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工作职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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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方案中渔政水产站工作职能

三定方案中渔政水产站工作职能

三定方案中渔政水产站工作职能渔政水产站是指负责管理和监管渔业资源的机构,其工作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渔业资源管理渔政水产站的主要职责是对渔业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

他们要负责制定和执行渔业资源保护政策,监督和管理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

他们要进行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了解渔业资源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制定合理的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渔业生产指导渔政水产站要负责指导和协助渔民进行渔业生产。

他们要向渔民提供渔业生产技术咨询和指导,指导渔民进行养殖、捕捞等渔业活动。

他们要组织渔民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渔业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

同时,他们还要指导渔民合理选择渔业种类和养殖品种,提供有关渔业市场的信息,推动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三、渔政执法监管渔政水产站要负责渔业执法和监管工作。

他们要维护渔业资源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捕捞、非法养殖等渔业违法行为。

他们要开展渔业巡查和监测,加强对渔业活动的监管,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他们要处理渔业纠纷,调解渔业争议,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他们还要开展渔业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渔业生产的安全可靠。

四、渔业科研与技术推广渔政水产站还要负责渔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他们要进行渔业科学研究,推动渔业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他们要开展渔业技术示范和推广,向渔民推广先进的渔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渔民的生产效益。

他们还要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的合作交流,推动渔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渔政水产站是渔业管理的重要机构,其工作职能涵盖渔业资源管理、渔业生产指导、渔政执法监管和渔业科研与技术推广等方面。

通过开展这些工作,他们能够保护和管理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渔民的生产效益,推动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渔政执法工作职责范围

渔政执法工作职责范围

渔政执法工作职责范围
1、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负责对水面渔业活动的执法检查,对一般案件进行处理。

2、统一管理和调度渔政船。

3、对渔船、渔港、渔民实行水上安全监督检查,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助渔政科调处渔业生产纠纷。

4、协助巢湖水上公安分局维护水上渔业治安秩序,调处水上交通事故,进行水上救助。

5、开展水生珍贵濒危动物的保护,配合渔政科调査水域污染事故。

6、承办渔管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中国渔政职责

中国渔政职责

(一)研究提出渔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技术进步措施和重大政策建议;起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渔业行业管理,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

(三)研究拟定渔业科研、技术推广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

(四)研究拟定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及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管理。

(五)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负责渔船、船员、渔业许可和渔业电信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的涉外渔业事件。

(六)研究提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并指导实施。

(七)研究提出水产品加工业发展、水产市场体系建设和促进渔业国际贸易的政策建议。

(八)负责渔业标准化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水生动植物防疫工作;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

(十)参与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国际渔业公约和多边、双边渔业协定,组织开展国际渔业交流与合作;负责远洋渔业规划、项目审核和协调管理。

(十一)负责提出渔业行业投资计划建议,组织项目初选,根据授权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二)指导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渔业防灾减灾工作,研究提出渔业救灾资金分配建议。

(十三)负责渔业统计和信息发布。

(十四)负责有关单位的业务归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机构编辑内设机构渔业局综合处渔业局政策法规处渔业局计划处渔业局科技处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渔业局资源环保处渔业局养殖处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渔业局远洋渔业处渔业局国际合作处省级部门北京市水产管理办公室天津市水产局河北省水产局山西省水利厅渔业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渔业局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吉林省水利厅渔业局黑龙江省渔政局上海市水产办公室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江西省渔业局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河南省农业厅水产局湖北省水产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渔业发展处四川省水产局贵州省渔业局云南省农业厅渔业处西藏自治区农牧厅畜牧草原水产处陕西省渔业局甘肃省农牧业厅渔业处青海省渔业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渔业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局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江西省鄱阳湖渔政局河北省渔政处其他单位中国渔业报中国水产杂志社广东海洋大学中国海藻工业协会上海海洋大学《中国渔业经济》编辑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农渔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农渔发〔202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渔、渤海综合治理和涉外渔业综合管理等决策部署,强化渔政执法攻坚,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文件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反馈。

农业农村部2020年12月29日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渔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实施渔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廉洁高效,增强公信力。

第四条渔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条渔政执法活动应当由二名以上渔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渔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执法的内容和依据。

渔政的职责

渔政的职责

渔政的职责渔政是国家管理渔业资源的机构,其职责是保护和管理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渔政的工作涉及渔业生产、渔业管理、渔业科学研究、渔业政策制定等多个方面,是国家渔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一、渔业资源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是渔政的首要职责。

渔业资源是指海洋、内陆水域中的各类水生生物资源,包括鱼类、贝类、虾蟹等。

在渔业资源保护方面,渔政的主要任务包括:1. 制定渔业资源保护政策。

渔政应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需求,制定相应的渔业资源保护政策,包括调整渔业资源开发强度、限制捕捞量等措施,以保护渔业资源。

2. 加强渔业资源调查和监测。

渔政应加强对渔业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及时了解渔业资源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制定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3. 实施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渔政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包括设立渔业保护区、禁止或限制捕捞、实施人工繁殖等。

二、渔业管理渔业管理是渔政的核心职责之一。

渔业管理主要包括对渔业生产、渔业市场、渔业投资等方面的管理。

具体任务包括:1. 制定渔业管理政策。

渔政应根据国家渔业发展战略,制定相应的渔业管理政策,包括鼓励渔业投资、规范渔业市场秩序、加强渔业生产管理等。

2. 加强渔业生产管理。

渔政应加强对渔业生产的管理,包括规范渔业生产行为、提高渔业生产效益等。

3. 维护渔业市场秩序。

渔政应加强对渔业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捕捞、销售等违法行为,维护渔业市场秩序。

三、渔业科学研究渔业科学研究是渔政的重要职责之一。

渔业科学研究主要包括对渔业资源的研究、对渔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对渔业生态环境的研究等。

具体任务包括:1. 加强渔业资源研究。

渔政应加强对渔业资源的研究,包括研究渔业资源的数量、分布、生长规律、生态环境适应性等。

2. 推进渔业生产技术研究。

渔政应加强对渔业生产技术的研究,推广新技术、新装备,提高渔业生产效益。

3. 加强渔业生态环境研究。

渔政应加强对渔业生态环境的研究,了解渔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海洋与渔业局⾏政执法职责分解海洋与渔业局⾏政执法职责分解2006年8⽉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政执法依据⼀、本部门为⾏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法律1、《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2、《中华⼈民共和国海域使⽤管理法》3、《中华⼈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4、《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政法规1、《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3、《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渔业禁渔区的命令》4、《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5、《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办法》6、《⽔产苗种管理办法》7、《中华⼈民共和国和⽇本国渔业规定》8、《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和⼤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9、《中华⼈民共和国⽆线电管理条例》10、《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1、《中华⼈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2、《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3、《中华⼈民共和国⾃然保护区条例》14、《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5、《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三)地⽅性法规1、《辽宁省海域使⽤管理办法》2、《辽宁省贯彻实施〈海域使⽤管理法〉暂⾏意见》3、《辽宁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4、《辽宁省⽔产苗种管理条例》5、《辽宁省渔业⽆线电管理暂⾏办法》6、《辽宁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办法》7、《⼤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四)部门规章1、《海域使⽤申请审批暂⾏办法》2、《海洋⾏政处罚实施办法》3、《海域使⽤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4、《关于海域使⽤执法检查⽅式的意见》5、《海洋⾏政执法法律⽂书基本格式说明》6、《⽆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管理规定》7、《⽆居民海岛利⽤申请审批暂⾏办法》8、《临时海域使⽤管理暂⾏办法》9、《海洋⾏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10、《倾倒区管理暂⾏规定》11、《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12、《农业⾏政处罚程序规定》13、《渔业⾏政处罚规定》1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办法》16、《渤海⽣物资源养护规定》17、《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18、《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规定》19、《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和保管办法》20、《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的征收及使⽤管理的规定》21、《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暂⾏办法》22、《⽔产原、良种审定办法》23、《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4、《中⽇渔业协定暂定措施⽔域管理暂⾏办法》25、《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域和过渡⽔域管理办法》26、《我国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程序规定》27、《关于〈我国渔船涉外渔业案件处理程序规定〉有关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28、《中华⼈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规定》29、《⽔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法规定》30、《渔业⽔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31、《渔业⽆线电管理规定》32、《⽆线电管理处罚规定》33、《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条例》34、《中华⼈民共和国⽔⽣动植物⾃然保护区管理办法》35、《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利⽤特许办法》36、《转发〈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野⽣物种⽬录的通知》37、《关于转发〈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野⽣物种⽬录调整情况的通知》(五)政府规章1、《辽宁省实施渔业法细则》2、《辽宁省⽔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3、《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4、《辽东湾海蜇管理暂⾏规定》5、《黄海北部(海洋岛)增殖对虾管理规定》6、《辽宁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办法》7、《辽宁省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六)规范性⽂件1、《关于加强黄、渤海鲅鱼资源保护的通知》2、《中华⼈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具最⼩⽹⽬尺⼨制度的通知》3、《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和保管办法》4、《关于加强鳗苗资源保护管理的紧急通知》5、《关于将鲈鱼列为渤海重点保护对象的通知》6、《关于批准修改渤海区梭⼦蟹越冬场范围报告的通知》7、《关于印发联合国⼤会通过禁⽌在公海使⽤⼤型流⽹决议的通知》8、《关于禁⽌在公海使⽤⼤型流⽹作业的通知》9、《关于加强南部⼤沙滩涂深贝类⽣产管理的通知》10、《辽宁省海洋岛渔场防⽌引⽤海⽔损害放流幼对虾资源的暂⾏规定》11、《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的通知》12、《关于严禁炸鱼、毒鱼及⾮法电捕作业的通知》13、《关于清理、取缔“三⽆”船舶的通知》14、《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船舶通知的批复》15、《转发辽宁省⼈民政府〈关于保护鲈鱼、鳗鱼幼苗资源的紧急通知〉》16、《辽宁省海洋岛渔场防⽌引⽤海⽔损害放流幼对虾资源的暂⾏规定》17、《关于调整鲑鱼来料加⼯管理规定的通知》18、《关于征收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和收取海蜇资源损失赔偿费的通知》19、《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知》20、《关于进⼀步采取有利措施杜绝我渔船⾮法进⼊韩、朝⽔域的通知》21、《中国渔船到韩国专属经济区申请⼊渔⽅案》22、《关于外国⼈、外国船舶渔业违法案件具体处理程序的通知》23、《我国渔船进⼊韩国港⼝紧急避风有关问题的通知》24、《关于外国⼈、外国船舶渔业违法案件具体处理程序的通知》25、《⽇本港⼝紧急避难通信联络⽅法》26、《关于调整⽆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7、《关于民⽤超短波⽆线电话机频率问题的补充通知》28、《关于加强30-1000兆赫⽆线电频率集中统⼀管理的通知》29、《⽆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规定》30、《关于进⼀步加强⽆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31、《⽆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32、《关于对农业部渔业⽆线电管理机构授权的决定》33、《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线电管理系统⾏政事业性收费项⽬及标准的通知》34、《关于⽆线电管理收费有关规定问题的补充规定》35、《关于启⽤⽆线电管理执法⽂书的通知》36、《关于⽆线电设备检测服务费试⾏标准的通知》37、《关于继续执⾏⽆线电设备检测服务费收费试⾏标准的复函》38、《关于加强27.50-39.50MHZ渔船⽤⽆线电话机管理的通知》39、《关于授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对渔业⽔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权的通知》4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然保护区管理⼯作的通知》41、《农业部关于贯彻执⾏<野⽣动物保护法>,加强珍贵濒危⽔⽣野⽣动物保护⼯作的通知》42、《农业部关于征收⽔⽣野⽣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43、《关于⽔⽣野⽣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44、《农业部关于确定野⽣动物案件中⽔⽣野⽣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45、《农业部关于加强⽔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野⽣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6、《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野⽣动物保护管理⼯作的通知》47、《关于办理⽔⽣野⽣动物特许批件有关问题的通知》48、《关于规范⽔⽣野⽣动物利⽤特许证件管理的通知》⼆、协助其他部门履⾏执法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法律1、《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政执法职责分解图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办)⾏政执法职责分解(表1)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办)⾏政执法职责分解(表2)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办)⾏政执法职责分解(表3)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办)⾏政执法职责分解(表4)中国海监普兰店市⼤队⾏政执法职责分解(表1)中国海监普兰店市⼤队⾏政执法职责分解(表2)中国海监普兰店市⼤队⾏政执法职责分解(表3)中国海监普兰店市⼤队⾏政执法职责分解(表4)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政执法职责分解(表1)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政执法职责分解(表2)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政执法职责分解(表3)普兰店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政执法职责分解(表4)。

渔政工作职责程序

渔政工作职责程序

陆水水库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管理职责一、管理范围:崇阳县四级电站至陆水主坝。

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三、依法查处渔业案件,调处渔业纠纷。

四、监测渔业水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

五、实施渔政、船检、港监管理。

六、审核发放渔业许可证。

七、监管渔业安全生产。

八、依法征收渔业规费。

九、完成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养殖许可证办理程序一、申请。

出示村、组证明,填写申请书;二、审核。

渔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三日起三十天内完成审核,核实有关情形;三、批准。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报请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证件。

内陆小型渔业船舶记录程序一、申请人填写记录申请;二、查验申请表和船舶证书簿;三、授予船名;四、签发记录证书,并在船舶证书簿“航行签证”栏内第一次签证;五、收费并开具统一收据;六、装订船牌照。

渔业船舶查验程序一、第一次查验程序1、船舶所有人填写查验申请单;2、核定航区,勘划载重线;3、吨位丈量;4、船体及机电设备外观检视;5、简易稳固性衡准;6、机动渔船机电设备效用实验;7、检查救生、消防、锚泊、信号等安全设备配备情形。

二、营运查验程序1、船舶所有人填写查验申请单;2、船体及机电设备外观检视;3、机动渔船机电设备效用实验;4、检查救生、消防、锚泊、信号等安全设备配备情形。

5、在船舶证书(正、副本)的查验签证署查验意见。

捕捞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提交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三、进行营运查验;四、提交有效《渔业船舶记录证》和《渔业船舶查验证书》复印件;五、符合规定要求的,发放捕捞许可证。

渔业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内容一、船舶证书和文件;二、船员证书;三、航行和操纵设备;四、信号设备;五、救生设备。

渔政人员管理制度

渔政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政队伍建设,提高渔政执法水平,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渔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渔政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勇于担当,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渔政人员的职责:1. 负责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行;2. 负责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保护;3. 负责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4. 负责渔业生产秩序的维护和渔业违法行为的查处;5. 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渔政人员的权限:1. 查验渔业船舶、渔具,检查渔业资源利用情况;2. 对违法捕捞行为进行制止、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3. 对渔业水域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4. 对渔业船舶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5. 参与渔业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项目;6. 参与渔业生产秩序维护和渔业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渔政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

第七条渔政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渔业相关专业学历或相关工作经验;3. 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八条新录用渔政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执法技巧等。

第四章执法与监督第九条渔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 公正、公平、公开;3. 及时、高效;4.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十条渔政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渔政人员执法行为应接受以下监督:1. 上级渔政机构的监督;2. 社会公众的监督;3. 新闻媒体的监督;4. 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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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水水库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管理职责
一、管理范围:崇阳县四级电站至陆水主坝。

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三、依法查处渔业案件,调处渔业纠纷。

四、监测渔业水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

五、实施渔政、船检、港监管理。

六、审核发放渔业许可证。

七、监管渔业安全生产。

八、依法征收渔业规费。

九、完成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养殖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

出示村、组证明,填写申请书;
二、审核。

渔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三日起三十天内完成审核,核实有
关情况;
三、批准。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报请咸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颁发证件。

内陆小型渔业船舶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
二、查验申请表和船舶证书簿;
三、授予船名;
四、签发登记证书,并在船舶证书簿“航行签证”栏内第一次
签证;
五、收费并开具统一收据;
六、装订船牌照。

渔业船舶检验程序
一、初次检验程序
1、船舶所有人填写检验申请单;
2、核定航区,勘划载重线;
3、吨位丈量;
4、船体及机电设备外观检视;
5、简易稳定性衡准;
6、机动渔船机电设备效用试验;
7、检查救生、消防、锚泊、信号等安全设备配备情况。

二、营运检验程序
1、船舶所有人填写检验申请单;
2、船体及机电设备外观检视;
3、机动渔船机电设备效用试验;
4、检查救生、消防、锚泊、信号等安全设备配备情况。

5、在船舶证书(正、副本)的检验签证署检验意见。

捕捞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提交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进行营运检验;
四、提交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五、符合规定要求的,发放捕捞许可证。

渔业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内容
一、船舶证书和文件;
二、船员证书;
三、航行和操纵设备;
四、信号设备;
五、救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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