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我国建立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热点问题探讨

VO1 1 No. .O 4 De . 0 c 2 08
我 国建 立 竞技体 育仲裁制 度 的 必要 性 、 可行性 及相 关热 点 问题 探 讨
余 其 刚 , 子煊 李
( 徽理 工 大 学 体育 部 , 徽 安 安 淮南 2 20 ) 30 1
摘
要 : 技体育仲 裁制度是 目前世界各 国体育界 所推崇 的竞技 体育 纠纷 的最 佳解决机 制 。 竞 就
雅 典 奥运 中 国在男 子 花剑 、 女子 重剑 、 子 曲 女 棍 球等 项 目都 因无意或 有意的 裁决失 当 , 而痛失金
牌 或奖牌 。包括 雅典奥 运会在 内 , 连续三 届奥运会
球化发 展的需要 。
于竞技 体育仲裁 , 国际体 育仲裁理 事会提 出的 口号
是三个“ ” 即“ re ( 费 的 ) “F i ( 平 的 ) F , Fe”免 、 a ”公 r 、 “F s” 快速 的 )运 动员 在奥 运会 上提 出上诉 , at ( , 按 规定 , 仲裁 院就要 在 2 时以 内做 出终审仲 裁 , 4小 这 使一些误 判得 以及 时纠正 , 而我 们在 国际竞 技体育 仲裁制度 日益完善 的今天 , 还时 常默许 不公 [ 。这 1 ] 种现象 的出现 , 我国缺少 国际化 的现代竞 技体育 与
第1 0卷 第 4期 2 0 年 1 月 08 2
安 徽理工大 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unl f nu U i r t o Si c ad eho g(oi i c) ora o A h i n esy f c ne n cnl ySc l e e v i e T o aS n c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根据题目要求,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体育仲裁现状,提出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体育仲裁现状1、存在的问题(1)体育仲裁环境落后。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体育仲裁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水平不高、体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仲裁定义不清晰、仲裁机构的授权不足、管辖权的界定等问题,导致体育仲裁的发展和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2)体育仲裁工具不够完善。
由于体育仲裁机构缺乏相应的执行措施,使得体育仲裁机构没有足够的执行力,体育仲裁结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影响了仲裁的有效性。
(3)仲裁机构的挑战重大。
仲裁机构面临着技术不足、经验匮乏、师资力量不足、法律及相关法规等问题的挑战。
2、存在的优势(1)仲裁制度建立快速。
与传统仲裁程序相比,体育仲裁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较快,也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
(2)体育仲裁受到政府支持。
政府决策部门对体育仲裁机制也表示了强烈的支持,并在支持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得到了体育仲裁的大力支持。
二、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1、完善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为了促进体育仲裁的建立和发展,应该尽快开展关于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形成一套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
2、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应当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并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聘请、培训和管理,以增强体育仲裁机构的可信度。
3、加强仲裁机构间的合作应支持有关部门建立体育仲裁机构间的合作,推动形成有利于体育仲裁发展的合作模式,以有效提高仲裁机构的执行效率。
4、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应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以达到普及体育仲裁知识,增加公众对仲裁的认可度,为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结论以上是本文就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的分析和研究,得出的结论,文中提出了上述的建议,以期望能够为加快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 关键词 】 体育 仲裁制度 立法 构建
体育仲裁制度及其意义
团出面进 行 内部解 决 , 或 者是 由主 管 该 项体 育事业 的行 政部 门 出面 进 行 调 解 或 裁决 。 但体 育 社 团 由于 其性 质 的 关 系 , 解 决 问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 的专 门处理发生在 竞技体育活动 中 题 缺 乏明确 法 律 依据 , 而且 执 行 起 来 也 很麻 烦 。 如 果 没有 法律 所产生争议的仲裁 , 它是一种由竞技体育活动 中发生争议的双 保 障 实施 , 最 终 的公 平 依然 不 能得 到 实现 , 纠 纷 的解 决终 是 一 方当事人, 基于发生争议前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一致并签订的 纸 空谈 。
成为大趋势。 在市场 经济 自由化思想的主导下, 作为运动员个 隐 患 和 问题 暴 露 得非 常 突 出。
体 的权 利 意识 逐 渐加 深 , 同时随 着各 个 体育 联赛 职 业化 进 程 的 作 为 一 个 成 熟 完 备 的 体 育仲 裁 制 度 , 其 机 构 的独 立 性 十 加快, 运 动 员、 俱 乐部 以及体 育运 动 队伍 这 些 在 原 有体 制 中按 分 重要 。 以国 际体 育仲裁 法 院C AS 为例 。 国际 体 育仲 裁 法 院 隶
自新 中国成立以来 , 我国一直沿用举 国体制办体育的模 和 仲 裁 者, 无 法 保 证 当事 人权 利 , 而且 如 果缺 乏完 善 的监 督 体
式, 取 得 了巨大 成 就 , 但 同时也 积 累 了很 多矛盾 与 问题 。 目前 , 系, 必然 导致 人员 配 置 混乱 、 级 别 权 限 分配 不 明、 干 扰 案 件 处 随着 我 国 市场 化 改革 逐渐 深 入 推进 , 体 育运 动 的产业化 发 展 也 理 等情 形 出现 。 从 中国足 协近 几 年 处理 的案件 中就可见 一 斑,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规范刍议

例如 ,它可 以是国家依法设立 的处理特定体育纠 纷的专门机构 ;仲裁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 ,依法 独立行使 仲裁权 ,不受行政机关 、团体和个人干 涉的法律地位 ;审理案件须实行 仲裁庭 、时效 、 回避等制度 ,采取调查取证 、辩论 、调解、裁决
合法 权益 ,具 有 重要 意义 。
一
、
体 育仲 裁 的概念 、特 点 与法律 属性
体育仲裁制度不同于传统 的仲裁制度 。…传 统 的民事仲裁受 《 仲裁法》调整 ,是 以自愿原则 为前提的。而体育仲裁却是强制性 的,并不征得 当事人的同意。体育仲裁也不同于劳动仲裁 , 尽
( ) 育仲 裁 的概念 一 体
注 重仲 裁 质 量 。
( 关键词 ] 体育仲 裁;法律属性 ;框架 ;规 范
中图分类号 :G 1 .0 文献标识码 :A 8 2 2
文章编号:10 —4 8 2 0 )3 3'' 0 4 6 X(06 0- 1 0 - 5 -
体育 仲裁制度是解决体育纠纷 的一种重要方 式 ,因其 具有灵 活性 、一裁终 局 、快 捷性 等特
点 ,受 到 国际 奥 委 会 的青 睐 和 采用 。但在 我 国尚
大 ,仲裁范 围不宜 由 国务 院在体育 仲裁条例规 定 ,而应由全 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行使
未制定体育仲裁法也未制定体育仲裁条例 ,而构 建具有 中国特色 的体育 仲裁制度势在必行。体育 仲裁制度是我 国体育事业发展现实的要求 ,它对
委 员会 在 组 织 机构 上 实 行 委 员会 制 度 ,设 主任 一
仲裁调解和裁决依法生效后虽然具有最终解决的 效力,但不能由仲裁机构 自己强制执行。【 2 ( ) 育仲 裁 的法律 属性 四 体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D 国外体育仲裁的 司法监督实践 . a 拉 各 兹 案 .
独立性 ,法院对体育仲裁 的干预 ,在数量上呈减少的趋势 ,在程 在 20 0 0年悉尼奥运会前夕 , 体育仲裁院悉尼分院的仲裁庭裁 度上呈弱化的趋势。另外 ,新法还 明确规定 ,“ 无论是否为契约性 决 了一起涉及两名澳大利亚柔道运动员的案件。其 中一名运动 员 争议均 可仲裁并受仲裁法之规制” 。这显然扩大 了体育仲裁的范 R g z 不服该仲裁裁决而 向悉尼所在的新南威尔土上诉 围。2 0 0 0年之后出现的体育纠纷 ,大都交 由之后成立的体育纠纷 拉各兹 ( au ) 法院提 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其理由是 :既然该仲裁程序在悉尼进 解决 小组独立解决。新仲裁法虽然强调 了当事人意思 自治 ,但这 并不意味着体育仲裁就可以脱离法院管辖 ,英国宪法规定 ,“ 法院 行 ,澳大利亚法院就有权对其进行司法监督 ,撤销裁决。 新南威尔 土上诉法院根据 《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 育仲裁 对法律事项的管辖权不容 剥夺” 。这也就是说 ,法院对体育纠纷依
环球市 场信息导报 e s 8@1 .m m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c 5 6 o 3
社会 与法制建设
论我 国体 育仲裁司法监督制 度的建构
杨永青 (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 学院 安徽合 肥 2 0 5) 30 1
摘 要: 运用文献 资料 法、比较研 究法 ,分析和 阐述 了国外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 的现状 以及建立我 国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 必要性 ,提 出了我 国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建构设 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建构设 想 众所周知 ,体 育仲裁 ,因为具 有高效、专业 、廉价和保密性 且法院会在遵循 “ 司法救济 以用尽体育行会内部救济措施为限” 原 等特点和优势 ,已经成为世界 各国首选的体 育纠 纷解决方式。但 则下 ,有条件地受理此类仲裁 申诉。体 育行会外的仲裁申请一般 是, 仲裁制度本身并非完美 导缺, 它的价值取 向与自身的特点之间 由美国仲裁协会提起 ,美国仲裁协会是美国最大 、最有影 响力的 就是一对矛盾体。 常设性仲裁机构 ‘ 它有权 受理体育仲裁案件 ,法院一般对仲裁协 首先 ,从它的民间性、保密性和一裁终局性特点上看 ,要 实 会作出体 育裁决 ,一般 不轻 易进行司法审查 ,只要仲裁机构的程 现它的公正性价值 目标 , 就得 引入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的合理审查 序正当 ,法院一般不予介入。 由于美国的体育仲裁归属于商事仲 和监督 , 否则就有可能产生错误裁决 , 当事人也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裁范 畴,其司法监督应适 用于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体 制。 机会。因此 , 从保 护当事人 的合 法利益上说 , 人民法院也应该对仲 C 德 国的体 育仲 裁司法 监督情 况 . 裁裁决进行适度 的审查和监督。 德国的体 育争议主要通过 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由体育协 其次 , 从仲裁权的属性上看 , 仲裁权属私权力 ,它也和其他私 会 自己内部成 立的仲裁组织进行仲裁 ; 二是 由国家法院来裁决 。 大 权力一样 ,在它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它比作 自由流动、高涨的能 部分体育纠纷 当事人都会在用尽体 育组织 的纪律程序后 ,才选择 量,其效果往往具有破坏性。也就是说 ,任何私权力的行使都不能 仲裁。体育部 门的内部条例对解决纠纷虽然有效 ,但 也不能完全 离开公权力 ( 司法监督权 ) 的管辖与监督 , 否则就会滋生权力腐败。 排除法院 的司法监督权, 仲裁当事人如果对仲裁庭做 出的裁决有异 第三 ,由于少数体育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和个人素质不高,也 议 ,亦可 向法院提 出申诉 。另外 , 国民事诉讼法第 12 德 0 5条也明 会干扰和破坏仲裁程序的执行 。为 了防止因个别仲裁员的恶意之 确规定 ,体育组织内的仲裁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且有能力做 为,给仲裁当事人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必须进行适度的干预。 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时 ,才能排除国内法院的管辖权。换句话说 , 第四, 司法权作为重要公权力,它既是国家权利的重要体现; 也 这些仲裁 机构只有完 全符合德 国民事诉讼法所规 定的法定条 件 是实现体育仲裁公正与效益目标的重要保证。综上所述 , 尽快建立我 时 ,才能免于法院的审查。否则 ,法院将作 以下审查 ,一是裁决 国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 , 不仅符合国际惯例 : 也是实现我国体育 结果是否违反 了法律规定 :二是是 否遵循 了体育协会 自己制定 的 仲裁制度目标、价值目标和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的迫切需要。此外,作 实质 与程 序 行 规范 ,裁 决 结 果 是 否公 平 等 等 。综 上 所 述 ,我们 不 为 “ 纽约公 ’的缔约国,我国也有义务尽快建立这一制度 ,以保证 难看出 ,当今世界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只 严格履行国际体育仲裁义务和保护我国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体 育仲裁机构的设立方式不同 ,对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体制也 1 .国外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的国别考察 就会不同。然而 ,世界各 国目前对体育仲裁司法监督所采取的态 A. 英国的体育仲裁司法监督情况
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迅猛发展,竞技体育纠纷发生的频率和规模都在不断增长,竞技体育纠纷的解决逐渐成为了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竞技体育相关争议案件的处理,除了诉讼外,现阶段主要采用仲裁解决,因此研究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对于完善竞技体育纠纷调解体系,提高竞技体育法治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次研究将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现实情况进行调研和研究,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比如仲裁机构设置、仲裁程序、仲裁员素质、仲裁裁决效力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
2.国内外竞技体育纠纷仲裁的对比分析通过对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标准、程序、仲裁员及仲裁裁决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探讨在国际化竞技体育环境下应该如何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
3.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对策在前两个步骤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完整覆盖的、对纷争类型更加细化的仲裁机构网络;制定更加完善、规范统一的仲裁程序;加强仲裁员培训和管理,健全仲裁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机制等对策,并阐述这些对策的实践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研究预计目标和成果通过本研究,期望能够达成以下目标:1.系统分析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现状,并挖掘存在的问题;2.深入研究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标准、程序、仲裁员及仲裁裁决等方面的对比分析,提炼可借鉴的经验;3.提出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对策,以期推动我国竞技体育法治水平的提高。
本研究的成果预计包括:1.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深入分析报告;2.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对比分析报告;3.针对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完善对策研究报告。
四、研究实施计划1.第一阶段(1-2个月):文献调研、案例分析、形成问题清单;2.第二阶段(2-3个月):国内外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对比分析;3.第三阶段(3-4个月):提出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纠纷仲裁制度的对策;4.第四阶段(1-2个月):撰写研究报告并进行总结。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1、合同主体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旨在探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包括其目标、原则、范围和具体机制等方面。
22 明确体育仲裁制度在解决体育领域争议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1 有权参与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研究和讨论,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312 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13 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合作过程中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21 有权获取甲方提供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用于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研究。
322 有义务配合甲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23 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合作过程中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研究工作受到影响,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重新提供准确的信息、采取补救措施等。
4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协助和支持,影响研究工作的进展,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及时改正、补充提供必要的协助等。
43 若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未公开信息,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5、争议解决方式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合同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体育仲裁制度研究一、体育纠纷的概念和特征体育纠纷①是指,参与体育活动的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及利益的法律纠纷。
体育纠纷与民事、刑事纠纷不同,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一种纠纷形式,是伴随着体育运动的广泛兴起、参与体育活动人数的不断扩大以及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纠纷形式。
对于体育纠纷的定性,学界观点不一迄今也无定论,原因就在于体育纠纷所虽然作为一个笼统的称谓为大家接受,但其中的法律关系却十分复杂。
因为不论是关于体育竞赛判决的纠纷、体育合同中的纠纷甚至运动员资格的纠纷都可以纳入体育纠纷的范畴,而这些形式上相同的,表面上都与"体育"有关的关系,在法律上的性质却有着极大的差异,因此,笔者在此将不对体育纠纷的性质进行归类,而只对体育纠纷所具有的一些特征进行描述,希望以感性的方式来加深对体育纠纷的理解。
笔者认为,体育纠纷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如前所述,由于体育纠纷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其中所包含法律关系的性质不是唯一的,因此法律关系主体也呈现出多样复杂的特征。
同样的主体,在法律纠纷中既可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也可能是行政法法律关系中的主管机关,甚至有可能是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被告。
同一个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法律地位,使得有关机关在解决具体纠纷过程中,需要对于该纠纷的性质有清楚的认定。
(二)法律关系内容的专业性体育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竞技体育赛事、运动员资格认定以及其他与专项体育活动有关的技术性很强的法律纠纷。
此类纠纷的解决,有赖于相关人士对于本项目领域十分了解,而这对于解决普通民事、刑事纠纷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则其偏专业性的特点十分明显。
(三)对时效性要求较高相较于普通的纠纷,体育赛事本身的时效性以及运动员职业周期短的特点,决定了对于体育纠纷的解决不能时间拖的太长,否则,不利于维护纠纷中当事人的利益。
设想一个关于运动员是否服用违禁药品的纠纷历经一年的诉讼才得以解决,且不说最后结果是否公正,但是这个漫漫的诉讼时效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是极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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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一、体育仲裁制度基本理论
(一)体育仲裁制度的涵义
仲裁机制作为快捷有效解决民事争议的模式,近年来越来越广
泛的运用于民商事生活的各种纠纷问题,已经成为当今司法诉讼最
重要的替代性解决方式。
它是指纠纷当事人依据双方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争端提交司法机关之外,具有合法独立地位的第三方
进行裁判,并由此做出能够约束双方当事人之裁决的争议解决机制。
体育活动的争端属于社会纠纷,它是由于体育活动主体之间因为权
利和义务的争议而引发的一种紧张社会关系。
毋庸置疑,这种争议
依然可以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然而在我国,相对于民商事领域、
劳动领域的仲裁模式,体育仲裁对人们来说还是一个较为陌生的概念。
体育仲裁是在体育纠纷的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合法的仲裁机构解决,经仲裁庭依法审理后,做
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
这一定义具有普遍认同度。
?随着体育活动的全球化、商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体育仲裁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
目前,很多国家和国际体育组织都已普
遍的使用仲裁来解决体育争端,且制定了相应的章程、规范及条例,形成一整套的制度体系。
我国体育事业经过最近几十年的大力发展,已经进入世界领先行列,体育人对各种体育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体
育仲裁)并不陌生。
但是,由于法制进程的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尚未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即根据国家仲裁法律法规和体育法律法规建立
起来的以解决体育争端的一整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二)体育仲裁制度的性质及特征
体育仲裁作为仲裁机制的一种,它同样属于“私力救济”的纠
纷解决方式。
体育仲裁制度与普通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性质:第一,独立性。
仲裁的独立性是仲裁制度的一个重要特性,主
要是指仲裁机构与行政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相独立,且各个仲裁机构之间不是一种隶属关系。
同时,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也不受第三方干涉。
体育仲裁机构作为体育纠纷解决的独立组织,同样独立的行使职权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或者部门的干涉和
影响。
第二,民间性。
仲裁制度具有的民间性是其本质特性,而民间性同样附存于体育组织及其他体育活动主体之上,这些主体之间产
生的体育争端往往亦可归类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申义之,包
括体育组织与个人之间发生的管理纠纷亦可类化为合同或契约纠纷。
目前体育仲裁的调整范围主要内容包括体育活动中因参赛资格、兴奋剂及运动人员流动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②无论是体育活动主体的性质还是因其产生的纠纷性质,都决定了体育仲裁制度的民间性。
第三,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一旦做出裁决即发生法律效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快速解决。
体育活动因其特殊
的赛制,对时间的要求特别高,快捷的体育仲裁制度有助于保障体
育活动得以及时顺利进行,避免了因为纠纷解决的拖延而造成比赛
的延迟甚至无法进行。
第四,自愿性。
当事人根据事先达成或者事
后协商的仲裁协议决定是否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谁仲裁、仲裁员的组成及仲裁方式的选择等,都是仲裁制度自愿性的最佳体现。
自愿性是仲裁制度最突出的特点,也最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体育仲裁制度作为体育纠纷的专门解决机制既具有高效专业的特点,同时又属于仲裁法律制度,在基本性质与普通仲裁制度保持一致。
它通过赋予体育活动当事人选择权,不仅能够在各种解决机制
中树立公信力而使主体有选择之倾向,而且与自由的体育精神和人
文精神相呼应,最终得以推广和发扬。
二、域外体育仲裁制度考察
(一)外国体育仲裁制度理论与实践之考察
美国是世界体育强国,由于其体育产业和法律实践水平都十分
发达,所以国内体育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也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体
育仲裁制度因此也十分完善、仲裁机构的发展规模也较为庞大。
在美国,职业体育和业余体育所产生的争议原则上都可以交由仲裁机
构裁决。
在仲裁机构方面,美国奥委会与美国仲裁协会达成协议由
后者来行使有关体育活动及其相关争议的仲裁权。
该机构还专门于20XX年成立了体育仲裁小组。
?其解决范围包括体育运动员合同、劳动报酬、赞助费用和该行业的其他特别事项。
在仲裁范围方面,
主要有业余体育运动争议的仲裁和职业体育运动争议仲裁。
业余体育运动仲裁的种类包括运动员参赛资格争议、美国国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资格承认的问题而引起的争端或曰特许权争议、兴奋剂争议。
此类仲裁原则上是终局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但当事人仍有向法
院起诉的权利。
职业体育运动仲裁主要包括全美职业棒球大联盟(MLB )、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NBA)、全美职业橄榄球联盟(NFL)
和全美职业冰球联盟(NHL)四大职业体育运动联盟。
在职业体育运作争议仲裁中大多是因为薪金问题引起的争议,此类仲裁有其独特之处,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的权力受到限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当
事人提出的最终要价作为争议解决的依据。
而且联盟内部的仲裁程序具有特有性、非组织性。
例如NFL不允许球员将纪律性争议提交外部仲裁员仲裁、NHL和NBA则相反。
以上各种机制的优缺点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制度考察
19XX年国际社会在纽约订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同意相互承认他国仲栽的裁决,使得域外体育仲裁的裁决具有了国际拘束力。
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体育争端逐渐增多,
相互间的承认与执行变得复杂低效,国际社会即考虑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决机制。
19XX年国际奥委会在主席萨马·兰奇的建议下于总部瑞士洛桑设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
在体育仲裁院设立初期,其仅对涉及与体育有关的活动行使管辖权。
某些争议可能与体育运动的原则问题及其他利害问题有关系,换言之,即是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任何某种活动。
而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之规定,该院只对具私法性质的非技术性争端行使管辖权,亦即对某些涉及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协会的争端都不具备管辖权。
但是,后来藉由国际体育仲裁规
则和国际奥委会宪章的修订,才得以扩大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范围。
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国际奥委会的常设仲裁机构,通过具有普遍
标准的体育仲裁规则,为国际体育行业解决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争议。
也最终使得国际体育仲裁院逐渐成为国际体育界信任的跨国性体
育仲裁机构,通过了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机构设置、仲裁管辖权和
仲裁程序,可以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