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行会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
足球运动协会如何处理纠纷和争议?

足球运动协会如何处理纠纷和争议?足球运动协会如何处理纠纷和争议引言:足球作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体育项目之一,吸引了全球数以百万计的爱好者和参与者。
然而,作为一个竞技性很强的运动,纠纷和争议也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足球运动协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既要组织和管理比赛,也要处理各种纠纷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足球运动协会如何处理这些纠纷和争议,以确保公正和公正的赛事环境。
第一部分:纠纷和争议的来源在谈到处理纠纷和争议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和识别纠纷和争议的来源。
足球比赛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大类:1. 比赛规则纠纷:这种类型的纠纷涉及与比赛规则或裁判判罚相关的问题,如点球纠纷、越位争议等。
2. 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纠纷:这种类型的纠纷涉及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合同、工资、转会等问题。
3. 球员和球员之间的纠纷:这种类型的纠纷通常包括球员之间的冲突、暴力行为等问题。
4. 足球运动协会内部纠纷:这种类型的纠纷涉及足球运动协会内部管理、决策等问题。
第二部分:足球运动协会处理纠纷和争议的机制为了保证公正和公正的赛事环境,足球运动协会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纠纷处理机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纠纷和争议的机制:1. 规则和裁判部门:足球运动协会应设立一个专门的规则和裁判部门,负责解释和制定比赛规则,并处理与规则有关的纠纷。
该部门应由一组有经验和独立的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裁判的判罚公正和准确。
2. 纠纷调解委员会:足球运动协会可以成立一个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各种纠纷和争议。
该委员会应由独立的专业人员组成,具有调解和裁决的权力。
当纠纷发生时,受影响的各方可以向该委员会提出申诉,并通过调解或裁决解决问题。
3. 仲裁机构:足球运动协会可以与国际仲裁机构合作,以处理涉及各国之间的跨国纠纷。
这些国际仲裁机构通常由专业法律从业人员组成,能够独立地仲裁并做出公平和公正的裁决。
4. 网上纠纷解决平台:随着技术的进步,足球运动协会还可以建立一个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使各方能够通过互联网提交纠纷,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现状及问题分析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现状及问题分析
张杨;邢丽波;段瑞瑞
【期刊名称】《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32)003
【摘要】处罚效力问题影响到中国足球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运用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的现状进行分析.在对运动员、教练员和官员、俱乐部、赛区及其他主体的处罚进行统计分析及与国外情况对比的基础上,指出,中国足协的纪律处罚存在未能罚当其罪,规则制定不严谨,执法不公平,重处罚、轻教育,责任主体错位,救济途径不完善、不规范等问题.为提高中足协的处罚效力及效果,提出对违规违纪行为采取量化管理;对球场暴力采取思想教育、行为控制、严肃处理三管齐下;加大惩治力度,重视教育手段;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等方面的建议,旨在为我国足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总页数】7页(P12-18)
【作者】张杨;邢丽波;段瑞瑞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西安 710119;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西安710119;陕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西安 7101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80-053
【相关文献】
1.体育组织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 [J], 郭树理
2.美国四大球职业联盟纪律处罚中程序公正性的探析--对完善我国职业体育纪律处罚程序的启示 [J], 刘苏;汤卫东
3.我国体育仲裁机制探讨——以中国足球协会的纪律处罚为例 [J], 强翔宇
4.我国体育仲裁机制探讨——以中国足球协会的纪律处罚为例 [J], 强翔宇
5.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制度设计研究 [J], 郑璐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裁量规范性水平的实证研究:以球员在比赛中违纪为例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裁量规范性水平的实证研究:以球
员在比赛中违纪为例
傅启浩;曹金容
【期刊名称】《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50)2
【摘要】《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使用至今已基本实现了文本的规范性,需要进一步关注其应用过程中的裁量规范性。
通过对裁量原则、裁量程序和裁量情节三方面的现实考量,选取了裁量过程中的14个影响因素,并以2011—2023年间球员在比赛中违纪的568个案例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发现:裁量规范性水平整体较好,但存在引用条款不恰当、理论与实际不统一、计算方式不严谨、文本更新不及时及疑似不规范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裁量规范性水平,建议从实现教育功能、明晰条款适用、规制裁量权行使3个方面加以改进,通过规范行使体育协会管理职能为中国足球事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总页数】8页(P26-33)
【作者】傅启浩;曹金容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四川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843
【相关文献】
1.体育组织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
2.职业体育市场中政策变动对赛事消费需求的影响:基于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实证研究
3.我国体育仲裁机制探讨——以中国足球协会的纪律处罚为例
4.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制度设计研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体育行会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

体育行会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摘要」中国体育界目前出现的诉讼热问题,原因之一在于体育行会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存在较大的缺陷,以中国足协为例,足协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制度在权限分配、审级设置、人员组成、听证程序、裁决效力等方面存在问题。
为有效地预防体育纠纷,保障当事人的体育权利,必须健全体育行会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
「关键词」体育纠纷;纪律处罚;中国足协;诉讼20XX年是中国体育界的“诉讼年”,20XX年中国足协对涉嫌打假球以及严重违规的几个甲B俱乐部进行处罚,其中的两个俱乐部广州吉利与吉林亚泰不服处罚,分别于20XX年底与20XX年初向法院起诉。
尽管两案法院最终都驳回了起诉,但给中国足球界乃至体育界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引发了司法能否介入体育行业内部纠纷救济的问题的讨论,此外对足协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有关问题亦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目前中国足协的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包括纪律处罚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六章纪律和诉讼委员会”、“第九章罚则”、“第十五章争议处理”,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行业规章中。
正是由于这些行业规则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问题,例如俱乐部、球员不服中国足协纪律处罚,诉诸法院的事件层出不穷。
一、现行中国足协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一)行使处罚权与纠纷处理权的机构过多,权限划分不明确根据上述的几个中国足协的行业规则,中国足协目前可以行使纪律处罚权与纠纷处理权的内部机构有: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8条的规定,其可以行使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权,根据第52条的规定可以最终裁决有关的纠纷;中国足协联赛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6条的规定,可以执行罚款的权力,可以处理异议或抗议;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1条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可以行使纪律处罚权;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第52条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有权受理不服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的申诉,可以直接受理足协成员之间以及它们与足协之间的有关争议;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第44条的规定,可以监督管理处罚裁判员。
我国竞技体育活动纠纷解决机制现状与若干思考——以职业足球为视角

我国竞技体育活动纠纷解决机制现状与若干思考——以职业足球为视角《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办法设立专门体育仲裁机构,导致我国竞技体育活动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单项运动协会内部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人民法院“三足鼎立”的现状。
笔者因平日较为关注竞技体育活动纠纷,略有所思所想,作此小文,以职业足球为视角粗略描绘我国竞技体育活动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并提一二浅显拙见,供交流切磋。
一、我国竞技体育活动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一般情形下,我国竞技体育活动纠纷由单项运动协会的内设仲裁机构管辖。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足球协会处理行业内部纠纷的仲裁机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四条进一步规定“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但如果是重大或特殊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案件提交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处理。
对于涉外竞技体育活动纠纷,则由国际足联等国际体育联合会管辖。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争议各方或争议事项属于本会管辖范围内的为国内争议,本会有管辖权。
其他争议为国际争议,国际足联有管辖权。
”即,国内争议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管辖,国际争议由国际足联管辖。
如果不服国际足联等国际体育联合会的处理结果,可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ofArbitrationforSports,简称CAS)。
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国际体育界最权威的解决争端的机构,主要处理普通仲裁和上诉仲裁,普通仲裁处理竞技体育相关商事合同纠纷、民事责任纠纷,上诉仲裁主要处理不服体育行会决定产生的纠纷。
2013年轰动一时的“魔兽”德罗巴与上海申花欠薪案,即先由国际足联处理,然后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
体育案例分析

2001年10月16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下发《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以下简称“14号处理决定”),内容如下:在中国国家足球队冲击世界杯决赛圈的关键时刻,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队却在甲B联赛最后两轮的三场比赛中,严重违反体育公平竞争精神、严重损害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为了保护广大俱乐部的利益;严肃赛风赛纪,净化中国足球环境,推动中国职业足球联赛健康发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根据事情发生的真相和在中国足球事业中造成的严重后果,研究并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
决定对以上五支俱乐部队做出如下处罚:1、除上海中远汇丽队外,其他队一律取消本年度升入甲A联赛的资格;2、取消9月29日成都五牛队对四川绵阳队、10月6日江苏舜天队对成都五牛队、浙江绿城队对长春亚泰队三场上场比赛国内球员2002年注册资格;3、取消四川绵阳队、成都五牛队、长春亚泰队、江苏舜天队和浙江绿城俱乐部队在以上三场比表中上场国内球员2O02年和2003年转会资格;4、取消四川绵阳队、成都五牛队、长春亚泰队、江苏舜天队和浙江绿城俱乐部队20O2年和2003年甲、乙级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5、给予四川绵阳队、成都五牛队、长春亚泰队、江苏舜天队和浙江绿城俱乐部队在该三场比赛中执教的国内主教练,停止2002年赛季工作一年的处罚;6、取消四川绵阳队参加2002年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的资格,降为乙级队。
7、以上俱乐部从本决定下发之日起进行3个月的内部整顿,并将整顿结果于2002年1月15日前上报中国足球协会。
中国足球协会将根据上述俱乐部内部整顿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参加20O2年度的甲、乙级联赛和足协杯比赛。
同时对被处罚运动员和教练员保留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权利。
10月19日和11月10日,亚泰足球俱乐部称,自己两次向中国足协提出申诉,但中国足协未答复。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一章前言第一条目的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官员,比赛官员,观众,足球从业人员,赛区委员会,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的合法权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国际足联纪律准则》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针对违反中国足球协会各项规定的行为,制订本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二条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由纪律委员会及时做出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第四条适用主体以下人员,组织应服从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一)中国足球协会所属各会员协会;(二)各会员协会所属成员,尤其是俱乐部;(三)官员;(四)运动员;(五)比赛官员;(六)中国足球协会授权的任何人,尤其是和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比赛,赛事或其他活动相关的人员;第五条适用时间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在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生效后处理的此前发生的事实时,在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条件下,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也适用于以前发生的事实.第六条定义(一)赛前:球队到达体育场区域到裁判员鸣哨开球之间的时间.(二)赛后:裁判员终场哨响到球队从体育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三)国际比赛:属于国际足联不同会员协会的两个球队间的比赛(两个俱乐部间,一个俱乐部和一个代表队,或两个代表队之间).(四)正式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主办的各类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包括男子或女子,成年或青少年的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及其他比赛;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其所辖范围内的男女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由会员协会批准举办的其他比赛.(五)官员:除运动员外,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从事与足球相关活动的任何人,无论其职位,所从事活动类别(管理,运动或其他),以及从事该活动的时间长短.尤其指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六)比赛官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安全官员,以及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指派的和比赛有关的其他任何人员.(七)中国足球协会规定: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规程,指示,通知,各级联赛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文件.(八)国际足联规定:国际足联章程,规定,指示和通知,以及由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第七条性别不论如何措辞和表达,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有条款均适用于男性和女性.第八条行使权利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执行.但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分阶段,分赛区的比赛中,可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授权大区或赛区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纪律委员会,在其管辖范围内,依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备案.超越赛区管理权限的,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报告.在会员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会员协会参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执行.第二章通则第一节处罚条件第九条一般违规(一)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故意或一般违规,都将受到处罚.(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违规行为发生,比赛也可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或在中立场地进行,或单纯因为安全原因禁止在某个体育场进行比赛.第十条企图犯规(一)有犯规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二)在处理具有犯规企图的行为时,纪律委员会应以实际的违规处罚为依据,相应地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尺度由纪律委员会根据相应情况决定,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参见第17条第1款).第十一条参与违规(一)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处罚.(二)纪律委员会应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参见第17条第1款).第二节处罚种类第十二条对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的处罚以下处罚对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一) 警告;(二) 通报批评;(三) 罚款;(四) 退回奖项;(五) 取消注册资格;(六) 其他处罚.第十三条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一) 警告(黄牌);(二) 罚令出场(红牌);(三) 停赛;(四) 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五) 禁止进入体育场(馆);(六) 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七) 其他处罚.第十四条适用于法人的处罚以下处罚仅适用于法人:(一) 进行无观众的比赛;(二) 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三) 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四) 取消比赛结果;(五) 比分作废;(六) 扣分;(七) 取消比赛资格;(八) 禁止转会;(九) 降级;(十)其他处罚.第十五条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最轻处罚,同时起到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某一纪律处罚的作用.第十六条警告警告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同时起到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处罚的作用.第十七条罚款(一)罚款不应低于3,000元人民币,不得高于1,000,000元人民币.(二)纪律委员会决定交付罚款的方式和时间期限.第十八条退回奖项(一)被要求退回奖项的人应退回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和象征物(奖牌,奖杯等).国文秘资源网 - 您身边免费贴心的文秘专家 - 欢迎访问二)收到的奖金应全部返还.第十九条警告(黄牌)(一)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运动员一般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进行的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间接红牌,参见第59条),同时,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参见第20条第4款).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三)如果重新进行被中断的比赛,中断的比赛中的黄牌警告被取消.如果比赛不重新进行,造成比赛中断的球队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如果两队都有责任,所有的黄牌警告都维持不变.(四)按照《足球竞赛规则》的第12章规定,如果某运动员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体育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 (直接红牌),他先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第二十条罚令出场(红牌)(一)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区域,包括替补席.被罚令出场的人可以进入看台,除非罚令出场包括体育场区域.(二)罚令出场是以对运动员出示红牌的形式表现.如果处罚的是《足球竞赛规则》中第12章规定的性质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该红牌为直接红牌;如果是累计两张黄牌(参见第19条第2款),则是间接红牌.(三)被罚出场的官员可以给替补席上替代他的人发指令.但应保证不影响观众或不扰乱比赛的正常进行.(四)即使在被取消和/或中断的比赛中,被罚令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场比赛.纪律委员会可以延长停赛的期限.第二十一条停赛(一)被停赛的运动员不得出现在上场运动员名单上.(二)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除非另有规定,停赛时间不得超过36场比赛或36个月.(三)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来计,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次.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或终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赛运动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场次.因被裁判员出示红,黄牌造成的停赛,不计入以上停赛场次.第二十二条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是剥夺被处罚人进入球队休息室和(或)比赛场地周边地区,尤其是坐在替补席上的权利的处罚.第二十三条禁止进入体育场(馆)禁止进入体育场(馆)指禁止被处罚人进入一个或几个体育场(馆)的区域内.第二十四条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禁止个人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管理,比赛或其他).第二十五条禁止转会禁止转会指俱乐部在接受处罚期间不能签约任何新运动员.第二十六条进行无观众比赛进行无观众比赛是要求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某一场比赛.第二十七条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是要求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另外一个省(市)或同一个省(市)的另一个地区进行某一场比赛.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的处罚是剥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的权利.第二十九条取消比赛结果如果一场比赛的结果没有得到承认,即比赛结果被取消.第三十条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资格是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或禁止进入比赛周边区域,是剥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参加当前和(或)未来中国足球协会举办赛事的权利.第三十一条取消注册资格取消注册资格是剥夺会员协会,俱乐部球队或个人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资格.第三十二条扣分扣除俱乐部队在当前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积分.第三十三条降级将俱乐部降至下一个级别的联赛.第三十四条比分作废(一)被罚的球队计为0:3输掉比赛.(二)如果场上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比分为准.第三十五条其他处罚其他处罚系指该条款处罚种类以外的处罚.第三节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合并处罚(一)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中通则和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并进行.(二)在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只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第三十七条暂缓执行部分处罚(一)纪律委员会在宣布停赛(参见第21条),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参见第22条),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参见第23条)时,为使受处罚者有及时改正的机会,应考虑是否有暂缓执行部分处罚的可能.(二)只有当处罚的期限不超过6场比赛或6个月,而且实际情况允许,尤其是被处罚人以前无被处罚的记录时,才可以考虑暂缓执行部分处罚.(三)纪律委员会应决定处罚的哪一部分可以暂缓执行.任何情况下,至少要执行一半的处罚.(四)通过暂缓执行处罚,纪律委员会可给予被处罚人2场比赛到2年的察看期.(五)如果接受暂缓处罚的人在察看期内再次违规,暂缓处罚自动解除,实施原处罚,并且原处罚累加在新的处罚之上.第三十八条处罚时间:处罚期的计算赛季期间或赛季之间的休息期包括在处罚期内.第三十九条处罚的期限(一)处罚的期限最多为5年.(二)处罚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开始计算.第四十条处罚的集中管理(一)黄牌警告,罚令出场和停赛的记录都存储在中国足球协会相关竞赛系统中.纪律委员会秘书或主管竞赛部门以书面形式通告有关会员协会进行确认,或在比赛前与各队领队,主教练进行确认.(二)本确认只作为一种通告.即使有关会员协会,俱乐部在赛后晚些时候才收到确认函,处罚(黄牌警告,罚令出场,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在下一场比赛仍立即生效.第四节累计,停赛,罚款第四十一条累计黄牌(一) 在一项赛事中的黄牌警告不累计到另一项赛事当中.(二)但是,黄牌在同一项赛事中将累计到下一轮比赛.纪律委员会在赛事开始前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三)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两次(中超联赛中被出示黄牌累计四次,中甲,中乙联赛中被出示黄牌累计三次)的,处停赛1场.第四十二条累计停赛,罚款(一)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运动员和其他人的)停赛都累计到下一轮.(二)在同一项赛事中,不同场次比赛获得的数张黄牌累计所导致的停赛不累计入另一项赛事.(三)在某一项赛事(包括有年龄限制的赛事)中没有执行的停赛(被淘汰或该赛事的最后一场比赛),应累计入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另一项赛事中的下一场正式比赛中.(四)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五)在中超,中甲联赛中,国文秘资源网 - 您身边免费贴心的文秘专家 - 欢迎访问参赛俱乐部球队在每一场比赛中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罚款处罚:1,当场比赛累计四张黄牌后,每多一张黄牌将被罚款5000元,以此类推;,当场比赛每出现一张红牌,将被罚款10000元,以此类推.以上情况如受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追加处罚,其罚款数额按其中高限执行.(六)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官员,处停赛一场.第五节处罚的决定与执行第四十三条一般规定(一)由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二)处罚可以限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比赛和赛事.(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四)决定处罚时,纪律委员会应考虑和违规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被处罚人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可处罚性(故意或一般),促使他违规的原因和违规的严重程度及个人对违规的态度.第四十四条侵犯比赛官员如果违规的受害者是比赛官员,处罚应加重一半(即加罚50%).第四十五条从轻处罚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有深刻认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二)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第四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一)多次违规违纪;(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投诉人,证人,执罚人员打击报复的;(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执罚人员的;(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第四十七条停赛处罚期停赛处罚期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所有正式比赛,并可延至下一赛季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对于因俱乐部解散,破产,不再在中国足协注册(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或球员出国踢球等原因,无法执行的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停赛处罚,在24个月内有效.第四十八条罚款违规违纪处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罚款由被处罚对象在处罚决定生效后30日内汇入中国足球协会的银行帐号.第六节纪律处罚的有效期第四十九条期限(一)比赛中的违规行为发生2年后,纪律委员会将不再受理.(二)上述第1款不适用于对贪污腐败的处罚(参见第63条)第五十条有效期的开始时间时效期按以下方式计:(一) 从受处罚人违规行为当日开始;(二) 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三) 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结束之日开始.第五十一条中断如纪律委员会在处罚有效期到期前做出其他决议,则有效期不再适用.第三章罚则非道德行为及暴力第五十二条非道德行为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以指责,谩骂,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官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以指责,谩骂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官员或观众的,将被停赛至少2场,并处至少10,000元的罚款.(二)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以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官员或观众的,将被停赛至少5场,并处至少25,000元的罚款.第五十三条严重犯规比赛进行中,运动员严重犯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停赛至少3场,并处以至少15,000元罚款.第五十四条暴力行为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故意实施暴力行,拉扯对方受伤倒地运动员,但未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或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实施暴力,但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将被停赛至少4场,并处以至少20,000元的罚款;(二)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将被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30,000元的罚款.第五十五条斗殴参与斗殴者将被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30,000元的罚款.第五十六条无法判定肇事者(一)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判定肇事者,纪律委员会将处罚肇事者所在球队的俱乐部.被处罚者向纪律委员会如实举报肇事者,其处罚可减缓或取消.(二)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的程度,纪律委员会应把每一个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第五十七条其他情况(一)运动员,官员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从比赛官员进入比赛场地开始直到比赛结束后离开场地前,运动员,官员对比赛官员实施非道德行为及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44条,第52条至55条的规定处罚.(三)上述人员在非比赛场所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对比赛官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44条,第52条至55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足球竞赛规则》第五十八条一般性违规警告(黄牌)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黄牌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19条):(一)犯有非体育行为;(二)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三)持续违反规则;(四)延误比赛重新开始;(五)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六)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七)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的,应并处罚款.第一张黄牌100元,第二张黄牌200元,第三张黄牌400元,依此类推,加倍计算,从第八张黄牌起,每张黄牌罚款10,000元.第五十九条严重违规罚令出场(红牌)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罚出场(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20条):(一)严重犯规;(二)暴力行为;(三)向对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四)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五)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六)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七)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参见第19条第2款).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红牌的,应并处罚款.第一张红牌200元,第二张红牌400元,第三张红牌800元,依此类推,加倍计算.国文秘资源网 - 您身边免费贴心的文秘专家 - 欢迎访问弄虚作假第六十条更改年龄参加青少年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俱乐部(球队)弄虚作假,运动员更改年龄,以大打小,冒名顶替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运动员:通报批评,停赛(可数款并用);(二)俱乐部(球队):1.职业俱乐部每出现一人次,给予至少5,000元罚款,如该青少年球队累计达到三人次的,除罚款外,将取消该青少年球队当年度所有参赛资格..业余俱乐部队每出现一人次,给予通报批评,达到三人次的,将取消球队当年度参赛资格.第六十一条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俱乐部(球队),运动员,官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中,以欺诈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运动员:通报批评,停赛,取消注册资格;(二)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至少一年以上;(三)俱乐部(球队):罚款,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独立或合并使用.威胁第六十二条威胁(一)任何人恐吓威胁比赛官员将被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和停赛.(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吓逼迫比赛官员采取某种行为或用其他手段妨碍比赛官员的自由活动,将被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和停赛.腐败第六十三条贿赂(一)任何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中国足球协会有关机构,比赛官员,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等提供,许诺或给与不正当利益,企图促使其违反中国足球协会规定,将受到下列处罚:1.运动员:停赛;.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俱乐部(球队):降级.俱乐部(球队)负责人或官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同时追究俱乐部责任,合并处罚.(二)被动腐败(被许诺或接受不正当利益)将被处以上述同样的处罚.(三)情节严重者和屡犯者,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的处罚将是终身的.第六十四条赌博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足球比赛为内容,设赌,参赌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信息或以各种方式配合他人赌博以及对赌博活动,赌博行为采取纵容,包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运动员:停赛;(二)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三)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使用兴奋剂第六十五条使用兴奋剂对使用兴奋剂的,依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体育法律治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足球“黑哨”事件作为典型案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足球“黑哨”事件为例,探讨我国体育法律治理的实践与反思。
二、事件概述2015年,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足协”)查实了多起足球“黑哨”事件,涉及裁判员、教练员和球员等多个环节。
这些“黑哨”事件严重破坏了足球比赛的公平公正,损害了球迷的利益,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足球运动诚信的质疑。
三、处理过程1. 调查阶段足协接到举报后,迅速成立调查组,对涉嫌“黑哨”的裁判员、教练员和球员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查阅比赛录像、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等方式,逐步掌握了案件事实。
2. 处理阶段根据调查结果,足协对涉案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对涉嫌“黑哨”的裁判员,取消裁判资格,终身禁止参加职业足球裁判工作;(2)对涉嫌“黑哨”的教练员,给予停赛、罚款等处罚;(3)对涉嫌“黑哨”的球员,给予停赛、罚款等处罚;(4)对涉及“黑哨”事件的俱乐部,给予扣除积分、罚款等处罚。
3. 整改阶段足协要求各级俱乐部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球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同时,足协还加强了对裁判员的管理,提高裁判员的选拔和培训标准,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
四、反思与启示1. 完善体育法律法规针对足球“黑哨”事件,我国体育法律法规尚存在不足。
今后,应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律法规,明确体育领域的法律责任,为打击“黑哨”等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体育执法力度足协等体育管理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黑哨”等违法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体育比赛的公平公正。
3. 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加强球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使他们自觉遵守体育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4.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体育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体育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体育运动的纯洁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体育行会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摘要」中国体育界目前出现的诉讼热问题,原因之一在于体育行会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存在较大的缺陷,以中国足协为例,足协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制度在权限分配、审级设置、人员组成、听证程序、裁决效力等方面存在问题。
为有效地预防体育纠纷,保障当事人的体育权利,必须健全体育行会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
「关键词」体育纠纷;纪律处罚;中国足协;诉讼20XX年是中国体育界的“诉讼年”,20XX年中国足协对涉嫌打假球以及严重违规的几个甲B俱乐部进行处罚,其中的两个俱乐部广州吉利与吉林亚泰不服处罚,分别于20XX年底与20XX年初向法院起诉。
尽管两案法院最终都驳回了起诉,但给中国足球界乃至体育界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引发了司法能否介入体育行业内部纠纷救济的问题的讨论,此外对足协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机制的有关问题亦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目前中国足协的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包括纪律处罚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六章纪律和诉讼委员会”、“第九章罚则”、“第十五章争议处理”,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行业规章中。
正是由于这些行业规则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问题,例如俱乐部、球员不服中国足协纪律处罚,诉诸法院的事件层出不穷。
一、现行中国足协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一)行使处罚权与纠纷处理权的机构过多,权限划分不明确根据上述的几个中国足协的行业规则,中国足协目前可以行使纪律处罚权与纠纷处理权的内部机构有: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8条的规定,其可以行使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权,根据第52条的规定可以最终裁决有关的纠纷;中国足协联赛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6条的规定,可以执行罚款的权力,可以处理异议或抗议;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51条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可以行使纪律处罚权;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第52条以及《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有权受理不服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的申诉,可以直接受理足协成员之间以及它们与足协之间的有关争议;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第44条的规定,可以监督管理处罚裁判员。
由于众多足协内部机构都拥有纪律处罚权与纠纷处理权,在实践中发生争议时,往往容易产生职权交叉,含混不清的情况,而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往往投诉无门。
(二)处罚与纠纷处理程序问题上存在诸多缺陷1.审级设置目前中国足协内部的纪律处罚程序与纠纷处罚程序的审级设置不太明确,当事人可以上诉或申诉的次数也不太清楚。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对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以及其他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诉讼委员会申诉,但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第16条的规定,有些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是不能申诉的,因此,对这些处罚决定的相对人而言,只有一次处理的机会,没有申诉的权利。
对于那些诉讼委员会可以受理的申诉,《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第3条规定,一般由其作出最终裁决,因此,对此类处罚的处理程序是两个审级。
但条例该第3条与第21条又规定“重大或特殊的案件由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决定处理”,因此,这又是三个审级的规定,并且“重大或特殊”到底由诉讼委员会自由裁量还是由常务委员会裁量,也不清楚。
此外,对于普通纠纷(主要是注册、转会、参赛资格、雇佣合同等等方面的纠纷),《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第4条规定,由诉讼委员会裁决,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第87条的规定,诉讼委员会的裁决一般是最终裁决,有一些又可以向足协常务委员会申诉,因此,在普通纠纷处理程序上,分别有一个审级程序与两个审级程序的不同设置。
总之,在中国足协内部的纪律处罚程序与纠纷处理程序中,有一个审级的设置,也有两个审级的设置,还有三个审级的设置,这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混乱局面,并且对当事人而言,审级利益的保障不一致,违反了“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原则。
2.纪律处罚机构与纠纷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首先是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与诉讼委员会人员由谁产生的问题。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36条的规定,中国足协主席会议(由足协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有权确定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与诉讼委员会的负责人与成员;而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第5条的规定,纪律委员会的全部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由足协常务委员会确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第20条的规定,诉讼委员会的全部人员亦应当全部由足协常务委员会确定。
并且目前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与《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都是由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修订的。
到底纪律委员会与诉讼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应当由谁确定?根据足协章程第35条与36条,足协主席会议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同(常务委员会由足协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性质、职权也不相同(常务委员会是足协的权力机构中国足协全国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而主席会议是足协的执行机构),并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一方面,足协章程是足协的“基本法”,两个条例是“普通法”,根据“基本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是章程规定效力高,似乎应由足协主席会议确定两委员会的人员;另一方面,足协章程是1996年通过的,两个条例是20XX年通过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条例的效力似乎应当优先;此外,章程是规范一般事务的“一般法”,两个条例是规范特殊事务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两个条例的效力也应当优先,即由足协常务委员会来确定纪律与诉讼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实践中,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到底是由谁确定的,我们并不清楚。
其次,纪律委员会与诉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条件是什么,通过什么程序任命,人数有多少,具体名单是怎样的,等等这些问题,在足协章程与两个条例中都没有规定。
在实践中,两个委员会的成员实际上就是足协的内部官员,并没有足协外部的人员参加,因此,让人对《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第3条标示的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原则”表示怀疑。
再次,实践中纪律委员会与诉讼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不有重叠?如有重叠,肯定是违背程序正义原则的。
最后,纪律委员会与诉讼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果与案件具有厉害关系,应不应该回避?《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第14条仅仅规定,纪律委员会在审理违规违纪事件时,“可以适用回避制度”,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该条款的规定在实践中有可能形同虚设,而《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则对回避问题根本没有规定。
这些都是程序设置上的瑕疵。
3.听证程序《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第14条规定,纪律委员会在审理违规违纪事件时,“可以适用听证制度”,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所以该条规定在实践中亦有可能形同虚设,在前一章讨论的中国足协处罚甲B足球俱乐部的案件中,中国足协的处罚决定的作出没有经过听证程序,后来的减轻处罚决定的通过亦没有经过听证程序,基本上是暗箱操作,当事人无法进行陈述与抗辩,程序权利受到了侵犯。
不能不让人对《中国足协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第3条标示的,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公开原则”表示怀疑。
(三)自我设定内部程序的最高效力存在问题《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87条规定:“一、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中国足球协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诉讼委员会在《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诉讼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申诉,常委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因此,中国足协目前的实践是将内部纠纷处理机构作出的裁决作为最终裁决,并且排除法院的司法审查。
根据我们在前面章节的分析,象此类的条款,各国都不承认其可以排除法院的司法审查,而最多只能视为是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前必须用尽体育行会内部救济措施的规定。
中国足协章程的此项规定来源于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章程的相关规定,但《国际足联章程》第十三章第63条的规定是这样的:“国家足球协会、俱乐部或俱乐部会员不得将与国际足联或其他协会、俱乐部或俱乐部会员间的争议诉诸法庭。
应将争议提交经各方同意指定的仲裁机构。
即使有关国家的法律允许俱乐部或俱乐部会员将体育组织的决议诉诸民事法庭,俱乐部或俱乐部会员也不得如此行事,除非在其国家足球协会的职权范围内已无通过体育方法解决的可能。
国家足球协会应尽一切可能保证其俱乐部和俱乐部会员遵守本规定并明确无视本规定所产生的后果。
”由此可见,国际足联的章程只是规定了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前,体育行会内部救济措施前置的程序,并没有完全排除司法介入解决体育纠纷的可能性。
由法院作为社会纠纷的最终处理机构,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一般情况下,只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可以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而中国足协内部的纪律处罚与纠纷处理程序并不是一种中立的仲裁机制,不能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二、完善足协内部纪律处罚与纠纷救济机制的设想(一)健全审级设置笔者认为,中国足协的内部纪律处罚制度与纠纷处理的审级程序应当统一。
首先,纪律处罚程序设置为三个审级。
所有的纪律处罚决定,都应当统一由足协纪律委员会作出;由足协诉讼委员会进行复议;足协常务委员会在足协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可以审查的处罚决定应当由足协章程进行列举式规定,而不能是概括式规定),可以对其进行审查。
其次,纠纷处理程序设置为两个审级,首先所有的非纪律处罚纠纷由足协诉讼委员会负责处理,再由足协常务委员会进行复议。
足协诉讼委员会在处理纠纷或是复议处罚决定时,应当对事实与法律问题、程序与实体问题同时进行审查,而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作为最后的上诉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只审查程序问题与法律问题,不审查事实与实体问题。
上述程序中,足协常务委员会所作决定均为足协内部的最终决定,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仲裁条款的,可就此决定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如果我国存在《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那么20XX年中国足球界的纠纷问题,都可能通过体育仲裁得以解决,但问题是,象这样的体育仲裁机构,在我国并未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