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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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制度范本

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制度范本

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警务督查工作,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警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坚持以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以提高警务效能和执法质量为核心,以严格监督、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为目标,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公正客观、及时高效、协同配合的原则,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督查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警务督查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督察队伍,配备具有执法监督资格的督察人员,负责具体执行警务督查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督查组织体系,明确警务督查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警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运行。

三、督查内容第七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决策部署的情况;(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公开;(五)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纪律作风和形象;(八)其他需要进行督查的内容。

四、工作程序第八条公安警务督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督查任务和重点,制定督查计划;(二)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三)对重大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定期汇总、分析督查情况,向公安机关领导和上级警务督查部门报告;(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六)建立督查档案,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档管理。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浙司[2006]165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司〔2006〕165号)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各监狱劳教单位,有关市司法局:《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厅党委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组织协调全省系统内的警务督察工作,负责对全省本系统人民警察、监狱劳教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实际设立督察总队,分别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监狱劳教单位监察室作为履行警务督察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并建立其隶属的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遇有重大督察事项,督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督察。

第三条厅、局及各监狱劳教单位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各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副职(一般为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

省厅督察委员会成员由本厅政治部、警务人事处、监狱劳教工作指导处、法规处、纪委监察室等处室负责人和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督察长组成,并设立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警务督察日常工作。

公安警务督察实施方案

公安警务督察实施方案

公安警务督察实施方案一、背景。

公安警务督察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监督能力,制定并实施公安警务督察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

公安警务督察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公安警务督察制度,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公安警务督察组织架构。

设立公安警务督察局,明确职责权限,配备专职督察人员,建立健全的督察工作机制。

(二)完善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机制。

建立定期督察、专项督察、突发事件督察等工作机制,明确督察对象和督察范围,确保对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全面监督。

(三)加强督察力量建设。

培训督察人员,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确保督察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

重点监督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办理、行政执法和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等方面,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和不足。

(五)加强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监督。

监督公安机关内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装备管理等工作,促进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六)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宣传和普及。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警务督察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形成全社会监督公安机关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公安警务督察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督察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建立健全督察工作的信息化系统,提高督察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三)加强对督察人员的保障和激励,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公安警务督察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建立公安警务督察局,配备专职督察人员。

(三)组织督察人员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督察工作机制,明确督察对象和督察范围。

(五)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和内部管理的监督。

加强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条例

加强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条例

加强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条例_______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的试行条例监狱、劳教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和教育挽救劳教人员的重要机关人民警察担负着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神圣职责。

监、所的人民警察依法行使管教犯人的主要任务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加强对警务人员的督察工作对提高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

督察就是督管人民警察尽职尽责的工作状况;就是考察警察的警风警纪的执法情况。

搞好警务督察工作不仅对圆满完成警务工作任务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且也在社会广泛弘扬了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

搞好警务督察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使警务督察工作不断提升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水平。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加大警务督察工作力度特制定如下工作条例:第1条完善督察制度1、督察方式:平时明察暗访、随警检查、专项检查、重点部位检查、节日重点检查、重要活动特别检查等。

警务督察内容见附件(一、二)。

每次检查前督察领导小组都制定工作计划检查及写出工作总结。

2、督察评定:采取积分制每季结合季度检查由局督察组和监、所督察组共同对监区、科(室)等单位进行综合评定:95分—100分为优秀80分—95分为良好70分—80 分为合格70分以下问题突出限制整改。

3、督察警示:实行对发现突出问题的单位发《督察通知单》;对发现严重问题和先进事迹单位或个人发《督察通报》;对发现有严重事故、重大违纪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组成工作组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2条实行警务督察信息报告制度。

监、所警务督察领导小组要坚持每月将开展的督察活动向局警务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一次(另制《警务警察工作报告表》)。

第三条实行考评课奖惩制度。

1、建立警务督察工作考评制度。

制定警务督察工作考评办法和考核细则(另拟)。

由局警务督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和监狱、劳教所、监区的警务督察工作进行考评评选出警务督察工作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通报表扬对落后单位通报批评。

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湖北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湖北省司法厅1999年11月3日)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从业治警方针,加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建设,不断提高干警队伍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省厅成立警务督察领导小组,下设“湖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厅政治部警务处,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

省监狱局、省劳教局相应设警务督察组织,负责本系统警务督察工作。

各监狱、劳教单位设警务督(纠)察队,重点对本单位人民警察警容风纪情况进行督(纠)察。

各级督(纠)察组织设在本单位警务部门。

第三条各级警务督(纠)察人员在其辖区范围内,有权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纠)察:(一)文明执勤、着装和佩带警用标志的情况;(二)违反有关警容风纪的情况;(三)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四)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号、警官证;(五)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上级督察部门交办的其它督察事项。

第四条督(纠)察人员执行督(纠)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统一采取着装督(纠)察的方式,必须佩带督(纠)察标志或出示督(纠)察证件。

督(纠)察标志和督(纠)察证件统一由省厅配置。

第五条督(纠)察人员执行督(纠)察任务时,发现人民警察违反警容风纪规定,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其中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或者多次违反规定的或者对批评教育不服甚至阻碍督察人员行使职权的,应当如实记录,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上级督察部门报告。

公安部关于建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公督[1999]32号

公安部关于建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公督[1999]32号

公安部关于建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建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公督[1999]32号1999年6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机构:为进一步完善警务督察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各地公安机关开展警务督察工作情况,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研究、决策和领导,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建立警务督察工作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报告内容:(一)警务督察年度工作计划和要点。

(二)警务督察工作总结。

(三)统计报表。

(四)警务督察工作规定、规则、办法、细则、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五)警务督察简报、信息、情况通报、调查报告、典型经验材料、工作会议文件等。

(六)开展专项督察活动的重要情况和总结。

(七)警务督察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领导人员的变动情况,督察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八)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情况,及对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人民警察所作处理情况。

(九)开展警务评议的情况。

(十)部警务督察局交办的事项。

(十一)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二、报告时限:(一)年度工作计划和要点、内部刊物、情况通报、调查报告、专项督察活动、督察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应及时书面上报。

(二)工作总结按半年和年度报告,分别于当年7月15日以前和次年1月15日以前上报;督察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应在案发后五日内上报;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的,应在执行之日即上报;各种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上报备案。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警务督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07]164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河南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为了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意见(司发通[2006]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监狱劳教工作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含厅局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参照国务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司法厅设立警务督察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督察工作。

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警务督察日常工作。

第二条警务督察的任务:(一)紧紧围绕司法行政中心工作狠抓警务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政令警令畅通;(二)针对监狱劳教单位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深入现场督察;(三)加强对监狱劳教单位内部管理情况的现场督察,推进监狱劳教单位正规化建设,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四)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以及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进行督察;(五)重点对监狱劳教单位及其人民警察贯彻落实《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六条禁令》情况进行督察;(六)对监狱劳教单位的监管改造、教育管理、生产劳动等现场的安全防范、人民警察岗位责任制落实和安全生产情况现场督察;(七)完成司法行政机关首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督察事项。

监狱警务督察实施方案

监狱警务督察实施方案

监狱警务督察实施方案为了加强监狱警务督察工作,提高监狱管理水平,保障监狱安全稳定,特制定监狱警务督察实施方案。

一、加强人员培训。

监狱警务督察人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监狱管理经验,能够熟练运用各项监狱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因此,应加强对监狱警务督察人员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心理素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监狱警务督察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监狱内部各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监狱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监狱警务督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监狱内部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监狱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四、完善奖惩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狱警务督察奖惩机制,对监狱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和监狱警务督察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对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五、加强监狱内部协作。

监狱警务督察应加强与监狱内部各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监狱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外部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机制,形成监狱管理工作的合力。

六、加强监狱安全管理。

监狱警务督察要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加强对监狱内部各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确保监狱内部安全稳定。

七、强化监狱文明管理。

监狱警务督察要加强对监狱内部文明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倡导良好的监狱文化,提高监狱内部管理的人文关怀水平,营造和谐的监狱管理环境。

综上所述,监狱警务督察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提高监狱管理水平,保障监狱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监狱警务督察人员认真执行本方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监狱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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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专业化和正规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司法厅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安徽省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警务督察由专门督察机构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警务督察工作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

第四条警务督察工作与监狱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信访工作密切结合,相互促进。

第五条警务督察实行层级定期报告和警务督察情况通报等制度,建立健全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映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在监狱党委的领导下,监狱成立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监狱领导,监狱纪委监察室、政治处、机关党委、办公室、法制科、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科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监狱纪委书记任组长。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颁发警务督察工作的规定、决定;
(二)研究部署全监狱警务督察工作,并加强指导、协调工作;
(三)审议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工作汇报;
(五)应由领导小组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警务督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狱纪委监察室。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及时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二)协调监狱警务督察工作;
(三)制定警务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警务督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向监狱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
(六)履行警务督察工作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狱成立警务督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警务督察组从有关单位和部门抽调政治强、作风正、熟悉监狱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监狱党委要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领导,警务督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警务督察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章督察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警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环境执法情况;
(三)狱内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四)使用武器、警械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情况;
(五)遵守警容风纪情况;
(六)执法、执勤活动中严格、依法、文明执法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七)执行司法部“六条禁令”、省政法委“五条禁令”和省司法厅“六不准”情况;
(八)上级机关指令和领导批办的其他警务督察事项。

第十一条警务督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督察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警务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作出警务督察决定或提出警务督察建议;
(四)向本级党委和上级机关报告警务督察情况。

第四章督察工作方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警务督察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督察事项,采取随警督察、重点督察和专项督察,定期督察和不定期督察,明查和暗访等方式进行警务督察。

第十三条开展明查时,警务督察人员应着警服,并佩戴督察标志;进行暗访时,警务督察人员应着便装,同时出示督察证件。

第十四条警务督察人员执行警务督察任务时必须做到:
(一)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四)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正。

第十五条警务督察机构及其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和群众的监督,警务督察机构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涉及警务督察事项的重大或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单位除按现有规定上报外,应同时报告上级警务督察机构。

第十七条监狱警务督察机构每月至少开展两次警务督察活动,每月向省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情况。

第五章督察权限和处理
第十八条执行警务督察任务时,警务督察人员有权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和对督察现场进行录音、摄像;现场督察时,警务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九条警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可当场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监狱人民警察,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行为或拒绝、阻碍执行警务督察任务的监狱人民警察,停止其执行职务、带离现场,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三)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的监狱人民警察,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必要时可扣留其武器、警械具、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对上级警务督察机构指令下级警务督察机构专门事项进行警务督察,应按照要求完成交办事项,并及时将结果上报警务督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对上级警务督察机构发现监狱警务督察机构对警务督察事项处理不当的,可停止执行,并予以变更或撤消。

第二十二条警务督察中,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拒绝警务督察人员依法进行警务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的;
(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警务督察决定或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举报人和警务督察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警务督察组应做好督察记录、证据保存,认为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纪需给予组织处理、行政处分、降低或取消警衔的,可提出建议,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警务督察组对监狱相关单位及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下发《警务督察通知书》;违法违纪的监狱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应严格落实警务督察决定或建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监狱及监狱人民警察对警务督察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警务督察机构提出复查申请,作出决定的警务督察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警务督察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警务督察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上一级警务督察机构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警务督察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等设备,必要督察经费列入单位预算。

第二十七条警务督察标志、证件和《警务督察通知书》格式文本统一制发。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监狱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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