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3•【字号】赣地税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3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指示精神,省局认真研究,制定以下措施,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及时有力的税收支持和优质的纳税服务。
现通知如下:1.在全省范围内营业税起征点不再划分区域,月营业额统一调高至5000元。
2.对农民工符合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3.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实行即报即批政策,可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对企业安置残疾农民工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农民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农民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实行减半征收,并下放到县级地税局审批,由一个年度审批一次改为半年审批一次。
6.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实行减半征收,并下放到县级地税局审批,由一个年度审批一次改为半年审批一次。
7.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返乡农民工,从开业起两年内,免收地税发票工本费。
8.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9.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优惠政策减免的,一律下放到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10.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延期申报,延长的期限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赣府厅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8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积极践行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宗旨,进一步加大我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一)全面落实小微企业信贷“两个不低于”。
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确保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稳步增长,持续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总量、服务覆盖面和满意度,全面完成“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占比不低于30%。
(责任单位:江西银监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着力提高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加强小微企业的辅导培育,强化政策推动,鼓励更多企业在资本市场特别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健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股权、债权融资,将区域性股权市场建成小微企业等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做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发债工作,扩大债务工具运用;大力发展私募基金市场,支持全省私募基金园区和共青城私募基金小镇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
力争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年增长幅度达两位数以上。
(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省发改委)二、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三)健全小微企业专营金融服务机构。
国有大型银行要加快推进普惠金融事业部制建设,实施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差异化信贷政策、专业化授信审批、专属产品管理;全国性银行机构要立足实际不断完善小微金融管理制度,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增加有效供给,提升专业化水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扎根基层,发展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科技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赣府厅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6日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1.做强做大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政府注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将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融资担保公司)做强做大为省融资担保集团,推进担保、再担保业务协同发展,力争2020年底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2.加快发展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通过重组、增资、整合等方式,加快培育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保每个设区市培育一家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龙头机构。
积极发展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有效整合现有担保资源,鼓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市、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增强担保能力。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3.协同推进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5•【字号】余府办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余府办发〔2007〕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额度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了《失地农民优惠证》的失地农民;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事业单位正常分流人员);进城创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以上人员有创业愿望和有较好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可成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上述人员从事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各级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并向经办银行推荐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由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情况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支持“全民创业、富民兴赣”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支持“全民创业、富民兴赣”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赣农信联社发[2005]4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发布日期】2005.08.01【实施日期】200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支持“全民创业、富民兴赣”的指导意见(2005年8月1日赣农信联社发[2005]46号)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战略决策,深度激活市场经济主体创业积极性,掀起新一轮发展高潮,不仅对改善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
农村信用社作为全省网点最多、客户面最广的社区性、零售型金融机构,必须将支持“全民创业、富民兴赣”战略作为想问题、定战略、谋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抓住江西新一轮经济发展给金融业带来的巨大发展机遇,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信贷投入力度,为支持“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提供更优的金融环境和更好的金融服务。
一、做大做优小额农贷,支持广大农民创业致富。
确保小额农贷投放每年增长20%以上,当年累放支农贷款不少于100亿元,使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授信评级,做大做优小额农贷。
1、拓展贷款对象:将小额农贷服务对象,由家庭传统耕作和养殖户拓展到从事专业种养、规模经营的产业经营户。
2、拓宽贷款用途:从传统的种养业拓宽到加工、运输、经商及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生产和流通领域。
3、提高授信额度:对农户资信和信用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农村信用社资金供应状况,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由原来最高1万元,逐步提高到3—5万元,对“文明信用农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高到10万元。
4、合理确定期限:小额农贷期限根据农产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允许跨年度使用,林果业贷款最长期限可达3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实施意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09〕4号)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设区市办事处、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景德镇市联社、洪都农村商业银行(筹),各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具体部署,以促进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为契机,推动新一轮全民创业活动的开展,保持全省返乡农民工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工作目标以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为重点,在全省着力打造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十百千万"工程。
即:建立10个返乡农民工创业园,打造100个返乡农民工产业化特色乡镇,重点扶持1000个返乡农民工创办经济实体,为10000名返乡农民工实现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支持。
今年,全省各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要力争为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亿元。
三、扶持的对象和项目(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对有创业愿望、有技术、有能力、有项目、有一定自筹资金和合法稳定经营场所的自主或合伙创业返乡农民工均为扶持对象;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必须取得法人资格。
(二)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返乡农民工可使用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闲置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及承包的荒山、荒滩、村镇边角闲置土地作为创业项目的经营场所。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外,对农民工返乡自主创业和创办企业,均属于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特色农业、传统手工艺品制作、编织业专业化生产经营的,必须形成一定规模(规模的界定由各地担保中心掌握),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种养殖业除外)。
关于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对策建议

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拓宽农村小额贷款用途,既要支持传统农业,也要支持现代农业;既要支持单一农业,也要支持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的各产业;既要满足农业生产费用融资需求,也要满足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融资需求;既要满足农民简单日常消费需求,也要满足农民购置高档耐用消费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各种合理消费需求;既要满足农民在本土的生产贷款需求,也要满足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贷款需求。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肩负着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三大功能。杠杆功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贷款难的困境,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又促进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改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通过办理该业务推动县域以下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也能得到长足发展。政策性支农功能。在我国,小额信贷扶持的主要是社会的弱势产业,服务对象普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额小面广量大,管理高,很大程度上承担起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支农服务功能,带有一定的扶贫性质,这也是国有商业纷纷从农村撤走机构的基本原因。社会保障功能。目前在我国的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工人再就业贷款等社会保障性质的贷款,大多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小额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在操作上采用“政府+银行+扶贫组织”的运作模式,小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扶贫组织的责任。
(二)明确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发展政策型或商业型或政策所在地信用社改革模式、金融机构的性质,因地制宜的开展“政策型”小额信贷、“政策、商业结合型”和“商业型”小额信贷,实现政府扶贫和小额信贷经营的分工与协调。依据不同功能定位来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九)完善小额贷款激励约束机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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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28施行日期2003.04.28文号赣府厅发[2003]5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28日赣府厅发[200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去年以来,我省农村信用社在全省农村全面实施推广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
至2002年12月底止,全省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76亿元,有327万农户得到了小额信用贷款的支持。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已经成为农民增收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经济杠杆。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全省到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收回率不高,去年11月底收回率只有61%。
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改变这一状况,势必减弱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也不利于今年全省农业生产和今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当前,农村春耕备耕工作正在进行,为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支持农村信用社搞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做好本息收回工作,增强信贷支农实力,经省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和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农力度的方针政策,新开办的一项业务。
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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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设区市办事处、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景德镇市联社、洪都农村商业银行(筹),各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具体部署,以促进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为契机,推动新一轮全民创业活动的开展,保持全省返乡农民工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工作目标
以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为重点,在全省着力打造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十百千万"工程。
即:建立10个返乡农民工创业园,打造100个返乡农民工产业化特色乡镇,重点扶持1000个返乡农民工创办经济实体,为10000名返乡农民工实现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支持。
今年,全省各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要力争为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亿元。
三、扶持的对象和项目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对有创业愿望、有技术、有能力、有项目、有一定自筹资金和合法稳定经营场所的自主或合伙创业返乡农民工均为扶持对象;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必须取得法人资格。
(二)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返乡农民工可使用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闲置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及承包的荒山、荒滩、村镇边角闲置土地作为创业项目的经营场所。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外,对农民工返乡自主创业和创办企业,均属于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特色农业、传统手工艺品制作、编织业专业化生产经营的,必须形成一定规模(规模的界定由各地担保中心掌握),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种养殖业除外)。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创办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额度相同。
1、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
货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个人信用等级、还贷能力具体确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2、返乡农民工合伙经营创业项目。
根据合伙人数、经营项目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
贷款额度根据企业的规模、信用等级、提供的抵押担保物等情况具体确定。
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吸纳返乡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5%)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扶持。
(二)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得展期。
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向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三)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
对信用状况较好、贷款效益好的农民工,贷款利率可给予相应优惠。
(四)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五、办贷程序
(一)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事务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返乡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经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有关资料后,符合扶持条件的向县(市、区)担保中心推荐。
(二)担保中心接到推荐后,根据返乡农民工提供担保情况确定扶持模式。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的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1)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乡村以上干部、公职人员、教师员工、医务人员或电信、电力、金融等有稳定收入的企业正式员工提供反担保。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经济实力的3户以上农户,以联保方式提供反担保。
(3)提供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相同的反担保措施。
2、返乡农民工以其他方式提供担保的,由担保中心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农村信用社自主发放。
(1)在对返乡农民工进行评级授信的基础上,可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予以支持。
(2)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农户宅基地,水域滩涂、仓单、果园、土地承包权,地上收益权、林权、渔权、矿业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抵(质)押物。
(3)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证担保。
(4)提供不违反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可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存单等权利质押。
(三)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办理。
(四)担保中心向农村信用社推荐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按流程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五)贷款发放后,经办农村信用社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及有关资料提交担保中心,作为担保中心提供贷款贴息凭证。
六、财政贴息
(一)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贷款金额享受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贷款金额的50%享受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余利息由企业自行负担。
(二)由担保中心推荐,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贷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按上述标准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三)每季末20日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结息日,经办农村信用社打印利息明细表,加盖公章后于次日提交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报财政部门贴息,并根据利息明细表,将利息划入从利息专用账户。
七、有关要求
(一)签订合作协议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应立即与担保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应担负的职责,尽快开办此项业务。
协议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1、办贷基本程序;
2、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的担保责任及贷款损失的赔偿比例;
3、担保比例(控制在担保基金余额的8倍以内);
4、贴息资格审查;
5、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的规定;
6、风险控制措施;
7、贷款逾期催收;
8、贷款损失补偿;
9、财政贴息规定;
10、其它约定。
(二)提升服务水平
各级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要切实加强合作,通力配合,提高办事效率,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加快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办进程。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要把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指定网点专门办理,建立办贷"绿色通道",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明确办贷时限,原则上在接到担保中心推荐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贷款审批,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加强贷后管理
1、贷款发放后,各级担保中心与农村信用要定期共同对贷款农民工进行贷后检查,及时掌握信贷合同执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状况,确保贷款按期回收。
2、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好管理责任,对农民工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报担保中心,并共同研究对策。
3、贷款到期后,担保中心与经办信用社共同向借款人催收;经催收仍不能归还贷款的,按协议规定从担保基金中扣划,并依法进行诉讼,强制收回贷款。
同时,担保中心应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被扣划的担保基金,贷款收回后,按协议冲回担保基金。
(四)奖励政策
对返乡农民工发放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奖励按现行办法执行。
(五)数据统计
为及时、全面地掌握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开展情况,各级担保中心、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数据统计和情况汇报工作。
各县(市、区)担保中心、农村信用社每月5日前填写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统计表,经双方核对一致后分别上报市级管理机构;各市级管理机构每月8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汇总统计表,分别上报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省联社信贷管理部。
对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农村自主创业按本实施意见办理。
其他金融机构开办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略)
二○○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