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公布 *“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令第38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退学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维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退学,是指学生在完成学籍注册后,因故终止学业的行为。
二、退学条件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一)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二)因家庭原因需要照顾的;(三)因其他原因需终止学业的。
第五条学生申请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退学程序第六条学生提出退学申请后,学校应当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经审核,学生符合退学条件的,学校应当及时办理退学手续,并退还学生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将其学籍信息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删除。
四、退费标准第九条学生退学后,学校按照以下标准退还相关费用:(一)学生入学不满一个月的,退还已缴纳的全部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二)学生入学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学期的,退还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中超出本学期应缴费用部分;(三)学生入学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退还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中超出本学年应缴费用部分。
第十条学生因自身原因退学,学校可扣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其他第十一条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将退学原因、退学时间等相关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退学管理制度,明确退学条件和程序,并向学生公开。
第十三条学校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扣留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学籍管理制度6篇

学籍管理制度6篇1、学生档案管理学生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学生档案的建立、管理、保管和利用等方面的规定。
每位学生入学时应当建立学生档案,并在学生学业结束后保存一定年限。
学生档案应当包括学生的身份信息、入学成绩、任课教师评价、学生活动情况等内容,为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管理提供依据。
2、学生考勤管理学生考勤是学籍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利于监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出勤情况。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考勤制度,明确学生的考勤规定和扣分标准,对于旷课、迟到等情况要及时记录和处理。
学校可以通过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多种方式进行考勤管理,确保学生出勤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学生成绩管理学生成绩是学生学习成果的客观反映,也是学校对学生学业水平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成绩管理制度,明确成绩的考核方式、评定标准和发布规定,保证成绩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学校应当及时记录学生成绩,并根据学生成绩的情况对学生进行奖惩和引导,促进学生的学习进步和提高。
4、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学生的综合素质是学生综合发展的体现,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包括学生的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评定标准。
学校可以通过班主任评价、学生自评、家长评价等方式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全面评定和反馈。
5、学籍信息安全管理学籍信息安全是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学生个人隐私和学校内部管理的安全。
学校应当建立学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禁止泄露学生的隐私信息。
学校可以通过网络加密、密码保护等方式提升学籍信息的安全性,保证学籍信息的安全不被篡改和泄露。
6、学籍管理质量评估学籍管理质量评估是学校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质量评估制度,明确评估的内容、标准和频次,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不足。
培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培训学校学籍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职责1. 学籍管理由校长负责,教务处具体实施。
2. 教务处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3. 各专业部(系)负责人协助教务处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4. 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学籍管理工作。
三、学籍注册与变更1. 学员入学时,须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3. 学员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学籍档案管理1. 学校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包括入学登记表、学习成绩、考试合格证明、奖惩记录等。
2. 学籍档案实行电子化、纸质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3. 学员学籍档案在学员离校后,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五、学籍管理制度1. 学员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无故缺课。
2. 学员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3. 学员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应遵守考场纪律,诚信考试。
4. 学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3)严重违反学术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4)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5)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
六、学籍注销1. 学员因故退学、休学、开除学籍等,学校应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2. 学员学籍注销后,学校应将其学籍档案转入相关机构或保存。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籍管理制度

合肥腾飞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学校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三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手续者,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取消其学籍,并将《新生录取名册》和注册的新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主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由学校教务处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和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七条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
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校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课程特点确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的课程门数和具体考核方式。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学期成绩=期中成绩*30%+期末成绩*40%+平时成绩*30%。
(平时成绩由平时作业测试、课堂纪律和学习态度构成)第九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条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学校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活动,并对实习学生进行评价考核,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模版(2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模版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2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民办学校办学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办学行为规范第四条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
第五条民办学校不得违规设置专业、违规校外设点、违规联合办学、虚假宣传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起始年级不得设置大班额。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第七条举办高考补习班的民办学校,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教育局审批。
对于未经审批或超审批规模进行补习班招生的学校,将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普通招生计划。
第八条严禁中小学校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或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第九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建立监管账户,实行最低运转保障金及临时大额资金支出监管。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人员选配、会计核算部门设置、会计报表制度等。
三、党组织建设第十一条加强党组织建设,将党的建设纳入学校章程,依法建立健全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十二条发挥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四、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5篇)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1、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招收为本校学生(1)居住在本学区;(2)户口在本学区;(3)符合本地区入学年龄的儿童(教职工子女和特殊需照顾的按教代会讨论的决定,由校长批准招收)。
2、我校学生必须填写学籍卡,编写统一学号,学籍卡每学期末由班主任填写考试成绩,品德表现和奖惩情况,建立学籍档案。
3、转学:由家长说明原因,经教导处批准,开具转学证明并在学籍卡上注销学籍,注明去处。
转入热点学校要由转入学校开具联系单)。
4、插班:由家长提出申请,验证户口及原校品德学习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插班考试。
然后根据转学证明登记学籍卡,并在学籍卡上注明转入的时间和原来的学校。
5、休学:家长提出休学申请,交验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教导处审查批准,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应有学籍卡上写明原因和时间。
6、复学:休学期满,家长向教导处申请复学,并交验有关证明,经批准准办理复学手续,并记入学籍卡。
7、借读:因某种原因,要求暂时借读的必须向教导处提出申请,经同意成为借读生,借读学生需在学籍卡上注明原因和借读时间。
8、毕业:学生在学校学习期满,经德、智、体全面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籍卡上记录毕业时间和去向。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2)导言: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是一套完整、系统的规章制度,旨在管理和监督学生的学业、行为和成长。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合理、科学的学籍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展开,探讨其意义、目标、内容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意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学籍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学生的行为和学习,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通过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生的行为,使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2.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籍管理制度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还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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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生权益,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招生、注册、档案管理、成绩
管理、评优评奖、奖学金及贷款及各种证明的办理等。
第三条 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的管理制度
和规章制度,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条 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管理服务,促进学籍管理
工作的现代化。
第二章 学生招生与注册
第五条 学生招生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第六条 学生招生工作应当遵守政策,严格执行招生规则,确保招生程序公开透明,确保招
生工作的公平性。
第七条 学生注册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注册,属于首次入学的学生应当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当及时建立学生档案,对学生的基本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第九条 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当向学生发放学籍证书,并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管理学生信息。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保障学生的权益。
第十二条 学生信息管理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学生的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课程成绩管理制度,对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进行科学化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对学生进行多方面的评价。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毕业证书真实有效。
第四章 学生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评优评奖制度,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处分与警告制度,对违纪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奖惩档案,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及时记录,并在学籍管理中予以
考量。
第五章 学籍异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异动进行规
范管理,并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与相关学校或单位保持紧密联系,加强学籍异动的信息交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不断完善学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管理水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