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合集下载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9•【字号】苏政办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集中治理城市道路交通行车难、停车难、走路难和交通秩序乱等突出问题,规范交通行为,改善交通秩序,缓解交通拥堵,省政府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省开展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原则,综合整治城市道路交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举,深入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力度,整治交通违法行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通过综合整治,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二)整治目标。

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得到改善,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拥堵得到有效缓解;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完好,交通设施完善,交通组织、路口渠化、信号配时科学合理;以大运量公交方式为主体、线路基本覆盖城乡的公共交通系统初步建立;市民交通安全和法制意识明显增强,文明交通素质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一)整治城市道路交通路口通行秩序。

继续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加大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开展“文明交通示范路口”创建活动。

(公交管〔2013〕93号)公安部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3〕93号)公安部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93号)为进一步完善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制度,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监控设备和违法信息管理1、健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操作细则,依法、规范、科学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要健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日常管理制度,定期排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功能状况、设置地点及相应的交通信号。

2、严格监控记录资料的审核录入。

要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的采集、审核和违法信息录入工作流程,确定专人专职负责审核录入信息。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十日内,记录资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视频装置等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营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超速、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资料,经严格审核后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对群众拍摄记录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举报的机动车闯红灯、违法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要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形式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资料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不得作为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3、严格违法信息消除的审批程序。

对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消除违法信息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材料、能够证明属于应当消除情形的证据材料等,填报审批表(附件1),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传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法制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支队领导审批后予以消除。

江苏省公安厅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流程规范

江苏省公安厅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流程规范

江苏省公安厅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流程规范一、引言现场执法记录仪是一种重要的技术装备,可以有效地记录执法过程,提高执法透明度和证据的准确性。

为了规范江苏省公安厅现场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特制定以下使用流程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流程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公安厅各级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

三、主要内容和要求1.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1.1执法人员应熟悉现场执法记录仪的基本操作和功能,能够熟练使用。

1.2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并确保其状态良好,电量充足。

1.3执法人员应依法依规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删除、篡改记录信息。

2.现场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流程2.1开机准备2.1.1执法人员应在执法前开机,确保执法记录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1.2执法人员应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量,如电量过低应及时充电。

2.1.3执法人员应检查执法记录仪的内存空间,如空间不足应删除不必要的文件。

2.2执法过程记录2.2.1执法人员应当将执法记录仪置于明显位置,确保拍摄角度清晰,不得故意遮挡或干扰拍摄。

2.2.2执法人员应按需求选择录制方式,可以选择视频录制、音频录制或同时录制。

2.2.3执法人员须在开始执法之前,清晰地宣称自己所属的公安机关,并说明正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

2.2.4执法人员应全程记录执法过程,包括现场情况、交流对话、取证过程等。

禁止停止或中断记录。

2.3文档保存和管理2.3.1执法记录仪所产生的文件应按照执法时间、执法地点等信息归档保存。

2.3.2执法人员应定期将执法记录仪中的文件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2.3.3执法记录仪的文件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应及时销毁。

2.4证据提取和使用2.4.1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提取和审查存在执法记录仪中的证据材料。

2.4.2执法机关应确保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执法记录仪设备和提取的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4.3执法记录仪提取的证据材料经过鉴定合格后,可作为法律依据和证据使用。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1.08.17
•【字号】苏交执法函〔2021〕102号
•【施行日期】2021.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
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完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相关规定,经研究,对《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苏交执法〔2020〕17号)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原第七条第一款调整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将本辖区查处的未取得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或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件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违法违规信息(当事人、车牌照、车牌颜色、违法处罚案由、违法时间)转报至省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经审核后统一抄送江苏联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由江苏联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列入江苏联网高速公路稽核名单。


二、原第十一条调整为“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重新抄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及时抄告纠正,同时抄告给江苏联网高速公路运营管
理单位,移除稽核名单。


三、调整后的《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信息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交执法函〔2021〕102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17日。

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

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

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前言交通安全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力量,对交通安全问题的重视也是不言而喻的。

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成为了一种重要手段。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种类公安机关使用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电子警察电子警察是一种采用计算机、摄像机、传感器等技术,实现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智能化检测和自动抓拍的设备。

电子警察通常安装在交通繁忙或交通事故频发的路口、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等地,可以对闯红灯、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多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控和拍摄。

2. 卡口抓拍卡口抓拍是一种利用数字视频技术和智能化卡口中心,对违法车辆进行无感知抓拍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卡口抓拍系统主要包括车牌识别、图像采集、图像处理和实时数据传输等多个技术模块。

卡口抓拍通常安装在进出城市、入口或出口等位置,可以对无牌无证、超限超载、疲劳驾驶等多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控和拍摄。

3. 移动警务站移动警务站是一种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强化巡逻执法和信息采集的专业化服务设备。

移动警务站主要包括嵌入式系统、GPS定位、摄像机、扬声器等多种设备,可以实现远程监控、数据采集、现场执法等多个功能。

移动警务站通常安装在道路旁边、城市巡逻车、公路复合执法车辆等位置,可以对多种路面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控和拍摄。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成果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根据公安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电子警察97606个,安装卡口数达到152328个,移动警务站达到57161个。

这些设备的使用,为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涉及电子警察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共计增长了36.2%,其中闯红灯、违法占用公交专用车道、机动车违法上道路、违法停车、超速等交通安全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

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

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1. 引言随着交通流量的逐渐增加,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规范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顺畅,公安机关积极采用先进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来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本文将介绍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德规定。

2.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德规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的规定3. 监控设备种类公安机关使用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交通摄像头:安装在交通路口、道路上等位置,用于实时监控交通情况。

•交通违法监控设备:用于监测和记录车辆违法行为,如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

•交通事故监控设备:用于监控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4. 监控设备的工作原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通过网络连接,将监控到的画面实时传输到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监控画面,判断是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

当监控设备捕捉到有车辆违法行为时,例如闯红灯,摄像头会自动拍摄闯红灯车辆的照片,并记录相关信息,如车辆类型、车牌号码等。

5. 违法行为的处理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1.定位车辆:根据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和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可以快速定位违法行为的车辆。

2.生成证据:根据监控设备提供的照片和记录的信息,公安机关生成相关证据,作为处理违法行为的依据。

3.发送处罚通知: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发出处罚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接受教育等处理。

4.处理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将处罚结果通知违法行为人,并告知其有权利进行申诉。

5.违法行为的申诉:如果违法行为人对处罚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护。

6. 隐私保护公安机关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需保护个人隐私。

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

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

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交通安全已经成为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公安机关积极采用先进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抓拍,以劝阻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促进交通秩序的维护。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于交通安全的主要法规,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时,公安机关需要遵守法律规定,采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监控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务活动规定》也对于公安机关在执行交通监管任务时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现代管理手段,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执行力。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种类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公安机关可以使用多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包括:•卡口抓拍系统:可对车辆进行抓拍,记录车辆的实时行驶情况,并在违法行为发生时进行抓拍,以提供证据。

•移动抓拍设备:可直接携带进行巡逻,对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和录像存证。

•电子警察:主要用于监控违法行为,如闯红灯、超速行驶等,并自动记录车辆信息和违法行为瞬间图片,方便违法行为的查处。

•视频监控设备:可对交通路段和路口进行监控,直接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抓拍并进行记录。

查处违法行为的手续在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手续:1.违法行为被记录下来后,需要及时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应当保证查处行为的合法性,遵守法律规定。

2.查处前需要对行为进行调查考察,以确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3.对于有争议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听证,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4.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同时保护现场证据以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维权方式如果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侵害,当事人可以有以下方式进行维权:1.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合理解释违法行为的情况,并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江苏省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

江苏省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

江苏省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践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交通违法情节轻微、对道路通行和安全影响不大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二)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10%的;(三)抢险救灾和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有超载或其他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四)外地机动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五)因不熟悉城市路况,驾驶机动车在路口渠化段内越线变道,经指出后主动承认错误的;(六)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七)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经指出后及时提交的;(八)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帖或悬挂实习标志,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十)驾驶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应急处置时鸣喇叭的;(十一)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机动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十二)集装箱运输车辆非自行加高的;(十三)驾驶摩托车在手把上悬挂物品,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十四)驾驶机动车,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十五)未满12周岁人员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经指出后改正的。

第三条交通警察发现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对能认识到过错并接受教育、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据本规范的规定,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教育放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2日点击数: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交巡警部门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并根据监控信息资料,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

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交巡警部门管辖。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地公安交巡警部门管辖。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运行机制,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定考核办法,不断提高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促进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应用。

第二章监控信息记录和资料收集
第六条监控信息资料应当清晰、完整地记录道路交通信号、违法车辆行驶状态、违法行为、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车辆的车型、颜色、牌号、外观等信息。

人工记录的机动车违停信息资料中汽车前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应当张贴有《违法停车告知单》。

第七条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定期收集监控信息资料。

使用有传输功能的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及移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含人工记录)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应当每天收集;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无传输功能的,每周至少收集一次。

第三章监控信息资料的审核和告知
第八条监控信息资料收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九条审核监控信息资料时,应当辨别确认道路交通信号、违法车辆行驶状态、违法行为、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车辆的车型、颜色、牌号、外观等信息,并与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比对,确认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第十条已核准的监控信息资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人工记录的机动车违停信息资料当事人超过15天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监控信息资料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站、声讯电话等方式提供查询。

第十二条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进行书面告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审核监控信息资料时,发现有假牌假证、挪用牌证、冒领牌证、盗抢车辆等违法嫌疑的,应当通过交警队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实施布控查缉。

第四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在处理窗口公开处理程序、依据和服务内容,设置查询设备,提供必要的查询服务,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根据监控信息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罚时,应当查验机动车行驶证。

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应当查验该驾驶人的驾驶证,在处罚后按规定予以记分。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一并处理。

不能确定驾驶人的,只处罚不记分,但应当在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

违法行为已处理的监控信息资料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第十六条非本辖区车辆的监控信息资料通过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转递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在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的县(市)级公安交巡警部门接受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一)执勤民警指挥通过的;
(二)信号灯发生故障的;
(三)交通标志不清晰、被遮挡的;
(四)告知的车辆与实际车辆不符的;
(五)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六)因道路交通设施改造、维修占用道路造成的;
(七)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八)车辆号牌被套用期间,套牌机动车发生的;
(九)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的;
(十)距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1个月前,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录入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十二)已接受过现场处罚的;
(十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不处罚或免予处罚的。

第十八条同一车辆、同一次通行、同一执勤中(大)队管辖区域发生多次超速交通违法行为的,择一处罚。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提出异议的,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对属于不处罚或免予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时,应当与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发现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可以依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条款,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超越职权作出处理决定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或者举报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交巡警部门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高速公路公安交巡警部门利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查处动态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