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办法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厦住建工〔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48号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和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根据《厦门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厦住建工〔2024〕17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专题行动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23号)和《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39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理念,推动建筑起重机械主体责任落实责任,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效,有效防控安全风险,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序开展第二季度市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总体情况第二季度,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质安〔2023〕34号),采取站科两级“双随机”执法检查、科室巡查、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等方式深入一线,按照“双随机执法检查与科室巡查对项目全覆盖,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对企业全覆盖、抽查项目机械数与市占率正相关”的原则,落实差异化监管规定,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季度,共开展各类检查765台(次),其中,“双随机”执法检查150台(次)、科室巡查496台(次)、专项巡查63台(次)、专项监督检测56台(次)。
对各差异化监管对象开展监督检查86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设备28台。
此外,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20份,上半年共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36份(详见附件2)。
工程项目建设督查工作方案

工程项目建设督查工作方案一、背景及意义工程项目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促进经济增长、改善民生水平,推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加大工程项目建设力度,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在建设和改造。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监督不力,一些工程项目存在着质量不达标、进度延误、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也加大了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因此,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督查工作亟需加强,为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督查工作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督查对象1. 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投资、民间投资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2. 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包括规划立项、设计审批、施工实施、验收移交等。
三、督查内容1. 项目立项前的论证审查(1)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查(2)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保障及财政资金使用合法性审查(3)土地使用、项目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合法性审查2.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现场检查(1)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技术水平检查(2)现场安全施工、施工质量检查(3)环境保护措施,公共设施保护情况检查3. 项目建成后的验收移交审查(1)工程质量、工程量验收(2)竣工资料齐全性、规范性检查(3)工程设施移交、规模、功能完备性检查四、督查方式1. 定期督查根据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特点和督查重点,制定定期督查计划,确定督查频次,针对性地对项目进行督查。
2. 不定期督查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随机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督查机构1. 设立专门督查机构,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督查工作,确定专门的督查人员。
2. 督查机构下设督查小组,根据督查任务分工,对各个项目进行督查。
六、督查流程1. 立项前的督查流程(1)接到项目申报材料后,由督查机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项目初审,形成立项前督查计划。
(2)对项目申报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进行仔细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形成立项前督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

附件1: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代建行为的管理,提升代建专业化水平,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5‟220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具备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汇总名单。
原则上进入名录库单位方可承接重点项目代建任务。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重点项目代建名录库的建立、代建单位进入代建名录库申请的审核、代建名录库内代建单位的考核及清出等工作。
交通、水利、港口、海洋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应专业代建单位进入代建名录库申请的初审工作、参与代建名录库内代建单位的考核及清出工作。
市国资委、区政府以及市直相关部门等企业上级管理单位负责代建单位申请进入代建名录库的推荐工作。
发改、财政以及相关企业上级管理单位配合开展代建名录库内代建单位的考核相关工作。
第四条进入重点项目代建名录库的单位原则上以市属国有企业为主、区属国有企业为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市属或区属国有企业(全资或控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行业信誉;(二)在本市或经调查确认的其它地区有效承担过代建或工程项目管理且3年内投资累计1亿元以上,并获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相关方良好评价;(三)年利税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能为代建项目提供适量周转资金;(四)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管理机构;(五)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专门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具有代建管理经验的人员,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试验)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检测(试验)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资格年检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检测管理第四条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分为两类:检测单位和企业试验室。
检测单位系指已取得“CMA”标志使用资格,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从事承检产品的生产、经营或应用等经济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检测(试验)机构。
企业试验室系指由在厦注册的施工或建材企业设置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测(试验)机构。
第五条检测单位可在以下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检测工作:1、建设工程以及工程所用的材料、构件、制品以及有关设备等的质量检测(试验)工作;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检测鉴定和质量纠纷的检测工作;3、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技术评估工作;4、从事检测试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第六条企业试验室是企业的质量保证机构,承担本企业承建(包括总包)的工程质量检测或本企业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企业试验室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和检验能力(见附录A);企业配置其他检测手段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检测单位、企业试验室应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厦建工〔2019〕106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厦建工〔2019〕106号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及7月3日市安委办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请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到最重要的位置,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我市我局《实施细则》要求,继续按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19〕25号)有关要求,立足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严肃通报和追责问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领导市建设局成立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陈锦良局长为组长,庄毅伟总工为副组长,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处室领导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综合协调日常工作,王华琪为主任,刘以汉为副主任,成员为工程建设管理处工作人员。
成立督查工作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协调工作,下设8个督查小组,负责实施督查工作。
督查工作组组长:庄毅伟,副组长:王华琪、蔡森林联络员:李勇奇、何文英第一小组组长:王华琪,副组长:林琪超第二小组组长:蔡森林,副组长:郭军第三小组组长:刘以汉,副组长:陈清凉第四小组组长:周天明,副组长:黄胜第五小组组长:信景山,副组长:郭加苜第六小组组长:夏世林,副组长:黄雄平第七小组组长:林梁,副组长:许建清、陈文锋第八小组组长:陈隽峰,副组长:郭东辉督查工作小组其他人员由市质安站各监督科人员及抽调的行业专家组成。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代建)单位履行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代建)单位履行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厦住建工〔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代建)单位履行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41号各相关建设(代建)单位:为进一步督促建设(代建)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强化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控,确保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全面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建市政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厦建工〔2022〕13号),我局定于近期开展建设(代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
二、检查内容及方式(一)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思想认识、制度制定、制度执行(运行)及现场管理等四个方面内容,并延伸检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
(二)检查方式。
检查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内业资料和抽查检查施工现场实体等方式。
三、检查工作安排(一)企业自查自纠。
即日起至6月15日,各相关建设(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专项检查表》(详见附件)相关检查内容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分类归档整理和完善内业资料,并形成自查情况报告。
(二)开展专项检查。
6月15日至7月31日,我局采取“四不两直”“双随机”等检查方式,到受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建设(代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情况。
四、其他事项(一)各相关建设(代建)单位应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专项检查表》内容准备相关内业资料,并将企业和项目管理内业资料带到工程施工现场备查。
工程建设项目专项督查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专项督查方案一、项目背景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障项目按照规定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标准进行建设,特制定本专项督查方案。
该方案旨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和规范运行,促进项目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督查目标1. 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确保项目达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质量水平。
2. 督促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工期和进度推进,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工。
3.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控制,防止项目出现超支等问题。
4. 完善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人员的管理,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
三、督查内容1. 质量安全督查(1)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对施工过程进行实地检查,确保施工工艺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加强对材料的采购和使用的监督,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2. 进度督查(1)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项目能够按照规定的工期推进。
(2)协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进度的监督管理。
3. 成本督查(1)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2)及时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变化情况,防止项目出现超支情况。
4. 相关人员督查(1)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人员的管理,确保项目相关人员的资质符合规定。
(2)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确保项目相关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督查方式1. 联合检查由相关部门、监管单位和专家组成督查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联合检查,加强对项目的全方位督导。
2. 抽查抽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抽查抽评,及时了解项目的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
3. 现场监督利用现代化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项目的各个环节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五、督查机制1.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督查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新建、在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纸、声像、电子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将项目档案管理及验收工作列入项目督查工作范围,协调解决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厦门市档案局统筹规划、协调全市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开展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和培训工作。
各区档案局协助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并参与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
厦门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档案的管理和督查,要将项目档案管理与专项验收纳入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检查考核范围。
项目建设主管(责任)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在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时,要同时部署、检查项目档案工作建立和开展情况,使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要加强与市档案局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和专项验收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项目档案工作,成立项目档案管理部门,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项目各参建单位,均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项目档案工作,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项目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要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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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升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大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力度,促进项目建设提质、提速、提效,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市重点项目的督查工作。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督查工作由市重点办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督查对象主要为市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项目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第五条根据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计划、土地房屋征收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要求,对市重点项目建设及协调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条市重点项目督查分为日常巡查、定期督查和专项督查。
(一)市重点办、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形式,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切实履约履责。
(二)市重点办会同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开展市重点项目督查工作。
(三)市重点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交办工作要求以及项目建设实际,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市重点项目督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阻碍、拒绝督查工作。
第八条市重点办可根据市重点项目督查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督促整改。
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督查发现的问题。
(二)约谈。
相关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约谈其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
1.督促限期整改后仍未落实的;
2.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协调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
3.其它违反《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三)督办。
相关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发督办函:
1.约谈后仍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2.因项目建设(代建)等参建单位自身原因,完成投资不足序时进度80%的;
3.因项目建设(代建)等参建单位自身原因,开竣工时间、施工进度滞后3个月以上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4.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5.推诿扯皮,本单位或部门职责范围内需协调解决问题久拖不决的;
6.未能在时限内完成市政府(领导小组)下达工作要求的;
7.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明确要求督办的。
市重点办视情况将督办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领导小组),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效能督查部门。
(四)问责。
相关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处理、问责,抄报效能督查部门,并书面报告市政府(领导小组):
1.督办后仍未整改到位或问题仍未解决的;
2.项目存在严重问题且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3.相关单位阻碍、拒绝督查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九条市重点项目督查结果作为项目年度考核依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信用评价依据。
项目实行代建的,督查结果同时作为代建单位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条责任单位应相应建立市重点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协调存在问题,督促建设(代建)单位等参建单位优质高效快速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市政、交通、水利、港口、海洋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市重点项目检查和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生产安全
和文明施工,通过建立企业资质及个人资格准入、企业动态监管、信用监管等方面工作机制,配合推动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相应制定本区域或本行业重点项目督查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