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必读书系(小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上))_第七章 刑事责任
刑法的儿童书系列

刑法的儿童书系列
关于刑法的儿童书系列,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图说刑法》:这套丛书是以连环画形式解读刑法的,是针对未成年人年龄和心智特点进行普法教育的一
次有益探索,也是宣传刑法的一种崭新尝试。
它以提高青少年遵纪守法意识和预防、减少犯罪为目的,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刑事犯罪案例,采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的传统连环画形式创作而成。
2.《皮皮鲁和469宗罪》:这是郑渊洁为儿子编写的家庭教材,几乎涉及刑法所有法条,将每一条可能踩到
的“红线”都展现给了小读者。
书中那些浅显易懂又充满趣味的法律故事和法律解读,不仅让郑渊洁的儿子受益匪浅,也让广大读者对刑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这些书籍都以儿童易于理解的方式,介绍了刑法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案例,有助于培养儿童的法治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同时,家长和老师也可以结合这些书籍,与孩子进行互动讨论,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青少年必读书系(中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下))_刑事、民事与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进行的一种国家专门活动因为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刑事诉讼是依照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进行的,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国家强制作后盾。
(2)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依据。
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决定其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判刑,判什么刑等。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但需要参加诉讼,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参加诉讼。
(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公、检、法机关和所有参加诉讼的人都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活动。
那么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呢?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它的内容是指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在我国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法律规范。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包括宪法、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的决定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6月29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6月28日(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小学生必知的法律知识完整版

小学生必知的法律知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小学生必知的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法律智慧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智慧是法律知识的内化和升华,小学生需要了解法律进行自我保护,以下是由学校整理关于小学生必知的法律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小学生必知的法律知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
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
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9、恐吓取财罪。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
是拿着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11、伤害罪。
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12、施打、吸用麻醉药品。
所谓的『麻醉药品』就是指『毒品』,因为错误的使用麻醉药品,会影响身体的健康,因此,除了在医院由医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麻醉药品都是违法的行为。
另外,虽然本身没有吸毒,但若有贩卖麻醉药品,也是犯法的行为。
青少年必读书系(小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下))_第十四章 安全小常识

乘车安全(1)上车前先看清公共汽车是哪一路,因为公共汽车停靠站,往往是几路公共汽车同一个站台,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2)待车子停稳后再上车或下车,上车时将书包置于胸前,以免书包被挤掉,或被车门轧住。
(3)上车后不要挤在车门边,往里边走,见空处站稳,并抓住扶手,头、手、身体不能伸向窗外,否则容易发生伤害事故。
(4)乘车要尊老爱幼讲礼貌,见老弱病残及孕妇要主动让座。
(5)乘车时不要看书,否则会损害眼睛。
行走安全每位同学必须牢记如下行走安全常识: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但已进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黄灯闪烁时,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行人必须遵守的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车辆来往,不准追逐,奔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不准爬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推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行走时,哪些情况最危险呢?(1)横穿马路很容易出危险。
(2)三五成群横着走在非人行道上,这样最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3)上、下班高峰过后,马路上车辆稀少,因为路中车少人稀思想麻痹。
麻痹加麻痹就等于危险。
(4)行走时一心两用,边走边看书,或边走边想问题,或边走边聊天,边走边玩……这样做,可能车子不来撞你,你倒自己去撞车子,因此也十分危险。
骑车安全(1)不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在道路上骑车。
这是交通规则规定的。
(2)不打伞骑车。
(3)不脱手骑车。
(4)不骑车带人。
(5)不骑“病”车。
(6)不骑快车。
青少年必读书系(小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上))_第五章 交通事故与责任赔偿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应该注意的是:交通事故与道路交通事故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交通术语。
交通事故,从广义上讲,是指在宇宙空间范围内,人们在使用交通工具(包括航空器、水上船舶和陆上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空间移位时所发生的损害事故。
而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
因此,凡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交通事件,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六个要素:1.车辆;2.在道路上;3.通行中;4.发生事态;5.具有交通性质;6.有一定的后果。
哪些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条件?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是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与交通活动无关的人员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主体,在当事人中,至少一方当事人是使用或者驾驶车辆的人。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不能构成交通事故。
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范围。
交通事故的空间范围是在道路交通管理中所称的道路上。
依据我国有关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发生在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除此之外的其他地点,例如铁道路口、渡口、工矿厂区、建筑工地、田间、机关、学校、企业发生的事故不适用道路事故的有关规定。
3.交通事故的时间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时间范围是在运行的过程中。
运行是车辆和行人相对于路的移动。
在交通事故中,至少有一方是处于通行状态,双方均处于静止状态下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在一方或者双方均处于运行状态下才会发生碰撞、摩擦、刮倒等情况,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青少年必读书系(小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上))_第六章 医疗事故

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这里所说的。
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行为的违法性这里所说的“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这里讲的是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臀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应严格遵循规定,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
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它们是指导具体的操作的,凡是违反了,必定要出事情。
在判断是否医疗事故时,这是最好的判断标准。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说的是违法行为的后果。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才是医疗事故。
这里有两点应当注意:一是,“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二是,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
这是判断是否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十本适合中学生阅读的法律法规类书籍推荐

十本适合中学生阅读的法律法规类书籍推荐作为中学生,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学会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这不仅是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也是我们成长过程中的一部分。
然而,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可能会让人感到枯燥和难以理解。
为了帮助中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我推荐以下十本适合中学生阅读的法律法规类书籍。
1. 《少年法学》《少年法学》是法学界著名学者钱方舟的经典之作。
本书适合中学生阅读,内容深入浅出,以生动的案例引导读者了解和认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明白法律与日常生活的联系。
2. 《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该书由多位法学专家合著,旨在通过生动且具体的案例,帮助中学生了解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书中涉及到的案例包括劳动权益、环境保护、合同纠纷等,引导读者思考法律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3. 《法制文明与我》这本书由多位专家团队合著,内容丰富、深入浅出。
主要介绍了法治的概念和原则,帮助中学生了解法律的作用和意义,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4. 《青少年法律读本》这是一本专门为中学生编写的法律读本。
作者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了常见的法律概念和相关案例,帮助中学生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5. 《少年啄木鸟读法律》这本书主要介绍了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和案例,如家庭纠纷、校园暴力等。
作者以故事和案例为主线,用生动有趣的语言引导读者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应用范围。
6. 《生活中的法律法规》这本书适合中学生阅读,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引导读者学习法律知识。
涉及的主题包括诚信、安全、承诺等方面,帮助中学生建立法治观念。
7. 《法律小百科》这本书为中学生提供了一份简明的法律小百科。
内容包括民法、刑法等多个方面,通过案例和解读,引导读者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
8. 《青少年法律法规大全》《青少年法律法规大全》收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内容实用而丰富。
阅读这本书可以帮助中学生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
9. 《少年问法律》这本书由一位资深律师撰写,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解释了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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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庭,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廖,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才构成犯罪?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归结为社会利益,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犯罪客体的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3)根据犯罪客体的范围大小,可以将其分为三类:①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②同类客体。
复杂行为的同类客体是指被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③一般客体。
犯罪行为的一般客体是被所有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社会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表现于外部的、说明侵害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客观事实特征。
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问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这些内容可分为必备要件和选择要件两类。
必备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即危害行为。
如盗窃行为、抢劫行为、放火行为,等等。
选择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具备的要件,即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结果、因果关系等。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必须达到刑法规定年龄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为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
一般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只要具备了作为一切犯罪主体最基本的条件就可以构成犯罪的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所要求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四个:(1)必须是有生命的自然人;(2)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3)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体。
例如,渎职罪就是属于特殊主体的一类犯罪,必须是具有某种职务的人才能构成这类犯罪。
单位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合称罪过),以及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四项内容。
其中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是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即必备要件。
犯罪目的是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因为只有某些犯罪的构成刑法规定要具有某种特定的目的。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韵必备要件,但它能反映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量刑轻重有重要意义。
上述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是任何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犯罪都不能成立。
什么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有几种?根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故意犯罪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直接故意犯罪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所谓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就是行为人积极追求某种危害结果发生,并且通过一系列犯罪活动来促使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张三想杀死李四,采用投毒的方法去毒杀李四,于是想方设法去买到毒药,寻机投到李四的茶杯里把李四杀死,就是直接故意的杀人罪。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放任其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是间接故意犯罪。
问接故意犯罪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行为虽然不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更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自流态度,结果无论是否发生都不违背其本意。
当其放任的这种结果发生了,则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例如;猎人举枪欲射击山坡上的野兔时,发现野兔旁边有一个割草的小孩,如果射击偏了就可能打死或打伤小孩,但他对可能发生打死或打伤小孩这种结果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而开枪射击,果然子弹未打中野兔而打死了小孩。
这种情况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要区别是: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希望和追求其发生。
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放任其发生。
两种故意犯罪的行为都是明知故犯。
法律规定凡是构成故意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有几种?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两种。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结果,构成的犯罪。
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例如:某甲是铁路扳道员,在完成一次扳道作业后,一时疏忽大意,没有把线内的道岔恢复完位,以致后一次列车驶入异线,发生了与其他列车碰撞的伤亡事故。
此案中某甲的主观心理态度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负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过失犯罪。
简而言之,就是在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下发生的犯罪。
确定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关键,是理解过于自信的内容。
过于自信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例如:汽车司机某甲驾车行驶在山区险道上时,明知山高路险,如果高速行车有可能发生翻车事故,但是他轻信自己技术高超、经验丰富,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仍然违章高速行车,结果在一段险道上发生了翻车事故。
此案中,某甲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抱着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因而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罪必须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无明文规定的过失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无论是哪种过失犯罪,都必须是已经发生了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虽有过失行为,但未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不构成犯罪:什么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要负刑事责任吗?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
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以致造成损害结果。
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有的来自于自然界,有的来自于他人的行为或本人的生理障碍。
例如;火车司机吴某和谢某驾驶一列旅客列车夜间在铁路上行驶,当行至一座大桥前时,突然发现大桥的桥面断裂沉陷了一段,便立刻紧急制动刹车,但由于巨大的惯性驱使,机车和两节车厢仍然冲入桥下,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
桥面断裂沉陷的原因是几分钟前这里发生了小崩,巨大的泥石流将桥面冲毁了,尚无人发现。
因而引起了翻车事故。
这一事故的发生,对火车司机吴某和谢某二人来说是意外事件,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既无预见,也不可能预见。
例如:护士姚某按照医生开_的青霉素针药给一个三岁的幼儿打针时,按操作规程首先做了皮肤过敏试验,、但作皮试后五分钟时该幼儿出现了过敏反应一心跳加快、呼吸急促、抽气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
解剖尸体后查明该幼儿体质特异,不能承受青霉素皮试,因而发生过敏反应死亡。
该案中,幼儿的死亡对护士姚某来说是意外事件,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区别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如果按照实际情况,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可能预见,则是意外事件。
对于意外事件,行为人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由防卫意图和防卫行为两部分组成。
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个因素。
防卫认识是产生防卫意图的前提,防卫目的是防卫意图的核心。
1.防卫认识是指行为人对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主观认识。
防卫认识的基本内容包括必须认识侵害合法权益不法行为的存在、防卫的时间、认清不法侵害者等。
2.防卫目的是指行为人反击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主观意志。
防卫目的必须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内容。
防卫行为包括四个方面的要素:(1)防卫起因。
即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
(2)防卫时限。
指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时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
(3)防卫对象。
指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4)防卫强度。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刑法》第20条第3款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将起到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严重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作用。
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要负刑事责任吗?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的特点,是法律所保护的两种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为了保全其中较大的权益,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
根据《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只有在合法利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时,才能采取紧急避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