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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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检测实验室日常运营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转运管理。

2、责任部门中心化验室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并送至公司的危险废物暂存间;质保室负责危险废物暂存间的管理,包括危险废物的接收及转运出库。

3、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3.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1995)3.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3.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3.5《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4、名词术语4.1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4.2危险特性: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

5、环境检测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清单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公司环境检测实验室在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归属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7-49”,包括: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

具体内容见表1。

表1环境检测实验室危险废物清单6、危险废物管理办法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需收集后送至公司的危险暂存间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转运处置。

6.2在**公司内部按以下流程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保存和转运。

(1)化验员在检测过程中按照表1中对应的类别对各类废液进行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容器中;(2)化验室的暂存容器达到容积的80%时,将容器内的危险废物转移至公司危险暂存间,并做好交接记录。

(3)质保室主任负责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的管理和维护。

(4)质保室主任负责联系有资质(可处置类型为HW49)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经总经理审批后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并负责定期(暂定为至少一年一次,危险废物暂存期不得超过一年)同处置单位联系将危险暂存间内的危废进行转移,并负责申报转移过程中的转移联单等,并做好存档登记。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废物是指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感染性和放射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废物。

第三条危险废物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减量化处理。

2:优先选择环境友好型的替代品或工艺。

3:强制分类、标识和包装,确保安全运输和储存。

4: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企业对危险废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分类和识别第四条危险废物按照其危险特性和物理形态进行分类,包括毒性废物、腐蚀性废物、爆炸性废物、感染性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等。

第五条各类危险废物应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方法进行鉴定和识别,确保正确分类和正确处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特性,在容器和包装上进行明确的标识和标记,以提醒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第七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操作人员和环境安全。

第八条收集和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应经过资质认定,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泄漏和破损。

第四章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采取科学、环保的方法,确保废物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进一步的危害。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应建立必要的监控和排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废物泄漏等突发事件。

第五章危险废物的监管和执法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监管和执法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加强对危险废物生产、运输和处置环节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件附件一、危险废物分类标准附件二、危险废物收集和运输标准附件三、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标准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环境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监管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变更、延续、注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二)有与经营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有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证明文件;(三)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技术参数;(四)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许可证持有者需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危险废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一条许可证持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许可证:(一)依法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一)一、总则为加强江苏省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废物分类与标识1. 危险废物应按照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并在储存、运输、处置等过程中进行相应的标识。

2. 危险废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方法,应按照《危险废物分类与标识技术规范》执行。

三、生产单位的责任1. 生产单位应严格控制危险废物的产生,降低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2. 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废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措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3. 生产单位应监测和记录废物的产生量和组成,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四、储存和运输1. 危险废物的储存应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防止泄漏、风化和污染环境。

2.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标识,并使用专门的运输工具,确保废物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3. 进行危险废物的储存和运输的单位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五、处置和回收利用1. 危险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环保的处置工艺和设施。

2. 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应推动其回收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3. 危险废物处置和回收利用的单位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设备,并定期接受监测和检查。

六、监督和执法1.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和处罚。

2. 对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和污染事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处罚和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2. 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4年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送、转移、处置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公司的危险废物名录由公司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进行公布。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负责审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并组织处理;负责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组织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等情况;负责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负责危险废物出门证的管理。

(二)财务部负责核算处置危险废物发生的费用。

(三)保卫部负责监管危险废物按规定程序出厂。

(四)物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油进行处置。

(五)能源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含锌除尘灰进行处置。

(六)销售部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机油进行处置。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一)对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收集、贮存点、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三)按月向公司主管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台帐。

(四)负责危险废物出厂现场监装。

第六条危险废物利用单位职责(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三)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第七条危险废物处置流程(一)危险废物产生(回收)单位将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处置单位、处置方案等报安全环保部。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废物是指因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感染性或其他危害属性的废物。

第三条危险废物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管理、依法执法的原则。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危险废物按照其危险特性和来源分类,分为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农药残留、化学品废物等。

第五条危险废物应当标识,标识应当包含废物名称、危险特性和安全处理要求等信息。

第六条危险废物的标识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并在可见位置进行标示,禁止使用模糊不清或损坏的标识。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第七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运输和储存应当遵守相应的包装、标志、分类、隔离和防漏要求。

第四章危险废物的处置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规范,采取安全环保的处理技术和方法。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生产、储存、运输、处置等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并建立相关的举报和投诉机制。

附件:1、危险废物分类标准2、危险废物标识示例3、危险废物处理技术指南4、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资质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

2、危险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感染性或其他危害属性的废物。

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办法5篇

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办法5篇

2023年危险废物管理办法5篇书目第1篇危急废物管理方法第2篇某公司危急废物管理方法第3篇公司危急废物管理方法第4篇危急废物管理方法范本第5篇某某高校试验室危急废物处置管理方法某某高校试验室危急废物处置管理方法某高校试验室危急废物处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试验室危急废物污染危害环境,保障广阔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实现试验室危急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急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sd高校试验室平安和环保管理方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中所称的试验室危急废物,是指试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平安隐患的物质,包括试验室废弃化学品、各类反应残留物、有机、无机、含金属废液、试验动物尸体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急废物名录》或依据国家规定的危急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急废物特性的废物。

产废单位是指有试验室危急废物产生的学部(学院、所、中心)。

第三条相关试验室应以危废源头减量化为原则进行危急废物回收管理工作,尽量削减危废排放,节约学校资金,减轻危急废物处置压力。

详细要求:(一)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急废物处理;(二)应尽可能对大量运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三)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多余的、旧的但尚可运用的试剂应主动进行调剂。

其次章管理机构和处置流程第四条学校试验室平安和环境爱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各单位试验室危急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日常详细工作由设在资产与试验室管理部的试验室平安办公室负责,工作内容包括相关环保手续的申请和报备、对产废单位收集暂存工作的监督和危急废物处置经费的管理。

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1: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南京市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的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危险废物是指因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有害的废弃物。

第四条危险废物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分类管理,优先推广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的方法。

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危险废物按照其危险性程度和产生源头的不同,分为四类:(一) 危险废物I类:剧毒废物,包括对人体或环境具有高度毒性的废弃物。

(二) 危险废物II类:有害废物,包括对环境和人体有害的废弃物。

(三) 危险废物III类:易燃废物,包括能够燃烧的废弃物。

(四) 危险废物IV类:其他危险废物,包括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废弃物。

第六条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危险性、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标识,并在包装上标明相应的标识。

(一) 危险性标识:根据废物的危险性进行标识,包括毒性标识、腐蚀性标识、爆炸性标识等。

(二) 性质标识:根据废物的物理性质进行标识,包括易燃标识、腐蚀标识、感染标识等。

(三) 来源标识:标识废物的产生源头,包括医疗废物标识、工业废物标识、建筑废物标识等。

第七条危险废物的分类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进行记录。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产生与储存第八条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的集中存放区域和集中存放设施,定期进行危险废物的清理和处理。

第九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并进行标识、装箱、密封和封存。

第十条危险废物的集中存放区域和集中存放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储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超过期限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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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处置、运输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根据我矿生产经营状况,存在的危险废物主要有:
废矿物油:包括废机油、废齿轮油、废液压油、废黄油和废柴油等。

含油固废:包括含油废旧棉纱、含油废旧滤芯、含油废旧钢丝绳。

废旧电池:包括镍电池、高频电池、镍铬电池、酸铅电池。

废油漆、废稀料。

废荧光灯管、废色带(墨盒、硒鼓)、石棉、废旧电路板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的划分
第四条物资供应科职责:负责制订危险废物管理办
法,做好有毒有害物资的管理,防止在储存、发放和运输时逸散泄露污染环境;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并由专人妥善保管。

制订本单位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危险废物应急演练。

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转运、处置危险废物。

第五条基建后勤科职责:负责全矿危险废物的综合管理,制定年度危废管理计划及总结。

监督检查物资供应科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分类贮存的执行。

负责办理转移联单手续,安全、合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六条人事劳资科职责:组织从事危险废物工作人员的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培训。

第七条保卫科职责:负责做好出入矿危险废物车辆的检查、登记与管理工作,使其符合环保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收集清运工作。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第九条各单位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办法识别产生的危险废物。

如果不能准确识别某危险废物,可咨询物资供应科、基建后勤科。

第十条对需要交旧领新的危险废物,如:电池、乳化液、机油、灯管、棉纱等。

全矿各单位需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同时办理废旧收料单方可领用新料。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危险废物产生一周内交回至物资供应科统一贮存、保管。

并由物资供应科开具废旧收料单入库。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用合适的收集工具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液态危废宜用盖顶不可掀开的带有液体灌注孔的容器(桶或罐)装盛。

如废矿物油可用油桶装盛。

固态危险废物可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进行装盛。

第十三条同一包装容器、包装袋不能同时装盛两种以上不同性质或类别的危险废物。

第十四条包装容器和包装袋应选用与装盛物相容(不起反应)的材料制成,包装容器必须坚固不易破碎,防渗性能良好。

第十五条所有包装容器、包装袋必须贴上危险废物标签。

标签应稳妥地粘贴在容器的适当位置, 确保不被容器任何部分或容器的配件阻挡及遮盖。

第十六条各单位在收集时禁止存在遗漏,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储存、转移、处置。

各业务科室要监督分管单位、队组对危废的收集与交回。

第十七条各单位收集的危险废物要选择合适的存放场所和存放容器,分类标识存放。

存放场所要采取防雨、防渗、防火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同时要建立本单位危废台账。

(见表1)
第十七条物资供应科要将各单位交回的危险废物与
一般固体废旧物资分开存放,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第十八条物资供应科要选择合适的存放场所和存放容器。

存放场所要采取防雨、防渗、防火措施,存放容器要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能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包装物、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设施、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二十条物资供应科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并做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查工作,保证安全消防设施在位有效,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库保管员应每天对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查,不得有泄漏和流失,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危险废物要码放整齐,保持库房清洁。

第二十三条物资供应科要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台帐(见表2),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交回时间、名称、数量、回收单位和处置时间。

并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

第四章危险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的管理实行月报制度,物资供应科于每月26号前以危险废物出入库情况月报表(见表3)的形式报基建后勤科处置。

第五章危险废物的运输
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运输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第二十七条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调配。

第二十八条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做好防洒落等防范措施。

行驶过程中如发生包装物破损及危废泄漏等,应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防止危险废物带来的安全隐患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保卫科负责对出矿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按规定进行检查,未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不得放行出矿。

第三十条物资供应科应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危险废物应急演练。

第七章考核
第三十一条物资供应科负责牵头矿危险废物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中将危险废物统一交回至物资供应科管理的规定。

凡发现擅自利用、转移
处置危险废物的扣1分;因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或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保护措施导致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扣2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物资供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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