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的规定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定交叉持股,亦称跨持股、交叉控制,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从而成为被购买公司的股东,双方之间形成互相持股关系。
在上市公司中,交叉持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为了规范和管理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交叉持股的背景和概念交叉持股的出现是由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关联关系等综合因素导致的。
交叉持股可以增强公司之间的合作,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市场竞争力。
然而,交叉持股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操纵股价等。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规范交叉持股行为。
二、我国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我国的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行为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约束。
《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组织、运作、监督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证券法》则主要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基本制度,包括公司治理、决策程序、财务制度等。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公开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信息。
此外,上市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还需要符合反垄断法律的规定,防止形成垄断行为。
三、国际上对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不同国家对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国家,存在着禁止或限制上市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的规定。
例如,美国的《航空公司法案》规定,禁止航空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而在一些国家,允许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叉持股,但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规范交叉持股行为。
例如,日本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进行交叉持股时,需要向公司董事会申报,董事会则通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是否批准。
四、存在的问题和展望尽管各国对交叉持股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跨国交叉持股时,由于不同国家之间法律的差异,存在着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此外,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交叉持股进行关联交易、操纵股价等不当行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两家公司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
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就可以对被持有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交叉持股可以带来一定的好处,比如可以增加公司之间的合作和互信,促进资源共享和风险分担,但同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比如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和竞争扭曲,影响市场竞争秩序。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公司交叉持股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形成交叉持股关系,持股比例如下公司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向同一非上市公司不超过其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对上市公司的发起公开收购行为需获得《公司法》规定,同一公司及其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公司法》规定的百分之五以上,应当自知悉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公众披露股份持有情况。
《证券法》也规定了公司交叉持股时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确保市场公开透明。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和竞争扭曲问题,中国《反垄断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削弱、排斥、限制竞争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实际监管执行中,中国证监会、国资委等监管部门都会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监管。
中国证监会还会通过审查公司的发行申报,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审查,确保交叉持股不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还建立了公司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人员应当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全面、准确地披露公司交叉持股的相关信息。
监管部门也会定期公布公司交叉持股情况,让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交叉持股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公平。
除了中国,其他国家也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美国,《公司法》规定了具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交叉持股与会计处理规则

交叉持股与会计处理规则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彼此股份的情况。
这种交叉持股关系常见于大型跨国公司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
交叉持股既可以是公司间战略合作的一种方式,也可能是为了控制对方企业而进行的防御性投资。
然而,对于交叉持股关系的会计处理规则,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交叉持股关系的会计处理规则并未明确规定。
国际金融报告准则委员会(IFRIC)针对交叉持股的会计处理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3号(IFRS 13),并制定了一些指导原则。
根据IFRS 13,交叉持股可以被视为联营企业或相关方交易。
如果交叉持股被视为联营企业,那么应按照联营企业会计处理的相关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这些准则,公司应根据其持股比例记录联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并披露相关信息。
如果交叉持股被视为相关方交易,那么公司需要根据相关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披露和会计处理。
在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交叉持股的会计处理规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可以被视为控制,从而将对方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然而,该准则在定义何为控制时并未明确考虑交叉持股的情况。
因此,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在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公司对交叉持股的目的是为了战略合作或业务整合,并且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对方公司的能力,那么可以将对方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交叉持股仅仅是为了投资或获得资本回报,那么对方公司应被视为关联方,并根据相关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披露和会计处理。
交叉持股的会计处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困境和争议。
对于同样的交叉持股情况,不同的公司可能会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导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下降。
此外,由于交叉持股涉及多个公司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信息披露的不对称问题,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效果。
综上所述,交叉持股与会计处理规则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争议性。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公司交叉持股的相关法律因应。
在理解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之前,需要明确几个概念。
一是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股份,而不是直接控制另一家公司的经营。
二是公司交叉持股可能会产生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例如垄断、操纵市场等。
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来规范和监管公司交叉持股的行为。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反垄断法的规制公司交叉持股可能会导致市场垄断,从而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为了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各国家都相继出台了反垄断法,以规制公司交叉持股的行为。
反垄断法主要包括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方面的内容。
对于公司交叉持股,一方面要求公司进行反垄断审查,确保不会对市场产生不正当的影响;对于已经形成的垄断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证券法律的规范关于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情况,证券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一方面,证券法律规定了公司交叉持股的报告和披露要求,确保公众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况;证券法律还规定了公司交叉持股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等问题的处理办法,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治理法律的强化公司交叉持股涉及到公司间关系,因此公司治理法律的强化也是必要的。
公司治理法律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公司法、股东协议等,用于规范公司的运作和管理。
针对公司交叉持股,公司治理法律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以防止因交叉持股而产生的内部腐败和不当操作。
四、监管机构的加强监管针对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监管机构的加强监管也是非常重要的。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监管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公司交叉持股的专项调查和监督,确保公司交叉持股不会对市场造成不正当的影响。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分析交叉持股是指两个或多个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彼此股份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之间形成了交织的股权关系,对公司治理和市场竞争产生了一定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进行分析。
一、交叉持股的法律定义和背景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不同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彼此股份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之间的股东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影响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与独立性。
交叉持股的背后有多种原因,包括实施合作战略、规避反垄断法规定、提供互惠投票支持等。
在一些情况下,交叉持股关系可能导致公司间的利益冲突,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二、交叉持股的法律风险1. 反垄断法风险交叉持股可能违反反垄断法规定,限制市场竞争。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有针对交叉持股的限制,比如禁止竞争对手互相持有彼此股份超过一定比例。
2. 公司治理风险交叉持股导致公司间产生复杂的股权关系,对公司的治理提出挑战。
交叉持股可以削弱股东之间的独立性,阻碍独立董事的有效履职。
3. 信息披露风险交叉持股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的准确性与透明度。
持股交叉的关系可能导致相关利益关联交易的出现,需要监管部门对公开信息进行监管。
三、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1. 监管机构的作用监管机构在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中扮演重要角色。
他们通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交叉持股遵守反垄断法和公司治理原则。
2. 控股权的界定控股权是交叉持股关系中的重要问题。
监管机构需要明确控股权的界定,避免公司之间形成不正当的垄断地位。
3. 股权竞争政策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一些国家制定了股权竞争政策,限制公司间的相互持股比例。
这有助于预防垄断行为的发生。
四、交叉持股的法律案例1. 美国股权交换委员会对交叉持股的监管美国股权交换委员会对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关系进行监管。
他们审查公司间的持股关系,并确保交叉持股不会对市场造成不正当的竞争限制。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反垄断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包括反垄断规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限制公司间的交叉持股比例。
交叉持股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税收、关联关系的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十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54号(自2014年12月30日实施)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整个银行集团具备清晰的组织架构,并在各附属机构之间保持合理和明确的股权关系,减少不必要的交叉持股、多层控股,避免造成组织架构混乱、管理责任不清、报告路线复杂等问题。
【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二章关联申报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新会计准则下交叉持股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交叉持股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可见,新准则对交叉持股的问题已经解决,它抵销的原则和母公司抵销长期股权投资是一致的,没有采用库藏股法,是交互分配法——来抵销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权益和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权益,即新准则采用的是实体理论。
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合并处理:交互分配法将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与其他同样拥有母公司股票的股东一视同仁,认为它们均有权获得母公司创造的利润。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一方面母公司要按持股比例取得子公司利润,另一方面子公司也有权按比例获取母公司利润。
这就要求先采用交互分配法通过联立方程组对母子公司创造的利润进行分配,再据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下面举例加以说明:甲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取得乙公司75%的股份。
当时,乙公司的净资产为40000元,甲公司支付现金30000元。
在此之前,乙公司曾以20000元取得甲公司10%的股份(采用成本法核算),当时甲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00元。
2010年甲、乙公司分别取得利润20000元和10000元。
2010年1月1日和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所示(为简化说明,假设甲乙公司均无任何负债,年末不提取任何公积金):资产负债表单位:元在交互分配法下,首先用联立方程组解出甲乙公司股东应享有的利润:设交互分配后甲公司暂得的利润为P,交互分配后乙公司暂得的利润S,则有方程式:P=20000+0.75SS=10000+0.1P解方程式得:P=29729.73(元)S=12972.97(元)甲公司交互分配后暂得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股权的部分:29729.73×90%=26756.76(元)乙公司交互分配后暂得利润中属于少数股权的部分:12972.97×25%=3243.24(元)编制合并报表时抵销分录为:1.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6756.76贷:投资收益 6756.762.借:投资收益 6756.76少数股东损益 3243.24贷:未分配利润 100003.借:股本(乙公司)40000未分配利润 10000贷:少数股东权益 13243.24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36756.764.借:股本(甲公司) 1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0000根据上述分录编制合并工作底稿(略),并据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略)。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

论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因应1. 引言1.1 什么是公司交叉持股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而这两家公司又相互持有对方公司的股份。
公司交叉持股通常发生在两家或多家公司之间,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风险。
在公司交叉持股的情况下,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变得复杂,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公司交叉持股还可能导致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增加了财务风险和业务风险。
公司交叉持股不仅对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构成挑战,也可能对整个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
为了避免出现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风险,有必要对公司交叉持股进行法律规范和监管。
只有通过法律的约束和规定,才能有效防范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1.2 为什么需要法律因应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从而在两家公司之间形成相互持股关系。
这种现象在当今经济环境下越来越普遍,但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和监管挑战。
需要针对公司交叉持股的问题进行法律因应,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公司交叉持股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扭曲。
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时,可能会影响到两家公司的独立经营和市场竞争力。
如果存在过多的交叉持股情况,可能会导致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需要通过法律规定和监管措施来限制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以保护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
公司交叉持股也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风险。
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时,可能会存在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的问题。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规范公司之间的股权交易和信息披露,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为了应对公司交叉持股所带来的风险和挑战,需要加强对公司交叉持股的监管和规范,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环境,从而为投资者和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2. 正文2.1 公司交叉持股的风险公司交叉持股是指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而同时被后者持有股份的公司也持有前者的股份,形成一种相互交叉持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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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百科名片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互相参股,以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现象。
它的一个主要特征是,甲持有乙的股权;乙持有丙的股权;丙又持有甲的股权……,在牛市行情中,甲乙丙公司的资产都实现了增值,意味着它们所持有的别的公司股权也在升值,进而又刺激自身股价上涨,从而形成互动性上涨关系,也形成了泡沫性牛市机制。
交叉持股的定义之所以要讨论交叉持股的问题,是因为在目前的牛市里,这类群体的表现足以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
持股增值的根源是在适当的会计准则下,标的企业的资产价格膨胀所引起的资产重估。
资产价格的膨胀则有两种原因,第一种是由中国目前的宏观经济所决定的———大量过剩资金滞留资产市场,使得房地产、股票等资产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
另外一种原因,则是被参股企业由于经营环境改善使得利润或资产大幅增值,从而使参股企业间接受益。
说到底,股权增值是一个间接增值的过程,也是虚拟资产增值的最后一个环节,所有实体经济以及虚拟资产的增值最终都会反映到股权增值上来。
因此,股权增值是泡沫最终产生的结果,它是最容易被无限放大的泡沫,当然它也是最虚弱的、最容易破灭的泡沫。
资产价格的膨胀是有序的,它的发展脉络也是可以追寻的。
一般来说,由贸易顺差以及汇率升值所导致的流动性过剩,会直接引致资产价格的上涨,最为明显的是房地产、储蓄类金融资产以及艺术品,但是前两者比较容易反映到资本市场上来,房地产和金融类资产价格的上涨,会使得其影子资产———股票进行上涨,进而使持有这些资产股权的企业实现了股权增值。
而像艺术品这类资产则没有相应的虚拟资产来对应,因而对上市公司来说就没有太大的意义。
交叉持股的起源及发展相互持股最早开始于日本的阳和房地产公司事件。
1952年该公司被恶意收购,从而引发了三菱集团内部结构调整。
1953年,日本《反垄断法》修改后,出于防止被从二级市场收购的需要,三菱集团下属子公司开始交叉持股。
从此以后,交叉持股在日本作为一种防止被收购的策略而大行其道。
在上个世纪50年代,日本企业还把相互持股作为跟银行保持密切关系以获取资本的一种策略。
相互持股发展的第二次浪潮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外国投资自由化阶段,这个阶段美国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大举向日本进行FDI,尤其是闯入了一些日本企业的优势领域,比如汽车行业。
丰田是第一家运用相互持股策略来防止被外国企业恶意收购的公司,之后,日产、五十铃、日野、大法等汽车公司也采取了同样的策略。
交叉持股显然达到了防止恶意收购与加强银行与企业之间关系的目标,但也有很强的副作用,那就是削弱了股东对企业管理层的控制。
但无论如何,交叉持股使得日本的上市公司在资产重估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资产重估发端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日本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货币过量供应,期间还伴随着日元升值,流动性泛滥促使国内资产价格迅速膨胀。
流动性催生了日本股市泡沫,而交叉持股概念又助推了股市走向泡沫性牛市的巅峰。
泡沫的破灭由于日本上市企业大量交叉持股,使得实体资产价格膨胀最终传导至资本市场,形成了大量的泡沫。
交叉持股使得相关企业在牛市中涨幅巨大,三菱重工和新日铁在1987-1989年的三年大牛市中,远远跑赢了日经指数。
然而,因交叉持股泡沫膨胀式的上涨不是以价值为驱动的,并且相互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的链条关系,在上涨过程中如果其中有一家公司掉链子,意味着行情可能会形成“多米诺骨牌”式的下跌。
同理,泡沫性牛市中交叉持股的互动性上涨总会有个头,一旦上涨机制被破坏,可能是流动性匮乏,也可能是企业利润不能支撑其增长,则意味着即将发生的是群体性下跌,这就是泡沫的破灭。
日本从1990年开始进入了长达10年的熊市,其中交叉持股就是罪魁祸首之一,多米诺骨牌式的下跌使得股市陷入了一个悖论,猛烈下跌的结果是带来了更猛烈的下跌,使得股市资产大幅贬值。
中国的会计准则对于交叉持股的影响会计准则对于交叉持股或者参股企业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它决定了企业是以何种方式享受股权投资带来的收益。
日本的会计准则决定了日本企业只能以分红和出售的形式享有这种投资收益,二级市场的波动不能直接体现在企业盈利中,中国在实施新的会计准则之前也是这种情况。
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大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少数股东更有动力监督企业良性发展,并且随着会计准则的更改,其限售股份的价值将体现在财务报表中,这就引发了股权投资重估的进程。
1、新会计准则对交叉持股的相关规定根据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将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式计量。
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对企业有控制权以及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股权都将以成本法计量,否则将以权益法计量。
根据我们统计的数据来看,这也就意味着相当多的上市公司交叉持股股权将以权益法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这一规定,上市公司进行短期股票投资的,将不再采用原来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而将纯粹采用市价法,此举将使上市公司在短期证券投资上的损益浮出水面,也就意味着这些交叉持股公司面临价值重估机遇。
2、新会计准则下最佳股权安排根据新的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对于其股东地位可以做出最有利的安排。
对于相对和绝对控股股东来说,股权投资将会是长期的,这部分股权以成本法计量,控股公司的收益或分红将会合并到企业报表中,这是其分享投资股权的一般方式。
而对于少数股东来说,享受企业分红可能并不是最好的方式,最好的方式是把股权投资这项放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部分,这样不但可以获得股权投资收益享受股东权益增值和分红(同股同权),而且二级市场的价格变动也能够体现出来,以获取双重收益。
沪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现状1、交叉持股情况非常普遍,尤以参股金融企业为甚目前沪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情况非常普遍,具不完全统计,沪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为340例,上市公司参股银行361例(上市及非上市),参股保险公司68例(上市及非上市),参股综合类券商270例(上市及非上市),参股经纪类券商8例,参股信托公司68例(上市及非上市),参股基金管理公司20例。
沪深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和参股的情况不同于日本,日本企业更多的是集团内部子公司相互持股,并且多是银行持股企业比例较高,而企业持股银行比例较低。
中国银行(行情论坛)业的股权多在企业手中,其中只有少数金融类企业(如保险)参股银行,而且从其他金融企业的情况来看也是如此,这是由于中国金融行业的监管所导致的。
而且还有一个显著特征。
中国参股银行的企业持股比例都非常低,大部分不到1%,而且多在0.1%以下,仅有平安持有浦发银行(行情论坛)4.52%的股权以及东方集团(行情论坛)持有民生银行(行情论坛)4.71%的股权比例比较高,这点和日本企业动辄持有银行4%、5%的股权不同。
虽然如此,因为这些企业的股本本身也比较小,因此这些股权已经足够对上市公司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对于银行来说,企业对证券、保险企业的参股比例要高得多。
虽然大部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并未上市,这部分股权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将以成本法计算,但这些金融企业处于高速成长期,因此参股这些金融企业的上市公司会获得较高的资本增值,其投资收益率体现在财务指标上就是净资产回报率。
而一旦股权转让或投资标的实现上市,这部分股权计入投资收益的话将会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
同理,投资于其它优秀企业的上市公司也是这种情况。
2、大量参股金融企业使泡沫化更严重中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特征,使得股权投资比日本更加泡沫化。
金融类企业是资产重估的根源,也是泡沫产生的根源,而沪深上市公司持有大量的这类股权,因此这种泡沫反映在证券市场上就是参股金融企业的股价大幅攀升,而且相当多的这类企业基本面都比较差,仅凭借金融股权就乌鸡变凤凰。
可以预见到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股权的泡沫才刚刚开始,因为金融企业上市潮才刚刚开始,还有大量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信托等企业等待上市,这些金融企业的股权最终都将会演变为证券市场的泡沫。
如何选择交叉持股公司对于交叉持股公司的选择,我们看好四类投资标的:第一类:关注本币升值背景下持有金融公司的股权,比如持有储蓄金融、券商和保险股权的上市公司。
第二类:持有具有资源重估机会的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比如稀有金属、石油、煤炭等等,这类公司具有比较强的议价能力,所以其股权可能在资产市场中具有较大升值空间。
第三类:持有优质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
第四类:持有即将上市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
在选择这些公司的时候,最重要的是看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里会计科目是如何处理的。
总的原则可以用一句话来概况,即“控股股权成本计量,参股股权公允价值计量”,这样既可以保证控股股权获得长期资本增值和企业分红,也可以保证参股企业享受企业分红和二级市场价格上涨的双重收益。
当然,不能脱离企业的基本面单独看股权投资,在选择投资标的的时候还是要在这个主题背景下筛选基本面较好的企业。
我国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蒋学跃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向静上传时间:2009-6-22 浏览次数:1904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交叉持股法律规制股东权益保护内容提要:交叉持股作为公司的一种经济行为,其主要危害对象是公司的债权人、中小股东、资本市场中的公众投资者,因此各国(地区)一般通过公司法、反垄断法、证券法三个层面对其进行规制,但由于资本市场的活跃程度、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导致在具体规制重点和规则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基于我国现实经济环境的考虑,总体上应该禁止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对于非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应采取限制超额持股一方股权行使的方法;创设二重派生诉讼;对公司高管附加超额交叉持股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限制金融类公司之间以及上市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是经济活动和资本市场中极为常见的现象,是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
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既可以实现企业之间的战略协作、防御敌意收购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会形成虚增资本、对证券市场助涨助跌、严重的内部控制、非法利益输送等弊端,而《中华人们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对交叉持股问题尚无明确规定,由此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交叉持股所造成弊端无法被规制和矫正,为保障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笔者不揣简陋,特对此进行研究。
交叉持股的动机与效应分析一、交叉持股的动机分析交叉持股作为企业的一种策略,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管理层为了特定的利益诉求而进行的,因此,交叉持股现象的背后必然存在着相关当事人的特定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