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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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青人社规〔2019〕18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培训促进就业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19〕1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一)就业技能培训1.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标准。

对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报名培训职业(工种)纳入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内的,鉴定费补贴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2.扩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工种)范围。

将符合《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0号)规定培训范围和条件人员,在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

按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据实补贴,最高不超过450元,由个人申领直补个人。

补贴申领程序按照青人社规〔2019〕10号规定办理。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1.扩大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人员范围。

对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将符合《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9号)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就读我市技工院校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取消初高中毕业后“两年内”的限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鲁人社函〔2022〕52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5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各大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25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专项治理面向社会开展的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以下简称技术技能类)的培训评价发证(含线上)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有关字样和标识等情况。

是否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和“职业资格”“岗位合格(凭证)”“专业技术职务”等字样;是否违规使用国徽、政府部门徽标等标识,以及与上述相关或易产生歧义和误导的字样、图案或水印;是否违规使用本机构以外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标识等。

(二)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等情况。

有无假借行政机关名义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部”“原×××部”和“包过”等字样进行培训评价发证活动宣传等。

(三)是否存在违规培训、违规收费等情况。

是否存在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是否存在无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是否存在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甚至不培训(评价)或培训(评价)走过场直接发证;是否存在恶意终止培训、抽逃资金等。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19]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19]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一)加大就业技能培训。

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培训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开放,实行申报签约制度。

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成本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对100个纳入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培训补贴标准适当上浮,鉴定费补贴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对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强化企业职工培训。

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针对拟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开展的入职培训,纳入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范围。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按培养合格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深入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对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2000元、3000元、5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青人社办字[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15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2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权限,严格评审范围1.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今年我市继续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全市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所属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确认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关于规范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备案与资格确认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56号)要求统一实行备案管理。

2.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全日制毕业生确认工作。

通过考试的,表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单位聘用时,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青人社办字[2015]146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146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所(基地):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公平、公正,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月3日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切实发挥职业标准引导教育培训、劳动者素质提升、企业用人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文件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统一的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期间,应指定专人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并按规定通知考点和考生。

第六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管理方式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管理方式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管理方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鲁人社字〔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管理方式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5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行业: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的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

为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简化服务流程,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解放思想,充分认清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鲁政发〔2018〕35号文件规定,本着为民、利民、便民的原则,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事项按照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服务流程,抓好工作落实。

二、调整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权限。

自2019年5月1日起,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评审工作,通过鉴定评审的,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有关规定,调整信息系统办理权限,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优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渠道。

各省直部门(单位)、有关行业、省属院校、省属鉴定所按规定组织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可以按原渠道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也可以到所在地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4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4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4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14号)以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就业技能培训(一)培训招生。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认定的培训类别、培训专业自主招生。

招生时,应将政府培训补贴政策告知报名人员(包括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等)。

对已享受过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再次参加培训报名时,须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开班备案。

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报名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每班次人数不超过50人)应及时开班,在培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培训人员信息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并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

未经网上申报备案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过程管理。

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就业技能培训的监管,对每个培训班次应在培训过程中进行不少于3次的现场抽查。

主要抽查培训内容、时间是否与培训计划、教学大纲一致,查验培训人员参加培训出勤情况及对培训效果的满意度等。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5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做好申报工作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向社会化认定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构建“标准化、专业化、实体化”评价组织的重要举措,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吃透文件精神,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培训评价组织做好试点申报工作,不断满足社会各类技能人才评价需求。

二、严格标准,确保试点工作质量。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确保申报规范、材料真实。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方案要全面、具体,相关证明材料要齐全、完备。

各有关单位在申报时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有关内容,健全完善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质量督导监管等体系,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健康、有序开展。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试点工作重点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15大攻势”、“956产业体系”建设及我市重点产业、骨干行业等涉及的职业(工种)进行遴选,待试点结束后,逐步实行常态化申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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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
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青人社办字[2012]247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7.25
【实施日期】2012.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人社办字〔2012〕247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项检查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219号)要求,定于今年下半年在全市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二、检查内容
㈠用人单位了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㈡招用单位按照国家《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招收录用的情况;
㈢对必须持证上岗职业(工种)的在岗人员和转岗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培训和考核鉴定的情况。

三、检查职业(工种)及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的职业(工种)为:车工、钳工、焊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汽车修理工、维修电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变电设备安装工、中式烹调师等10个职业(工种)。

检查工作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从今年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情况同步纳入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年检范围。

四、时间安排
㈠自查自纠阶段(7月25日-8月10日)
各用人单位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自查,填报《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自查表》(见附件2),组织未持证人员职业培训和制定考核鉴定计划。

㈡整改鉴定阶段(8月13日-10月12日)
各用人单位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填报《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见附件3)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表》(见附件4)。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于8月10日前将各类报表及电子版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期分批参加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对经考核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㈢实地检查阶段(10月12日-11月16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成立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组,深入区(市)属企
业进行专项检查。

对未按要求自查自纠和整改的企业,依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按未持证人员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对不提供有关资料,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有关账册、材料的,依据《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期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人员到有关单位及各区、市进行实地检查。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由职业能力建设、就业促进、劳动保障监察、职业技能鉴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通过有关部门配合联动,切实将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㈡抓好整改鉴定。

有未持证上岗职工的用人单位要根据无证人员的岗位分布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鉴定计划,企业可自行培训,也可委托具备培训资质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培训。

培训结束后,应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各区(市)工作情况总结书面材料(含本区、市确定进行考核鉴定的职业、未持证上岗人数、参加鉴定人数、合格率等)和电子版请于11月9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㈢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意义及有关政策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企业实际出发,认真做好鉴定服务等工作,全面推进职业能力建设。

附件:
1.全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自查表》
3.《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全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孙义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姜雪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
曲珂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
赵经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成员:卢贵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副调研员
宋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副处长
尹亚笑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调研员
王涛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助理
附件2:
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自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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