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下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特征的认识

下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特征的认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特征的认识】一、总体规划和全面覆盖的特征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总体规划和全面覆盖。
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法律体系不仅仅是对特定领域的规范,更是全面规划和覆盖了社会各个方面。
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
这种总体规划和全面覆盖的特征,确保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能够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坚持党的领导和的特征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坚持党的领导和。
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的领导被确立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充分体现了我国是最高法律权威的地位。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让人民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这种坚持党的领导和的特征,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特征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还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特征。
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依法治国体现了依法治理、依法,强调的是法律和法治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而以德治国则强调了文明、诚信、廉洁、统一等道德规范和原则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这两者相结合,既能保证国家、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又能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四、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的特征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
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司法为民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保护人民利益和权益的法治理念。
公正司法则体现了法治的公平、公正、公开,真正做到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司法裁决的公正性。
这种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的特征,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和司法保障。
五、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特征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还体现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特征。
知识点归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律法规

知识点归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律法规一、引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法治建设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任务。
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之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
本文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总结。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1. 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的理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要内容。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导,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2. 主要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a. 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党的领导作为首要原则。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大特点,通过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工作正确贯彻执行。
b. 人民当家作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原则。
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职权。
c. 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
加强立法、公正司法、法律实施、法治宣传教育等多个环节的建设,实现全社会的法治化。
三、法律法规1. 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法律基础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主要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
3. 刑法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进行规范的法律。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以及对犯罪者的处罚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4. 民法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础法律。
民法主要规定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合同权利、婚姻家庭等方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0.27•【分类】政府白皮书正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目录前言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结束语前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发展进步的制度保障。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伟大跨越,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它的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
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着组建和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艰巨任务。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与特征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与特征作者:戴玉忠来源:《人民论坛》2011年第06期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如期实现,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和保障。
形成的标志是什么建立了完备的居于核心统帅地位的宪法制度。
完备的宪法制度的建立是法律体系形成的根本标志。
宪法制度是国家的制度基础。
宪法确立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国家法律的立法根据,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内容,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居于法律体系的核心统帅地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
1982年宪法和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个宪法修正案,形成了完备的居于统帅地位的宪法制度。
期间,制定颁布了30多部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的基本法律,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宪法制度。
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法律部门是基本要素。
到2010年底,已经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民事、刑事和国家机构的法律制度等部门法已经齐备,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出台,这是判断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根据。
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690余件,地方性法规8600余件,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符合国情。
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判断标准,关键看是否从本国实际出发并符合国情。
一是法律的客观性。
就是法律的制定和内容符合国情,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二是法律的进步性。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多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法制的进步出台的,并注意借鉴了国际社会那些符合我国国情的进步做法,虽然有些法律的进步性还有待改善,但总体上是朝着进步方向发展的。
三是法律的科学性。
法律的内容、结构和文本形式要科学,表述要法言法语;此法与彼法、前法与后法,要协调、科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_特点及完善_杜娟娟

2013 ・ 5 (上)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 帜, 坚定不移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 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特别是制定与群众相关 的法律法规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 因此, 让公民参与立法是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需求。 另外, 通过公众参与立法也有 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和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对现实的社会关系 进行调整, 通过公民参与立法, 立法机关可以收集到更多的立法 信息, 了解公民的利益是什么, 公民的立场是什么, 从而做出符合 人民利益、 反映人民意志的规定。 通过公众参与立法使得整个立 法活动处于公众监督下, 能有效地避免部门利益立法化。而且, 公民参与立法能使相关的利益在立法中协调, 通过的法律才能得 到公民的理解, 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和遵守。 近年来, 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采取委托起草法规草案、 法规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召开座谈会、 论证会、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为 公民参与立法开辟了多种途径。这些开门立法的做法在一定程 度上提高了我国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但是, 实际效果并 不是十分理想。 由于缺乏相关具体的制度规定, 公众参与立法的 大门到底是开还是不开完全取决于决策者, 而 “听” 了意见后, 取 与不取, 也是由决策者断之。 所以说, 从总以上看, 我国人民参与 立法的的渠道还不够宽, 参与的程度还不够广泛, 参与的机制还 不够完善, 参与的权利还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与法治国家建设 的目标还不适应。为此, 需进一步拓展人民参与立法的途径, 加 快公民参与立法的进程。 一是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法律制度规定。将公众参 与立法作为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的必经程序, 不断扩大公民参与 立法的范围和途径, 切实保障公民参与立法的权利。 二是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机制。特别是立法信息的 公机制, 立法过程中, 立法的透明度对于拓展人民有效参与立法 的途径非常重要。立法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对于提高公民参与效 果和立法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有效沟通十分重要。 因此, 需定期向 社会公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以及在立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 料。 三是要建立参与立法的诉求收集、 评估、 处理, 反馈机制。 良 好的沟通是建立在互动的基础上, 因此, 对于征集到得公众意见 和建议应有科学、 客观的评估和处理标准, 对采纳的公众意见和 建议作出必要的反馈, 对不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 (三) 加强对已经制定的法律的修改、 清理和编撰, 使之与时 俱进, 更加切合实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其内部并不是完美无 缺, 僵化不变的。有些法律的规定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是合理的、 有效的, 但随着社会发展它可能会出现问题, 可能不那么有效、 不 那么合理, 我们就要对这个法律进行修改。 由于立法时间的先后 不同, 部门利益的影响以及立法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的立法冲突 和越权立法仍存在。 因此, 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 必须加大对现有法律的修改、 清理和编撰, 使之更加和谐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包括:
1.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稳定。
2.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建设的,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3.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4.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注重法治建设,还注重德治建设,将法律和道德有机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法治与政治体制相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相结合,法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6.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也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国、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治与政治体制相结合、法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综合性法治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
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标志: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重大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确保了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1、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2、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3、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4、体现继承中国法制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律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5、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1、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2、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3、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地方性法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为主干,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立法的依据。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都是宪法相关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项 需要 综合 利 用 立 法 、 政 、 场 、 法乃 至道 德 手段 等 多种工 行 市 司
具 才能 奏效 的宏 大 系统 工程 。就 当前 而 言 , 收入 分 配 改革 的 当务
之急在于: 一要 改 革 就 业体 制 , 高就 业质 量 ; 提 二要 改进 最低 工资
主 义 法律 体 系的几 个 问题》 的讲 话 。该 文提 出 , 国特 色社 会 主 中 义法律 体 系 , 中 国特 色社会 主 义伟 大事 业 的重 要 组 成部 分 , 是 是
邓 聿 文 2 1 年 1 月1 日在 《 习 时报 》 上 栽 文 《 治视 00 1 5 学 法 角 下 的 车 船 税 法 草 案 审 议 》 认 为 , 未 经 立 法 , 不 得 征 税 ” “ ,
为 当前各 种 社 会 问题 的深 刻根 源 , 历 史发展 阶段 必 然论 、 入 而 收
不 同类 型 标 准 的 设 定 , 以及 设 计 科 学的 、 整 的 、 操 作 性 的指 完 可
标 ; 是 要 建 立 立 法后 评 估 报 告 到 立 法 议 案 的 转 换 机 制 , 须 五 必
律的基础, 法律是 实践 经验 的 总 结 , 随 着社 会 实践 的 发展 而 不 并
断发展 。
收 人分配 改革的 当务之 急
郑功 成在《 中共 中央党校 学4. O O  ̄ 2 l年第5 } 期上载文《 收入分
配改 革 与财 富合 理 分 配》 为 , 认 收入 低 、 距 大 、 配欠 规 范 已成 差 分
打破 垄断 , 变革 垄 断行 业 的 收入 分 配 制度 , 小行 业之 间 的收 入 缩
差距 ; 四要 进 一 步调 整 财 政 支 出 结构 , 续 加 大 对 民 生福 利 的投 继 入; 五要 加 快 社 会保 障体 系建设 步伐 , 分 发 挥 其 调 节 收入 分配 充 综合 功 能 ; 六要 加 快 改进 税 收政 策 ; 要规 范收 入 分 配秩 序 , 七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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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喜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郑重宣布:“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
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不同,各国的法律体系各具特点。
马克思曾深刻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不是立法者们凭空创造出来的,也不是从其他国家照抄照搬过来的,而是扎根于中国自己的土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生长起来的,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和时代精神。
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哪些特征呢?对此,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总结和概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自觉建构的成文法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有规划有计划地从无到有建构起来的、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准确把握党的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自觉、理性的活动成果,不是盲目的自然而然形成的。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即宣布废除旧中国的《六法全书》。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这一宣告。
上述宣告,一方面为新中国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也提出了构建新中国法律体系的任务。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即着手建设新中国的法律体系。
1954年宪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法律体系建设的全面展开。
但后来由于民主法制建设遭受挫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完全陷入无法无天状态,立法工作完全停止,法律体系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我国集中精力致力于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工作,是始于1978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强调恢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的提出,体现我们党执政规律的深刻认真和执政理念的升华。
同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既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也是对实行依法治国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
我国的法律体系正是这样有目的、有目标地逐步建构起来的。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
古今中外所有的立法活动,无不是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的。
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所形成的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指导思想,当然也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指导思想。
我国的法律集中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国家学说和法律思想。
比如,在国家权力归属上,我们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反对君权神授;在国家政权形式上,我们实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运作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的议会制或总统制;在经济方面,我们坚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实行有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在公民权利义务方面,我们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而不是个人自由主义,等等。
我国法律正是这些思想和主张的制度化、法律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承载着当代中国核心价值追求的法律体系法律是有灵魂的,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期望,是一个时代的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的载体。
我国的法律承载着当代中国人民的梦想和价值追求,是当代中国核心价值追求的载体。
那么,什么是当代中国的核心价值追求?纵观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孜孜以求的,首先是为了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公平正义、民主法治、保障人权、繁荣富强、安定和谐的社会。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深刻认识到,要实现这些追求,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始终做到以发展为第一要务,走科学发展之路。
在这些价值追求中,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追求。
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我国人民的长期理想和不懈追求,维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
为了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要求实行民主法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载入我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而保障人权则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
人权是人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充分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保障人的权利的社会。
保障人权已经郑重载入宪法,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实现公平正义,离不开发展。
社会主义必然要求是一个繁荣富强、安定和谐的社会。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也不可能安定和谐。
我国宪法明确要求“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必然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一个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一个繁荣富强和安定和谐的社会,所以这些价值都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
我国的立法始终注意把这些核心价值融化进法律条文之中,使之成为法律的灵魂。
法律也只有充分地体现这些核心价值追求,才能为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服务,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统一而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我国又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地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很不平衡,历史上又缺乏法制传统,加上正处于改革开放过程中,因此,我国的立法既要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以利于维护国家的团结统一,又要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
按照这样的要求,我国宪法确立的立法体制是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所谓统一,就是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所谓分层次,就是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的前提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此外,有关国家机关还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法规。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律规范的构成看,是一个统一的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
所谓统一,就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必须统一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帅。
所谓多层次,就是除宪法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
其中,法律是骨干,法规是重要组成部分。
依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有的同志以约束力为标准,认为规章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但如果以此为标准,还有各种决定决议等规范性文件也都是有约束力的,也可以作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样将导致法律规范的泛化,不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
对一种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判断的主要标准应当是看它是否创制了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新规则。
能够创制新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规章没有创制公民权利义务的权力或者只有很小的创制权,它主要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如果以创制权作标准,规章也可以不列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至于现实中有许多规章创制了公民权利义务,那是一种越权行为,随着今后依法办事水平的提高,这种越权行为必将受到制止和纠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可以作出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统一适用具有重要作用,但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没有创制权,所以,可以不列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还有,我国在对外交往中,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或签署了大量的条约和协定,对此,我国从来都是信守诺言、严格履行的。
但由于各国历史传统和政治、法律制度不同,对条约和协定的履行方式也不尽相同,有的是直接作为本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加以履行,称为直接履行;有的是通过转化为国内法律加以履行,称为间接履行;有的则是根据情况分别采用直接履行或间接履行。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条约和协定的履行方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我国对涉及国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主要采用通过转化为国内法律加以履行,即间接履行;对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而是以国家作为主体来履行的,则主要采用直接履行的方式。
而从我国宪法规定看,是把制定法律、法规权与签署、批准条约、协定权分开规定的,因此,在讲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时,通常不把条约、协定列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容开放发展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继承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部分,又借鉴了其他国家法律的有益内容,同时又是与时俱进的,体现了极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比如,我国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形式,已经成为我国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在国际上也受到了广泛好评。
调解制度就是对我国历史上崇尚“无讼”思想和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光大。
对外国的借鉴也很多,比如现代公司制度、法人制度、证券制度、信托制度、破产制度等,主要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