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认定的相关思考_李祖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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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的一些思考

如何判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的一些思考

对如何判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的一些思考法学院2000(1)班李雅丽一、内容提要本论文结合具体案例,根据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提出了在判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助于更好的应用刑法做案例分析,更准确的把握刑法精神实质。

二、关键词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三、参考资料1、理论内容引自课本《刑法学》2、具体案例引自《刑法习题集》(法律出版社1996年出版)共同犯罪理论,是刑法学中的重点研究对象,是近现代刑法学中一个重要理论的组成部分。

共同犯罪较之单个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主犯特别是首要分子历来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要掌握好共同犯罪理论,准确判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区别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里的“人”,一般指自然人,但也可以是法人。

且自然人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如果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诱使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人一起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一个法人利用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起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创造犯罪的结果。

3、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总之,共同犯罪,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的主客观条件才能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而非共同犯罪,有以下几种类型: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2、一方是故意,另一方是过失;3、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故意实施某种犯罪,但他们彼此在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联系;4、几个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无共同的犯罪行为;5、包庇、窝藏犯罪的人;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事先无通谋的。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第四章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第四章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第四章
本章主要探讨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关键要素和操作程序。

以下是我对该章内容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共同犯罪活动的概念
本章首先介绍了共同犯罪活动的概念。

共同犯罪活动是指组织犯罪中的多个参与者一起实施犯罪活动,并共同分担犯罪责任。

这一概念的引入有助于确定组织犯罪中的主要犯罪成员和辅助犯罪成员,便于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定罪。

二、主犯和辅助犯的界定
根据本章内容,主犯是指在组织犯罪中起主导作用,主动策划和实施犯罪活动的成员。

而辅助犯则是指在组织犯罪中提供帮助、支持或从属关系的成员。

准确界定主犯和辅助犯的身份对于司法机关的追究犯罪责任至关重要。

三、从属关系的证明
本章还重点探讨了如何证明组织犯罪中主犯和辅助犯之间的从
属关系。

证明从属关系需要依据各种证据,如组织内部的决策记录、权力分配、人事任命等。

司法机关需要充分收集和分析这些证据,
以确保从属关系的证明符合法律的要求。

四、操作程序的规定
最后,本章还阐述了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的操作程序,包括调查
程序、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程序等。

这些程序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反
有组织犯罪行动的顺利进行,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本章的内容对于理解和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具有重
要意义。

我们作为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些
法律规定,以提高我们办案的水平和效率。

[Word Count: 188]。

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及认识错误处理

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及认识错误处理
从属原则。 二 共同犯罪认识因素的概念及共同故意犯罪的认识 因素
决, 也即不应当属于事实认识的内容。 ( 1 ) 对共同行为人主体性的认识。 与单独犯罪不同, 共同犯罪人对 自己主体性的认识会
影响到故意的成立与否以及定罪和量刑。这个可以在共同
据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义, 笔者研究共 同犯罪的
限于理 论研 究 , 在刑 法实务上 尚没有 定论 。试 结合德实务 处理
南 纸 埯 盏
关键 词 : 共 同犯 罪 ; 共 同犯 罪的 认 识 因素 ; 共 同犯 罪 的认 识错 误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4 . 1 1 文献标识码 : A
广义共犯和狭义共犯, 笔者赞同正犯和狭义共犯的分类 , 这 部资料和法律进行的, 不属行为人认识内容。客体是指刑
法益” , 行为人应否对其有认识, 笔者认为“ 法 在处理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时候能更清晰。狭义共犯包括 法所保护的“ 教唆犯和帮助犯, 在处理共犯时, 笔者坚持的是共犯的限制 益” 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应当在事实认识中来解
共 同 犯 罪 的认 识 因 素 及 认 识 错 误 处 理
冯 仲 胜
(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 , 广西 南 宁 5 3 0 0 0 6 )

要: 不 论 是 在 刑 法 实践 中还 是 在 刑 法理 论 中 , 共 同犯 罪 均 是 一 个 处 理 起 来 比较 麻 烦 的 问 题 , 各 国对 共 同
难度是单独犯罪所不能比及的。 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 意下, 行为人不但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 内容及因果关 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上述相关因素存有认识。 所起的作用不同, 分清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 系等要素, 及所起的作用, 便于合理地对其进行处罚。

共同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认定
赵新彬
【期刊名称】《南都学坛》
【年(卷),期】2012(032)005
【摘要】在刑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犯罪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向来都是难点和热点。

尤其是这两种犯罪构成修正方式的叠加,再加上犯罪中的身份问题,使得原
本就十分复杂的问题更加复杂化,以至于理论研究诸多争议,司法认定杂乱纷呈。

其中,行为符合不同犯罪构成能否成立共同犯罪、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罪名如何认定、部分参与者"谋而未行"的停止形态如何处理等等尤为引人关注。

因而,需要在遵
循共犯的一般原理与特殊性原则的基础上,从共同犯罪和犯罪停止形态的基本理论
出发,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研判,尽可能得出较为科学、中肯的结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总页数】2页(P100-101)
【作者】赵新彬
【作者单位】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无因管理纠纷审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认定——淮安市金禾铸造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马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淮安国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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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具体认定中若干问题探讨3.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4.共同犯罪的认定与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分析5.网络共同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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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之共同犯罪

解读刑法之共同犯罪

解读刑法之共同犯罪在刑法中,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谋犯罪,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存在在于参与者之间的合作、共谋和共同实施,对于共同犯罪的解读和理解,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共同意图和客观方面的共同实施。

1. 主观方面的共同意图主观上的共同意图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策划、设计或决定实施犯罪的行为,即合伙犯罪的结果。

共同意图是共同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体现了合谋犯罪的合作性质。

2. 客观方面的共同实施客观上的共同实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共同行动,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即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实施必须是主观共同意图的真实反映,需要具备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合作等特征。

二、共同犯罪与共同犯责任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参与者在刑法上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在共同犯罪中参与者的具体行为如何,他们将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1. 同等处罚原则同等处罚原则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参与者在实施行为上的具体分工不同,但受到的法律后果应是相同的。

这个原则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避免了选拔性执法。

2. 配套处罚原则配套处罚原则是指对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应根据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个体特征进行刑罚量刑的个体化操作,即对不同的参与者进行个别的处罚判断。

三、共同犯罪的类别根据共同犯罪的种类和特点,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 同谋犯罪同谋犯罪是指多个人共同计划,准备实施犯罪行为,但尚未实施的犯罪形态。

同谋犯罪构成的核心是共谋,即主观上的共同意图,客观上的具体行动尚未实施。

2. 合作犯罪合作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相互协作、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合作犯罪具有实质性的合作,参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起到重要作用。

3. 从犯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与主犯共同参与,但承担次要责任的行为。

从犯并未参与到犯罪行为的策划或决策过程中,但在实施中起到辅助性或帮助犯罪行为的作用。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疑难问题的思考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疑难问题的思考
犯罪错 误 问题 的理 论 前 提 。不 同 的理 论 对 共 犯 不一致 。我 国通 说 认 为 法 律 错 误 对 刑 事 责 任 不
关 系界定 的范 畴迥 异 。行 为 共 同说 认 为 , 犯 是 产生影 响 , 共 因此本 文 所研 究 的共 犯 错误 具 体 是 以 数人 用共 同 的行 为 实施 各 自的犯 罪 意 图 的犯 罪 ; 成立共 犯 关 系作 为 前 提 条 件 的共 同犯 罪 之 事 实 犯罪 共 同说认 为 , 数人 共 同 进行 某 一 特 定 的犯 罪 认识错 误 。另外 , 如 实 行过 限等 问题 主要 涉及 诸 是共 犯 。5部分犯 罪共 同说 认 为 , 即使 数 人实 行 是否 成立 共犯关 系 , 必纳 入 错 误论 解 决 。采取 _ “ 不 的行 为是 跨越 不 同构 成要 件 的行 为 , 这些 构 成 的共 犯错 误 分 类 方 式 是 将 共 同 犯 罪 事 实 认 识 错 但 要 件 是 同 质 的 , 有 重 合 性 时 , 应 认 为 是 共 误 划分 为 同一 共 犯 形 式 内 的错 误 和 不 同共 犯 形 具 也 犯 。 ¨与 此相适 应 ,一般 持犯 罪 共 同说 者 , ”6 “ 在共 式 之 间的错误 . 谓 同一 共 犯 形 式 内 的错 误 包 括 所 犯错 误 问题 上往 往 主张 具体 的法 定 符合 说 , 行 共 同正犯 的错 误 , 唆犯 的错 误 以及 帮助 犯 的 错 持 教 为共 同说 者 , 般 是 采 取 抽 象 的符 合 说 。 再 误 , 中后 两 者 具 有 相 似 性 , 称 为 狭 义 共 犯 的 一 ” 其 可 如 , 国传统 上认 为 教 唆犯 、 我 帮助 犯 具 有 独立 性 , 错 误 。所 谓 不 同共 犯 形 式 之 间 的错 误 包 括 正 犯 正 如 今不 少学 者如 张 明楷 教授 提倡 从 属性 说 , 本文 与 教 唆犯之 间 的认 识 错 误 、 犯 与 帮 助犯 之 间 的 亦 承认 共犯 之从 属 性 。根据 共 犯 从 属性 说 , 唆 认 识错 误 、 唆犯 与 帮 助 犯 之 间 的认 识 错 误 等 , 教 教

共同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共同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李某(男,25岁)与张某(男,28岁)因生活所迫,预谋共同盗窃。

两人经过一番踩点,选中了某小区内一户居民家作为盗窃目标。

在确定作案时间后,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6月某日凌晨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犯罪过程1. 踩点与分工:李某负责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异常情况后,通知张某进入目标住户家中。

张某则负责寻找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现金等。

2. 实施盗窃:张某进入住户家中后,迅速寻找可能藏有贵重物品的地方。

在厨房发现一保险柜,使用撬棍撬开保险柜,窃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若干。

3. 逃离现场:在确认盗窃得手后,张某与李某迅速逃离现场。

两人约定分赃后各自藏匿,待时机成熟再联系。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李某和张某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实施盗窃行为的能力。

犯罪客体:李某和张某共同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主观方面:两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具有共同犯罪的意志。

犯罪客观方面:两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达到了盗窃罪的构成标准。

2. 盗窃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盗窃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盗窃行为,应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两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认定的相关思考_李祖乐

共同犯罪认定的相关思考_李祖乐

2013年10月河南警察学院学报Oct.2013第22卷第5期Journal of Henan Police CollegeVol.22No.5收稿日期:2013-05-24作者简介:李祖乐(1992—),男,海南海口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硕士研究生。

共同犯罪认定的相关思考李祖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100038)摘要:有关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我国学者多做了不同的表述。

具备基本的构成要件是共同犯罪成立的一般性前提,因此,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要以基本构成要件的完备为判定标准。

此外,共同犯罪的具体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司法机关依据一定的认定原则对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从而做出适当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认定;认定原则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433(2013)05-0095-04一、立法认定与学理认定共同犯罪是刑法中较为古老的概念,古今中外的立法与学理都对共同犯罪有过不同程度的论述。

学理认定是对于立法认定的进一步延伸,在共同犯罪问题的认定中,需要将立法认定与学理认定相结合。

(一)共同犯罪的立法认定1952年的《阿尔巴尼亚法典》第十二条较早地将共同犯罪定义为:“数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或以这种目的组织犯罪团体的,都是共同犯罪。

”对于该定义,我国刑法通说持质疑的态度,主要理由是:第一,用词不明确。

该规定中的“数人”容易引起歧义,不利于正常情况下的司法实践;第二,犯罪集团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能与共同犯罪并列表述[1]。

相比之下,1996年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有关共同犯罪的定义则较为科学,该定义认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该项规定把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摆在了突出位置。

我国刑法在综合各国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共同犯罪做出了较为科学的表述。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共同犯罪定义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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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河南警察学院学报Oct.2013第22卷第5期Journal of Henan Police CollegeVol.22No.5收稿日期:2013-05-24作者简介:李祖乐(1992—),男,海南海口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硕士研究生。

共同犯罪认定的相关思考李祖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100038)摘要:有关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我国学者多做了不同的表述。

具备基本的构成要件是共同犯罪成立的一般性前提,因此,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要以基本构成要件的完备为判定标准。

此外,共同犯罪的具体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司法机关依据一定的认定原则对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从而做出适当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认定;认定原则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433(2013)05-0095-04一、立法认定与学理认定共同犯罪是刑法中较为古老的概念,古今中外的立法与学理都对共同犯罪有过不同程度的论述。

学理认定是对于立法认定的进一步延伸,在共同犯罪问题的认定中,需要将立法认定与学理认定相结合。

(一)共同犯罪的立法认定1952年的《阿尔巴尼亚法典》第十二条较早地将共同犯罪定义为:“数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或以这种目的组织犯罪团体的,都是共同犯罪。

”对于该定义,我国刑法通说持质疑的态度,主要理由是:第一,用词不明确。

该规定中的“数人”容易引起歧义,不利于正常情况下的司法实践;第二,犯罪集团只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能与共同犯罪并列表述[1]。

相比之下,1996年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有关共同犯罪的定义则较为科学,该定义认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该项规定把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摆在了突出位置。

我国刑法在综合各国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共同犯罪做出了较为科学的表述。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共同犯罪定义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该规定,成立共同犯罪,必要的构成要件有下列几方面:第一,犯罪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数量因素,即犯罪主体必须在数量上达到两个以上,因为共同犯罪的基础是犯罪主体间所具备的共同故意。

共同犯罪所要求犯罪主体含有的“共同”之意是建立在数量的基础上的,换言之,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是一种集体行为,实行集体行为的前提是犯罪主体不是单个,而是两个以上,只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共同实施的行为才可能具备“共同”之意。

第二,成立共同犯罪需要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间达成一定程度的合意,并将这种合意体现在具体的行为中。

为此,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加以区分,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不易共同犯罪论处。

”依据第二款的逻辑,“共同过失犯罪”概念的设立是为了便于明确共同犯罪的范围,共同过失犯罪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由于共同犯罪讲究的是一种合意,这种合意不仅表现在主观上,也表现在客观上。

共同犯罪的成立,首先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间对于实施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合意),犯罪主体不仅认识到了其将要实行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并在具备这一认识的基础上,在意志层面坚持实施犯罪行为;其次,犯罪主体在具备共同的主观故意后,会将犯罪意图付诸实施,其犯罪意图会由单纯的心理事实向客观的危害事实转变。

通常,犯罪主体的行为都会经历一定的阶段性发展,即犯罪主体先将犯罪意图转变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再由预备行为向实行行为发展,进而达到犯罪既遂,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依据第二款的逻辑,所谓的共同过失犯罪不具有主客观上的合意,所以不可能在犯罪上形成“共59同”。

(二)共同犯罪的学理认定在共同犯罪的理论中,一直存在诸多观点,如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共同意思主体说等,但争议主要集中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间,而研究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不得不对这一争论进行辨析。

犯罪共同说是一种基于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该理论以犯罪对法益造成的客观侵害作为定罪标准。

该理论认为,共同犯罪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特定的犯罪,其犯罪指向同一法益。

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应具备如下特征:(1)共同犯罪只能在所实施的行为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之间发生;(2)共同犯罪的发生仅限于同一犯罪事实;(3)共同犯罪作为一个参与的犯罪事实,包括事后帮助行为;(4)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犯罪故意的场合发生[2]。

犯罪共同说着眼的是共同实施的特定的罪,依据共同实施的犯罪是否相同的标准,犯罪共同说可以进一步被细化为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前者认为只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完全相同的特定的罪才能构成共同犯罪,后者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实施不同的犯罪,但所实施的犯罪具有重合性质时,也可构成共同犯罪[3]。

相比之下,行为共同说则着眼于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共同行为,该理论认为,二人以上通过共同行为来实现各自的犯罪意图的犯罪,即构成共同犯罪。

依据行为共同说,共同犯罪应具备如下特征:(1)共同犯罪不一定只在所实施的行为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之间发生;(2)共同犯罪不局限于同一犯罪事实,只要具备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基于数个犯意不同的犯罪事实,也能构成共同犯罪;(3)共同犯罪既然以共同行为为要件,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就不存在事后帮助行为;(4)共同犯罪不一定要基于共同犯意,只要具备共同行为,即便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之间存在不同的犯意,也能构成共同犯罪[4]。

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部分犯罪共同说较之于完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而言,更具优势。

第一,部分犯罪共同说依据犯罪主体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

这一点十分重要,在复杂多样的犯罪形态区分中,需要一项严格的认定标准来对共同犯罪与其他形态的犯罪加以区分,具备严格的认定标准,有利于提高共同犯罪认定的科学化水平。

由于犯罪构成要件立足于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研究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能较好地处理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同构成要件要素间的关系。

第二,部分犯罪共同说较为恰当地设定了共同犯罪的范围。

完全犯罪共同说有关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过于苛刻,不适用于具体的司法实践,行为共同说则过分局限于行为因素而忽略了其他构成要件及其要素对共同犯罪认定的影响。

第三,行为共同说一贯被认为是共同犯罪理论中主观主义的代表,这种学说的支持者认为犯罪行为表现的是一定的主观恶意。

本文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行为应当是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主观恶性是主观方面的内容,虽说二者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毕竟仍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不应将主观恶性与本身作为客观方面构成要素的行为混为一谈。

依据完全犯罪共同说,只有具备同一犯意并针对同一法益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共同犯罪往往会是罪犯基于共同的犯意促成不特定的犯罪。

例如,甲妄图将乙的苹果电脑占为己有,遂伙同丙一起,在深夜里潜入乙家中盗窃该电脑。

在盗窃完毕后,丙担心乙发现电脑失窃后会报警,于是,丙独自将熟睡中的乙杀害。

依据该案例,一方面,甲丙二人因共同实施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另一方面,乙独自实施杀害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总的来说,甲丙二人的共同犯罪仅局限于盗窃这一行为,而不牵涉杀人行为。

换言之,只有盗窃行为符合甲丙二人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丙的杀人行为则是丙的个人行为。

同时,甲在主观上不具有杀人的故意,杀人的故意不属于甲丙共同犯罪的故意,只是丙的个人故意。

二、一般意义上的认定具备基本的构成要件是对共同犯罪认定的一般性前提,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两个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为了表述的科学性、明确性、客观性及便于司法实践的展开,我国刑法学界通说都采纳“二人以上”作为共同犯罪主体的数量特征,但我国刑法学通说在共同犯罪主体的具体表述上仍存有瑕疵。

通说把主体特征概括为“行为人为二人以上”,而在对该特征的具体却表述却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5],二者在内容的表述上缺乏一致性。

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不仅可以是自然人,还可以是单位,所以,把“行为人为二人以上”的表述忽略了单位参与共同犯罪的情形。

其次,具体表述中还掺杂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是属于自然人的主体特征,而不属于单位的主体特征所以将刑事责任年龄作为犯罪主体的特征是不恰当的。

共同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因而共同犯罪通常包含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

该情形的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69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第二种情形是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

该情形指的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在各自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的职务活动中,根据各自的单位决策机构的旨意,在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基础上,共同实施犯罪;第三种情形是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形成的共同犯罪。

这种情形的共同犯罪较为特殊,一方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另一方则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单位,二者在形成共同故意的基础上实施共同犯罪。

(二)主观方面:共同故意共同犯罪必须是基于共同故意所实施的犯罪。

共同故意是对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犯罪主体是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共同犯罪的,缺少共同故意是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

共同故意包括认识层面的共同故意和意志层面的共同故意。

认识层面的故意是共同犯罪的基础,而意志层面的故意是共同犯罪的推动力。

如果只存在认识层面的共同故意,那么犯罪主体就不可能着手实施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实施必定要依靠意志层面的共同故意作为支撑,因此,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主体所具备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在认识因素方面,共同犯罪表现为共同犯罪主体认识到了其所要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将会造成的后果。

在意志因素方面,共同犯罪表现为犯罪主体在认识其将要实施的行为的性质的基础上,依然坚持将其犯罪意图转变为犯罪事实。

由于共同故意作为共同犯罪主体间犯罪故意的合意,共同故意需要依靠共同犯罪主体间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

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二个以上的共同犯罪主体实施某一具体犯罪,需要通过意思联络形成共同故意,进而实施共同犯罪。

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可能同时存在多种类型的犯罪故意,如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帮助故意,一方面,这些犯罪故意在具体犯罪中都各自支配着不同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这些犯罪故意之间的联系及这些犯罪故意所支配的行为间的联系同样需要意思联络来达成。

(三)客观方面: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如果说犯罪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具有的共同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则是在客观上犯罪主体行为间的联系,换言之,共同犯罪表现为犯罪主体主观上的共同故意转化为客观上的行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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