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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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热点问题探讨

我国建立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热点问题探讨
c un r Sc mpe iie s o t n ea e ty c nt n d is s wih s g s ins f r e t bl h ng s c o t y’ o ttv p r s a d r lt d ho l — o e de s ue t u ge to o s a i i u h a s
VO1 1 No. .O 4 De . 0 c 2 08
我 国建 立 竞技体 育仲裁制 度 的 必要 性 、 可行性 及相 关热 点 问题 探 讨
余 其 刚 , 子煊 李
( 徽理 工 大 学 体育 部 , 徽 安 安 淮南 2 20 ) 30 1

要 : 技体育仲 裁制度是 目前世界各 国体育界 所推崇 的竞技 体育 纠纷 的最 佳解决机 制 。 竞 就
雅 典 奥运 中 国在男 子 花剑 、 女子 重剑 、 子 曲 女 棍 球等 项 目都 因无意或 有意的 裁决失 当 , 而痛失金
牌 或奖牌 。包括 雅典奥 运会在 内 , 连续三 届奥运会
球化发 展的需要 。
于竞技 体育仲裁 , 国际体 育仲裁理 事会提 出的 口号
是三个“ ” 即“ re ( 费 的 ) “F i ( 平 的 ) F , Fe”免 、 a ”公 r 、 “F s” 快速 的 )运 动员 在奥 运会 上提 出上诉 , at ( , 按 规定 , 仲裁 院就要 在 2 时以 内做 出终审仲 裁 , 4小 这 使一些误 判得 以及 时纠正 , 而我 们在 国际竞 技体育 仲裁制度 日益完善 的今天 , 还时 常默许 不公 [ 。这 1 ] 种现象 的出现 , 我国缺少 国际化 的现代竞 技体育 与
第1 0卷 第 4期 2 0 年 1 月 08 2
安 徽理工大 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unl f nu U i r t o Si c ad eho g(oi i c) ora o A h i n esy f c ne n cnl ySc l e e v i e T o aS n c

案例研究体育仲裁原则

案例研究体育仲裁原则

遵循 的 一些具 体原则 。 1 体 育仲 裁所 遵循 的基 本原 则
于体 育运 动的发展 有着 重要 的影 响 。仲裁解 决体 育争 议具 有快速 、 经济 、 保密 性强 等特 点 。体育 纠纷 的特征 也 使得 对 以追 求效 益为 目的体 育 仲裁越 来越成 为 主导 的纠纷解 决方 式 。体 育 仲裁 作 为 一体育 仲裁案 例 的基础 上 阐述 了体 育 仲裁应
收稿 日期 :0 0—1 2 21 2— 0
体育仲裁并不具有仲裁所要求的独立性 , 而这是裁决 是 否有 仲裁 效力 的分 界线 。 体 育仲裁 的独立 性 , 指 仲 裁 机构 依 照 预 先 制定 是 的仲裁规 则 和程序 独 立 地 进 行裁 决 体 育 纠 纷 的特 性 。 它包 括体 育 仲裁机 构独 立 、 仲裁程 序独 立 、 仲裁员 独立 等 内容 。体育 仲裁机 构 独立包 括机 构本 身独 立和 仲裁 庭独 立 。体育 仲裁 机 构应 是 一 种 自治 性 的 民 间组 织 , 既要 独立 于司法 机关 , 又要 独 立 于 体 育 行政 管 理 机 关 和其他国家机关 , 还要独立于各级单项体育协会 、 奥委 会和其他社会团体法人。体育仲裁庭仲裁裁决体育纠 纷时 , 不应 当受 任何 机构 、 单位 、 法人 的非 法 干预 。 从 我 国 目前 的体 育 仲 裁 体 制看 , 育 仲裁并 不独 体 立 。 因此 , 调体 育 仲裁 的独立 性 , 我 国具有现 实 意 强 在
Absr t: e s o r ir to a e nek n fs ca r ir t n f r ,b t s ol w h r i tac Th p tsa b ta in tk so i d o pe ila b tai o m o oh mu tf l o te o d — n r r ir t n u sd he a i p n i l t h ide e d n e,v l n a y n h c mpus r a y a b ta i o ti e t b sc r c p e wih t e n p n e c o i ou t r a d t e o lo y p i cpl. a o ae n t e a a y i f it r to a p ts a b tai n c s S f u d t n,h p ts rn i e Elb r td i h n lss o n e nain ls o r i to a e’ o n a i t e s o r o a b tain s o l o lw o c ee rn il s c s d p n t c e p n i ii r i to h u d flo c n r t p cp e, u h a o i g sr t r s o sb l y,t c ia tm x r i i t e hn c lie e -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根据题目要求,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体育仲裁现状,提出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体育仲裁现状1、存在的问题(1)体育仲裁环境落后。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体育仲裁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水平不高、体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仲裁定义不清晰、仲裁机构的授权不足、管辖权的界定等问题,导致体育仲裁的发展和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2)体育仲裁工具不够完善。

由于体育仲裁机构缺乏相应的执行措施,使得体育仲裁机构没有足够的执行力,体育仲裁结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影响了仲裁的有效性。

(3)仲裁机构的挑战重大。

仲裁机构面临着技术不足、经验匮乏、师资力量不足、法律及相关法规等问题的挑战。

2、存在的优势(1)仲裁制度建立快速。

与传统仲裁程序相比,体育仲裁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较快,也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

(2)体育仲裁受到政府支持。

政府决策部门对体育仲裁机制也表示了强烈的支持,并在支持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得到了体育仲裁的大力支持。

二、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1、完善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为了促进体育仲裁的建立和发展,应该尽快开展关于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形成一套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

2、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应当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并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聘请、培训和管理,以增强体育仲裁机构的可信度。

3、加强仲裁机构间的合作应支持有关部门建立体育仲裁机构间的合作,推动形成有利于体育仲裁发展的合作模式,以有效提高仲裁机构的执行效率。

4、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应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以达到普及体育仲裁知识,增加公众对仲裁的认可度,为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结论以上是本文就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的分析和研究,得出的结论,文中提出了上述的建议,以期望能够为加快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英国体育仲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体育仲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在英 国


体育 纠纷 的 解 决 方 式 很 多
诉讼 作为
-
包括诉讼



决 机 制 中的
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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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突 出代 表

调解等


种 主 要 的 体 育 纠纷 解 决 方 式



个非 盈 利性 的 民 间组 织

收 稿 日期 作者 简 介
2009
12
-
20
肖永 平 ( 周青山 (
19 6 6 19 8 2
解决小组 ( S p o r t s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 P a n e l ,简 称 S D R P)。
上诉 。S R s 还规 定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 的1 0 天内,上诉 申请
2 0 0 0 年1 月 1日,S DR P由英联 邦 运 动 会 的法 律 顾 问查 尔 斯 ・ 伍 德豪思 ( C h a r l e s Wo o d h o u s e) 倡 导 ,模仿 C A S 的机 构 设计 和运作 模式 而组 建 ,总部设 在伦 敦 。设立 S D RP 的 目的是为英 国的体育行会 、俱乐部 、运动 员 、教练 员等提
奥 运 会 与 国 际 体 育 争端 解 决 机 制 研 究






贵州警盲职 业学院学报 … … … … … ・ ・
J O U R H ^ L O F G U I Z H O U P O L l C I a f F I C E R V O C ^ T I O N A L C O L L E G E
会 运动 员 委员 会 )、体育 休 闲运 动 中 央理 事会 、职业 体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 关键词 】 体育 仲裁制度 立法 构建
体育仲裁制度及其意义
团出面进 行 内部解 决 , 或 者是 由主 管 该 项体 育事业 的行 政部 门 出面 进 行 调 解 或 裁决 。 但体 育 社 团 由于 其性 质 的 关 系 , 解 决 问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 的专 门处理发生在 竞技体育活动 中 题 缺 乏明确 法 律 依据 , 而且 执 行 起 来 也 很麻 烦 。 如 果 没有 法律 所产生争议的仲裁 , 它是一种由竞技体育活动 中发生争议的双 保 障 实施 , 最 终 的公 平 依然 不 能得 到 实现 , 纠 纷 的解 决终 是 一 方当事人, 基于发生争议前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一致并签订的 纸 空谈 。
成为大趋势。 在市场 经济 自由化思想的主导下, 作为运动员个 隐 患 和 问题 暴 露 得非 常 突 出。
体 的权 利 意识 逐 渐加 深 , 同时随 着各 个 体育 联赛 职 业化 进 程 的 作 为 一 个 成 熟 完 备 的 体 育仲 裁 制 度 , 其 机 构 的独 立 性 十 加快, 运 动 员、 俱 乐部 以及体 育运 动 队伍 这 些 在 原 有体 制 中按 分 重要 。 以国 际体 育仲裁 法 院C AS 为例 。 国际 体 育仲 裁 法 院 隶
自新 中国成立以来 , 我国一直沿用举 国体制办体育的模 和 仲 裁 者, 无 法 保 证 当事 人权 利 , 而且 如 果缺 乏完 善 的监 督 体
式, 取 得 了巨大 成 就 , 但 同时也 积 累 了很 多矛盾 与 问题 。 目前 , 系, 必然 导致 人员 配 置 混乱 、 级 别 权 限 分配 不 明、 干 扰 案 件 处 随着 我 国 市场 化 改革 逐渐 深 入 推进 , 体 育运 动 的产业化 发 展 也 理 等情 形 出现 。 从 中国足 协近 几 年 处理 的案件 中就可见 一 斑,

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迅猛发展,竞技体育纠纷发生的频率和规模都在不断增长,竞技体育纠纷的解决逐渐成为了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竞技体育相关争议案件的处理,除了诉讼外,现阶段主要采用仲裁解决,因此研究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对于完善竞技体育纠纷调解体系,提高竞技体育法治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次研究将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现实情况进行调研和研究,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比如仲裁机构设置、仲裁程序、仲裁员素质、仲裁裁决效力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

2.国内外竞技体育纠纷仲裁的对比分析通过对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标准、程序、仲裁员及仲裁裁决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探讨在国际化竞技体育环境下应该如何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

3.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对策在前两个步骤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完整覆盖的、对纷争类型更加细化的仲裁机构网络;制定更加完善、规范统一的仲裁程序;加强仲裁员培训和管理,健全仲裁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机制等对策,并阐述这些对策的实践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研究预计目标和成果通过本研究,期望能够达成以下目标:1.系统分析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现状,并挖掘存在的问题;2.深入研究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标准、程序、仲裁员及仲裁裁决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提炼可借鉴的经验;3.提出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对策,以期推动我国竞技体育法治水平的提高。

本研究的成果预计包括:1.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深入分析报告;2.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对比分析报告;3.针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完善对策研究报告。

四、研究实施计划1.第一阶段(1-2个月):文献调研、案例分析、形成问题清单;2.第二阶段(2-3个月):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对比分析;3.第三阶段(3-4个月):提出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对策;4.第四阶段(1-2个月):撰写研究报告并进行总结。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浅析摘要:解决体育纠纷的法律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内部救济,即调解和仲裁;一种是外部救济,即诉讼。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现行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在处理体育纠纷的时候已经显得很薄弱。

本文首先探讨了国际仲裁制度的现状,并充分阐述了目前我国体育仲裁的现状和问题,最后提出了对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管辖权,我国体育仲裁,建议一、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现状(一)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简述体育仲裁是体育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该争议提交体育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裁决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①目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由两部分组成体育仲裁院和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

在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的倡议下,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简称cas)②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成立,是一个专门的常设性仲裁机构。

cas现在已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国际重大赛事(如奥运会) 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的重要机构。

cas并不处理纯粹的技术问题,例如运动规则与竞赛安排等问题,它主要关注以下一些问题,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与禁赛问题,运动员在进行兴奋剂检测过程中的权利问题,以及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的国籍问题等。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负责仲裁院的运作与财政,监督体育仲裁院的活动。

③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由20 名来自世界各国的体育法和仲裁法方面资深的专家组成。

我国也有专家入选仲裁委员。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确定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名单,审查以及修改体育仲裁院的规则,任命仲裁院秘书长以及设立临时仲裁庭。

体育仲裁院设立了普通仲裁处和上诉仲裁处。

普通仲裁庭受理一切因体育合同关系(如赞助合同、电视转播权合同、运动员转会合同等)而发生争议的案件和涉及民事责任的体育纠纷案件;上诉仲裁庭受理一切因不服体育组织所作出的决定(如涉及运动员资格的决定、涉及兴奋剂问题的纪律处分决定等)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国际体育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已同意受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 , 即使有关体育组织没 有在 士联邦国际私法》 ,尤其是适用该法的第 1 2章的有关规范。 其章程 中写入国际体育仲裁院解决与其有关的争议时应适 根据第 12条第 1 8 款的规定 ,当事人得直接确定仲裁程序 “
用 的 法律 , 际体 育 仲 裁 院不 同 仲裁 庭 的仲 裁 规 则 中也 规 定 或参照仲裁规则确定仲裁程序, 国 亦得使仲裁程序服从于其所
20 0 9年 8月
长 治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n z iU iest o r a fC a g h n v ri y
Aug 2 09 .,0
第2 6卷
第 4期
Vo. 6 N . 1 , o4 2
国际体 育仲裁法律适 用问题研究
王铜 琴
( 治学院 政 法 系, 长 山西 长治 0 6 1 ) 4 0 1
利 于 国 际体 育仲 裁 的 发展
关键词 : 国际体 育仲 裁 ; 国际 体 育仲 裁 院 ; 法律 适 用
中图分类号 : 957 D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63 2 1 (0 90 — 0 10 17 — 0 42 0 )4 0 1- 3
本 文 以 国际 体 育 仲 裁 院 体 育 仲 裁 的 理 论 以及 实践 作 为 裁程 序的准据 法 , 若无此种选择 , 仲裁庭往 往适 用仲裁机构 研究平台 , 探讨 国际 体 育 仲 裁法 律 适 用 中存 在 的问 题 。 体 育 自己 的仲 裁规 则 或 仲裁 地 法 。
了法律适用条款。 但是笔者在考察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规 选择的程序法” 原则上 , 。 当事人拥有 直接或间接地选定其所 则时却发现 , 仲裁庭在选择支配争议 的准据法时有着严重 的 喜欢的任何程序规则的充分 自由。 如果 当事人未确定仲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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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体育是人类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很多的方面,比如训练、竞赛、观看等等。

在体育竞赛中,由于不同观点、不同利益的存在,经常会出现争议情况,如何解决体育争议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上建立起了体育仲裁制度,其中最著名的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本文就这一制度展开探讨。

一、体育仲裁制度的由来
体育仲裁制度的产生源于对于国际维权的需求。

体育界的争议多由不同国家的运动员、组织以及俱乐部间的纷争而起,而由于涉及到不同的法律体系,解决难度非常大。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奥委会、国际足球联合会和国际自行车联合会等体育组织建立了自己的仲裁法庭,以便能够在不同国别体育组织之间来解决各种争议。

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组织和职能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成立于1984年,它的主要职能是解决国际体育中出现的争议。

CAS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和秘书处,总部设在瑞士的洛桑市。

CAS由一个主席和大约350名仲
裁人组成,这些仲裁人分布在全球各个地区,其中约70%的仲裁人都来自不同国家的律师团体,其余仲裁人是体育领域相关
专业人士。

这些仲裁人都接受过专门的体育仲裁培训,能够独立并且公正地处理体育争议。

在国际体育领域中,CAS的职责非常重要,其主要职能包
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支持:为处理符合CAS管辖权的争议建立解决机制,并将该机制用于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机构之间的所建议的合同和争议。

2. 管理审判:对被指控在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机构之
间的合同和争议中对有严重不公行为的国际体育组织或机构进行处理。

3. 裁判人确认:对一些涉及到体育行业的技术和规则的
裁判人或官员进行认证和确认。

4. 助利交流:作为顾问和发言人,参与对于国际体育法、政策和实践的处理,促进在体育领域的交流。

三、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运作
CAS的运作模式分为两个类型,分别为常规仲裁和紧急仲裁。

常规仲裁是指由双方自愿提交争议而由CAS仲裁员进行公开听证的方式,当然近年来还发展出了一些更为快捷、简便的Arbitration委员会,可以解决一些小规模或者明显不存在争议
的问题。

紧急仲裁是指提出紧急临时执行令和裁决请求,由CAS独立的紧急仲裁法官进行处理。

在常规仲裁中,CAS在仲裁过程中最核心的程序是听证会
的进行。

听证会在推进解决方案的过程中非常重要,大家都知
道,含有严重争议的问题调解需要各方协助和理解,合同等重要书面证据也需要仔细分析,所以CAS通常要在听证会结束后,进行一些独立的仲裁外的咨询和研究工作,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所提供的见解进行分析和论证。

该仲裁流程通常管辖范围广,对发起仲裁的人、参与仲裁的人以及仲裁生效部门均造成影响。

四、优点与缺点
相信通过了解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组织和职能与运作,我们对于体育仲裁制度的认识已经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这一制度的优点在于,CAS的仲裁人都是经过专门培训并拥有丰富的体
育领域经验的专业人士,他们的判断被认为是独立、中立、公正的,从而保证了公正和合法的解决方案的达成。

此外,CAS
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极高,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够完成运动员和组织之间的争议处理,使得体育界在争议中,不再出现大量开支和长期打官司的情况。

缺点也很明显,第一,CAS的仲裁工作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这就使得这个仲裁制度存在一定的公平问题。

在许多情况下,比赛被取消或推迟是因为组织方面无法支付高额的赔偿金,同时也无法支付仲裁需要的诉讼费用。

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可能很难承担这些费用,从而导致其理赔失败。

第二,仲裁工作可能会受到当地法律的限制,因为CAS并不受任何国家的监管,所以,在某些情况下,仲裁人可能不理解或无法理解既定的法律规则。

五、总结
综上所述,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的工作,它为促进体育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CAS作为当今国际体育仲裁中最成功的一种模式,虽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优势和缺陷,但我们应该积极去发挥它的优点,同时也不断完善其制度的方方面面,让它更符合体育领域实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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