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生物质发电相关政策
生物质发电 政策

生物质发电政策生物质发电是利用植物、动物和农业废弃物等有机物质作为燃料,通过燃烧或发酵产生热能或发电的一种可再生能源。
生物质发电不仅可以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而且可以有效地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环境意义。
在中国,生物质发电得到了政策的支持和推动。
中国政府将生物质发电列为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之一,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促进生物质发电的发展。
首先,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电价补贴政策和资金支持政策等,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
此外,政府还加大了对生物质发电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提供科研经费、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促进了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其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能源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生物质能源产业。
例如,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规划(2016-2030年)》,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大幅提升的目标,明确了生物质能源的发展方向和重要性。
此外,政府还加大了对能源产业的投资力度,完善了生物质能源发电项目的立项和审批流程,简化了项目建设手续,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环境。
此外,政府还对生物质能源的电价进行了政策调整。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电价政策(2019年版)》,生物质能源发电项目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电价补贴,并且电价补贴标准逐年提高,鼓励企业投资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
此外,政府还对生物质能源的电力采购进行了规定,要求电网企业必须优先购买生物质能源发电的电力,确保生物质能源发电的利用率和运营收益。
政府还积极推动生物质能源的国际合作和技术交流。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借鉴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效率。
同时,政府还加强与国内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和合作,营造友好的发展环境,共同推动生物质能源的发展。
总的来说,中国政府在政策、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积极推动生物质发电的发展。
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措施使得生物质能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为实现可持续能源发展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
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健康进展,打算进一步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未采纳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含税,下同)。
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全国农林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二、已核准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项目除外),上网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上调至每千瓦时0.75元;高于上述标准的国家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仍执行原电价标准。
三、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企业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
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中由当地电网企业负担的部分要相应调整。
四、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林生物质上网电价执行状况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状况的监管,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五、上述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
国家
进展改革委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生物质发电国家政策

在补贴项目上分类管理,分非竞争配置和竞争配置两类分别切块安排补贴资金,既保障存量已建在建项目有序纳入补贴范围,也保障一定规模的补贴资金用于竞争配置,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推动生物质发电从快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在央地分担上分类管理,按照各省(区、市)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物质资源禀赋,科学合理确定不同的央地分担比例;在竞争配置中分类管理,分农林生物质发电和沼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两类分别切块安排补贴资金,分类开展竞争配置,更好实现公平竞争。
生物质发电行业政策

生物质发电行业政策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生物质发电行业逐渐成为可持续能源领域的热门话题。
以下是生物质发电行业政策的主要内容:1. 政策背景生物质发电是指利用废弃物、农作物秸秆、木材等生物质资源进行燃烧发电。
因其具有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特点,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我国推出生物质发电行业政策,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政策目标为了鼓励生物质发电行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提供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制定优惠税收政策等。
同时,政府还大力推广生物质能源利用技术,提高生物质发电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生物质发电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3. 政策支持政府对生物质发电行业进行资金支持,可以通过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等方式实现。
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供土地、建筑用地、税收优惠等多种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参与生物质发电建设。
同时,政府还通过各种途径,拓展生物质发电的市场和销售渠道,促进生物质发电的推广和应用。
4. 政策实施为了推进生物质能源开发和利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生物质发电行业标准和规范,并严格监管生物质燃烧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政府还建立了完善的生物质发电行业管理机制,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5. 政策效果随着生物质发电行业的发展,我国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率不断提高,成本得以降低,其中农村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等杂草资源的清理和利用不断加强。
从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两个方面来看,生物质发电行业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可持续发展进程,为推动经济发展、提高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质能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推动农村发展生物质能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十四五”生物经济发展规划
开展新型生物质能技术研发培育,推动生物燃料与生物化工融合,加强生物质能与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多元综合利用。
2022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加强林草生物质能源研发与能源替代,增强森林固碳能力。
2021年
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
2018年
国务院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
2019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因地制宜积极开发陆上风电与光伏发电,有序推进海上风电建设,鼓励新能源龙头企业跨省投资建设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
2015-2022年国家层面生物质能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5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大力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积极发展水电,安全发展核电,开发利用页岩气、煤层气。
2016年
国务院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优先保障水电和国家“十三五”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发电上网,落实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装机比重达到39%。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中国生物质能行业现状深度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20222029年显示近些年为了促进生物质能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比如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有序推进农村清洁取暖
生物质耦合发电政策

生物质耦合发电政策
生物质耦合发电是指将生物质作为燃料,通过气化或燃烧等方式发电,同时利用余热和废气作为热源或燃料,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这种发电方式不仅可以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还可以有效解决生物质废弃物的处置问题,具有很高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为促进生物质耦合发电的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
中国政府近年来也加大了对生物质耦合发电的支持力度,其中包括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制定鼓励政策。
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生物质耦合发电的政策,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电价优惠等,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
第二,完善管理制度。
政府加强了对生物质耦合发电企业的管理,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保护、用地规划、资源开发等管理制度,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责任。
第三,促进协同发展。
政府鼓励生物质耦合发电企业与其他领域的企业开展合作,建立产业联盟,推进生物质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产业协同发展。
总之,生物质耦合发电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具有很高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政府应加大对该领域的支持和引导,鼓励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推动生物质耦合发电产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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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的生物质行业支持政策

国家出台的生物质行业支持政策
一、引言
以生物质为原料的能源利用,是人类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
部分,也是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实现可再生能源化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
我国在把握生物质能源发展机遇和应对挑战的基础上,加快发展生物质能源,不断提升发展质量,成效显著。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生物质能源发展的
支持,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使得其发展逐步加快、质量不断提高。
二、生物质能源发展政策
1、实施政府引导型财政支持
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政府引导型财政支持,重点支持包括:加大对
生物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探索“政策+贷款”模式;支
持生物质能源装备研发制造等政策;协助建立生物质能源开发示范区;实
施生物质能源产业投资项目补助政策等。
2、推广生物质能源使用
为推动生物质能源的推广使用,我国实施了政策性价格扶持政策、制
定补贴耗材使用标准、完善生物质能源推广认定制度等政策。
3、完善生物质能源市场交易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国家发展委办公厅决定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管理。
根据生物质发电行业的实际情况,为确保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可持续性、环境友好性和经济效益,特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项目选址管理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选址应符合环评要求,考虑到生物质资源的可持续性和供应的稳定性,应优先选择邻近农作物、林木、畜禽养殖等资源丰富的地区。
项目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以减少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选址时还需充分考虑生物质发电项目与周边居民的关系,避免污染物对周边居民的不良影响。
二、严格环评和用地审批生物质发电项目在立项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环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负荷能力,确保项目能够符合环保要求。
用地审批部门在批准用地时,要对项目的生物质资源供应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任何未取得环评批复或用地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建设。
三、加强生物质资源管理四、强化污染物排放控制生物质发电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排放标准,对各类污染物(如氮氧化物、硫化物、颗粒物等)的排放要求进行控制,确保项目运行期间的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项目应配备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并定期进行排放监测,结果要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未达标排放或超标排放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达到排放标准。
五、强化项目监管和责任追究国家发展委将加强对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监管,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环境污染严重、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健康的项目,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发展委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管理和监管工作。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科研支持国家发展委将加强对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生物质发电项目的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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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生物质发电相关政策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与生物质发电相关的政策,目前已经颁布的政策有:(1) 《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目录》,对国家鼓励的可再生能源产业、技术和装备及其技术指标进行了简要说明,为进一步制定和实施相关产业政策和财税鼓励政策奠定了基础;(2) 《可再生能源发电管理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行政管理体制、项目管理和发电上网等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范;(3) 《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及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对法律规定的上网电价和费用分摊制度,作了相对比较具体的规定;(4)财政部已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并已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也正在按照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目录要求进行制定。
(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再次重申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和优先上网的政策,并对相关事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6)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发布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并与国家电监会公布了《2006 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落实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电价补贴。
(7)2007 年9 月19 日,公布了第一批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方案,对2006 年1 月至12 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给予250 元/MW 的电价补贴。
此后,又公布了2007 年1 月至9 月,以及2007 年10 月至2008 年6 月等两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补贴方案。
此外,为了应对生物质发电原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亏损,又从2007年10 月开始对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发电企业在原有的电价补贴基础上增加了100 元/MW 的电价临时补贴。
8.1.3.1 《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1)立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在《可再生能源法》的附则中对“生物质能”做了明确界定:“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其中,“植物”的范围包括农业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农作物果实外壳)和林业废弃(林木废弃物、木材加工废弃物);“粪便”主要是指畜禽养殖场用于沼气发电的粪便。
“城乡有机废弃物”包括用于发电的城市生活垃圾、工业生产有机垃圾、城市生活污水、工业有机废水。
此外,生物质能还包括专门种植的,作为制取能源产品原料的植物,称之为能源作物。
(2)立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它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制定是保证技术形成产业的必要条件。
中国生物质发电技术应用刚刚起步,尚未形成产业,所以也没有相关的标准。
随着《可再生能源法》的贯彻执行和生物质发电产业的逐步形成,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
(3)第十三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并网发电将是发展趋势,因此,可再生能源法中并网的规定会极大推动生物质产业发展。
(4)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生物质发电规模较小,可以由地方和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因此电力上网可能会遇到困难。
电网企业必须“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这就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电力销售提供了法律保障。
(5)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这一条明确了对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生物质发电系统的支持,即在电网覆盖地区建设生物质独立发电系统(如利用企业产生的生物质废弃物建设生物质发电自备电厂)也是允许的。
(6)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说明了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将采用不同的定价原则,如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
(7)第二十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可再生能源由于发电成本较高,而且除了发电外,还有保护环境等额外的社会效益,所以,电价应该高于常规能源发电,但是电网也是企业运作,如果承担了高于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的部分,则意味这可再生能源发电获得的社会效益的成本由电网企业承担,也是不合理的。
本条规定这部分费用分摊到电价中,因为额外的环境效益使全社会的电力用户受益,所以成本由全社会的电力用户来承担。
(8)第二十一条规定“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9)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10)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相对电网企业来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属于“弱势群体”,这条法律条款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支持。
8.1.3.2 《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规定(1) 《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中“具体发展目标”第一条规定:“充分利用水电、沼气、太阳能热利用和地热能等技术成熟、经济性好的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的产业化发展,逐步提高优质清洁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力争到2010 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左右,到2020 年达到15%左右。
”(2) 《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在“重点发展领域”中规定:“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状况,重点发展生物质发电、沼气、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生物液体燃料。
到2010 年,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50万千瓦,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100 万吨,……”(3) 《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在“重点发展领域”中对农林剩余物发电产业明确提出:“在粮食主产区建设以秸秆为燃料的生物质发电厂,或将已有燃煤小火电机组改造为燃用秸秆的生物质发电机组。
在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部分林区和灌木集中分布区、木材加工厂,建设以稻壳、灌木林和木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的生物质发电厂。
在“十一五”前3 年,建设农业生物质发电(主要以秸秆为燃料)和林业生物质发电示范项目各20 万千瓦。
到2010 年,农林生物质发电(包括蔗渣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400 万千瓦,到2020 年达到2400 万千瓦。
在宜林荒山、荒地、沙地开展能源林建设,为农林生物质发电提供燃料。
”(4) 《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在“重点发展领域”中对养殖场畜禽粪便、工业有机污水和城市垃圾制取沼气并发电的产业明确提出:“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工业有机废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沼气工程,合理配套安装沼气发电设施。
在“十一五”前3 年,建设100 个沼气工程及发电示范项目,总装机容量5 万千瓦。
到2010 年,建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4700 座、工业有机废水沼气工程1600 座,大中型沼气工程年产沼气约40 亿立方米,沼气发电达到100 万千瓦。
到2020 年,建成大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10000 座、工业有机废水沼气工程6000 座,年产沼气约140 亿立方米,沼气发电达到300 万千瓦。
”8.1.3.3 《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相关条目表8.4 《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与农林剩余物发电相关条目生物质发电和生物燃料生产8.1.3.4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也是《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细则之一。
该规定主要是为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管理,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属地方权限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
”同时强调“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应纳入同级电力规划”。
“项目建设要符合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和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做到合理有序开发”。
规定中明确了包括生物质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水土保持等措施,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因此企业在开工建设电厂前必须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
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网接入系统,文件规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
并明确了“生物质发电等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其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投资,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
8.1.3.5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1)明确了生物质发电的上网电价。
文件规定生物质发电的上网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
补贴电价标准为每kWh0.25 元。
”并且规定了“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 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 年后,取消补贴电价。
自2010 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
”文件中还规定了,“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
”在一些垃圾发电项目中,由于垃圾的水分太大,热值较低,所以需要掺烧部分煤炭或燃油,以上规定明确了掺烧化石燃料的上限。
(2)明确了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补贴的来源。
文件规定了对高于当地带脱硫燃煤电厂标杆电价的费用“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
”这部分费用称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文件同时规定了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具体范围。
8.1.3.6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相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