情况、获利情况、过错类型、其他情形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2.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手机用户使用安全软件对呼入号码进行评价性标注,即使评价带有负面性特征,也属于公众正当社会评价的范畴。
安全软件平台根据公众用户的标注,将被标注号码的负面性评价在手机用户接听界面中予以自动展示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除号码权利人能够证明平台故意捏造虚假评价外,即使展示内容对号码权利人声誉产生一定影响,平台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或帮助侵权。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3.林某某、陈某某诉蔡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民事主体行使各自的民主权利,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中级经济法【20210721】

中级经济法【20210721】校区: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单选题] *A.赵某用业余时间创作了《量子力学与广义相对论在会计培训课程中的指导与应用》一书B.赵某与网校签订合同,负责讲授《量子力学与广义相对论在会计培训课程中的指导与应用》课程(正确答案)C.赵某在上班途中捡到一部“一朵花”手机D.赵某于“新冠”疫情期间宅在家中看综艺节目答案解析:选项 AC,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 D,不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侯某与赵某是莫逆之交,侯某与身患绝症的赵某约定,赵某去世后,侯某将负责把赵某的儿子小赵抚养成人。
该约定的性质是()。
[单选题] *A.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正确答案)B.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单方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答案解析:条件或成就或不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本题中,赵某去世肯定会到来,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
[单选题] *A.利用对方当事人缺乏判断能力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正确答案)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答案解析:选项 B,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 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直接有效,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一、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2020年进行了部分修正。
此司法解释的制定旨在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逐条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关系。
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以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是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具有独立的契约效力,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若因此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三、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此处仅列举部分与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相关的条款进行解读)第四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2020年最新版买卖合同

编号:YB-HT-48092020年最新版买卖合同Latest sales contract in 2020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2020年最新版买卖合同19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____为卖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为买方。
双方同意买卖________________,其条款如下:1.合同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2.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合同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F.O.B.6.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
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计算为限。
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1)全套清洁提货单;(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3)原产地证明书;(4)装箱单;(5)为出口____________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
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
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张某1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1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38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耀功任峥段雪丽【审理法官】赵耀功任峥段雪丽【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维;张全成【当事人】张维张全成【当事人-个人】张维张全成【代理律师/律所】高梅云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某某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梅云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某某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梅云某某【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鑫诺(太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维【被告】张全成【本院观点】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本案重审时应当查明下列问题:1、张维的委托代理人张秦与张全成签订的《转让房产所有权合同书》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无效,那么该合同自成立时就应当无效,而非该涉案房屋已拆除,现确认合同无效已无实际意义。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本案重审时应当查明下列问题:1、张某1的委托代理人张秦与张某签订的《转让房产所有权合同书》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无效,那么该合同自成立时就应当无效,而非该涉案房屋已拆除,现确认合同无效已无实际意义。
合同无效后应当如何各自返还?造成合同无效各自的责任多大?2、张某在本案中是否具备购房人资格?3、张某1是否可以对“拆迁利益"要求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7民初984号民事判决。
闫斌与周新荣、郭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斌与周新荣、郭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宁02民终7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学军闫莉孙翔【审理法官】李学军闫莉孙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闫斌;周新荣;郭娜;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闫斌周新荣郭娜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闫斌周新荣郭娜【当事人-公司】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睿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赵光辉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睿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赵光辉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睿赵光辉【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闫斌;石嘴山市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周新荣;郭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闫斌与周新荣、郭娜之间是否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闫斌是否应当向周新荣、郭娜退还54万元。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直接证据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闫斌与周新荣、郭娜之间是否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闫斌是否应当向周新荣、郭娜退还54万元。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本案证据证实案外人闫学江将其从千禧房地产公司抵顶的房屋抵顶给闫斌,闫斌无法清偿周新荣借款10万元,用该房屋抵顶款项。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2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10万元借款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对价。
周新荣、郭娜先后共支付给闫斌54万元房款,闫斌通过千禧房地产公司为周新荣、郭娜办理了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合同备案手续,并向郭娜出具了收到54万元房款的收条,闫斌将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交付给周新荣、郭娜,故闫斌与周新荣、郭娜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cfr2020贸易术语
cfr2020贸易术语(原创实用版)目录1.贸易术语概述2.CFR2020 的主要内容3.CFR2020 的适用范围4.CFR2020 与国际贸易5.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与影响正文1.贸易术语概述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对货物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划分的专门用语。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使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贸易习惯,因此需要一套统一、明确的贸易术语来规范交易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主要由国际商会(ICC)制定,其中,CFR2020 是近年来较为常用的一套贸易术语。
2.CFR2020 的主要内容CFR2020,全称“Incoterms 2020”,是国际商会于 2019 年发布的最新版国际贸易术语。
相较于之前的版本,CFR2020 在贸易术语的划分上更加明确、简洁。
CFR2020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贸易术语的分类:CFR2020 将贸易术语分为三类,分别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通用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专用术语和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补充术语。
(2)货物交付地点和时间:CFR2020 明确了货物的交付地点和时间,降低了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3)费用和责任划分:CFR2020 对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费用和责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包括运输、保险、报关等环节的费用和责任。
3.CFR2020 的适用范围CFR2020 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涉及各种运输方式,包括海运、陆运、空运等。
同时,CFR2020 不仅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还可应用于运输、保险等相关合同。
4.CFR2020 与国际贸易CFR2020 对于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CFR2020 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套统一、明确的贸易术语,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沟通成本。
其次,CFR2020 有助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降低了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最后,CFR2020 有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级经济法第5章合同法
中级经济法第5章合同法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判断题)(2018年)因借款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 [单选题]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2.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
[单选题] *A.租赁合同B.借款合同C.买卖合同D.定金合同(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租赁、借款、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所以选择D选项。
3. (单选题)(2019年改)下列各项中,直接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范围的是( )。
[单选题] *A.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B.陈某与张某签订的收养协议C.赵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正确答案)D.王某与钱某签订的子女监护权协议答案解析:选项A,适用《劳动合同法》;选项BD,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4. (判断题)(2014改)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视为书面形式的合同。
( ) [单选题] *A.正确(正确答案)B.错误答案解析: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5. (单选题)(2013年改)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新一年的技术服务,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技术服务供应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
乙公司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按要求提交了投标书。
甲公司经过决标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行为的是( )。
[单选题] *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B.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投标书(正确答案)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答案解析: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法律实务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 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 力等条款。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每个合同的 必备条款
不具备不影 响合同的成 立
不具备时, 协议补充或 依法确定。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的方法
买卖合同内容大纲
01 一、买卖合同概述 02 二、买卖合同审查要点 03 三、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向对方主张权利,并保留证 据。
第三节 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合同最大的风险是不能促成交易!
民间借贷内容大纲
01 一、民间借贷概述 02 二、民间借贷审查重点 03 三、民间借贷风险
第一节 民间借贷概述
一、出借人身份
需要审查出借人的身 份,以防止出借人被认定 为职业放贷人。
需要审查出借人的资 金是否是自有资金,以防 止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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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
买卖合同在各国债法或者合同法中都是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合同加以规定。
但是,对于
买卖合同所调整的范围,却有不同的立法态度。
基本说来有两种情况:
一是以英美法系国家的买卖法为代表,把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限于货物买卖。
卖方的
基本义务是向买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
如美国统一商
法典买卖篇的2—102条规定,该买卖篇原则上适用涉及货物的交易。
2—105条对“货物”的基本定义是,指除作为支付价款之手段的金钱、投资证券和通过法律程序追索金钱或者
其他动产的权利以外的所有在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时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特别制造的货物)。
英国1873年的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货物的定义相似。
由此可见,这些立法对于买卖标的物的界定甚至将不动产也排除出来。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采用排除法,将个人消费品、拍卖、国家强制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流
通票据以及货币的买卖、船舶、气垫船、飞机买卖和电力买卖以外的动产买卖定义为“国
际货物买卖”。
由此,有的学者就将这些作为动产的货物买卖称之为一般买卖,将一般买
卖之外的诸如不动产买卖、无体物的买卖、权利买卖包括证券的买卖等归为特殊买卖。
二是以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将买卖的标的不只限于货物的所有权,还包括
其他的财产权利。
例如,日本民法典第555条的规定,买卖,因当事人相约,一方移转某
财产权于相对人,相对人对之支付价金,而发生效力。
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
345条的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
我国台湾地区的权威学者也在着述中表明,买卖以财产权转移为目的,包括物及权利。
关于财产权利和无体物等能否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我国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狭
义观点认为,我国民法理论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不称财产而称物品,因此,以权
利为标的物的合同(如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以无体物为标的物的合同(如供电合同)不属
于买卖合同的范围。
广义观点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既有财物,也有法律允许转让
的权利,如知识产权。
因此,在这里必须明确,合同法在买卖合同这一章对这个问题采
取的是什么态度。
主张广义买卖合同观点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在现代社会中,像不动产买卖
以及大量的多种形式的权利买卖已经是社会商品交易的重要环节,积极发挥这些商品的巨
大价值,对于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这样的认识无疑是正确的。
然而,正
是由于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使得诸如股票、债券、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等这些特殊商品的转让或者说买卖,不但发展迅速,而且逐渐形成一系列特殊
的规则。
有关货物买卖或者说一般买卖的规定能够适用于各种各样的权利的转让或者买卖的,只能是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地,则需要有针对性地专门制定一些更有操作性的
规则。
可以这样来看这个问题,关键的不是一定要明确权利交易、无体物的交易以及不动产
的交易是否属于买卖,着眼点应当是我们要采取一个合理的立法方式,把这些应当通过法
律调整的关系纳入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之中,使应当发挥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应当规
范的法律关系得到合理的规范。
关于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等
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着作权的许可使用等合同。
这些法律对有关合同的
规定都很具体,其内容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再作规定,有关权利的转让问题可以由这些专
门法去规定。
其他领域如果经济生活中迫切需要,也可以考虑制订专门法律调整规范这类
问题。
国外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都有很多针对这些专门领域的权利交易而制定的特别法。
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曾在征求意见稿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专门写了一节房屋买卖合同,经过
论证认为,这里同样存在着大量的专门的、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制订专门法律效果较好,
因此,在合同法草案中就删去了这一节。
但是,有一点必须指出,即专门法律对有偿合同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
规定。
关于有指令性任务的工矿产品的购销问题。
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目前我国实行
指令性计划管理的生产资料已减少到几种产品。
并且,对于有指令性任务的工矿产品,购
销企业双方以及购销价格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不允许当事人对此自由协商。
因此,合同法不应当涵盖这方面的内容。
有的意见认为,国家指令性任务书虽不属于合同法调整
的范围,但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根据国家指令性任务书就标的物质量、履行期限等订
立的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
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