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奥运背景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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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思考
育 运 动规 范之 间 的效 力等 级 、 有 关规 范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者 不 得 罚 、 从轻 原 则 、公 平 听
仲 裁条例 ,而构建 具有 中 国特 色的体育 仲裁 制度 势在必行 。体 育仲裁 制度是我 国体 育事
业 发 展 现 实 的 要 求 , 它对 于 深 化 体 育 体 制 改
特 点表 现 在 : 仲 裁机 构 不 属 十 司 法 机 关 , 在 处 理 体 育 纠 纷 的过 程 中无 权 采 取 强 制措 施 ;仲 裁 程 序 较 简便 , 小 及诉 讼 程 序 严 密 和 复 杂 ;仲 裁 调 解 和裁 决 依 法 生 效 后 虽然
审的权利 、不干涉原则以及维护 运动 员的 权 币等 。 尤 其 是 兴 奋 剂 中 的 严格 责 任 ,在 l J 过错推定和举证 责任方面各有 自己特殊的 规则 ,并且其处罚措施 多是取 消参赛资格 和 附 加 的 纪 律性 处 罚 。 从 国 际体 育 仲 裁院
革 ,保障运 动 员和体 育行会 的合 法权 益 ,具
有重要 意叉。 体 育仲 裁 ; 育法 ; 裁 法 ; 体 仲 北京 奥 运
Hale Waihona Puke 一、体 育 仲 裁 概 述
体育仲裁 ,是指依法设立的特定仲裁 机 构根据 当事 人的 申请 ,以第 j者 的身 份 ,对当事人之 间特定的竞技体育纠纷依 法 予以 公断 的一种 法律 制度 。 体 育法 》 第 三十三条规定 :“ 在竞技 体 育活动 中发 生 纠纷 ,由体 育 仲裁机 构负 责调 解 、仲 裁 。体 育 仲 裁机 构 的设 立 办 法 和 仲 裁 范 围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在竞 技体 育活 动中 ” 发生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 债责 调解 、仲 裁 ,这项规定是我们构 建强制性体育仲裁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思考

n t n l l g i x t o t elw y tm fteq ai a d jdca po et ft ea tn my a i a wi。a an I ̄y n w h a s se o h u s — n u iil rp ry o h uo o o l
o h r c e it swih s e il e e w tr u ee c u smo ea d mo ec me t n a t t fc a a t r i t p ca i s x l a ti t t .b ti sc z d a b r n r o ma yp ry l i o i.
度的建立是一 个具 有独 特性 质 的问题 。体育 仲 裁 的主要 作用 是通过适用相关 的法 律和规范裁决 与体 育运 动有关 的争议 , 从 而维护有关 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体育 仲 裁制 度 的建 立是 一个
1 体 育仲裁 的 法律 性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体 育 法 》 国法 , 国现 行 法 律 中 只有 是 我 《 体育法》 对体育 仲裁 作 出 了规定 , 是 , 但 由于对 体 育 仲裁 的法 律性 质缺乏较统 一 的认 识 , 今 为 止 , 于体育 仲裁 的法 律性 迄 关
体育 仲裁 随着体 育的商业化 、 全球 化等 而发 挥着 日益重要 的作用 , 目前 利用体育 仲裁解决 体育运 动 中的争端 在 国际体 育
界已呈普遍化趋势 _ 。作为一种 特殊 的仲裁形 式 , I J 体育 仲裁制
意思 自治特点 的准司法性 质 的法 律 制度 , 是摆 在我 国体育 仲裁 界面前 的一个基 础性 研究工作 。
质问题 , 尚无 一种能为社会 普遍接 受 的观点 , 目前 , 内外有 关 国

探析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探析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 海工学院体育部 , 苏 连云港 220) 淮 江 2 O 5

要 :国际体 育仲裁 制度 在国际体 育界及国际仲裁界赢得 了 良好 的 E碑 , 发展 的轨迹亦 说 明了其存 在的价 l 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值 。依据大量的史料 , 过归 纳与综合 、 通 比较和分析 , 发现其管 辖权 的来 源 、 仲裁机构 的独 立性 、 仲裁 主体 的广泛 平等性等特点对我 国体育仲裁制度 的建立具有很 大的参考 价值 , 我们 以启示 。 给 关键词 :国际体 育仲裁 制度 ; 仲裁机构
a d t e i tr a in la b t a in wo l n h n e n t a r i t rd,a d is d v l p n lo i d c t s t e e it g v l e B s d o a gea o r o n t e e o me tas n ia e h x s i a u . a e n a lr — n mo n f h s o ia t ra s h o g n u t n, s n h ss c mp rs n a d a ay i ,t i a e i d u h u to it rc lma e il ,t r u h i d c i o y t e i , o a i n n l ss h s p p r f s o t t e o n
c a atrsiss c st es u cso u idct n h n e e d n eo h r ir in o g nz t n a d t e wie h r ce itc u h a h o re fi rs ii ,t e id p n e c fte a bti o r a iai n h d - o t o

我国建立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热点问题探讨

我国建立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热点问题探讨
c un r Sc mpe iie s o t n ea e ty c nt n d is s wih s g s ins f r e t bl h ng s c o t y’ o ttv p r s a d r lt d ho l — o e de s ue t u ge to o s a i i u h a s
VO1 1 No. .O 4 De . 0 c 2 08
我 国建 立 竞技体 育仲裁制 度 的 必要 性 、 可行性 及相 关热 点 问题 探 讨
余 其 刚 , 子煊 李
( 徽理 工 大 学 体育 部 , 徽 安 安 淮南 2 20 ) 30 1

要 : 技体育仲 裁制度是 目前世界各 国体育界 所推崇 的竞技 体育 纠纷 的最 佳解决机 制 。 竞 就
雅 典 奥运 中 国在男 子 花剑 、 女子 重剑 、 子 曲 女 棍 球等 项 目都 因无意或 有意的 裁决失 当 , 而痛失金
牌 或奖牌 。包括 雅典奥 运会在 内 , 连续三 届奥运会
球化发 展的需要 。
于竞技 体育仲裁 , 国际体 育仲裁理 事会提 出的 口号
是三个“ ” 即“ re ( 费 的 ) “F i ( 平 的 ) F , Fe”免 、 a ”公 r 、 “F s” 快速 的 )运 动员 在奥 运会 上提 出上诉 , at ( , 按 规定 , 仲裁 院就要 在 2 时以 内做 出终审仲 裁 , 4小 这 使一些误 判得 以及 时纠正 , 而我 们在 国际竞 技体育 仲裁制度 日益完善 的今天 , 还时 常默许 不公 [ 。这 1 ] 种现象 的出现 , 我国缺少 国际化 的现代竞 技体育 与
第1 0卷 第 4期 2 0 年 1 月 08 2
安 徽理工大 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unl f nu U i r t o Si c ad eho g(oi i c) ora o A h i n esy f c ne n cnl ySc l e e v i e T o aS n c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根据题目要求,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体育仲裁现状,提出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体育仲裁现状1、存在的问题(1)体育仲裁环境落后。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体育仲裁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水平不高、体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仲裁定义不清晰、仲裁机构的授权不足、管辖权的界定等问题,导致体育仲裁的发展和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2)体育仲裁工具不够完善。

由于体育仲裁机构缺乏相应的执行措施,使得体育仲裁机构没有足够的执行力,体育仲裁结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影响了仲裁的有效性。

(3)仲裁机构的挑战重大。

仲裁机构面临着技术不足、经验匮乏、师资力量不足、法律及相关法规等问题的挑战。

2、存在的优势(1)仲裁制度建立快速。

与传统仲裁程序相比,体育仲裁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较快,也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

(2)体育仲裁受到政府支持。

政府决策部门对体育仲裁机制也表示了强烈的支持,并在支持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得到了体育仲裁的大力支持。

二、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1、完善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为了促进体育仲裁的建立和发展,应该尽快开展关于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形成一套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

2、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应当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并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聘请、培训和管理,以增强体育仲裁机构的可信度。

3、加强仲裁机构间的合作应支持有关部门建立体育仲裁机构间的合作,推动形成有利于体育仲裁发展的合作模式,以有效提高仲裁机构的执行效率。

4、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应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以达到普及体育仲裁知识,增加公众对仲裁的认可度,为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结论以上是本文就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的分析和研究,得出的结论,文中提出了上述的建议,以期望能够为加快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 关键词 】 体育 仲裁制度 立法 构建
体育仲裁制度及其意义
团出面进 行 内部解 决 , 或 者是 由主 管 该 项体 育事业 的行 政部 门 出面 进 行 调 解 或 裁决 。 但体 育 社 团 由于 其性 质 的 关 系 , 解 决 问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 的专 门处理发生在 竞技体育活动 中 题 缺 乏明确 法 律 依据 , 而且 执 行 起 来 也 很麻 烦 。 如 果 没有 法律 所产生争议的仲裁 , 它是一种由竞技体育活动 中发生争议的双 保 障 实施 , 最 终 的公 平 依然 不 能得 到 实现 , 纠 纷 的解 决终 是 一 方当事人, 基于发生争议前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一致并签订的 纸 空谈 。
成为大趋势。 在市场 经济 自由化思想的主导下, 作为运动员个 隐 患 和 问题 暴 露 得非 常 突 出。
体 的权 利 意识 逐 渐加 深 , 同时随 着各 个 体育 联赛 职 业化 进 程 的 作 为 一 个 成 熟 完 备 的 体 育仲 裁 制 度 , 其 机 构 的独 立 性 十 加快, 运 动 员、 俱 乐部 以及体 育运 动 队伍 这 些 在 原 有体 制 中按 分 重要 。 以国 际体 育仲裁 法 院C AS 为例 。 国际 体 育仲 裁 法 院 隶
自新 中国成立以来 , 我国一直沿用举 国体制办体育的模 和 仲 裁 者, 无 法 保 证 当事 人权 利 , 而且 如 果缺 乏完 善 的监 督 体
式, 取 得 了巨大 成 就 , 但 同时也 积 累 了很 多矛盾 与 问题 。 目前 , 系, 必然 导致 人员 配 置 混乱 、 级 别 权 限 分配 不 明、 干 扰 案 件 处 随着 我 国 市场 化 改革 逐渐 深 入 推进 , 体 育运 动 的产业化 发 展 也 理 等情 形 出现 。 从 中国足 协近 几 年 处理 的案件 中就可见 一 斑,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规范刍议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规范刍议

例如 ,它可 以是国家依法设立 的处理特定体育纠 纷的专门机构 ;仲裁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 ,依法 独立行使 仲裁权 ,不受行政机关 、团体和个人干 涉的法律地位 ;审理案件须实行 仲裁庭 、时效 、 回避等制度 ,采取调查取证 、辩论 、调解、裁决
合法 权益 ,具 有 重要 意义 。



体 育仲 裁 的概念 、特 点 与法律 属性
体育仲裁制度不同于传统 的仲裁制度 。…传 统 的民事仲裁受 《 仲裁法》调整 ,是 以自愿原则 为前提的。而体育仲裁却是强制性 的,并不征得 当事人的同意。体育仲裁也不同于劳动仲裁 , 尽
( ) 育仲 裁 的概念 一 体
注 重仲 裁 质 量 。
( 关键词 ] 体育仲 裁;法律属性 ;框架 ;规 范
中图分类号 :G 1 .0 文献标识码 :A 8 2 2
文章编号:10 —4 8 2 0 )3 3'' 0 4 6 X(06 0- 1 0 - 5 -
体育 仲裁制度是解决体育纠纷 的一种重要方 式 ,因其 具有灵 活性 、一裁终 局 、快 捷性 等特
点 ,受 到 国际 奥 委 会 的青 睐 和 采用 。但在 我 国尚
大 ,仲裁范 围不宜 由 国务 院在体育 仲裁条例规 定 ,而应由全 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行使
未制定体育仲裁法也未制定体育仲裁条例 ,而构 建具有 中国特色 的体育 仲裁制度势在必行。体育 仲裁制度是我 国体育事业发展现实的要求 ,它对
委 员会 在 组 织 机构 上 实 行 委 员会 制 度 ,设 主任 一
仲裁调解和裁决依法生效后虽然具有最终解决的 效力,但不能由仲裁机构 自己强制执行。【 2 ( ) 育仲 裁 的法律 属性 四 体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体 育 纠纷 ,这 样 既可 以避 免 行政 机 构的 过 多干 预 ,还 可 以形 成 多 样 化 的体 育 纠纷 救济 机 制 。
( 2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国际奥
委会 早 在 二 十 多年 前 就 成 立 了 国 际 体 育 仲 裁 委 员 会 和体 育 仲裁

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 《 仲裁法 》 虽然不能直接对体育纠纷进行仲裁 ,但是却没有明确排除体育的
可 仲裁 性 ,就 是 说对 体 育纠 纷领 域 的仲 裁 具有 调整 作 用 一
( 3) 建立体育仲裁机制是提高体育 纠纷解决效率 的要求。 体育纠纷一般都是发生在比赛期间,有的比赛还是四年一遇 比如
奥运 会 ,这 就 要求 体 育纠纷 的处理 必 须 尽快 地在 有 限的 时 问 内处 理 完成 。如 果 由于 体育 纠纷不 能 及 时得 到解 决而 使 运 动 员错 失 比 赛 的机 会 ,就 算最 后 体育 纠 纷得 到 了解 决 ,运 动 员的 权 利得 到 了
了十多年且相对比较 成熟 ,但是其 中既没有关于体育仲裁的规 定 ,也不能适用体育仲裁 。至今正式的立法方面没有就体育仲裁
制 度提 出新 的实施 条 款 ,也 没有 设立 专 门 的体育 仲 裁机 构 。
3 建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 制度 的 必要 性 和可 行性 3 1 建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制 度 的必要 性
和 发展 的本 土 化 。
体 育 赛 事 已经 成 为 推 动 全 球 经 济 发 展 的 一 大 产业 ,世 界 各
国的体育事业都呈现 出一片繁荣的景象,但相应的各种体育纠纷
也 大 量 出现 。这 时体 育 仲裁 制度 在 世 界体 育舞 台 上应 时而 生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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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奥运背景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一、在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一)与立法要求相一致
我国对于体育仲裁的规定,最早见于1995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该法第33条明确指出:“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据此,体育仲裁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

然而十几年来,体育仲裁的相关制度和机构设置迟迟没有出台,也没有专门的体育仲裁立法,可见在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完善《体育法》的重要一环。

(二)与业界现状相协调
由于体育仲裁体制的缺失,体育纠纷和争议长期以来在体育系统内部消化,大多由体育管理部门或各单项体育协会按其规章和制度对纠纷进行处理和裁决,这便造成了实践中的很多弊端:一方面,体育管理部门和协会有各自的章程,缺少一致的规范和判罚的标准,纠纷解决的行政色彩浓重而法律依据不足,因而对其处理结果的效力和约束力认同度不高。

另一方面,我国竞技体育界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网和“潜规则”,要想保证在体育系统内部公平、公正、公开地解决纠纷还是很有难度的。

要改变这一复杂而混乱的现状,就必须通过统一的体育仲裁机制加以规制、予以协调。

(三)与国际惯例相接轨
随着竞技体育的国际化、职业化和商业化的进程加快,有关兴奋剂、选手参赛资格、裁判判决等方面的体育纠纷和争议越来越多,在国际奥委会第七任主席萨马兰奇的提议下,于1984年6月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负责对体育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欧美各国也先后设立了体育仲裁制度并积累了丰富的体育仲裁经验。

然而我国尚未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仅有寥寥数人担任过CAS的仲裁员的尴尬情
形,与体育大国的身份极不相称。

此外,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设立奥运临时仲裁庭以来,我国运动员或代表团从未在裁决不公的情况发生后积极上诉,也反映了我们不善利用仲裁机制来维护比赛秩序和自身合法利益。

因此不论在制度建设上,还是在思维观念上,都亟需调整。

而通过借鉴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的经验,使我国采用国际通行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则被视为一种捷径。

二、在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指导原则
(一)独立与中性原则
“仲裁的公正性是仲裁所追求的最大的基本价值目标”,而仲裁机构的独立与中性是裁决公正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

这就要求仲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仲裁规则和程序解决体育纠纷,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体育仲裁的机构设置和组织运作是独立中性的、基于民间的,国家无权干预。

根据《仲裁法》第8条的规定,体育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各级体育管理部门,与它们无隶属关系;同时也独立于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法人,区别于体育协会内部的纠纷解决方式。

其二,仲裁庭和仲裁员具有独立地位,依法享有仲裁程序的指挥权和决定权、调查取证权、裁决权和调节权。

当然,体育仲裁的独立并非完全、绝对的独立,体育仲裁作为一种特殊的仲裁机制可以被纳入到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体系中来。

(二)专业与高效原则
竞技体育运动技术性和时限性的特点,决定了体育仲裁的专业与高效原则。

如争议颇多的兴奋剂案件,就涉及到兴奋剂的种类和目录、尿样的采集和保存、结果的检测和分析、处罚的规定和依据等诸多问题。

从经济分析法学上讲,一般法院或仲裁庭审理此类案件将花费较长的时间、耗用巨大的成本和社会资源,因而应交由体育仲裁庭,由专业仲裁人员利用其技术和经验优势做出科学严谨而有效率的裁决。

值得强调的是,由于运动员的职业生涯的有限,“黄金时期”更是短暂,因而对体育纠纷不能久拖不决,在高效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正是体育仲裁的价值倾向。

在此方面,奥运会的仲裁程序堪为典范:一般
情况下,仲裁庭在申请提交后24小时内做出裁决,悉尼奥运会的一个案件更是在7小时内裁决完毕。

由此也相信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的专业与高效运作将为我们提供一个学习和借鉴的平台。

(三)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
对于仲裁的一般理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其民商事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裁决”。

而我国《体育法》第33条的规定被视为强制仲裁,即纠纷当事人必须申请仲裁,而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规定看似违背意思自治的要求,但分析起来有其合理性的:从理论上说,博登海默在认为自愿并非仲裁的天然属性,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是由某一法律规定强制性的,那么这种诉诸仲裁程序的形式便可以是强制性的。

三、在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具体操作
(一)机构设置:第一,成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其性质为社团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财产,能够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第二,在其内部设置相应的分支机构,在全国性运动会、锦标赛等大型赛事中成立类似奥运仲裁庭的临时机构;第三,它可以成为中国仲裁协会的成员,但不能挂靠在中华体育总会或中国奥委会,以免在后者作为仲裁案件当事人时有失公允。

(二)受案范围:第一,竞争型纠纷作为体育纠纷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应列入受案范围;第二,对于合同性纠纷,经济合同如体育赞助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劳动合同如教练员的聘用可纳入仲裁;第三,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的管理型纠纷不能交由仲裁。

(三)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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