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8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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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基础知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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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 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 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
1,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合同备案 2,核定征收 3,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4,税收协定备案 5,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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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
主要文件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 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09) 19号)
文件要点:
1,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 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 他工程作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 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 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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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19号令
所得税法税法第二条:“非居民企业”是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 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 境内所得的企业。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1201讲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1201讲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知识点1:国际税收协定范本20世纪60年代的《经合组织范本》(或称《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或称《UN范本》)知识点2: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1.税收居民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注意先后顺序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公司和其他团体: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2.掌握常设机构的判断标准,注意营业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的规定3.劳务所得:独立个人劳务和非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问题知识点3:国际税收协定管理1.熟悉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哪些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情形2.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问题;3.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 企业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注意时限规定。

知识点4: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可能出计算问答题,涉及到的知识点:(1)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规定;(2)核定应税所得率情况下所得税的计算;(3)增值税、城建及附加的计算;(4)个人所得税中居民和非居民的判断、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1)可能将境外机构在中国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结合在一起考核;(2)核定征收的方式: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3.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 对外支付款项涉及到的知识点:(1)向境外公司制股东支付股息的预提所得税;(2)向境外个人股东支付股息的个人所得税;(3)向境外支付利息的增值税、城建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城建税及附加的最新政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

(4)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5)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暂不征预提所得税。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知识点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知识点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高频考点18年考情回顾:2选择题,1计算题企业所得税已纳税款扣除:直接抵免+间接抵免高频考点: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一、境外已纳税款抵免政策企业所得税: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不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个人所得税:分国又分项限额抵免抵免政策适用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抵免方法三、抵免计算步骤四、直接抵免【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

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解析』(1)“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200+50+30)×25%=70(万元)A国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A国实缴税额10万元,可全额扣除。

B国扣除限额=30×25%=7.5(万元)B国实纳税额9万元,只能扣除7.5万元。

汇总应纳所得税=70-10-7.5=52.5(万元)(2)“不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200+50+30)×25%=70(万元)A和B二国合计扣除限额=(50+30)×25%=20(万元)A和B二国在境外合计实纳税额=10+9=19万元,未超过抵免限额20万,可全部抵免汇总应纳所得税=70-19=51(万元)五、间接抵免1.纳入间接抵免范围企业持股条件: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持股方式的五层外国企业。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3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13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预告●本章风云变幻●本章思维导图●本章脉络梳理及考点详讲●本章重点总结一、本章考情预告本章地位:2015年新增内容;不仅考客观题,而且存在出计算题的风险;2015年考的选择题;2016年考了一道6分的税收抵免计算题;2018年又考了一道计算题,总计分数达到了8.5分,但考试整体难度并不大。

【考试难度】学起来难,考起来还好【考试分值】5-10分【考试题型】选择题、计算题二、本章风云变幻1.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新编写;2.新增“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的有关规定;3.新增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

三、本章思维导图本章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5.《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税发[2010]75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第一章 税收基础知识 《纳税实务》 PPT课件

第一章  税收基础知识  《纳税实务》  PPT课件
三、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划分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划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
税法。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是税法的基本要素 之一。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纳税客体,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征 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或计税依据)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关系,是
2.按计税依据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3.按税收与价格关系不同,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4.按税收管理和支配权限的归属不同,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
地方共享税。
5.按税收负担是否易于转嫁,税收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任务三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二)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 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计算税收负担的尺度。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我国现行税率的基本形式有三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任务二 税法的构成要素
四、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主要有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形式。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征税对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 七、纳税期限
关于纳税时间的规定,注意三个相关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期限(3)缴库期限 八、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般是指由于违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任务三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划分 1.税收基本法 2.税收普通法。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划分 (一)税收实体法 1.按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可以划分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6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4)

税法考试基础知识培训-第A126讲_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14)

第一章之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一、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和深入发展,国际税收问题也随之增多。

为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加强国家之间的税收征管合作以及协调各国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十分必要。

(一)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征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通常按照国际公认的顺序,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其中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为属地主义或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也称属人主义或属人主义原则。

由于在国际税收领域,各国行使征税权力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因此各自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范围和内容也有所不同。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居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

各国税法对居民身份确认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是按居住期限确定,也有的是依据是否有永久性住所确定等。

地域管辖权又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这种管辖权是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

在地域管辖权下,通过确认所得的地域标志来确定该笔所得的来源地,一笔所得被地域化,从而纳入所在地域的国家税收管辖范围。

这种按地域范围确定的管辖权体现了有关国家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合理性,又符合国际经济交往的要求和国际惯例,被各国公认为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税收管辖权,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5页)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25页)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本章考情分析本章2015年加入《税法》科目,以第一章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为基础,更加深入地介绍了国际税收中的“协定”、“公约”、“计划”等内容。

其中: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转让定价管理等内容有一定难度;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征收管理,与其他章节有重复。

近年考试中:“选择题”每年涉及,“计算问答题”在2015年(与其他章结合)、2016年、2018年均有命题。

本章2019教材变化较小:1.标题变化2.国际税收协定管理中,对“受益所有人”的规定有补充(P468);3.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后续管理等补充(P477);4.同期资料中,对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补充了注意事项(P511)。

本章内容结构: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第四节国际反避税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1.含义: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以双边为例,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B子公司)2.两个范本:(1)《关于对所得税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即《OECD范本》)(2)《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国范本》(即《UN范本》)两个范本比较:相同总体结构上基本一致之处重要①《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二、我国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1.早期:20世纪60年代,与巴基斯坦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第一个全面税收协定于1983年、与日本。

2.目前:截止2018年12月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10个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税务知识培训》课件

《税务知识培训》课件
税务风险管理措施
包括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定期进 行税务风险评估和应对等,以降低税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04
税务政策法规与案例分 析
最新税务政策法规解读
总结词
了解税务政策法规的最新动态,掌握税务政策法规的变化趋势。
详细描述
对最新的税务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最新政策,以 及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通过对比新旧政策,分析政策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并给出相应的应对 措施。
税收
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程序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的财政收入。
税务管理
指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税收参与者的纳税活动进行组织 、协调、监督、制约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税务种类与税种
税务种类
指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的差异对税收进行分类 。按照征收权限,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 享税;按照收入支配权限,税收可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 得税。
惠等。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
企业所得税概述
介绍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特点 、纳税人、税率等基本知识。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讲解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介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 围、标准、凭证管理等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列举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 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和软
VS
详细描述
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税务案例,进行深入剖 析和讨论。从案例中提炼出税务风险点和 应对策略,引导参训人员思考如何在自己 的工作中防范类似的风险,提高税务处理 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同时,通过案例分析 ,加深对税务政策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提 升税务处理的实际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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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走出去、投出去)
【课外补充】间接抵免的方法
(二)多层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方法不仅适用于上述居住国母公司来自其外国子公司的股息所应承担的外国所得税的抵免,而且还可适用于母公司通过子公司来自其外国孙公司,以及外国孙公司下属的外国重孙公司、曾孙公司等多层外国附属公司的股息所应承担的外国政府所得税,以解决子公司以下各层“母子公司”的重复征税问题。

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投资经营活动日益频繁,居住国母公司不仅在国外建立子公司,而且还通过子公司在国外建立自己的孙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并通过孙公司在国外建立自己的重孙公司(子公司的“孙公司”、孙公司的“子公司”)等多层附属公司。

这些多层“母子公司”之间也都是相互独立的经济实体,此时母公司的外国税收抵免,就可以采用多层间接抵免方法。

因此,多层间接抵免方法是用来处理各国政府间及其与母、子、孙、重孙等多层附属公司在所得分配方面的税收关系。

多层间接抵免方法的计算原理与一层间接抵免方法基本相同,可以类推,但具体计算步骤要复杂些。

假定以两层“母子公司”为例,按照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股息收入发生的顺序,多层间接抵免的计算方法与原理如下:
第一,由外国孙公司支付一部分股息给子公司,子公司收到的这部分股息,应该承担孙公司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A:子公司已承担的孙公司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孙公司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得到的股息÷孙公司的税后净利润)。

子公司用其来自外国孙公司的股息加上这部分股息应分摊(承担)的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即为这部分股息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息还原出的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子公司来自孙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B:子公司来自孙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得到的股息+A。

第二,子公司用其自己(国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加上来自外国孙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子公司总应纳税所得额,再扣除缴纳本国的企业所得税(其中应抵免外国孙公司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其税后净利润中按股票份额或比例分配一部分股息给母公司,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息,应该承担子公司和孙公司缴纳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C:母公司已承担的子、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承担的孙公司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分得的股息÷子公司税后净利润)。

必须注意,上式计算出来的应属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孙公司所得税,在不超过抵免限额的条件下,允许母公司从其应缴本(居住)国政府的所得税中进行抵免,否则应按抵免限额抵免。

与此相应的是,母公司在缴纳所得税时,应并入自己(国内)所得计算的外国子、孙公司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母公司来自子、孙公司的所得=母公司得到的股息+C。

【例题】某一跨国公司在2018纳税年度内的基本情况如下:(1)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为母公司;法国米其林轮胎公司为子公司;澳大利亚皇冠酒店为孙公司。

(2)丰田汽车公司和米其林轮胎公司各拥有下一层附属公司股票的50%。

(3)税前各公司国内所得:母公司丰田汽车—300万元;子公司米其林轮胎—200万元;孙公司皇冠酒店—100万元。

(4)各国公司所得税税率:日本国—40%;法国—35%;澳大利亚—30%。

【分析】根据多层间接抵免原理和公式,各公司的纳税情况及税收抵免的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皇冠酒店在澳大利亚的交税情况:
①皇冠酒店应缴澳大利亚的公司所得税:100×30%=30(万元)
②皇冠酒店的税后净利润:100-30=70(万元)
③皇冠酒店支付法国米其林轮胎公司的股息:70×50%=35(万元)
(2)米其林轮胎在法国的交税情况:
①取得的股息应承担的澳大利亚皇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30×[35÷(100-30)]=15(万元)
②米其林轮胎公司来自澳大利亚皇冠公司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35+30×[35÷(100-30)]=50(万元)
③抵免限额:50×35%=17.5(万元)
④可抵免税额:由于米其林轮胎公司已经承担了澳大利亚皇冠酒店的公司所得税15万元,低于抵免限额,所以可以全额抵免,即可抵免税额为15万元。

⑤米其林轮胎公司实缴法国的公司所得税:(200+50)×35%-15=72.5(万元)
⑥米其林轮胎公司的税后净利润:(200+50)-(72.5+15)=162.5(万元)
⑦米其林轮胎支付给日本国丰田汽车公司的股息:162.5×50%=81.25(万元)
(3)丰田汽车公司在日本国的交税情况:
①丰田汽车公司应承担的米其林轮胎公司和皇冠酒店的企业所得税:(72.5+15)×(81.25÷162.5)=43.75(万元)
②丰田汽车公司来自法国米其林轮胎公司和澳大利亚皇冠酒店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81.25+43.75=125(万元)
③抵免限额:125×40%=50(万元)
④可抵免税额:由于丰田汽车公司已经承担法国米其林轮胎和澳大利亚皇冠酒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3.75万元,低于抵免限额,所以已经承担的税款可以全额抵免,即可抵免税额为43.75万元。

⑤丰田汽车公司实缴日本国企业所得税:(300+125)×40%-43.75=126.25(万元)
【结论】在丰田汽车公司缴纳的日本国政府所得税实际包含两部分税款:
一部分是丰田汽车公司国内所得应缴纳的税款120万元(300×40%);
另一部分是丰田汽车公司来自国外所得应补缴的差额税款6.25万元(50-43.75)。

同样,在米其林轮胎公司缴纳的法国政府所得税中,也存在类似情况。

此外,在各国对其公司汇出境外的股息课征预提所得税的情况下,还应考虑采用直接和间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税收抵免。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及原理,对于其他三层以上的多层附属公司的外国税收间接抵免计算公式,也就可以进行类似推算了。

如在上例中,若丰田汽车公司还是某一公司(通用汽车公司)的附属公司(子公司),则仍需按上述计算原理计算应支付给通用汽车公司的股息和该股息应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可抵免的税额等。

无论公司间有多少层附属关系(母子公司关系),只要恰当运用多层间接抵免方法的计算原理,就可以正确处理各公司与其所在国政府之间以及各国政府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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