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佛建管〔2016〕16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业协会:现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6年9月2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监测”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为独立法人的监测单位,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佛府[2010]198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1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9〕33号)和《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0〕17号),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佛山市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事权下放工作意见》(佛府办〔2010〕83号)的要求,在总结顺德区容桂街道和南海区狮山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进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
现就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全省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总体部署,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创新体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构建执法权相对集中、执法重心下移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镇(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大胆赋权,依法扩大镇(街)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规范和监督权力运作。
(二)坚持放管结合与权责相对应原则。
按照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要求,区职能部门和镇(街)应建立与行政执法权改革相适应的权力约束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做到权责明确,责任落实,切实把该放的放好,把该管的管好。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金域名都等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问题的通报(2017)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金域名都等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问题的通报(2017)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升文明施工水平,贯彻落实《佛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南建设工〔2012〕58号)文件要求,我局对金域名都等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问题通报:一、存在问题(一)金域名都项目(施工单位: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东竞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夜间进行浇筑混凝土施工,施工期间发出较强烈的噪声,影响附近居民正常休息。
(二)万科尚荟大厦1、2、3座桩基础工程(施工单位: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东莞市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夜间进行浇筑混凝土施工,施工期间发出较强烈的噪声,影响附近居民正常休息。
二、处理措施为督促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加强文明施工管理责任落实,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上述存在问题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诚信扣分处理(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一)检查中存在文明施工问题的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立即落实整改,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监理单位要履行监督职责,及时信息反馈给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要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音扰民,不允许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时进行夜间施工。
附件:建筑业企业诚信扣分一览表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2017年9月6日附件建筑业企业诚信扣分一览表序号工程名称企业名称扣分原因诚信扣分1金域名都浙江新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5广东竞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52万科尚荟大厦1、2、3座桩基础工程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5东莞市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5合计20注: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规定,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区级每次扣5分。
10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颁布机关: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5年6月1日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新)
颁布机关:建设部
施行时间:2002年5月1日
省政府规章
1.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颁布机:广东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2000年5月1日
2.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1995年8月1日(1998年1月18日修正)
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新)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2009年5月1日
注:加注(新)的法条是指纳入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适用范围内的新法条。
1.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2年1月1日
2.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新)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3年9月1日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2年8月15日
4.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0年1月1日
5.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新)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10年9月1日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7年12月1日
7.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8年10月1日(2008年11月28日修订,2009年3月1日施行)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管)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水利工程..doc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2017年4月~8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
2017年4月~8月,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工作,共抽查了17宗水利建设工程。
期间,发现有4宗项目的部分参建单位有符合《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佛市水务〔2014〕191号)的“建设市场主体其他类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情形,现根据《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制度(试行)》规定,对以上各单位予以通报,我局将通过佛山市水利工程建管系统将具体情况上报佛山市水务局。
附件:南海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 2017年9月29日
抄送:区质监站,区水投公司,水务管理所,局属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综合室 2017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
南海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巡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备注:按照《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佛市水务[2014]191号)规定,
经核实的不良行为,通过市水务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示,同时由审核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容许其进行补充、陈述或申辩。
公众公示及书面通知发出15日(日历天)后未收到单位书面回复或者相关
单位不同意见的,正式确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由市水务局将其行为记录通过市水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18
•【字号】佛府〔2016〕34号
•【施行日期】2016.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16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
目录的通告
佛府〔2016〕34号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592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佛府〔2013〕105号)要求,我府2016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已经审核确认,现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附件:1.佛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佛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8日附件1
附件2。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5•【字号】佛府办[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08]53号)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目前我市已完成了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6号),经市政府同意,近期在市直行政机关开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在梳理执法依据、核准界定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做到各项职权和相对应的责任具体化、公开化,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正确行使法定职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因此,市直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将已经核准公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岗位,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二、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市各有关单位要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采用流程图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制定并公布反映各项行政执法职权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办[2006]77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17
【实施日期】2006.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6]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建设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通过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二、实施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属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不列入)。
三、主要工作
(一)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职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机关的各种具体执法权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执法主体: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
类别
名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8月25日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1988年6月10日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2006年9月1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6年4月15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部2002年5月1日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利部1997年12月26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利部、国家计委1992年4月3日
《开发建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1994年11日22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2000年5月20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2004年7月1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利部、国家计委1992年4月3日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核(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2003年7月15日
《广东省水利建设项目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粤水基〔1997〕128号文
广东省省水利厅1997年9月22日
《水利基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要点和行文导则》粤水总〔1998〕2号
广东省省水利厅1998年4月24日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试行)粤水基〔1999〕180号文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3月1日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月1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9月22日
部门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水利部2008年3月13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2005年1月1日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4年1月18日
《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5年8月15日
《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5年12月1日
《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4月16日
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1998年1月7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部1995年4月21日
省政府规章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6年1月25日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6年1月25日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8年10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国务院2009年2月26日
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84年7月4日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11月27日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3月1日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5月1日
广东省省水利厅1999年12月30日
《佛山市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2003年10月1日
《关于划定水利工程范围用地和定权发证的意见》
南海县人民政府1988年7月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型水库管理的有关规定》
南海区人民政府2007年3月15日
《佛山市南海区围内河涌管理暂行规定》
南海区人民政府200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