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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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地下矿山常见违章及处罚规定

非煤地下矿山常见违章及处罚规定

XX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考评办法编制:审核:审批:XX矿山X年X月开阳广隆矿业有限公司清江磷矿分公司安全管理考评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XX矿山安全管理,规范员工作业行为,严肃查处“三违”现象。

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与处理生产安全隐患,把生产安全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杜绝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司利益与维护公司形象。

结合XX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劳动组织纪律考评第一条新员工入矿须按相关程序办理入职手续,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作业。

若用人部门私自安排未办理入职手续人员从事井下作业的,一经查实,处罚责任部门负责人500元/人、次或处罚安排人员责任者500元/人、次;若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后果由私自安排的人员全部负责。

第二条未经矿部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将非本矿人员私自安排到井下进行参观学习或从事其它活动。

一经查实,处罚私自安排人员500元/次;若因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果由私自安排人员全部负责。

第三条入井作业人员须如实在井口办理入井、出井签字手续,不得请她人代签,不得签到后不下井。

一经查实,出、入井未在井口办理出、入井签字手续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次;请人代办出入井签字手续的,处罚代签人、被代签人各20元/人、次;签到后不入井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酗酒上班的,一经查实,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 ,并立即停止当班工作,不计当班出勤。

第五条作业人员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倒短车驾驶员、铲车驾驶员、井下值班室人员等有操作护棚的除外,但下车或离开值班室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罚:(1)井下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2)地面涉及要求佩戴安全帽的工作,未戴安全帽的,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3)未系安全帽系的,处罚当事责任者员50元/次;第六条入井作业人员须佩带有效矿灯或手电筒、正确佩戴防尘口罩、穿水鞋。

矿山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矿山安全管理处罚细则

矿山安全管理处罚细则矿山作为重要的资源开采和产业发展基地,安全管理一直是矿山运营中至关重要的部分。

为了保障矿山工作人员、外来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建立完善的矿山安全管理处罚细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基本原则矿山安全管理处罚细则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处罚行为需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合法合规进行。

2.公正公平:处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公平公正,确保被处罚方享有合法权益。

3.惩罚与教育并重:处罚不仅是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更应与安全教育相结合,提高安全意识和规范遵守意识。

二、违规行为矿山中常见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的行为;2.无证擅自进入矿山区域的行为;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的行为;4.擅自改变、破坏安全设施或设备的行为;5.无有效证照从事矿山作业的行为;6.违反作业规程造成事故的行为;7.未按规定报告、处理事故的行为等。

三、处罚措施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矿山安全管理处罚细则将采取以下措施:1.口头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首先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纠正。

2.书面警告:对非轻微违规行为,将书面警告通知相关人员,并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

3.罚款:对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将进行罚款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4.停工整顿: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多次违规的矿山,可采取停工整顿措施,直至整改合格。

5.责任追究:对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检查为确保矿山安全管理处罚细则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定期对矿山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处罚是否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五、总结与展望通过建立完善的矿山安全管理处罚细则,可以规范矿山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矿山环境的整体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积极执行,持续改进,促进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续发展和提升。

非煤矿山企业日常监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概述

非煤矿山企业日常监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概述

非煤矿山企业日常监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概述1. 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生产措施: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标准设备,或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导致发生工伤事故时,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处罚措施。

2. 矿山生产环境污染: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相关环保法规进行排污管理,导致环境污染时,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措施。

3. 违规开采:矿山企业擅自开展违规开采行为,如未经审批擅自进行采矿活动,或超范围开采等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处罚措施。

4. 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上市:矿山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未经相关检验合格程序上市销售时,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整改、罚款等处罚措施。

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日常监管工作,避免违规行为发生,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非煤矿山企业日常监管安全生产方面,监管部门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他们需要对矿山企业的生产流程、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全面监督,以确保矿山生产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以下将继续探讨与非煤矿山企业日常监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内容。

首先,对于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生产措施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罚。

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这包括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停产,对企业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

只有重罚违规企业,才能形成较强的震慑效果,有效降低事故的发生率。

其次,对于矿山生产环境污染问题,监管部门也需严格监督,对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进行严格处罚。

环境污染对周围的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对环境污染问题高度重视。

非煤矿山超能力生产的处罚标准

非煤矿山超能力生产的处罚标准

非煤矿山超能力生产的处罚标准非煤矿山超能力生产指的是在非煤矿山开采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以超过允许范围和能力进行生产作业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矿山安全和生产秩序,对矿工的安全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因此,非煤矿山超能力生产需要有相应的处罚标准,以起到震慑和惩罚的作用。

1.警告处罚:对于矿山超能力生产的初犯者,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警告处罚的目的是让矿山负责人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并引起其重视。

2.经济罚款:对于超能力生产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矿山负责人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

罚款数额应根据超能力生产的严重程度、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和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3.吊销执照或许可证:对于严重超能力生产的违法行为,可以考虑吊销矿山负责人的执照或许可证。

这样不仅可以严惩违法者,还可以有效遏制超能力生产行为的再次发生。

4.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对于重大事故责任人或者多次超能力生产的违法行为,可以考虑终身禁止其从事矿山相关职业。

这不仅是一种严厉的处罚,也是对矿山安全和矿工生命安全的一种保障。

5.刑事责任追究:对于因非煤矿山超能力生产导致严重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追究犯罪责任。

相关人员可能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并根据刑法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同时,在制定处罚标准的过程中,还应考虑以下几点:1.标准合理性:处罚标准应合理公正,能够真实反映超能力生产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公众的期望。

2.预防性:处罚标准应具有一定的威慑力,能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阻止超能力生产的发生。

3.法律依据:处罚标准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符合法律的规定,便于实施和执行。

4.公开透明:处罚标准应公开透明,使矿工和矿山负责人对处罚标准有所了解,防止任意性和不公平的现象发生。

总之,非煤矿山超能力生产的处罚标准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实际情况制定。

以上提出的几种处罚方式只是一种可能,具体的处罚标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以保障矿山安全和矿工的权益。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条例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条例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条例前言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法维护矿工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奖励对于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贡献、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1.对于安全生产贡献突出的矿工,企业将予以表扬,并发放奖金或物质奖励。

2.对于安全生产贡献突出的开采队伍,企业将予以表彰,并发放奖金或物质奖励。

3.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条惩罚对于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严重违规、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1.对于发生现场伤亡事故,矿山企业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当地政府组织进行调查,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若发现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进行追责处理。

2.对于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安全隐患而没有及时整改的矿山企业,将依法实施罚款和整改。

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有权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责令停产整顿。

3.对于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罚则1.对于严重违规的矿山企业,将依法被罚款50万元至500万元。

2.对于重大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给予有关行政处罚。

3.凡被给予罚款处罚的矿山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并整改违规行为。

第四条应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法律效力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非煤矿山领域的行政部门负责实行。

结语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我们需要充分重视和加强管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这一条例的制定将为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各部门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达到安全工作事事有人抓、时时有人管,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内容:
1、各部门每月至少搞一次安全学习教育活动,做好记录,对安全工作不重视,遇事相互推诿,不进行安全教育,无记录的罚部门负责人50元。

2、安全领导组每月要积极开展安全工作,要有安排、有内容、有活动并做好当月安全工作记录,不积极开展工作的罚领导100元。

3、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两次安全检查,不进行安全检查或没有安全记录的,对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50元。

4、对班前饮酒,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一经发现,不许上岗,并处罚款50元。

二、事故处理:
1、若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取消当事人当月5%的安全工资。

2、若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部门负责人受到免职或降职处分,当班班长受到撤职处分,全公司从上到下员工每人当月5%的安全工资取消。

3、若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部门负责人受到免职和降职处分,
当班班长受到撤职处分,事故责任者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同时取消事故部门员工每人当月5%的安全工资。

凡发生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主管领导和安全领导组,如发现部门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要追究所在部门领导的责任,并给与部门领导适当的经济处罚。

三、奖励:
1、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并阻止重大事故发生的酌情奖励个人。

2、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可行并被采纳的酌情奖励提出人。

3、部门在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中,圆满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年终无一例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作为本部门的评选先进条件之一。

奖励金额由安全领导组研究决定。

非煤地下矿山常见违章及处罚规定

非煤地下矿山常见违章及处罚规定

XX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考评办法编制:审核:审批:XX矿山X年X月开阳广隆矿业有限公司清江磷矿分公司安全管理考评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XX矿山安全管理,规范员工作业行为,严肃查处“三违”现象。

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处理生产安全隐患,把生产安全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杜绝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司利益和维护公司形象。

结合XX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劳动组织纪律考评第一条新员工入矿须按相关程序办理入职手续,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作业。

若用人部门私自安排未办理入职手续人员从事井下作业的,一经查实,处罚责任部门负责人500元/人.次或处罚安排人员责任者500元/人.次;若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后果由私自安排的人员全部负责。

第二条未经矿部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将非本矿人员私自安排到井下进行参观学习或从事其它活动。

一经查实,处罚私自安排人员500元/次;若因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果由私自安排人员全部负责。

第三条入井作业人员须如实在井口办理入井、出井签字手续,不得请他人代签,不得签到后不下井。

一经查实,出、入井未在井口办理出、入井签字手续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次;请人代办出入井签字手续的,处罚代签人、被代签人各20元/人.次;签到后不入井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酗酒上班的,一经查实,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并立即停止当班工作,不计当班出勤。

第五条作业人员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倒短车驾驶员、铲车驾驶员、井下值班室人员等有操作护棚的除外,但下车或离开值班室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罚:(1)井下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2)地面涉及要求佩戴安全帽的工作,未戴安全帽的,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3)未系安全帽系的,处罚当事责任者员50元/次;第六条入井作业人员须佩带有效矿灯或手电筒、正确佩戴防尘口罩、穿水鞋。

非煤地下矿山常见违章及处罚规定

非煤地下矿山常见违章及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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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处理生产安全隐患,把生产安全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杜绝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司利益和维护公司形象。

结合XX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劳动组织纪律考评第一条新员工入矿须按相关程序办理入职手续,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作业。

若用人部门私自安排未办理入职手续人员从事井下作业的,一经查实,处罚责任部门负责人500元/人.次或处罚安排人员责任者500元/人.次;若因此发生安全事故,后果由私自安排的人员全部负责。

第二条未经矿部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将非本矿人员私自安排到井下进行参观学习或从事其它活动。

一经查实,处罚私自安排人员500元/次;若因此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果由私自安排人员全部负责。

第三条入井作业人员须如实在井口办理入井、出井签字手续,不得请他人代签,不得签到后不下井。

一经查实,出、入井未在井口办理出、入井签字手续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元/次;请人代办出入井签字手续的,处罚代签人、被代签人各20元/人.次;签到后不入井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酗酒上班的,一经查实,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并立即停止当班工作,不计当班出勤。

第五条作业人员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倒短车驾驶员、铲车驾驶员、井下值班室人员等有操作护棚的除外,但下车或离开值班室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一经查实,做如下处罚:(1)井下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的,处罚当事责任者200元/次;(2)地面涉及要求佩戴安全帽的工作,未戴安全帽的,处罚当事责任者100元/次;(3)未系安全帽系的,处罚当事责任者员50元/次;第六条入井作业人员须佩带有效矿灯或手电筒、正确佩戴防尘口罩、穿水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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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处罚标准
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罚依据关键性证据
1 从业人员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的。

国家局3号令第
13条第(二)款
国家局44号令第
36条第(一)项
营业执照,法律
文书,安全培训
档案,询问笔录
及有关人员身份
证明等。

2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五条第四款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
(四)项
营业执照、安全
培训档案、有关
人员询问笔录及
有关人员身份证
明等。

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七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
(七)项
营业执照、单位
花名册、有关人
员身份证明,现
场照片、询问笔
录等。

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罚依据关键性证据
4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国家局30号令第
34条
国家局30号令第
38条
营业执照、单位
花名册、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证、
有关人员身份证
明,询问笔录等。

5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四)

证照,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标准,
购买记录,发放
记录,有关人员
身份证明,作业
人员现场作业照
片,询问笔录等。

6 非煤矿山企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的。

国家局62号令第
8条
国家局62号令第
33条
证照、外包工程
合同、有关人员
身份证明,现场
照片、询问笔录
等。

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罚依据关键性证据
7 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考核的。

国家局62号令第
14条
国家局62号令第
34条第(一)项
营业执照,工程
承包合同,询问
笔录等
8 承包单位跨省从事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向
作业所在地安监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的。

国家局62号令第
27条
国家局62号令第
39条
工程承包合同,
现场照片,询问
笔录,人员身份
证明等。

9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五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六)

证照、有关人员
身份证明,照片、
询问笔录等。

10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三)

证照、有关人员
身份证明,安全
设备未检测或超
期检测的证明材
料,照片、询问
笔录等。

1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
应急预案备案的。

国家局88号令第
26条
国家局88号令第
45条第(三)项
证照、有关人员
身份证明,询问
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罚依据关键性证据
笔录等。

12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
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
国家局15号令第
46条第(一)项
证照、单位花名
册、有关人员身
份证明,询问笔
录等。

13 未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制定领
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或者未制定领
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国家局34号令第
7条
国家局34号令第
18条
制度目录、询问
笔录及有关人员
身份证明等。

14 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的。

国家局34号令第
8条第二款
国家局34号令第
19条第(二)项
井口、办公楼照
片,询问笔录及
有关人员身份证
明等。

15 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完成情况的。

国家局34号令第
9条第二款
国家局34号令第
19条第(三)项
公示栏照片,询
问笔录及有关人
员身份证明等。

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罚依据关键性证据
16 ①未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接害人
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②未组织全部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
③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超过规定期限;
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

《职业病防治
法》第七十一条
第(四)项
人员花名册,未
查体人员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查
体机构资质证
明、委托书,查
体报告。

17 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调离
原工作岗位、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
断等)措施。

《用人单位职业
健康监护监督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职业
健康监护监督管
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第(五)项
查体报告,复查
报告,调离通知
单,监护档案。

18 未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职业病防治
法》第七十一条
第(一)项
营业执照,人员
花名册,职业卫
生检测和评价报
告,申报表,查
体报告。

19 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职业病危害项
目申报办法》第八

《职业病危害项
目申报办法》第
十五条
营业执照,人员
花名册,职业卫
生检测和评价报
告,申报表,查
序号问题描述违反依据处罚依据关键性证据
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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