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 1999),经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建标[1999]76号文批准,

业以发布。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加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委综合设计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南京市住宅设计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四川绵阳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

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1总则

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

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

执行已有12年。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

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层

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修订后,高层建筑已

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

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

GB50045的要求。1.0.4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岀“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

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 ”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本规

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岀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

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岀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

量。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

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的使用寿命。 1.0.8住宅

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低频,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1.0.9住宅设计涉

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 ;《民用建筑隔声

设计规范》GBJ 118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 13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 15 ;《采暖通风和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等。

3. 2卧室、起居室(厅)

3.2.1住宅设计应避免穿越卧室进入另一卧室,而且应保证卧室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条件。卧室的

最小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原规范规定双人卧室不小于9m2,单人

卧室不小于5m2。本次修编分别提高为10m2和6m2,其依据为:一、据对国外资料统计分析,普遍规

定双人卧室大于10m2,单人卧室大于6m2,我国住宅面积小主要是卧室间数少,每间卧室最低面积不

应过小。二、据对近年来各种新住宅方案的统计分析,极少出现小于10m2的双人卧室和小于6m2的单

人卧室。三、根据实态调查,我国住宅的卧室普遍兼有供学习之用的功能,以床、衣柜、写字台为必要家具布置卧室,双人卧室I0m2、单人卧室6m2才能保证上述家具的布置。四、在供主干户家庭居住的套型中(如两代居住宅),常有一间卧室需兼起居活动,这种兼起居的卧室必须在双人卧室的面积基础上,至少增加一组沙发面积

(2m2 ,)才能保证家具的布置。322起居室(厅)在现阶段住宅套型中,

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居住空间,本条要求保证这一空间能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宜有良好的视野景观;最低面积尺度分析表明,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应在12m2以上才能满足必要的家具布置和方便使用。

3.2.3起居室(厅)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团聚、接待客人、看电视之用,常兼有进餐、杂务、交通等作用。除了应保证一定的使用面积外,应减少交通干扰,厅内门的数量不宜过多,门的位置应集中布置,宜有适当的直线墙面布置家具。根据低限尺度研究结果,只有保证3m以上直线墙面布置一组沙发,起

居室(厅)才有一相对稳定的角落。 3.2.4较大的套型中,除了起居室(厅)外,另有的过厅或餐厅等

可无直接采光,但其面积不应太大,否则套内无直接采光空间过大,降低了居住生活标准。

3. 4卫生间

3.4.1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的三件洁具为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第四类住宅有条件时宜设三间或二个以上卫生间。由不同洁具组合而成的卫生间,其最小面积的规定依据如下:一、以洁具低限尺度以及卫生活动空间计算最低面积;二、淋浴空间与盆浴空间综合考虑,不考虑在淋浴空间设洗面器。三、不考虑排便活动与淋浴活动的空间借用。

四、住宅的卫生间面积必须为护理老人和照顾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本条款规定的面积不包括洗衣机的位置。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往往直接开向厅或厨房,是

前阶段住宅套型面积指标较低时的过渡性办法。实态调查发现,这种布置方法问题突岀,“交通干扰”、“视线干扰”、“不卫生”等缺点较多,本条规定要求杜绝岀现这种设计。 3.4.3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

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本条规定

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布置在

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上层,并均应采取防水和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

设置洗衣机的位置,要求有专用给排水接口和电插座等。洗衣机位置可在卫生间以外的空间。

3 . 6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把住宅层高控制在2.80m以下,不仅是控制投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住宅节地、节能、节材、节约资源。把层高相对统一,在当前住宅产品发展的初期阶段很有意义,例如对发展住宅专用电梯、通风排气竖管、成套厨柜等均很有现实意义,有一个明确的层高,这类产品的主要参数就可以确定。 2.80m层高的规定,在全国执行已超过十年,普遍能贯

彻执行,北京、天津等市能做到 2.70m,个别地区曾强调顶层和底层在技术处理上的一些问题而放宽了

规定,现已基本解决。近年来住宅装空调器逐步普及,更需进一步要求控制层高,以便节能。 3.6.2卧

室和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本条要求其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在国际上,把室内净高定为 2.40m的国家很多,如:美国、日本、英

国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室内净高定为 2.40m是可行的。从室内微小气候的

测定结果看,2.40m室内净高也是可行的。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1959年出版的“有关住宅净高与自

然通风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测定表明,要改善室内微小气候,主要取决于平面布置有无对流通风条件,

其测定结果见表 3.6.2。表3.6.2

净高(m) 2.80 2.60 2.50 2.40 2.20 附注温度(° C) 31.51 30.49 31.19 30.35 30.41 夏天在汉口居室风速

(m/s) 0.246 0.241 0.263 0.255 0.264 相对湿度(%) 89.50

87 85.80 89 86.50 上午6 时测定

3. 7阳台

3.7.1阳台是室内与室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在城市居住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阳台,住宅底层和退台式住宅的上人屋面可设平台。 3.7.2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

(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参照有关建筑设计规定,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而增高,本条要

求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不应低于 1.10m,这

是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因素而定的。对寒冷、严寒地区的中高层、高层住宅阳台,提倡采用实体栏板,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此外,寒冷、严寒地区以及中高层、高层住宅封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3.7.4阳台是住楼房居民晾晒衣物的最佳

场所,设计上应预留设施以便住户拉线架杆,否则住户在自装设施过程中常造成顶板漏水、滴水、遮挡下层住户阳光,影响下层住户等问题。顶层住宅阳台若没有雨罩,就没有晾晒衣物的条件,阳台上的雨水、积水很容易流入室内,故规定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层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分隔板是套与套之间明确的分界线,对居民的领域性起保证作用,对安全防范有重要作用,在设计时明确分隔,可减少管理中的矛盾。3.7.5阳台排水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居民生活,实态调查表时,由于阳台及雨罩排水组织不当,造成上下层的干扰十分严重,如上层浇花、冲洗阳台而弄脏下层晾晒的衣物甚至浇淋到他人身上的事故常引发邻里矛盾。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晾衣、浇花均有很多滴水,阳台地面若不做防水处理,阳台裂缝时容易漏水,对下层住造成影响。本条规定阳台宜做防水,阳台的雨罩应做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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