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2026049.doc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第6章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ENTER>6.1 一般规定第6.1.1条 本章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IV 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注:本章的"抗震墙"即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的剪力墙。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表6.1.1第6.1.2条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按表6.1.2确定。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表6.1.2第6.1.3条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架-抗震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2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层及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彩三级或更低等级。
4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丁类的建筑,应按本规范第3.1.3条规定和表6.1.2确定抗震等级;其中,8度乙类建筑高度超过表6.1.2规定的范围时,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第6.1.4条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宜避免采用本规范第3.4节规定的不规则建筑结构方案,不设防震缝;当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时可采用70mm;超过15m时,6度、7度、8度和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宽20mm。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文本资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制性条文内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号)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其中有5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将该52条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一.第一章“总则”部分第 1.0.2 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 1.0.4条: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二.第三章“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部分第3.1.1条: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类、乙类、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第3.1.3条: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另外,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1.设计基础:-严格按照地震区划划定范围进行设计,并根据不同的地震烈度区域确定相应的地震作用参数;-对于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和特殊地质条件下的建筑,应进行地震动力设计和非线性分析。
2.地震力计算和结构选择:-根据建筑用途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地震力计算方法,如等效静力法、离散点模型法和连续系统动力分析法等;-根据地震力计算结果,选择适当的结构形式和材料,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或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等;-对于重要的公共建筑和特殊建筑,应增加冗余性和紧急避险措施。
3.结构设计和构件详情:-根据设计要求,合理确定结构的荷载分配和刚度分布,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和抗震性能;-注意构件连接的刚度和硬度,确保在地震作用下构件之间有适当的变形缝隙;-对于高层建筑和特殊结构,应进行双向抗震设计和考虑二次效应。
4.施工和监理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结构构件的尺寸、位置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整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定期对施工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构件进行力学性能测试,确保抗震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5.监督检验和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抗震专家对建筑工程进行技术审查和验收,确保抗震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抗震审查和监管机制,对履职不力或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整改。
以上是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的一般性内容,具体的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建筑用途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此外,还应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抗震设计规范,对建筑抗震设计进行详细的要求和限制,以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保持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一、前言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而制定的。
本规范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抗震设计和施工,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一般要求1. 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地震安全评价标准。
2. 建筑物必须在地震作用下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满足建筑物的预期使用寿命。
3. 建筑抗震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地理位置、地质条件、地震烈度、使用性质和设计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4.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和要求。
5. 建筑抗震设计应经过专业人员的认真审核和评估。
三、设计基本要求1. 设计地震动力学参数的获取应根据地震工程学和地震动力学的基本原理进行计算和分析。
2. 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特点、使用功能、地震烈度、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 设计抗震能力应满足建筑物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要求。
4. 设计应满足建筑物的预期使用寿命和经济性要求。
5. 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特点、使用功能、地震烈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设计地震烈度和设计基准地震动。
四、建筑物结构设计要求1. 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使用功能和地震烈度等因素确定结构形式和抗震等级,合理布置结构的承载体系。
2. 结构设计应考虑结构的抗震性能,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3. 结构的设计应满足建筑物的预期使用寿命和经济性要求。
4. 结构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地震安全评价标准。
五、建筑物抗震设防分类要求1. 抗震设防分类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地震烈度、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
2. 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地震安全评价标准。
3. 抗震设防分类应满足建筑物的预期使用寿命和经济性要求。
六、建筑物抗震设计计算要求1. 建筑物抗震设计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地震安全评价标准。
2. 建筑物抗震设计计算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使用功能、地震烈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3.3.4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实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2.5,空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3.5;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3.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600mm设2φ6 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 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8、9 度时应全长贯通。
4.墙长大于5m 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8m 或层高2 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 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5.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尚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
”关于多层砖砌体房屋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要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规定:”7.3.11、楼电梯间的四角2、楼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3、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4、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5、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6、较大洞口两侧。
构造柱最小截面240×180mm,纵向钢筋4根12,箍筋间距不宜小于250mm,且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做马牙槎,并每隔500mm设置2根6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伸入墙体不小于1m,构造柱下端伸入室外地面以下不小于500mm,或与埋深不小于500mm的地圈梁相连。
”综上可见:如果建筑属于多层的砌块填充墙,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应该设构造柱。
如果建筑非多层的砌块填充墙,填充墙长度大于8米或高的两倍时,中间加设构造柱,但同时有规定填充墙长度大于5米时应与其上部梁有可靠拉结,而且砼柱伸出的2φ6沿高@500-600的锚拉钢筋,6、7度(设防)时宜沿墙拉通,8、9度时应沿墙拉通。
一般6度地区施工的工程中,把墙长控制在大于4米就加构造柱,比较方便施工,就成了通俗默认的规矩。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113. 强制性条文15条。
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1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2001年版3.1.1条~3.1.3条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对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建筑的要求,作了局部的调整。
3.3.5 山区建筑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山区建筑场地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边坡应避免深挖高填,坡高大且稳定性差的2边坡应采用后仰放坡或分阶放坡。
2 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修订说明]:本条是新增的,针对山区房屋选址和地基基础设计,提出明确的抗震要求。
3.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一、前言抗震设计是建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在地震发生时,使建筑能够承受地震引起的力量和变形,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本文将介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其概述、基本原则、设计要求、设计方法、验算方法等内容。
二、概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建筑在地震中的安全性,而制定的设计标准。
其中,包括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要求、设计原则、计算方法、验算要求、施工要求等内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制定,是建筑行业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的损失。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建筑抗震设计的首要原则是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在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地震对建筑物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中不会倒塌或严重受损。
2. 等级原则建筑抗震设计应该按照地震烈度等级进行设计。
不同地区的地震烈度等级不一样,因此抗震设计的要求也不同。
3. 经济合理原则建筑抗震设计应该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成本,使设计更加经济合理。
四、设计要求1. 建筑物的安全性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在地震中的安全性。
建筑物的结构必须能够承受地震引起的力量和变形,避免倒塌或严重受损。
2. 抗震性能等级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等级应该按照地震烈度等级进行设计。
不同地区的地震烈度等级不一样,因此抗震性能等级的要求也不同。
3. 抗震设计的可靠度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该具有一定的可靠度,以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中的安全性。
可靠度的要求应该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重要性进行确定。
4. 抗震设计的经济性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该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成本,使设计更加经济合理。
五、设计方法1. 抗震设计的基本方法抗震设计的基本方法包括弹性设计方法和弹塑性设计方法。
其中,弹性设计方法适用于地震烈度等级较低的建筑物,而弹塑性设计方法适用于地震烈度等级较高的建筑物。
2. 抗震设计的计算方法抗震设计的计算方法包括静力计算方法和动力计算方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首先,安全原则是建筑抗震设计的首要原则,即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必须保证人员的安全。
其次,经济原则是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约建筑材料和投资。
适用原则是指设计要考虑地区所处的地震烈度、土壤条件和建筑物的用途等因素,确保设计的抗震性能满足实际需要。
可靠原则是指建筑物在地震作用下的破坏应该是可控的,并能在地震后保持建筑的功能。
有序发展原则是指抗震设计应该与建筑物的其他设计要求相协调,与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和维修要求相适应。
首先,要求建筑物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够抵抗地震作用所产生的水平和垂直力。
其次,要求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整体性能,能够通过合理的布置和连接方式,将建筑物各个结构单元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系统,提高整体抗震性能。
再次,要求建筑物具有足够的位移能力,能够在地震发生时通过位移来分散地震能量,减小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
此外,还要求建筑物具有良好的耐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确保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对于具体的技术措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建议采用合理的平面布置和立面形式,避免出现大面积的柔性墙或刚性柱等单一结构形式,而应采用抵消结构、交错结构或剪力墙等多种结构形式。
其次,建议采用抗震隔震和阻尼控制等技术手段,减小地震对建筑物的影响。
抗震隔震可以通过设置隔震层来减小地震对建筑物的传递,阻尼控制可以通过设置阻尼器来减小建筑物的振动。
再次,建议加强建筑物的连接和支撑,采用合适的连接方式和支撑形式,提高建筑物的整体刚度和稳定性。
最后,建议采用合适的土动力参数和设计地震动参数,确保设计的抗震性能能够适应不同的地震烈度和土壤条件。
总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应该不断完善,与时俱进,以适应地震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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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学习体会
2010抗震规范已经到货,抽空学习了一下,与去年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课时学的送审稿略有改动,以下简要记述认为对自己设计工作影响较多的修改,钢结构、砌体结构等本人接触不多的内
容就不赘述了。
一、第3章新增3.10节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内容,3.10.3明确给出了中震(即设防烈度)计算的αmax值(送审稿是放在表
5.1.4-1处的,正式版本不知为何又改到了这里):
6度——0.12;7度(0.10g)——0.23;7度(0.15g)——0.34;8度(0.20g)——0.45;8度(0.30g)——0.68。
对于平时设计来说,主要用于超限审查做的中震不屈服或中震弹性设计,一
般的结构计算也没必要做。
二、4.1.6条,将场地类别中的I类细化为I0和I1两个亚类。
修订原因是考虑到剪切波速为500-800m/s的场地还不是很坚硬,将此种场地定为I1类,硬质岩石场地定为I0类。
相应地,表5.1.4-2提供了这两种场地类别的特征周期值,其中I1类的特征周期值与2001规范中I类场地的周期值相同。
三、5.1.4条:
1. 增加了6度罕遇地震的αmax值。
2. 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01规范只是在计算8度、9度的罕遇地震才有此要求,现要求扩大至各种地
震烈度。
此条对超限审查的罕遇地震弹塑性分析等有影响。
四、5.1.6条,修改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曲线的表达式表面上没有变化,但其中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γ、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η1及阻尼调整系数η2的公式均有变化。
五、5.2.5条,增加了6度地震计算的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
剪力要求,01规范只对7-9度有要求。
六、6.1.1条,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有所调整。
1. 注4明确表中的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结构,异形柱结
构的适用高度应以异形柱规范为准。
2. 8度地震的适用高度分为0.2g和0.3g两种要求。
3. 框架结构适用高度有所降低。
4.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增大较多。
七、6.1.2条抗震等级,增加了24m作为抗震等级划分的高度分界。
但编委们对条文细节的把握上依然令人失望,如抗震墙结构,H≤24m为四级抗震,H为25-80m为三级抗震,那24.5m应该按几级抗震,这不是又要让俺们和审查的老爷们扯皮吗?搞笑的是框架结构的划分——H≤24m为三级抗震,H为>24m为三级抗震就没有问题,难道结构抗震等级的划分还是一个委员确定一类结构?这种低级错误在02版高规也是俯拾即是,比如长厚比为5-8为短肢剪力墙,≥8以上为一般剪力墙,小于3为柱,长厚比为3-4之间的就不知为何物了。
或许大师、专家们编制规范和我们做设计一样,也是加班加点熬出来的吧,写到后面都快睡着了,
有点错误也就不足为奇矣。
八、6.1.3条第3款修改: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
6.1.3条第4款条文说明,明确了乙类建筑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的方法,是按照提高一度查表6.1.2确定抗震等级,按抗震等级采取内力调整和构造措施。
01规范条文及说明不够明确,没有说清楚抗震措施是
否包括内力调整系数。
九、6.1.4条,防震缝的最小宽度由70mm增大至100mm。
十、6.1.9条,框支部分落地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应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也就是不允许一字形剪力墙落地了。
一般的剪力墙也有此要求,但语气为“宜”,未必一定
要按此执行。
十一、6.1.10条,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不管地下室顶板是否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由墙体总高度的1/8改为1/10。
房屋高度≤24m时,
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
十二、6.1.14条。
1. 6.1.14条第2款,结构地上一层的侧向刚度,不宜大于相关范围地下一层侧向刚度的0.5倍。
条文说明对“相关范围”的解释是:一般可从地上结构(主楼、有裙房时含裙房)周边外延不大于20m。
也就是说,地下室顶板再大,你在判断其是否能够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需要计算地下室顶板的侧向刚度时,顶板的
计算范围不能取得太大,超过20m外的侧向刚度就不能算了。
2. 6.1.14条第4款,地下一层抗震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
01规范只对地下一层柱的每侧配筋面积不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的每侧配筋面积的1.1倍,现在剪力墙也有了相
应的要求。
十三、6.2.2条,按实配钢筋计算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时,可计入梁受压筋和相关楼板钢筋的作用,01规范则规定可计入梁受压钢筋。
在送审稿的条文说明中,“相关”的具体数量由设计人员自行决定,如按欧洲规范Eurocode 8,至少应计入柱宽以外楼板厚度2倍范围的板中分布钢筋;但在正式版本的正文和条文说明中,都没有了“相关范围”的解释。
计入楼板钢筋是合理的,但在天朝施工图审查这种扼杀创造力和自主设计权力的万恶制度之下,除非是所谓的大院,广大的设计人员哪里来的“自行
决定”的能力呢?
十四、6.3.4条第1款,我一直认为此条有语病,容易误解,但显然编委们并未觉得有何不妥。
原文是:“沿梁全长顶面、底面的配筋,一、二级不应少于2Φ14,且分别不应少于梁顶面、底面两端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
”里面的“分别”导致了设计人员有了两种理解。
其一,可理解为:顶面贯通配筋不少于梁顶面两端较大配筋量的1/4,底面贯通配筋不少于梁底面两侧较大配筋量的1/4。
有人质疑此种理解,因为底筋一般都是通
常配置的,这样规定岂非画蛇添足。
一般来说,为了设计方便,底筋都做成全部通长的,但是我们学钢筋混凝土的时候,都知道底筋是可以分批截断的,而我了解到确实有公司为了省材料将底筋分批截断、锚入支座的就是底筋的1/4。
其二,可理解为:顶面贯通配筋不少于梁顶面两端较大配筋量的1/4,也不少于梁底面两侧较大配筋量的1/4,即以上两者的大值;同样地,梁底贯通配筋不少于梁底面两端较大配筋量的1/4,也不少于梁顶面两侧较大配筋量的1/4,即以上两者的大值。
由于编委的语文水平较差,造成了吾辈的困惑。
目前我手头资料上对此条唯一有相关解释且较为权威的,是徐培福、黄小坤编著的《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理解与应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第115页,因为高规的条文与抗规是一样的:“对于非抗震设计,连续梁上部的跨中上部钢筋,仅是架立筋,不是架立筋。
对于抗震设计,由于在强震发生时,梁支座上部的负弯矩区,有可能延伸至跨中,因此规程规定,在一、二级抗震设计时,梁跨中上部钢筋不小于2Φ14且分别不应小于梁两端顶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
”按照以上解释,我认为应按第一种理解,就是为了防止地震时跨中上部出现负弯矩而配筋不足。
十五、6.3.6条,增加了四级抗震柱的轴压比要求,同时框架结构柱的轴压比限值下降了0.05,限值更严了。
十六、表6.3.7-1,柱截面纵筋的最小总配筋率有所调整。
十七、6.4.2条,剪力墙的轴压比控制范围,有一、二级扩大到
三级,三级轴压比不宜大于0.6,与二级相同;并且由底部加强
部位扩大到全高。
十八、6.4.3条,增加四级抗震剪力墙的分布筋最小配筋率为
0.2%的要求。
十九、6.4.4条,增加剪力墙分布筋的最大间距(一般剪力墙为300mm,框支剪力墙的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为200mm)和最
小直径要求。
二十、6.4.5条。
1. 6.4.5条第1款,修改了转角墙和翼墙的构造边缘构件范围,
增加了非加强部位的构造边缘构件最小配筋率要求。
2. 6.4.5条第2款,约束边缘构件的设置要求由一、二级扩大到三级;约束边缘构件的大小及其配箍特征值根据墙肢轴压比的
大小确定。
根据十七至二十项,剪力墙结构,特别是三级抗震的剪力墙,造
价必然较01规范时大为提高。
二一、6.4.7条,跨高比较小的高连梁,可设水平缝形成双连梁、多连梁或采取其他加强受剪承载力的构造。
此条对工程中常见的连梁抗剪超限可能较有帮助。
因内力按刚度分配,若连梁高度为原来的1/2,则每根连梁的刚度下降为原来的1/8,上下两根由水平缝分开的连梁总刚度为原来的1/4,剪力下降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