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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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模板】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模板】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申报书
申报主体(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农业农村部
2021年月日
填报说明
一、依据《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编制本申报书,并要求提供辅证材料。

二、申报材料包括纸质及电子版申报书和辅证材料。

三、申报材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辅证材料须盖骑缝章)。

四、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后报农业农村部,电子版申报材料同步报送。

五、申报书电子版可从农业农村部门户网站市场与信息化司子站下载。

农业农村部关于认定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认定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认定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农市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认定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市发〔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要求,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环节,农业农村部决定认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智能装备技术研究中心等94家单位为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发挥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持续推进智慧农业、数字乡村创新应用,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附件: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名单农业农村部2023年12月29日附件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一、生产型示范单位(65个):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智能装备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孙桥溢佳农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有机良庄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扬翔猪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参皇养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金新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信国际花卉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红兴隆分公司通海锦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泰市天信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玖兴农牧(涞源)有限公司上海清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田中禾食品有限公司南通天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南县南丝路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茶杉禽业有限公司湘丰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沃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三穗县兴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松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凯盛浩丰农业有限公司京山绿丰家庭农场有限公司甘肃前进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苏中园艺有限公司安徽安欣(涡阳)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云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益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东营绿创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昭通超越农业有限公司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万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瑶珍粮油有限公司大连韩伟养鸡有限公司沈阳秋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晟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新疆赛湖渔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牧翔禽业有限公司新疆天莱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微山县南四湖渔业有限公司常德哲武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帝鸽业有限公司上海绿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广西港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山西凯永养殖有限公司中农发牡丹江军马场有限公司海南普盛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凤和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吉运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东源新农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硕隆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大理春沐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金西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疆金丰源种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县园艺场辽宁三友农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恒通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弘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经营型示范单位(11个):梧州市天誉茶业有限公司品源(随州)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祁连牧歌实业有限公司汇链通产业供应链数字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九江谷稼米业有限公司太原市鸿新农产品有限公司湖南蔬益园食品有限公司宁夏盐池县鑫海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重庆市赤甲旅游文化创意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管理型示范单位(6个):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北京金宇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沈阳农业大学门源县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东彩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四、服务型示范单位(12个):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广州极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左岸芯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福建农林大学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乐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健坤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河北有限公司山东思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小草数字生态产业有限公司贵州交投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鄂农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鄂农发〔202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2021年湖北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抓好落实,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2月8日2021年湖北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建党100周年,做好农业农村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全省农业农村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聚焦农业产业强省建设,全力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全省“十四五”“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

一、抓好重要农产品生产,奋力夺取粮食和农业丰收(一)全力以赴抓好粮食生产。

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动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精准分解目标任务,在适宜地区适度恢复发展双季稻、扩大再生稻,水稻播种面积稳定在3450万亩以上,确保全年粮食播种面积较上年只增不减、产量保持稳定。

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选择产粮大县集中、基础条件良好的区域,打造国家级粮食安全产业带。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村创业园区(基地)目录(2021)》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村创业园区(基地)目录(2021)》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村创业园区(基地)目录(2021)》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农办产〔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村创业园区(基地)目录(2021)》的通知农办产〔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农村创业园区(基地)是推动农村创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平台。

为高质量建设农村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打造一批县域返乡入乡创业平台载体,根据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关于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提升农村创业创新水平的意见》(农产发〔2020〕5号)工作安排,我部组织开展全国农村创业园区(基地)目录更新调整工作。

按照政策措施有力、设施条件完备、创业服务聚焦的原则,将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创客小镇等2210个农村创业园区(基地)纳入《全国农村创业园区(基地)目录(2021)》,现予以公布。

各农村创业园区(基地)要持续完善设施建设、汇聚资源要素、提升综合能力,为入住园区(基地)的创业项目以及有返乡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全面、优质的创业服务,为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农村创业园区(基地)建设,强化政策扶持,完善公共服务,加大宣传力度,为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创造良好条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针对农村创业园区(基地)负责人素质提升开展专项培训、观摩研学等活动。

2017年公布的《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农村创业园区(基地)目录(202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2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3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3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3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3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办市〔2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事业单位: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现就申报2013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全国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名额全国示范基地认定将采取各省推荐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方式进行。

2013年度在全国范围内共认定30个,原则上每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

二、申报程序全国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将严格执行《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由申报主体提出申请。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申报材料受理,会同其他农口部门组织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于4月19日前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三、申报材料申报主体须向本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申请、申报书及辅证材料。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材料要包括正式推荐意见及申报主体申报书和其他辅证材料(一式三份,附光盘)。

四、有关要求(一)要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大提出“四化同步”发展战略,对农业农村信息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推动信息技术与传统农业深度结合,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性,推动农业农村信息化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示范基地申报工作,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精心谋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为全国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21年农业主推技术的通知-农办科〔2021〕18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21年农业主推技术的通知-农办科〔2021〕18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21年农业主推技术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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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21年农业主推技术的通知
农办科〔20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机、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加快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农业农村部组织遴选了114项农业主推技术(见附件),现予推介发布。

2021年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将继续列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重点围绕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结合我部发布的农业主推技术,组织发布本地区年度农业主推技术。

要充分发挥试验示范基地、科技示范主体等的引领带动作用,积极开展技术集成应用和示范展示工作。

要充分调动公益性推广机构和社会服务组织的积极性,组织专家、农技人员深入开展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推动先进技术应用到生产实际,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附件:2021年农业主推技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0日
——结束——。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市发[2013]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3.02.02【实施日期】2013.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事业单位: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业部2013年2月2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鄂政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21〕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30日湖北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目录序言第一章开启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第一节“十三五”时期发展成就第二节“十四五”时期发展形势第三节“十四五”总体要求第二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一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第二节加快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三节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第四节支持脱贫地区乡村产业发展壮大第五节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第三章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第一节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第二节保持重要农产品生产稳定第三节持续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第四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第五节提高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第四章打造现代农业全产业链第一节优化农业产业布局第二节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第三节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第四节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第五节深化农业对外开放合作第五章强化农业科技创新驱动第一节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第二节建设现代种业新高地第三节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第四节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第六章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第一节科学推进乡村规划建设第二节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第三节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第四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五节全面促进农村消费第七章提升农村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第一节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第二节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第三节繁荣发展乡村优秀文化第四节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第五节着力推动农民增收致富第八章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第一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第二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第三节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机制第四节统筹推进农业综合改革第九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健全责任体系第三节加大要素保障第四节鼓励基层探索第五节实施监测评估序言“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奋力冲刺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五年,农业农村工作重心将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2021修订)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引导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应用创新,推动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深度融合,以信息化引领驱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要求,对《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市发〔2013〕1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效提升了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管理数字化、服务在线化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形成典型示范、可复制推广模式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区域平衡、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程序分为材料申报、专家评审和认定授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制定出台有关制度要求,推动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配合农业农村部对本区域示范基地建设进行指导、监管。

第三章示范基地类型及标准第七条示范基地按照建设内容和所起作用分为四类: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服务型。

第八条生产型示范基地以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种业等农业生产过程为对象,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动态感知、监测预警、精准作业、智能控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探索出了典型应用场景,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运作模式,在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生态改良、环境优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各类主体。

第九条经营型示范基地以农产品加工、包装、运输、仓储、交易、溯源等过程为对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初加工、分类分拣、智能分仓、物流配送、仓储管理、电子商务、产品溯源等方面,促进了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为农产品流通提供强有力支撑的各类主体。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农业农村部将继续开展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为做好我省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建对象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对象为地市(州)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创建对象为省、市(州)、县(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含综合执法改革完成后单独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下同)。

二、创建标准详见附件1和2。

三、工作要求(一)认真组织,积极申报。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对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升农业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申报。

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申报组织工作,每个市(州)可分别申报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各1个,同一市(州)、县(市、区)不能同时申报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

同时,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已被命名的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其所在农业农村部门不得再申报示范单位,已被命名为示范单位的农业农村部门,其所属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不得再申报示范窗口。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严格对照申报标准组织申报,尤其是注重将执法办案成效作为重要依据,坚持宁缺毋滥、优中选优,把真正符合条件、工作突出的单位推荐出来。

各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典型性负责。

我厅将根据各市(州)申报名单,对申报对象综合考核后,择优推荐至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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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1年度全国农业
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03.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城市信用社
正文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申报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
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农市发〔2021〕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办市〔2021〕4号)精神,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服务型四种类型申报,申报主体侧重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教学科研单位。

侧重遴选运用互联网理念和信息化技术,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现代种业和耕地保护建设,提升乡村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进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保障长江禁渔等当前“三农”工作重点领域取得明显成效的示范典型,以及信息化
技术装备的创新研发主体。

二、申报认定程序
(一)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及有关单位(含中央直属单位、国家级科研院所、教育部部属高校等)要优先推荐基础条件好、应用水平高、创新措施实、示范效应强的农业农村信息化主体,注重向市场主体倾斜。

中央直属有关单位、国家级科研院所、教育部部属高校每家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

申报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公平公正,确保质量”原则,组织专家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及推荐名单报农业农村部。

初审工作可视需要采取实地考察、材料评审、现场或网络答辩等方式。

(三)农业农村部组织评审公示并按程序报批,最终由农业农村部认定发布2021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名单并授牌。

三、有关事项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出具正式报送文件;要帮助申报主体准备申报书及辅证材料,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附件1、2)纸质版(含光盘)寄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电子材料发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熊蕾、丁可
电话:************
邮箱:hbscxxc@
附件:1.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2.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附件1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申报书
申报主体(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农业农村部
2021年月日填报说明
一、依据《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修订)》编制本申报书,并要求提供辅证材料。

二、申报材料包括纸质及电子版申报书和辅证材料。

三、申报材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辅证材料须盖骑缝章)。

四、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后报农业农村部,电子版
申报材料同步报送。

附件2
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推荐单位(盖章):联系人:职务:手机号/微信号:邮箱:
注:1.申报主体类型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教学科研单位、其他(需说明)。

2.申报类型:生产型、经营型、管理型、服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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