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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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规则

8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规则

8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规则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8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一系列修订后的交易规则,旨在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这些规则进行简要梳理,并分析其实用性。

二、上海证券交易规则的基本内容1.交易时间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对交易时间进行了调整,实行“四个小时、两个半小时”的交易制度,即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上午和下午各有15分钟的盘前竞价时间。

这样的安排既满足了投资者交易需求,又避免了市场过度拥挤。

2.交易品种新规明确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权证、衍生品等。

此外,还为创新产品预留了空间,以便未来市场发展需求。

3.交易方式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增加了多种交易方式,如限价交易、市价交易、匿名交易等。

同时,对交易流程进行了优化,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流动性。

4.交易监管新规对交易监管进行了强化,明确了交易所对市场交易的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公平公正。

三、上海证券交易规则的实用性分析1.投资者保护修订后的交易规则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如加强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

2.市场秩序维护新规明确了交易所对市场交易的监管职责,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稳健运行。

3.交易效率提升通过优化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修订后的交易规则提高了市场交易效率,降低了投资者交易成本。

四、结论8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修订后的交易规则,从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交易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优化,旨在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这一系列举措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1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6)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保荐人 (14)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5)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6)第十章关联交易 (43)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3)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6)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5)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8)第六节回购股份 (60)第七节吸收合并 (62)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4)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6)第十节股权激励 (68)第十一节破产 (70)第十二节其他 (74)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8)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83)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9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第一节暂停上市 (93)第二节恢复上市 (97)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第五节重新上市 (121)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24)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6)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6)第十八章释义 (128)第十九章附则 (13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3)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0)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7)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8.06•【文号】上证发〔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实施2015年1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订 2018年8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

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修订说明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修订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自律监管的基本规则,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股票上市规则》于2014年10月17日发布,2014年11月16日起正式施行。

近期,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落实强化一线监管要求,上交所对《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市规则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

现将本次修订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股票上市规则》作为上交所的基本业务规则之一,是做好一线监管工作的重要制度基础。

近年来,上交所认真落实证监会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一线监管责任,努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秩序,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修订旨在贯彻证监会要求,通过巩固信息披露监管成效,推动上市公司治理完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通过纳入上位规则的已有规定,进一步明确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上市公司聘任、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等要求,以保障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主要修订内容本次修订吸收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并借鉴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增加了两个条文:一是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即在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第3.1.5条后增加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二是规定上市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程序要求。

即在第六章“定期报告”中第6.4条后增加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在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动态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5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或提交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确保提交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活动。

所有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交易所应当依法执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交易所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保障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风险预警和管控机制。

第六条交易所应当定期评估和修改本《交易规则》,及时公布并告知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交易机制第七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证券交易准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及其发行人进行上市审核。

第八条交易所应当规范证券交易时间,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九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买卖撮合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和高效。

第十条交易所应当建立证券交易费用制度,合理确定交易费用标准,并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平收费。

第十一条交易所应当积极推进证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交易工具和渠道。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二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交易所应当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禁止欺诈、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交易所应当强化对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处理,保障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第十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开市场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纪律处罚制度,对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十八条交易所应当对违规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开处理,向市场宣传警示。

第十九条交易所应当对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追责,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第五章其他第二十条交易所应当密切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证券交易资料、信息、技术支持等。

上交所最后三分钟交易规则

上交所最后三分钟交易规则

上交所最后三分钟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为了提高市场效率和交易的公平性,对股票交易的收盘阶段进行了规则调整。

以下是上交所最后三分钟交易规则的详细说明:一、收盘集合竞价1. 自2018年8月20日起,上交所股票实行收盘集合竞价。

2. 收盘集合竞价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4:57至15:00。

3. 该阶段可以申报,但不可撤单。

4. 行情揭示同开盘集合竞价。

5. 收盘价由14:57至15:00集合竞价产生。

对于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股票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调整证券交易停牌后的复牌时间1. 如证券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分,则于当日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2. 对于原先“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的规定,调整证券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分,并于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三、新股上市首日相关规则1.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2. 连续竞价阶段、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144%为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的120%,64%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下限的80%)。

3. 对于股票的其他3类上市情形(增发上市、暂停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四、撮合成交方式上交所最后三分钟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撮合成交。

上交所交易规则

上交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第一章基本交易规则第一节基本概念及相应交易规则通讯方式:一般,营业部与上交所有以下几种通讯方式:DDN、双向卫星、单向卫星,具体由各个营业部的实际情况而定。

今后的趋势为双向卫星。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开市,每日分前、后两市,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三十分为前市,下午一时至三时为后市。

法定假日不开市。

有必要时,上交所可临时调整开、闭市时间。

交易市场开市后,如遇偶发事故,可宣布暂停交易。

在宣布之前已成交的买卖仍属有效,前项事故消除后,上交所所宣布恢复交易。

股东帐户开户委托人委托买卖股票,必须先亲自向上交所(或上交所指定的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并开立(股东帐号(即:股票帐户)。

A(B、D)+9位数字:上海A股普通帐号;B,D为机构帐户。

F+9位数字:上海A股基金帐号;C+9位数字:上海B股帐号。

问:基金帐户是怎么回事?答:为了给那些资金小、投资经验不足及受其他限制不愿或不能直接买卖股票的投资者提供方便,证券交易所特别开设了手续简单、快捷、费用低,专门用于购买基金的帐户,即基金帐户。

投资者可凭自己的身份证到当地登记公司和联网开户代理点办理基金帐户的开户手续,开户费为人民币5元。

问:现有股票帐户是否可以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它与基金帐户有什么区别?答:已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以下简称股票帐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用股票帐户申购和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依据有关规定,已持有股票帐户的投资者,不得再申请开设基金帐户。

两类帐户的主要区别是:股票帐户可以买卖股票、基金和债券等多个证券品种,而基金帐户主要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不能买卖股票等股权类证券。

每个委托人可开立一个股票帐户,限本人使用。

委托人委托买卖股票,须事先在证券商或上交所所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专户(即:柜台系统中所指的资金帐户),委托人存入资金专户中的资金利息,由开户证券商或银行转入专户。

委托人可在证券商处开立债券专户。

债券专户中的余额,表明委托人所持债券数,由证券商免费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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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交易品种2.3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一)债券;(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六)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七)权证;(八)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指定交易3.2.1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

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委托3.3.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申报3.4.1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一)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9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

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11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二)增发上市的股票;(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二)基金、债券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三)股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股票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二)基金、债券、债券回购连续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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