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合集下载

管理学院《公共科目+公司信贷》考试试卷(177)

管理学院《公共科目+公司信贷》考试试卷(177)

管理学院《公共科目+公司信贷》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43分,每题1分)1. 与传统的专家分析方法相比,违约概率模型能够直接估计客户的违约概率,因此对历史数据的要求更高,需要商业银行建立一致的、明确的违约定义,并且在此基础上积累至少三年的数据。

()[2013年6月真题]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与传统的专家分析方法相比,违约概率模型能够直接估计客户的违约概率,因此对历史数据的要求更高,需要商业银行建立一致的、明确的违约定义,并且在此基础上积累至少五年的数据。

2.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透明性原则,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等活动。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等活动。

3.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4. 回购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抵押贷款。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以回购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其实是一种有抵押的贷款:债券的购买,实际是买方将资金借给卖方;约定卖方在规定的时间购回,实际是通过购回债券归还借款;抵押品就是相关的债券。

5. 借款人自主支付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实贷实存,自主支付对于借款人使用贷款设定了相关的措施限制,以确保贷款用于约定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法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实践性,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1.遵循金融规律,依法审理金融案件。

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

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国办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设立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等要求,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机构)不断发展壮大。

但融资担保行业还存在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投资理财产品法律法规文件

投资理财产品法律法规文件

现代投资理财产品法律法规文件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二、部门规章: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2016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8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保监会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76号央行: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完善汇率形成机制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及电子银行业务自评估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三、行业公约:商业银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与代销理财产品的规范标准和销售流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编写规范及示范模版商业银行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基本模版关于加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自律工作的十条约定四、其他相关文件: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央行银监会连环拳直击同业套利缓解资金空转现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会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五方面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发布保护投资者国九条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关于就《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委: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杜绝出现局部性风险影子银行全面监管文件出台。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4•【文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为做好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XX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XXXX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XX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银监发〔2010〕7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和有关资料转送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67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关于2016年融资担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融资担保办通〔2016〕1号)中的《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有关情况》不再报送。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7月14日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内容,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报告路径和方法,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收集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行业整体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和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行业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批)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9•【分类】问答正文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一批)开栏的话: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法答网,法院干警可以就审判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问题在线咨询。

答疑专家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答疑意见,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见准确、权威。

咨询仅针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得涉及具体案件,答疑意见仅供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

法答网上线运行以来,咨询答疑质量和平台功能得到进一步优化,上下级法院业务交流顺畅高效,困扰审判一线痛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有问题,找法答”的理念已深入基层一线,深入干警内心。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抓实“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法答网资源“富矿”,积极开展优秀咨询答疑评选工作,将具有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咨询答疑通过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平台陆续发布,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法答网释疑解惑交流、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效用,向社会传递崇法风尚,弘扬法治正能量。

为此,本报特开设“法答网精选答问”栏目,发布法答网精选咨询答疑。

敬请关注。

问题1:网络主播为公司带货,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答疑意见:该问题涉及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以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第七条也对依法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考量因素作了明确。

《担保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指导-中国担保协会

《担保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指导-中国担保协会

《担保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指导 - 中国担保协会附件一: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担保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诉讼保全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的管理~解决当事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困难的实际问题~规范担保机构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信用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当事人申请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不良后果~特制订本办法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范围中有司法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担保机构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机构准入标准第五条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书或者批复,中小企业局、建设厅、司法局、金融办等,,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不含,的总分机构~且代偿机制健全,三、拥有两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申请诉讼保全担保资格前一年及本年保持盈利,四、自有资金在银行存款,含存出保证金,每月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不含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已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强~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六、能按照本院要求~及时向本院提供财务报表、开展担保业务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资料,七、担保机构股东出具承诺对诉讼保全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愿意承担法院指定的无偿担保义务,九、愿意按法院要求开立保证金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并承诺如因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或其他原因而被扣划保证金时~及时补足。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30题)1、孙某拟对某上市公司发出以终止该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Ⅱ、ⅣB.Ⅱ、Ⅲ、ⅣC.Ⅱ、ⅤD.ⅠE.Ⅰ、Ⅳ、Ⅴ【答案】 D2、公司反收购策略中,管理层防卫策略包括( )。

A.Ⅰ,ⅣB.Ⅱ,Ⅲ,ⅣC.Ⅰ,Ⅱ,Ⅲ,ⅤD.Ⅱ,Ⅲ,Ⅳ,Ⅴ【答案】 B3、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

A.七人B.五人C.三人D.一人【答案】 C4、以下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可以自行销售的有()。

A.Ⅰ、ⅡB.ⅢC.Ⅰ、ⅣD.Ⅰ、Ⅱ、Ⅳ【答案】 A5、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下列情形中,应当中止发行的有()。

A.Ⅱ、ⅢB.Ⅰ、ⅢC.Ⅰ、Ⅲ、ⅣD.Ⅱ、Ⅲ、ⅣE.Ⅰ、Ⅱ、Ⅲ、Ⅳ【答案】 B6、某公司只生产一种产品,单价为25元,单位变动成本为15元,固定成本为2550元,正常销售量为500件。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Ⅱ、ⅢC.Ⅱ、Ⅲ、ⅣD.Ⅰ、Ⅱ、Ⅲ、Ⅳ、E.Ⅰ、Ⅱ、Ⅲ、Ⅳ、Ⅴ【答案】 C7、下列关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的叙述,错误的是()。

A.CAPM模型表明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存在一种简单的线性替换关系B.CAPM模型对风险,收益率关系的描述是一种期望形式,因此本质上是不可检验的C.CAPM模型提供了对投资组合绩效加以衡量的标准,夏普指数、特雷诺指数以及詹森指数就建立在CAPM模型之上D.CAPM模型区别了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由于非系统风险不可分散,从而将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的注意力集中于可分散的系统风险上【答案】 D8、以下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有()。

A.Ⅱ.Ⅲ.ⅣB.Ⅰ.Ⅱ.ⅣC.Ⅰ.Ⅱ.ⅢD.Ⅰ.Ⅱ.Ⅲ.Ⅳ【答案】 B9、根据《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担担保公司的破产申请,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入规范化的必要和必须性进入了核心阶段.记者从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获悉,为规范与维权中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产业化发展,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对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了六次全面调研,并广泛征求全国资深权威专家70余位,分别在河南郑州、北京召开二次全国性研讨大会,十五次易稿修改后,并出台《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已经同意实施,现印发并于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

附件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性管理,防范和控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风险,促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规范有序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维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是指从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应当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等,根据标准体系而评定的等级。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代偿损失率是指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时发生的代偿资金总额与担保机构净资产总额的比率。

第五条地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机构是地方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信用担保协会非融资担保专业委员会),监管机构为行业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厅)、法院、财政等】,行业指导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参与草拟关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的政策、法规并提供给监管机构参考;(二)指导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发展,同时制定行业自律和维权等指导意见细则;(三)审定授权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资格;(四)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五)配合工商、公安、地方监管部门负责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的指导管理;(六)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担保机构的设立及年检第六条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

非融资担保机构应取得担保行业指导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行业协会的年检。

非融资担保机构应将获得的资质证书、年检证明材料等向工商登记部门备案。

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将逐步实现联合年检制度。

第七条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申请文件:(一)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设立目的;2.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3.注册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4.申请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

(二)担保机构的章程(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六)其他第八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五)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

第三章担保机构的等级第九条担保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各等级标准如下:(一)一级等级: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3、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二级等级: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3、总担保额度在1.2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9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级等级: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3、总担保额度在0.8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6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四)四级等级: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3、总担保额度在0.4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3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等级认定管理第十条担保机构审批注册后,应向行业指导部门申请等级审查,取得等级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若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必须同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化运作。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未达完整会计年度暂不定等级,发给《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满一年后申请等级。

申请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等级申请报告(应含有以下内容):1、申请等级的目的;2、拟申请的等级;3、担保机构已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的简要介绍。

(二)其他文件和材料1、企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资金来源证明书;4、公司章程;5、未来股权变化的资本认缴承诺书;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7、成立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8、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9、与银行签订的《委托托管协议》。

如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及风险保证书,但不能超过实收资本的70%作为免于托管;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等级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1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最近三年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12、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

(三)各地方指导部门的等级文件第十二条行业指导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等级核准:(一)、实收货币资金10000万以上的担保企业由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核准。

担保企业申请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申请等级,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等级指导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指导部门在收到企业等级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备的担保企业,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指导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担保指导部门在收到材料后40个工作日未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担保机构可直接向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申请等级。

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省级指导部门转报的担保企业等级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或直接收到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担保企业,通过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的门户网站及其他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担保企业办结等级审定手续。

(二)、实收货币资金在9999万以下由地方省级协会核准或者授权核准。

(三)、行业指导部门对担保企业的资金实力、人员资质、业务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允许继续使用《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一年;一年内仍不能达到条件者,将被当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协会除名,同时备案于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且在中国担保专家网()和中国担保产业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的等级原则是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等级标准的机构,予以降级。

第十四条核定等级后可以申请升级。

申请升级的担保机构必须向行业指导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等级升级申请书;(二)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三)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本年度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应的资信证明;(四)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行业指导部门对等级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

核定等级信息要在当地监管部门统一备案且在行业网站上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区域(一)一级担保:可跨省区从事担保业务。

但必须满足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以上;(二)二级担保:只能在省内从事担保业务;(三)三、四级担保:只能在本地(市、州)从事担保业务;(四)持有《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的担保机构只能在地级(市、州、区)内从事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担保经营范围内从事担保活动,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应每季度向其行业指导部门上报财务报表等要求材料,协会同时备案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级指导部门。

第五章担保机构的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担保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交回原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行业指导部门备案,取消其资质等级资格后,依法按企业歇业、破产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四)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的,应终止担保业务;(五)股权发生变更,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交回原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应依法保护其财产,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一条担保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取消等级资格直至建议国家职能部门采取停业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申请设立或者申请等级或申请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超范围经营担保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担保活动的;(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的;(四)损害同行业企业或第三方利益的;(五)因担保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