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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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2013年6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园林局局长苏霓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必要性我市是国家园林城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

1994年,我市就制定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原《绿化条例》),并于2003、2004年进行了2次修正。

原《绿化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影响深远,促使我市园林绿化步入投资力度加大、建设速度加快、发展水平增强的较好历史时期。

绿化建设由“见缝插绿”向规划建绿、拆迁建绿、拆墙透绿发展,综合改造了“两江四岸”、月湖、蛇山、龟山等自然景观,山水园林特色逐渐显现。

市、区人民政府将公园免费开放、绿化进社区等作为为民办实事、体现绿化事业公益性的重要内容,从单一重视绿量向建管并重、布局均衡、服务于民转变,绿化设计理念更加人性化,广大市民享受到更多绿化成果。

在植物配置上更加注重园林绿化的生态功能,植物品种更加丰富、空间层次更加完善、季相色彩更加分明;在管理上强化依法行政、完善市场机制和依靠科技手段,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高。

2003年以来,我市城市绿化总量保持稳步增长,每年建设绿地300万平方米,新(改、扩)建公园30余个、街头游园100余个和城市小森林30个。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项基本指标分别从2003年的30.13%、34.92%、8.32平方米提高到2012年的32.93%、38.19%和9.92平方米。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绿化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绿化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土地资源稀缺,导致可用于绿化的土地严重不足,城市绿化发展空间受到制约。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版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版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国土规划区(分)局、各区城管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认定及处理工作,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一)建设项目的面积误差按以下范围计算:1、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1%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2、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3、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10万-20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2%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平方米;4、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1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

(二)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在误差范围内的,规划条件核实时补缴超建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保留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其余规划部门带把关收费项目按照联合验收相关规定收取。

不计容建筑面积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仍按照原有既定规范执行。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送审稿)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送审稿)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送审稿)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在规划审批、规划条件核实等规划管理环节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不得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对于化工构筑物、设施具体规定如下:1.圆形构筑物计算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2.储罐区计算面积,应按防火堤轴线或围堰最外边计算,未设防火堤的储罐区,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3.天桥、栈桥计算面积,应按其外壁投影面积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4.外管廊计算面积,架空敷设可按管架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1.5m乘以管架长度计算,沿地敷设应按其宽度加1.0m乘以管线带长度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5.工艺装置计算面积,应按工艺装置铺砌界线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6.露天堆场计算面积,应按堆场实际地坪面积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7.露天设备计算面积,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8.构筑物、化学反应装置、容器装置等设施层高超过8m的,应加倍计算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外墙装配式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时,外墙装配式部分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时,外墙装配式部分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建筑物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以及结构柱、梁、结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构建筑空间,除设计规范和本规定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无论该空间标注任何功能,是否有开敞面,是否设置楼板,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32号关于印发《市园林局关于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园林局(园林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为做好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工作,我局制定了《市园林局关于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工作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市园林局关于工业项目落地审批收费减免工作的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武办文〔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园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业项目的认定标准经国土规划部门以土地证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效文件认定该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其建筑性质用途包括企业生产、制造、配套服务和办公设施等建设项目。

二、继续执行原有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工业项目绿地率应不低于25%。

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50米以上的防护林带。

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9〕37号)文件相关优惠政策,对绿地率达到17.5%的无污染工业项目,其绿化补偿费予以免收。

三、工业项目绿化补偿费减免程序对经我局认定的工业项目,在办理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时,由园林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园林部门作出承诺,达到标准的工业项目免缴绿化补偿费。

对未达标的项目,依规按差额绿化用地面积7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绿化补偿费。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目录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1993年12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9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六次会议通过的、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2015-03-31 09:49 来源:长江日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2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4•【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13年6月25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谢世腰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项目之一。

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具体指导下,委员会提前介入起草工作,认真审慎地开展了一审前各项工作。

下面,我代表委员会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委员会开展该项立法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委员会将协助常委会制定条例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

在总结去年城市综合管理、轨道交通和今年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扩大立法民主,完善立法程序,提高起草质量。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分工协作,提前介入起草工作。

委员会与市园林局、市政府法制办加强沟通联系,成立立法工作专班。

常委会分管领导十分关心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多次听取条例起草情况的汇报,对起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委员会领导和部分委员全程参与立法专班工作,深入调研,扎实推进。

二是开展立法制度设计,确定立法框架。

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一道,深入分析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现状、城市绿化存在的问题,合理借鉴外地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好的做法,在条例(草案)中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制度设计。

三是充分调研,开门立法,着力提高起草质量。

委员会与相关部门一起,开展了多次调研,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委员会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听取市民、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基层管理部门的意见,组织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在汉高校专家对条例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临时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栽、砍伐树木。

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移栽树木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栽树木的,不得移栽。

树木无移栽价值的,可以向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尽量避免移栽、砍伐树木。

第四十条移栽、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不足五十株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二)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五十株以上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胸径不足二十厘米,并且因同一事由移栽、砍伐数量少于二十株的,由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四)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胸径在二十厘米以上的,或者因同一事由移栽、砍伐数量在二十株以上的,由区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对申请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五十株以上或者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一百株以上的,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二条经批准移栽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在适宜树木生长的季节按照树木移栽技术规范将树木移栽到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绿地中,并设置标志。

树木移栽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予以补植。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权属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标准补植树木。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以及移栽、砍伐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需要,可以先行移栽、砍伐树木,但应当在抢险救灾结束后五日内到绿化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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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第260号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勇
2015年2月25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

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第八条住宅项目配套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1米,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
(二)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
(三)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
(四)临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墙脚0.9米;
(五)临围墙、院墙的,算到其墙脚。

第九条住宅项目公共绿地(包括中心绿地和其他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宽度不小于8米;
(三)第一项所述的各级中心绿地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并采用开敞式布局;
(四)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绿地北侧边界线与南侧基准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该基准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准建筑物以绿地南侧相邻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为准;南侧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离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确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折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的10%;
(二)单株种植的乔木,按照树池实际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成行种植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实际种植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树阵方式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乔木株数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采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0.5米的垂直绿化,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建(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上方覆土绿化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配套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
(二)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
(三)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算。

第十二条建(构)筑物顶板标高高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该项目配套绿地总面积的20%。

第十三条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且每个停车位均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实施配套绿地建设,配套绿地建设完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

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配套绿地实地测量结果,形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规划部门反馈,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将其作为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是否达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建设配套绿地,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的,由园林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差额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二)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超过5%的部分,按照差额绿地面
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配套绿地或者有其他损害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行为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15日制发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办法》(武政〔2005〕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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