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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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1.目的

1.1根据国务院令第9号《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困难,保护女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劳动强度也越大。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

3.2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即:

a、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b、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3.3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

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职责

4.1企业文化部:

4.1.1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4.1.2负责组织女工健康情况体检。

4.2二级单位工会:

4.2.1负责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日常管理,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5.管理内容

5.1公司、二级单位及车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工作。

5.1.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a、矿山井下作业;

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c、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设作业;

d、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千克的作业。

5.1.2女职工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a、作业场所空气中的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b、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c、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业;

d、《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作业等;

f、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g、《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5.2女职工五期保护:

5.2.1重视做好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过程的劳动保护,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保护”。

5.2.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2.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2.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

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院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5.2.5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调整岗位后,不得降低其原岗位工资(含工资中纳入奖金考核的部分),奖金享受相应岗位人员的待遇。哺乳期结束后,原则上恢复原岗位。

5.2.6未生育的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出示职工医院和定点医疗机构及二级单位计生部门的证明和建议书,应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3--4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出示以上部门的证明和建议书,应给予42天产假。

5.2.7因节育措施(上环)失败,本人又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经二级单位计生部门查证属实,按第四十八条执行。

5.2.8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2.9产假期间的工资部分除按出勤计算的津贴、补贴、奖金(不含工资中纳入奖金考核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应予计发。

5.2.10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2.1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

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2.12独生子女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允许父母双方一人有三天陪护时间,不影响考勤。三天之内,不影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转院治疗的按医院规定办理。

5.3公司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专项体检,检查费用由行政支付,占用时间按出勤考核。

5.4企业每月给女职工发10元卫生费或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如上级有新规定,则按规定标准执行。

5.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若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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