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
关于加强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

关于加强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讨论稿)目录一、总则 (1)二、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2)三、提升系统的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3)3.1天轮与井架 (3)3.2井筒、井口、中段车场设施与装备 (4)3.3提升容器 (6)3.4提升设备 (7)3.5提升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9)3.6提升机房、设备的安装和使用 (9)3.7竖井提升信号系统 (10)3.8斜井提升信号系统 (10)3.9提升供电电源 (10)四、提升系统安全管理 (10)4.1提升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职责 (11)4.2竖井提升日常安全管理 (13)4.3斜井提升日常安全管理 (14)五、矿山运输安全技术及管理基本要求 (15)5.1架线、蓄电池电机车运输 (15)5.1.1机车 (15)5.1.2运输线路 (17)5.1.3供电 (17)5.1.4使用与维修 (19)5.2人工推车运输 (20)5.3架空索道运输 (21)5.4皮带运输 (22)5.5汽车运输 (22)六、编后语 (24)关于加强我省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为认真落实“隐患治理年”和“安全基础管理年”工作任务,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的安全管理,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保护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有效遏制提升运输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1990)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以下简称《规程》)等法律标准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则1.1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湘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7日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为切实提升我省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矿山安全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持系统化治理(一)严格矿山和尾矿库准入。
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各地应严格实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参与新建非煤矿山联合选址制度。
新设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五条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五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晋安监发〔2018〕125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五条规定的通知晋安监发〔2018〕125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提升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五条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井巷开拓工程和出矿巷道顶板管理。
地下矿山井巷开拓工程包括平硐、斜坡道、斜井、竖井、运输巷道、回风井巷、硐室和安全出口等必须进行支护,支护方式要在安全设施设计中予以确定。
出矿巷道距底板1.5m以上部分进行喷浆支护,喷浆厚度不小于50mm。
严格控制采场暴露面积,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二、加强通风管理。
地下矿山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采掘工作面班前和班中必须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做好记录,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超过6m的独头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通风。
三、加强井下动火作业管理。
地下矿山不应在井下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确需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须制定安全防火措施,经矿长批准,派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井下严禁吸烟,严禁违规使用电器。
四、加强电缆管线吊挂管理。
地下矿山井下主要运输巷道电缆管线标准化吊挂,吊挂高度应大于运输车辆高度200mm,并且保持平直。
充填管路不宜布置在主要运输巷道内。
五、加强采矿方法管理。
优先采用充填法和崩落法等采矿方法,严格控制房柱式采矿法的使用,除近水平和缓倾斜的中厚及以下矿体外,禁止使用房柱式采矿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24•【文号】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除外)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除外)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非煤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统称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另行制定。
2.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非煤矿山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建设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
3.定义3.1非煤矿山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
3.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邯郸市非煤矿山关闭整合及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邯郸市非煤矿山关闭整合及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邯政办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邯郸市非煤矿山关闭整合及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解决我市非煤矿山“多、小、散、弱”的状况,有效减少矿山数量,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大幅降低事故总量,提高非煤矿山集约化生产和安全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政府一系列有关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及关闭整合要求,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全市非煤矿山关闭整合及加强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以树立安全发展观为指导,对我市非煤矿山实施减量化管理,采取“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改造一批”等综合措施,坚决取缔和关闭持超期采矿证开采、越界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使全市非煤矿山企业总数不断减少,矿山规模化、标准化、科学化、生态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更加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二、基础现状和关闭整合改造的任务目标我市现有铁矿160个(采矿权数据库数据),其中武安市140个(含40个采矿证超期矿),涉县17个,永年1个,磁县1个,复兴区1个;现有采石场42个,其中武安市30个,涉县5个,磁县3个,峰峰矿区4个;现有尾矿库32个,其中武安市30个,涉县2个。
到2020年底,利用3年时间,通过政策性直接关闭、清库销号及资源整合重组等方式,使我市铁矿、采石场、尾矿库总量减少70%。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3.04•【字号】冀应急非煤〔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19〕38号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秩序,严格停工停产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严把复工复产关口,严防企业因盲目复工、擅自复产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复工适用于我省处于合法基建状态的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适用于已停产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春节、“两会”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实施阶段性停工停产,以及因成本、效益、资金等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停工停产,拟恢复建设、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
(一)规范停工停产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停工停产非煤矿山企业报告制度。
停工停产非煤矿山企业要将停工停产原因、时间、停工停产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人员值守巡查、应急处置等事项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做好停工停产期间系统运行、维护维修、安全检查、值班值守等工作。
(二)正常生产建设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检维修计划进行检维修作业而临时停工停产且停工停产时间不超过10天的,由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验收后自行复工复产。
(三)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超过10天不超过60天,地下矿山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系统和安全设施设备或系统运行正常以及井巷、采场和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露天矿山采场边坡、台阶、工作面、道路、设备维护维修完好正常的,尾矿库坝体坝面、坝肩、排水(洪)截洪设施、尾矿坝堆积坡比、沉积滩面、干滩长度、库水位、浸润线等维护维修完好正常的,由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验收。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鲁应急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认真落实5月12日全省大排查大整治推进会议精神和国家矿山安监局近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范事故发生,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省应急厅决定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延长至2021年底,现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5月21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国家矿山安监局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调研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鲁安发〔2021〕11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省应急管理厅《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21〕1号)等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精准施策、综合整治,大力提升全省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整治内容(一)综合整治重点1.安全发展理念不牢。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重要论述贯穿非煤矿山安全发展始终,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党史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勇于自我革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政绩观,用实际行动推动非煤矿山高质量安全发展。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09]383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为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04号)及《关于规范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4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安全许可职责按照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和省政府《决定》要求,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项目,分别由省安监局(简称颁发管理机关,下同)实施和委托市、县级安监局(简称受委托颁证机关,下同)实施:1、省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含独立生产系统)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上露天矿山(包括露天采石场,下同)及尾矿库,省属以上采掘施工企业,省属以上钻(坑)地质勘探单位,跨设区市区域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其他四等以上的尾矿库(含四等库)。
2、省安监局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省属以下露天采石场(矿)和省属以下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五等库),省属以下采掘施工企业和省属以下钻(坑)地质勘探单位,以及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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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指导意见为认真落实“隐患治理年”和“安全基础管理年”工作任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安全管理,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保护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有效遏制提升运输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1990)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以下简称《规程》)等法律标准规定,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则1.1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1.2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严格把好设计、施工、验收关。
非煤地下矿山新建、改建、扩建提升运输系统,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1.3非煤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须经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4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要加大提升运输系统安全投入,提高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总体要求2.1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提升运输系统安全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提升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提升运输安全工作具体负责。
2.2矿山企业应加强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提升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和主管负责人,配备相应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负责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2.3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87号)规定依法提取安全费用,并由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部门安排使用提升运输系统安全专项费用,不得挪用。
2.4矿山企业在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同时编制提升运输技措、技改、大修计划;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评”安全生产工作时,应把提升运输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2.5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提升运输系统设备设施、材料等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入矿检验、安装交接验收、日常管理、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并记录建档。
2.6矿山企业要加强对提升运输系统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
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规格质量及检修人员等内容,并指定专人或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
在拆装、搬运井下大型机电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相关专业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2.7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提升运输系统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规程》,加强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动态管理。
要严格岗位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三违”处罚与教育规定,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2.8矿山企业应对从事提升运输系统作业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具备必要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持证上岗。
2.9矿山企业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使提升运输系统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做到先进、节能、环保,不断提高提升运输系统装备水平和本质安全水平。
2.10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工作指导意见〉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8〕178号)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提升运输系统安全检查及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并委托有资质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定期对提升运输系统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
对安全检测检验工作中发现隐患和问题,必须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整改期限,及时整改。
2.11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提升运输系统灾害预防内容。
2.12矿山企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提升运输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档案资料应专人或兼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三、提升系统安全技术基本要求3.1天轮与井架3.1.1竖井井架应进行施工设计,符合《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
能安全承担施工、生产载荷,保证足够过卷高度;满足天轮布局、下放长料、悬吊设备及其他特殊要求。
3.1.2竖井井架应有以下安全设施:避雷设施、过卷挡罐梁、楔形罐道、检修起重梁、罐道梁、过卷开关和上、下人行梯等。
3.1.2过卷高度应按照《规程》6.3.3.21确定。
过卷开关应设置在不高于正常停车终端位置0.5m处。
3.1.3斜井井架应能安全承担施工、生产载荷;满足提升设计各种参数要求。
3.1.4井架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1.5对钢井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3.1.6天轮应符合《规程》6.3.3.13和6.3.5.7及设计规范要求,天轮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及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最大直径之比应符合《规程》6.3.5.1和6.3.5.2要求。
3.2井筒、井口、中段车场设施与装备3.2.1井筒支护、断面和装备必须符合经审查通过设计要求。
3.2.2竖井罐笼提升时,井口、各中段车场必须配置以下设施:(1)井口设总信号房,所有信号都必须经井口总信号工转发。
(2)矿车运输进车侧必须设置复式阻车器;如用单式阻车器,必须与罐笼停止位置连锁;罐笼不在,不得打开阻车器。
(3)井口和马头门必须设置安全门,罐笼和安全门必须闭锁。
(4)摇台或自动托台,必须与罐笼停止位置闭锁。
手动托台禁止用于多中段提升中部中段。
3.2.3竖井井筒设施与装备(1)刚性罐道其安装及使用磨损应符合《规程》中6.3.3.8和6.3.3.9所规定数值范围。
(2)刚性罐道应安装在符合设计要求罐道梁上。
(3)使用刚性罐道,应设置梯子间。
3.2.4井底设施(1)罐笼提升及箕斗提升最终中段以下必须留有符合《规程》中6.3.3.21所规定过卷高度(过放距离),并安装罐道梁、楔形罐道和过卷挡梁(缓冲平台)。
(2)在过卷(过放)挡梁以下应设置与涌水量相匹配井底水窝和排水设备、设施。
(5)多绳磨擦提升平衡尾绳应有以下保护设施:①下端离粉矿仓顶面应不小于5m,以防尾绳环接触粉矿堆。
②应安装尾绳旋转装置和监视保护装置,以防尾绳扭结。
③在平衡尾绳之间均应在井底过卷距离以下设木挡梁隔离装置。
3.2.5斜井井口、井筒安全设施及要求(1)提升矿车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2)斜井井口和中间车场,应设逆向阻车器和挡车栏。
挡车栏应在车辆通过时打开,其他时间处于关闭状态。
(3)斜井井筒每隔30m及井底必须设一躲避硐。
(4)行人提升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规程》有关要求。
3.2.6其他有关设施装备应符合《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
3.3提升容器3.3.1凡用于升降人员容器(人车、罐笼)必须是有资质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附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标志和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3.3.2提升容器(人车、罐笼、箕斗等)选用,必须符合经审查通过设计要求,必须在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进行使用。
3.3.3凡用于升降人员容器(人车、罐笼)必须具备以下安全要求:3.3.3.1竖井提升罐笼必须符合《罐笼安全技术要求》(GB16542)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升降人员罐笼,必须装设安全可靠防坠器。
(2)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罐门或罐帘。
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间距,不得大于200mm。
罐门不得向外开启,罐内应安设扶手。
(3)罐笼内须设阻车器。
3.3.3.2用于斜井升降人员人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专用人车应设置金属顶棚。
(2)专用人车每节车厢应设置断绳保险器,并应能相互连接。
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
新安装断绳保险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
连接装置和保险链,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4)专用人车应设置能在行车途中向提升司机发出紧急停车声、光信号装置。
3.4提升设备3.4.1矿山提升设备选用,必须符合经审查通过设计要求,满足《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GB20181-2006)规定。
选用矿用提升设备,必须是有资质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附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标志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合格证,在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进行使用。
严禁选用非矿用提升设备。
3.4.2矿山提升设备机电控制系统必须具有《规程》6.3.5.10,6.3.5.11和《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GB20181-20064.5.4)所规定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并符合其相关规定。
3.4.3矿山提升设备机电控制系统应具有以下基本安全保护装置:(1)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
安全制动除司机操纵外,还应能自动抱闸。
(2)限速保护装置(提升速度在3m/s以下除外)。
(3)过卷保护装置。
应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过卷时,提升设备能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并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联锁装置。
(4)过速保护装置。
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15%时,提升机能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卷筒直径小于1.2m并专用于提升物料除外)。
(5)过负荷及欠电压保护装置。
(6)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联锁保护。
(7)闸瓦磨损保护装置。
当闸瓦磨损超过允许值时,应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8)提升机控制系统与信号系统之间闭锁保护。
(9)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应设松绳保护装置,当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10)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卷筒直径小于1.2m并专用于提升物料除外)。
当深度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电并实施安全制动。
(11)满仓保护装置。
箕斗提升井口料仓仓满时能自动报警和自动断电。
(12)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应能报警并开始减速。
3.5提升钢丝绳及连接装置3.5.1提升钢丝绳应选用重要用途钢丝绳,符合《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2006)标准要求,钢丝绳生产厂商应具有相应专业生产资质,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合格证。
3.5.2提升钢丝绳应符合《规程》和设计规范要求,并在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进行使用:(1)提升钢丝绳缠绕层数应符合《规程》中6.3.5.3及6.3.5.4规定。
(2)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3)提升钢丝绳固定应按《规程》中6.3.5.6所规定要求进行。
卷筒上保留钢丝绳,应不少于三圈,以减轻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处张力;用作定期试验用补充绳,可保留在卷筒之内或缠绕在卷筒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