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侦查程序初探
刑事案件调查及侦查程序解析

刑事案件调查及侦查程序解析刑事案件的调查及侦查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调查及侦查程序进行解析,以揭示其主要流程和法律依据。
一、刑事案件调查程序刑事案件调查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展开的调查活动。
其主要目的是获取案件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和追赃追赃,为侦查员提供调查方向和依据。
1.立案阶段一旦发现刑事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将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中,公安机关将解读起诉状和案卷材料,明确案件类别、归属和主要犯罪嫌疑人。
同时,公安机关还将采用各种合法手段,如调取证人证言、物证、疑犯信息等,以便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2.收集证据阶段在收集证据阶段,公安机关将通过多种方法,如询问、搜索、鉴定、抽样调查等,收集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证人的证言、物证、书证等,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和查找有关证人。
3.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将对案件证据进行细致评估和分析,评估证据是否足以启动刑事诉讼,并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起诉犯罪嫌疑人。
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将对证据的合法性、证人的可信度和起诉是否符合刑事法律规定进行审核。
二、刑事案件侦查程序刑事案件侦查程序是指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的调查活动。
其主要目的是查明罪犯、查明案件事实和征集证据,从而为法院审判提供可信的证据。
1.侦查活动准备阶段在侦查活动准备阶段,侦查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初步了解,并制定侦查方案。
在这个阶段,侦查机关将制定调查计划、明确侦查组的人员和任务,并做好调查工具和设备的准备。
2.侦查活动启动阶段在侦查活动启动阶段,侦查机关将展开各项调查工作。
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勘验、抽样调查等,以获取证人的证言、遗留证据和物证。
3.侦查结果形成阶段在侦查结果形成阶段,侦查机关将对获取的证据进行整理和评估,并形成正式的侦查报告。
侦查报告将包括案件经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相关证据等信息,为提起公诉提供有力的证据和依据。
法律知识:国际国际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法律知识:国际国际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国际刑事案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与有效性。
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基本程序、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程序以及国际合作的程序等方面进行讨论。
国际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基本程序国际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和判决阶段。
起诉阶段通常由检察官领导,检察官认为证据足够有力,可以支持指控的话,便向法院提出起诉。
在审理阶段,被指控人有权获得合法的辩护,同时也有权透露自己是否认罪,或者选择保持沉默。
如果被控罪名成立,法院将会进入判决阶段,判决被告人罪名,并进行量刑。
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程序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主要负责审理针对个人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
在ICC中,三个阶段都被认为是异常重要的环节。
在起诉阶段,ICC检察官将会收集证据并确定是否具备起诉的条件。
在审理阶段,被指控人应享有公平的审判权,并可以选择专业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在判决阶段,如果被告被定罪,ICC法官将会作出判决,并进行量刑。
国际合作的程序国际合作在国际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非常重要。
国际合作可以包括国家间的合作、机构之间的互相合作和与证人和受害人的合作。
国际合作的程序通常可以包括了解外国法律、提供证据、引渡被告人、协助调查等。
如果一个国家要求另一个国家协助其进行调查或起诉,可以根据国际刑事诉讼互助公约进行合作。
结论国际刑事案件审理程序非常复杂。
它需要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与有效性。
国际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和判决阶段。
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主要负责审理针对个人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
最后,国际合作在国际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非常重要,能够加强国际社会的合作关系,可持续和平与安全的实现。
刑事诉讼程序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审判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的侦查和审判的过程。
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审判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并有效打击犯罪行为。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审判程序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主要包括立案、侦查和结束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要求。
立案阶段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线索后,经过初步核实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阶段。
立案程序一般包括案件登记、立案审查、案件录入等。
侦查阶段是进行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的阶段,主要职责是查明犯罪事实、搜集证据、追查犯罪嫌疑人等。
侦查程序包括侦查取证、侦查取证补充、询问、勘查、鉴定、抓捕、监视居住、通报扣押等。
结束阶段是指在侦查活动中,当民警办完了自己工作后,侦查员对案件是否移送起诉做出决定的程序。
结束程序包括案件结案审批、异议审查、撤案审批等。
二、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判和判决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要求。
立案阶段是指法院接受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立案程序一般包括案件登记、案件分配、审查起诉书等。
审判阶段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阶段,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和听证,查明犯罪事实,确认法律适用,并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和判决等。
判决阶段是指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的裁定或判决。
判决程序包括判决宣读、法律告知等。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公开性:刑事诉讼程序要求公开开庭审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司法公正。
2. 双重审查:刑事诉讼程序采取双重审查的机制,包括公安机关的初步审查和法院的审判审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3. 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无需举证,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
深入了解刑事诉讼程序研究刑事案件侦查和审判

深入了解刑事诉讼程序研究刑事案件侦查和审判深入了解刑事诉讼程序——研究刑事案件侦查和审判一、引言深入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正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研究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探讨其程序及关键要素,以期加深对刑事诉讼的理解。
二、刑事案件侦查过程1. 案件登记及受理刑事案件侦查的第一步是案件登记及受理,公安机关根据报案或发现线索等情况,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决定是否受理。
2. 现场勘查与取证在受理案件后,警方进行现场勘查,记录案发现场情况并采集相关物证。
同时,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取可能对案件有价值的口供。
3. 证据调查和收集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会调查收集证据以支持起诉。
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包括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4. 嫌疑人审讯嫌疑人审讯是侦查阶段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通过合法手段与嫌疑人进行讯问,核查案情,并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词及其他相关信息。
5. 案件报告及送检在侦查阶段结束时,公安机关会根据证据和调查情况,撰写案件报告,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刑事案件审判过程1.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官将依法审查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认为起诉成立,检察官将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法院立案及开庭审理一旦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人民法院将依法立案,并组织庭前会议和开庭审理。
庭前会议用于确定案件事实、证据和争议焦点等,为开庭审理做准备。
3. 举证质证在开庭审理中,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等各方将根据各自的角色与身份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
4. 审判裁决经过充分审理后,法院将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可能是有罪或无罪的结果,如果有罪,会依法量刑并宣布判决。
5. 一审判决的上诉当一审判决不服时,被告人或检察机关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将导致案件进入二审阶段,由高级人民法院或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四、结论通过对刑事案件侦查和审判过程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性和具体细节。
司法部门的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程序

司法部门的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程序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程序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程序是司法部门负责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法律正义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将介绍司法部门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程序的基本流程,以及其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和原则。
一、立案登记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程序的第一步是立案登记。
一旦接到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报案或线索,司法部门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立案登记主要包括案件登记、案情摘录、当事人基本情况登记等内容。
此阶段的工作,要求司法人员细致入微地了解案件事实,确保立案登记手续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侦查阶段1. 侦查活动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司法部门通过收集、固定和保护证据,查明案件的真相和相关事实。
侦查活动包括审查、勘验、调查、突审等一系列工作。
首先,审查是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和研究的过程。
通过审查,司法人员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确定侦查方向和重点。
其次,勘验是对案发现场、搜查地点等进行实地勘查和勘验的过程。
勘验时要保持客观、公正,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调查是刑事案件侦查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证人和受害人的讯问,并进行相关线索和现场的调查工作。
最后,突审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突击讯问,旨在获取更多的证实或否定犯罪事实的证据。
2. 逮捕与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司法部门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逮捕措施或取保候审措施。
逮捕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暂时拘禁在刑事侦查机关的行为,一般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危害社会秩序严重、逃避侦查等情况。
取保候审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在不取保候审的情况下由监视居住或提供担保,保障其在侦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起诉阶段1. 案件审查与决定在侦查阶段结束后,司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案件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对侦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刑事责任的成立等进行审核。
若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不合法行为或证据不足的情况,可以决定不予起诉;若审查认为案件的侦查工作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决定起诉。
刑事侦查工作流程

刑事侦查工作流程刑事侦查是指警方在接到刑事案件报案后,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收集证据、锁定嫌疑人,最终确定罪犯的行为动机及犯罪时间、地点等情况,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过程。
刑事侦查涉及各个方面,包括案件研判、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嫌疑人侦查等。
不同类型的案件侦查流程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刑事侦查工作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接警和案件研判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警方需要尽快赶到现场,掌握案发情况,对现场进行初步勘查,了解案件性质和情况,同时安抚现场群众,保护现场。
接下来,警方需要尽快进行案件研判,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和相关信息,初步判断案件性质、逃犯情况等,制定侦查方案,并指派侦查人员展开侦查。
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重要环节,对于案件的破获至关重要。
现场勘查需要对案发现场进行全面的勘查,寻找物证、痕迹,以及现场防范措施等相关情况的收集。
同时,需要进行现场平面勘查、垂直勘查、轨迹勘查、物证提取和照相摄像等必要的勘查工作。
三、证据收集证据是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罪犯罪行的重要依据,证据的收集对于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口供证据和鉴定意见。
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或痕迹,可以通过现场勘查、提取等方式获得;书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面文件材料;口供证据是指嫌疑人或证人口头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证言;鉴定意见是专家、鉴定人员等对涉案物品、痕迹及相关情况作出的结论。
四、犯罪嫌疑人侦查侦查人员需要通过对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和情况进行侦查、现场蹲守、搜捕等方式锁定嫌疑人。
如果嫌疑人在逃避警方追捕,将进入全国通缉程序,该时法律授权警方采取高效追捕方式,向社会征集线索,开展通缉令;采取技术手段进行追查及肖像识别;展开网上追逃,开展舆情监控;通过境内外渠道开展布控搜捕,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五、案件协查刑事侦查涉及的领域较广,有些情况下需要调查、协查案件相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协查可能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多个部门和单位。
刑事诉讼法侦查审判和执行的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侦查审判和执行的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侦查、审判和执行的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进行的法律程序。
侦查、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的三个关键环节,其遵循合理、公正的法律程序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侦查、审判和执行三个方面,介绍刑事诉讼法中相关的法律程序。
一、侦查程序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旨在查清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并收集证据。
侦查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程序包括立案、讯问、侦查取证、搜查、技术侦查等。
在实施这些程序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 立案立案是侦查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只有经过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才能正式立案。
侦查机关需要了解案件的情况,经过调查、询问、勘验等手段收集必要的证据,确定案件的性质和事实,为后续的侦查工作提供依据。
2. 讯问讯问是侦查过程中收集证据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讯问中,侦查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侦查机关必须依法进行讯问,确保嫌疑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获取真实的供述和证据。
3. 侦查取证侦查取证是侦查工作的核心环节,通过证据的收集和认定,确定案件的事实。
侦查机关可以通过搜查、抽样等方式获取必要的物证和书证。
侦查机关在进行取证工作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 搜查搜查是侦查过程中获取物证和证据的一种手段。
搜查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法定权限,对案发地点、现场以及嫌疑人、证人的身体进行搜索。
搜查必须合法、正当,严禁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和私人财物。
5. 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犯罪侦查的一种方法。
侦查机关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监控、电话窃听、DNA鉴定等技术手段搜集证据。
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必须确保依法进行,并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权利。
二、审判程序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是在侦查结束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庭审判,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进行。
法律案件侦查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侦查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侦查工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处理和司法公正。
本文将详细阐述法律案件侦查的流程,包括案件受理、初步调查、侦查措施、侦查终结和移送起诉等环节。
二、案件受理1. 受理范围:侦查机关对各类刑事、治安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案件,依法进行受理。
2. 受理程序:当事人或知情人向侦查机关报案、控告、举报,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审查。
3. 受理审查:侦查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三、初步调查1. 案情分析: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了解案件性质、作案手段、嫌疑人等情况。
2. 搜集证据:侦查机关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 确定侦查方向:根据案情分析、证据搜集,确定侦查方向。
四、侦查措施1. 侦查手段:侦查机关采取讯问、询问、搜查、扣押、鉴定、勘验、检查等侦查手段。
2. 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侦查技能和专业知识,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侦查期限:侦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五、侦查终结1. 侦查终结条件: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终结。
2. 侦查终结报告:侦查机关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侦查过程、证据情况、侦查结论等。
3. 侦查终结审批:侦查机关将侦查终结报告报送上级侦查机关审批。
六、移送起诉1. 移送起诉条件: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起诉。
2. 移送起诉材料:侦查机关将案件材料、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等移送人民检察院。
3.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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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0-01-16作者简介:李彬,男,河北沧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国际刑事诉讼法。
国际刑事法院侦查程序初探李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百年来,为惩治战犯、实现和平,国际社会成立了五大国际刑事法院,构建了新的法律体系。
作为完整的诉讼机构,国际刑事法院设置了国际检察官与案件调查制度,产生了新型的国际侦查程序。
国际侦查程序主要包括调查的启动、调查的实施、结果的处分、程序的监督等方面内容。
探析国际刑事法院侦查程序对于完善国际刑事法理论与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检察官;侦查程序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92(2010)02-0042-04 一个世纪以来,国际上出现了五个国际性刑事法院,分别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海牙国际刑事法院。
各个刑事法院都设置了相应的调查程序,作为完整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际刑事审判中发挥着作用。
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程序,与一般国内刑事诉讼法中侦查程序本质相同,形式上则有一些差别,体现出了国际刑事诉讼法的独有特征。
国际刑事法院设置的调查程序即为国际刑事诉讼法的侦查程序。
国际刑事诉讼法不同于国内的刑事诉讼法,并非基于国家主权的政治基础,而更像是国际性组织的授权,因此侦查权的意味并不明显,使用调查更加符合其基本的属性及特征。
研究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程序将有助于丰富刑事诉讼法的理论体系,并且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一、国际刑事检察官的设置国际刑事法院中没有警察的设置,检察官承担了案件调查的工作。
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设立,体现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检察官制度的融合。
德国刑事诉讼法设立检察机关作为刑事侦查的权力机构,赋予检察机关接受办理人民检举及告诉、执行或主持侦查程序并进行公诉等职能[1]。
法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似的规定,检察官具有主持、监督侦查,决定采取羁押等司法措施的权力[2]。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检察官则侧重于控制程序,其主要职能是决定起诉、向法庭提出建议并主导协商程序[3]。
在两大法系的影响下,根据国际刑事审判的需求以及建立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实际情况,国际刑事法院中单独设立了检察官机构,负责对案件的立案与调查。
从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开始,检察官的地位与职能逐渐得以巩固与完善,最终形成了一套体系。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最早设立了检察官职位。
其第14条规定,缔约国任命一名调查战争罪行和对首要战犯起诉的总检察官,享有决定何人因何种罪行应被判决为战犯并提起控告的权力。
第15条规定,总检察官组成调查战争罪行和对首要战犯起诉的委员会负责案件的调查与起诉[4]。
出于同种目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做了相似规定。
其第8条规定,盟军最高统帅指派检察长负责对法庭管辖内战争罪犯的调查及起诉[4](P4)。
由于当时法庭整体构架较为简陋,法庭诉讼规则不够完备,检察官的设立就职与职能发挥充满军事色彩,不能称之为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官。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中检察官的设置则更为符合司法习惯,其第16条规定,检察官作为国际法庭的一个单独机关独立行事,负责调查和起诉1991年1月以来在前南斯拉夫领土境内犯下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42·2 0 1 0年第2期第20卷总第86期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Railway Police College2010 No. 2V o.l 20 Serial86主义罪行。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几乎完全套用了上述规则。
其在文字表述上与前南规则一般无二,在检察官的选任上则直接由前南法庭检察官兼任,直至2003年联合国安理会才决定设立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专职检察官。
基于前南法庭与卢旺达法庭的区域性和局限性,检察官的选任政治色彩浓重,职权范围较窄,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但是尽管如此,国际刑事检察官的地位和基本职能得到了国际广泛认同,为海牙国际刑事法院系统设置国际检察官这一职位提供了基础。
1998年7月17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过并开放签署,其第42条规定,检察官办公室应作为本法院的一个单独机关独立行事,负责接受和审查提交的情势以及关于本法院管辖内的犯罪的任何有事实根据的材料,进行调查并在法院进行起诉。
并且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提名条件、选任方式、执业限制、案件回避等问题,细微而全面地限定了检察官权利义务,赋予检察官侦查与起诉的权力。
考量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的组织架构,检察官的设置采取的是审检合署的体制、警检一体的结构和检察官长责任制的模式[5](P11)。
这种设计符合国际刑事法院的特征,有利于保证国际刑事法院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并能使检察官发挥最大的作用。
在诉讼地位上,检察官是调查和起诉的主体,是诉讼的主要参与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裁量权力。
国际检察官的调查职能则分散于具体的诉讼程序中。
二、调查程序的主要内容国际刑事法院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审判机构,其实质是一个处理国际争端的解调机构。
这一机构不仅具有司法审判的权力,还具有调查证实犯罪情势、执行国际制裁、恢复国际秩序的权力。
因而,国际刑事法院集调查、起诉、审判、执行、监督与一身,在一个机构内实现司法的正义和利益的平衡。
根据诉讼原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必然需要立案与侦查程序,作为刑事审判的开端与基础。
国际刑事法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侦查程序的设置不同于一般国内刑事诉讼法的设置,具有自身独特的属性。
并且,在国际刑事法院发展的过程中,侦查程序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体现出了权力的博弈与时代的烙印。
分析国际刑事法院的侦查程序,是进行国际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研究的起点,对于国际刑事诉讼法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案件的启动国际刑事法院早期的审判不存在程序启动的问题。
纽伦堡与东京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法庭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与权威性,不容质疑与反对,法庭的成立就标志着审判的开始,检察官所做的一切都是在为审判做准备。
前南法庭与卢旺达法庭的情况与之相似,联合国安理会成立法庭前,即已取得对前南斯拉夫与卢旺达地区一系列罪行的管辖权,因此也不需要独立的程序来启动审判。
但是,这种做法只能是特例,不具有普及性,不符合一般的诉讼规律。
因而,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在设立之初就已考虑到这一问题,设置了程序启动的机制,从而保障将案件纳入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罗马规约》第13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向检察官提交情势,安理会可以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检察官可以自行根据有关犯罪资料开始调查。
根据以上规定,调查程序的启动存有三种机制。
目前实践中,国际刑事法院受理了刚果(金)、乌干达和中非共和国三个缔约国提交的情势,此外还受理了安理会提交的达尔富尔情势。
在案件受理的过程中,检察官实际上对案件已进行了初步的调查。
《罗马规约》第15条规定,检察官应分析所收到资料的严肃性,并可以要求有关国家和组织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检察官的调查工作从此时起已经开始。
(二)调查的内容与措施纽伦堡法庭与远东法庭中的检察官权力非常大,几乎负责与调查起诉相关的一切活动,包括确认甲级战犯名单,进行调查、逮捕、讯问等等[6]。
《纽伦堡宪章》与《远东宪章》没有充分的授权和严格的限制,导致检察官的军事化和行政化。
前南法庭与卢旺达法庭检察官享有所谓的“必要的默示权力”,仅受到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规制。
《罗马规约》拟定时,开始注重对于检察官进行较为细化的规定。
其第54条规定,检察官在调查方面的义务和权力,包括收集和调查证据、讯问当事人、要求任何国家合作、达成各种协议、采取必要保全措施。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 (1)收集和审查证据; (2)要求被调查的人、被害人和证人到庭,并对其进行讯问; (3)请求任何国家合作,或请求政府间组织或安排依照各自的职权和(或)任务规定给予合作; (4)达成有利于国家、政府间组织或个人提供合作的必要安排或协议,但这种安排或协议不得与本规约相抵触; (5)同意不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披露检察官在保密条件下取得的、只用于产生新证据的文件或资料,除非提供这些资料的一方同意予以披露; (6)采取必要措施,或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资料的机密性、保护人员或保全证据。
作为《罗马规约》附件的《程·43·李彬:国际刑事法院侦查程序初探序和证据规则》对调查的措施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检察官调查的内容与方式尽管在表现上与国内司法机构的侦查程序相似,但实质上却存在本质的差异。
检察官需要在主权国家的领土上进行调查,这种调查必然取决于国内法律体系对检察官主动调查的接受程度[7]。
因此,国际刑事法院的调查程序与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不可分割。
国际检察官作为调查主体,其调查活动具有特殊性。
一方面,国际检察官不能随意采取强制性措施,包括人身强制与物品保全。
另一方面,检察官也无法采用特殊调查手段,如监听、密取、诱惑侦查、线人侦查等方法。
这对于检察官的调查取证行为是一种较大的限制,也基于此,国际刑事诉讼法设置的调查程序非真正意义上的侦查程序。
(三)调查结果的处分国际检察官在进行调查活动后,对于调查的结果应做出判断和处理。
《罗马规约》第53条规定,检察官进行调查后,可以断定是否具备起诉的充分根据并决定是否起诉。
《前南规约》第18条与《卢旺达规约》第17条做了相似的规定,检察官确定案件的表面证据确凿时,应拟订一份起诉书,内载简要的事实陈述,以及根据规约控诉被告的罪名,送交审判庭法官。
检察官在调查取证后,对于证据确凿的案件提起公诉,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程序与证据规则》第106条规定,检察官决定没有充分根据进行起诉时,应尽快书面通知预审分庭以及提交情势的缔约国或安理会,并且该通知中应附有检察官的结论及理由。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调查只是准备阶段,提起公诉才是程序真正的开始,因此,是否将案件交付法庭审判才是诉讼的关键,它体现出检察官对案件的态度和基本的判断。
纽伦堡法庭与东京法庭,检察官在确定被告、提供证据、支持公诉等方面是极为严格和慎重的,因为这一举动不仅引导着法庭的中心,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反映了整个国际社会的态度。
在严惩战犯、血债血偿的国际舆论下,德国与日本两个法西斯国家的甲级战犯被世界人民送到正义的审判台上,这本身就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基于特定时期、区域、罪行的前南法庭与卢旺达法庭,检察官的提起公诉同样超越一般司法意义的控诉,而真正体现的是少数族裔悲惨遭遇的伸张与国际社会的深切同情与关注。
在这些特设法庭的背景下,海牙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检察官起诉与否,也必然也影响着国际舆论与当事国的政治声誉。
目前,国际检察官真正提起公诉使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只有一例,即检察官诉托马斯·戴伊洛·卢班加案,在国际社会中产生了巨大影响,是国际刑事诉讼法律与实践的标志性事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