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交财发 第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试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试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试点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治区公路局、交通运输管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函〔2021〕22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结合我区实际,对区内部分高速公路路段的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实施差异化收费试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差异化政策(一)我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差异化收费是以现行收费标准为基础,差异化下浮的原则研究制定。
(二)设定G55二广高速公路赛罕塔拉至白音查干段为试点,以门架通行数据为准,对通行该路段使用ETC的合法营运货车在ETC9.5折的基础上,予以通行费6折优惠。
(三)设定G1013海张高速公路锡林浩特至三号地段为试点,以门架通行数据为准,对通行该路段使用ETC的3至5型合法营运货车在9.5折的基础上,予以通行费6折优惠;对使用ETC总重小于等于20吨的6型合法营运货车在9.5折的基础上,予以通行费5折优惠。
(四)使用ETC通行的车辆OBU内车型与通行时实际车型不符的车辆,不享受任何通行费优惠政策。
二、试行时间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试行期限为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车用汽、柴油升级加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车用汽、柴油升级加价
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发改价字[2016]127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27
【实施日期】2016.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车用汽、柴油升级加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6]1272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精神,确保全区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价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为进一步加大货车通行费优惠力度、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简化收费标准体系,我区整合并进一步优化、降低部分车型收费标准,调整结果如下。
一、车型收费标准及认定方式(一)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l)执行。
(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车型和实际行驶里程以及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ETC车辆通行费计算精确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人工收费计算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鉴于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仍在进行中,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及辅道和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仍按照内发改费字〔2017〕81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耳字壕高速公路收站的基本费率为4元/吨·车次;耳字壕辅道收费站和达拉特旗绕城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2元/吨·车次:黄河大桥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
待改扩建工程结束后,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1)执行。
(四)准兴重载高速公路,从和林南收费站至团结收费站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l)执行;从黄河至和林南收费站段(即前房子收费站至和林南收费站、大陆东收费站至和林南收费站、黄河北收费站至和林南收费站)按照《准兴重载高速公路从黄河至和林南收费站段车型分类和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2)执行,准兴重载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可根据运营情况该段公路货车收费标准自行下调至附件1标准执行。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财发[1992]第336号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财发[1992]第3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c9628208a1284ac8504366.png)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财发[1992]第336号各盟市商物价、交通处(局)、阿盟经济处、二连浩特工商物价、交通局:《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策同意发布,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八日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与《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我区各盟市之间汽车运价、促进我区道路运输价格基本上要与运输价值相适应的原则,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都分,其运价形式,按照运价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水和汽车运输形式的不同特点,实施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
本细则是我区道路汽车运价、费收计算的依据。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发生运费和其他费收结算关系者,一体遵照执行。
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七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一、重量单位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时,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时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时,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或零担货物,其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运输轻浮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准吨位时,按车辆标记吨位计重,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的包装最长、最宽、高部分尺寸计算体积。
按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重。
3、多点装缺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计重。
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1、货物重量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包)标记重量换算全部货物重量。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内交发〔2019〕3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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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
内交发〔2019〕338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2019年5月1日后审批的项目,按新计价标准规定执行。
原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内交发〔2009〕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13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锡林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锡林浩特至宝昌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内发改费字[2014]5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4.01.08
【实施日期】201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锡林浩特至宝昌高速公
路通行费收费标准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4]50号)
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锡林郭勒分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锡林浩特至张家口高速公路锡林浩特至宝昌段设立收费站的批复》(内政字〔2013〕269号),该段高速公路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统贷统还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负责收费管理。
现就有关计重收费标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高等级收费公
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范围的通知》(内交发〔2009〕645号)的要求,载货类汽车按计重收费模式执,载货类汽车按计重收费方式计费,即:0.07元/吨.公里。
其他事项按内交发〔2009〕64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客车仍按车辆类型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三)对载货类汽车均按车货总质量计重收费,如果计重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可按车型收费方式收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内政办字[2003]364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2003年10月15日内政办字[2003]36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由于部分城市的国有城市公共汽车运输公司改变了原来的公益性质,因此,其所属车辆应按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各项交通规费,但是由于区别车辆性质的界线不清,导致大量逃费抗费事件的发生,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的经济秩序,引发许多社会矛盾。
为确保国家公路交通规费征收政策的严肃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免征、减征交通规费范围:(一)单位性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并享有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政策的国有城市公共汽车运输公司。
(二)车辆属性、用途1.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为城市人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2.公共汽车运输公司固定资产帐上生产性车辆。
3.由公共汽车运输公司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固定线路、停靠站台、发车时间运营。
4.乘车票价须得到价格部门的核准,并能办理各类月票。
5.由公共汽车运输公司统一进行财务核算,运营收入全部上缴公司,不参加社会营运性运输。
符合上述条件的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公路养路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客运附加费比照《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均须按章足额缴纳各项交通规费。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交通征稽部门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9]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9]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f48ac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33.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9]29号2009年4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和《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2号)的规定,现就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下发的交通规费相关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实施办法》等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其他文件中涉及交通规费的有关内容不再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清理废止工作,并将清理废止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同时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清理废止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公文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附件:废止的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目录序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时间1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实施办法内政发〔1987〕151号1987年11月17日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内政发〔1988〕19号1988年1月18日3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政发〔1992〕4号1992年1月7日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公路养路费费额征收标准的通知内政发〔1993〕181号1993年12月29日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政字〔1998〕248号1998年12月16日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277号2000年12月20日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90号2003年3月31日8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364号2003年10月15日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41号2007年4月13日1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82号2007年7月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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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整车运价 整车运价是指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 4 吨及以上的运价整车运输两等类以上货物时,按不同等类运价 率累加计算。 第十四条 零担运价 零担运价,是指一次托运货物不足 4 吨或应托运人要求需要进行零担运输的货物运价。 货物零担运输分为普通货物、特种货物、省际运输和区内运输。货物零担基本运价;省际普通货物零 担运价每吨公里为 0.38 元、特种货物运价每吨公里为 0.50 元;区内普通货物零担运价每吨公里为 0.44 元,特种货物运价每吨公里为 0.56 元。零担快件运价在省际、区内零担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分别加成 10%。 第十五条 普通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运输实行分等计价。普通货物分为三等,以一等货物运价为基数,二等货物运价提高 10%, 三等货物运价提高 20%。 第十六条 特种货物运价 特种货物分长大笨重、危险、贵重、鲜活货物四类。特种货物运输实行分类计价,以货物运输基本运 价为基数,长大、笨重一级货物运价提高 41%,二级货物运价提高 55%,三级货物运价提高 69%;危险、 贵重货物运价不分级,均比基价提高 72%;鲜活一级货物运价提高 86%,鲜活二、三级货物运价提高 93%, 鲜活四级货物运价提高 1000%。 在特种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排除故障、拆除建筑、加固桥涵、整修道路、随车护路。道路超限使用等 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托运方支付。 第十七条 特种车辆运价 各种罐车、冷藏车、散装水泥车以及其它专用货物时,按特种车辆运价计费。特种车辆货物运价按同 类货物、同等路况运价的 135%计价。 第十八条 大型车辆运价 20 吨及以上大型汽车和挂车运输货物时,一般按计时运价计费,也可计程运价计费。计程运输普通货 物时,在普通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一、20 吨汽车运价减成 10% 二、20 吨至 30 吨汽车运价减成 15% 三、30 吨及以上汽车运价减成 20% 第十九条 四吨以下汽车运价 应货主要求和因道路、装卸条件限制,需要使用 1 吨以上 4 吨以下汽车运输货物时,按 4 吨位以下汽 车运价计费。4 吨以下汽车运价按同类货物、同等路况运价的 180%计费。 第二十一条 路况分等运价 由于在不同道路条件的运输消耗各不相同,因此,货物运输应实行分路况计价。以黑色路面的货物运 价为基数,砂石路面运价提高 12.5%,土路和自然路运价提高 25%。货物运输行经几个不同路况路线时, 应按不同路况运价行驶里程分段计算。 第二十二条 区域运价 根据地理、经济区域和自然条件的特点,内蒙古自治区呼盟岭北地区执行区域运价。其货物运输基本 运价不得高于自治区货物运输基本运价的 15%。货物运输跨越不同运价区域时,应按不同运价区域,里 程分段计算。 第二十三条 跨省货物运价 跨省货物运输,应按毗邻省的不同运价率和运输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与毗邻省交通主管部从当日 20 时至次日凌晨 5 时的全程运输,可加成 5%--10%。
第二十八条 货物运价的减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分类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一、
托运方在托运货物的同时,提供回程货源的运输,可减成 15—20%;
二、
托运方在托运货物的同时,提供回程包装物、容器、货物的支撑辅助材料的运输,可减成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 运价规则》与《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我区各盟市之间 汽车运价、促进我区道路运输价格基本上要与运输价值相适应的原则,特制定《内 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都 分,其运价形式,按 照运价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水和汽车运输形式的不同特点,实施国家定价和国家指 导价格。
第三十五条 道路通行费
车辆经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以及货物过渡倒装等费用,均由托运方负担。道路通行费由承 运方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代收代付。
第三十六条 货物运输杂费 一、保管费:凡在车站(货场)由收货人自取的货物,从通知到达收货人或收货单位的第三日起核收 保管费。 二、手续费:托运方办理变理或取消货物托运手续时,应核收手续费。由变更运输、承运方已支出或 尚需支出的其它费用,应由托运方负担。 三、货物运输费费率由盟市交通、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10—15%;
三、
货物运输批量在 50 吨以上,运距在 150 公里以远的运输和运量在 100 吨以上,运输路线
相对稳定,承、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或协议的运输,可减成 5%--10%;
四、
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同时提供回程货物的运输,在第三荐减成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10%;
托运单程集装箱货物,其回空或去空按重箱运价养成 80%。
1、 货物重量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
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 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包)标记重量换算全部货物重
量。
3、 散装货物:按体积和自治区制定的统一重量换算标准计重。 4、 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时,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重,如 承托运双方对此有异议时,可通过协商重新确定 第八条 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 一、 里程单位
应托运方要求日包车时,每日按 8 小时计算。用时间超过 8 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计时包车运价计算
计时包车运价按实际包车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量和包用车型的吨位小时运价率计算。
第四节 货物运价的加、减成
第二十七条 货物运价的加成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分类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 附件一
汽车货物运价表
线路等级
货物
黑色
砂石
路面
路面
级
土、自然路
分
一 等别
0.29
0.33
0.36
普类通货物
二等
0.32
0.36
0.40
三等
0.35
0.39
0.44
一级
0.41
0.46
0.51
长大
笨重货物
二级
0.45
0.51
0.56
三级
0.49
0.55
0.61
一级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 本《细则》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交通局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一日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运 价计算办法》、自治区物价局与交通局一九七八年《关于审定、整顿专营路线的通知》、自治区交通厅一 九七九年七月六日《关于公路运价若于问题的补充说明》 交通厅内交[88]财审字 320 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一:汽车货物运价表 附件二:汽车短途货物运价表 附件五:货物分等表 附件九:计时包车运价表 附件十:散装货物换算重量表
一、凡在矿区、森林区、蔬菜区、基建工地等难行路段影响车速和载重量的专项货物运输。可加成 5%--10%(呼盟岭北地区执行区域运价,不执行此款);
二、托运方要求当时要车、立即起运或日夜兼程限期到达的运输,可加成 5%--10%;
三、计程运输,应托运人要求,车速限制在 20 公里及以下的货物运输,可加成 10%--15%;
第二十九条 货物运价加减成的并存计算。
运输一批或一项货物,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加成或减成条件时,应将不同的加成或减成率相加计算,但 累计加成率不得超过分类运价的 20%。
第二节 货运其它费收
第三十四条 装卸费
货物装卸费由托运方负担。装卸费率由盟市交通、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物价 局备案。
本细则是我区道路汽车运价、费收计算的依据。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营业性道 路运输发生运费和其他费收结算关系者,一体遵照执行。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七条 货物运输计费重量 一、 重量单位 1、 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 10 千克,尾数不足 10 千克时,进为 10 千克。 2、 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 10 千克,超过 10 千克时按实 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 1 千克时,进为 1 千克。 二、 重量确定 1、 一般货物:无论整车或零担货物,其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 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 333 千克的货物。整车运输轻浮货物,装载 重量不足车辆标准吨位时,按车辆标记吨位计重,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的包 装最长、最宽、高部分尺寸计算体积。按 3 立方分米折算 1 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 333 千克计重。 3、 多点装缺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计重。最大载重量 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 重量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一公里时,进为一公里。 二、 里程确定 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内蒙古交通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营运路线里程图表》执行。未经核 定的营运里程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确定或由承托运双方协商查定。对于有争议的营运里程,应报当地交 通主管部门裁定。 三、 里程计算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 1、 运输里程:按装货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多点装卸时,以第一个装车点起至最后一 个卸车点止的载货里程计算。进入城市运输,起运时无法确定市内行驶里程或成批货物多点装卸运输的, 可采取加计市内平均中心运输里程。 2、 装卸里程:是指车辆由所在站(库)至装货点加卸货后至收车所在站(库)的实际空驶总里程。 计程和计时运价的装卸里程按 50%计费。 第九条 运价单位 一、 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公里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千克公里为单位;集装箱运输以元/ 箱公里为单位。 二、 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集装箱以元/箱吨位时为单位。 三、 运费以元为单位。起码计费为一元,超过一元时,其尾数不足一角的,四舍五入。 第十条 货物基本运价 货物运输的基本运价,是指 4 吨位及以上中型吨位的普通车辆,整车装载普通一等货物,以黑色路面 上从事长途运输的每吨公里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