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层水利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加强水利工程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的目标是评价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业绩和能力,确定评价结果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质量:评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进度:评估工程的施工周期是否按照计划完成,是否存在延期等问题。
(三)工程造价:评估工程的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支、虚报等问题。
(四)安全管理:评估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环境保护:评估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六)社会效益:评估工程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方式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一)定性评价:根据工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评价等级。
(二)定量评价: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估,给予具体分数。
第六条考核指标由浙江省水利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七条考核过程中可以采取抽查、检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处理第八条考核结果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根据考核标准和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第九条奖励措施包括表彰、奖金、提名优秀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奖励等级。
第十条惩罚措施包括扣款、处罚、限制参与下一期工程建设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惩罚等级。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度计划等。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程建设单位: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单位。
2.施工周期:指工程的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之间的时间长度。
3.环境保护措施: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1年8月26日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工程建设一直是该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工程质量,浙江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工程建设标准,以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工程建设从业者和相关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标准。
首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涵盖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多个领域。
在建筑工程方面,浙江省要求建筑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根据当地的地质、气候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市政工程方面,浙江省提出了对于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系统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安全和可靠性。
在交通工程方面,浙江省要求交通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注重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设施的互联互通。
水利工程方面,浙江省要求水利工程应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强调了工程建设的安全和环保。
在建筑工程方面,浙江省要求建筑工程应符合抗震、防火等相关安全标准,并注重建筑材料的环保性能。
在市政工程方面,浙江省要求市政工程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注重城市绿化和环境保护。
在交通工程方面,浙江省要求交通工程应符合交通运输安全和环保要求,注重交通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在水利工程方面,浙江省要求水利工程应符合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注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最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还注重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在建筑工程方面,浙江省要求建筑工程应符合建筑质量验收标准,并注重建筑工程的节能和环保效益。
在市政工程方面,浙江省要求市政工程应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注重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效益。
在交通工程方面,浙江省要求交通工程应符合交通运输设施建设标准,并注重交通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效益。
在水利工程方面,浙江省要求水利工程应符合水利设施建设标准,并注重水利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效益。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和技术要求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和技术要求(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二〇一六年七月目录一.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编制依据 (1)1.4 使用对象 (2)1.5 导则定位 (3)二. 建设任务 (4)2.1 资料整编 (4)2.1.1 组织管理 (4)2.1.2 工程信息 (5)2.1.3 管理设施 (5)2.1.4 划界限权 (5)2.1.5 注册登记(备案) (5)2.1.6 档案资料 (6)2.1.7 安全鉴定 (6)2.1.8 工程面貌 (6)2.2 信息采集 (6)2.2.1 台帐信息 (6)2.2.2 实时信息 (9)2.3 平台建设 (15)2.3.1 平台定位 (16)2.3.2 总体描述 (16)2.4 环境建设 (16)2.4.1 系统软件 (16)2.4.2 硬件环境 (17)2.4.3 系统安全 (17)三. 建设要求 (19)3.1 工作要求 (19)3.1.1 建设主体 (19)3.1.2 实施方式 (19)3.2 技术要求 (19)3.2.1 数据要求 (19)3.2.2 平台要求 (21)3.2.3 接口要求 (22)3.2.4 安全要求 (22)附录 (23)附表1-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信息表 (23)附表1-2 水利工程岗位设置表 (24)附表1-3 水利工程人员信息表 (24)附表1-4 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信息表 (25)附表1-5 水利工程管理手册信息表 (25)附表1-6 水利工程人员培训信息表 (25)附表2-1 大中型水库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26)附表2-2 小型水库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0)附表2-3 山塘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4)附表2-4 海塘工程属性信息表 (36)附表2-5 堤防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8)附表2-6 大中型水闸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40)附表2-7 泵站工程属性信息表 (43)附表2-8 大中型灌区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45)附表2-9 农村供水工程属性信息表 (47)附表2-10 农村水电站工程属性信息登记表 (48)附表3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信息表 (49)附表4 水利工程划界限权信息表 (49)附表5 水利工程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表 (49)附表6 水利工程档案资料信息表 (50)附表7 水利工程安全鉴定信息表 (50)附表8 水利工程工程面貌信息表集 (50)附表9 大中型水库台账表 (51)附表10 小型水库台账表 (56)附表11 山塘台账表 (59)附表12 海塘台账表 (62)附表13 堤防台账表 (66)附表14 大中型水闸台账表 (69)附表15 泵站台账表 (73)附表16 大中型灌区台账表 (78)附表17 农村供水工程台账表 (82)附表18 农村水电站台账表 (85)一.总则1.1编制目的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总体设计》,为明确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运管平台”)建设的任务和要求,特编制本导则,规范和指导运管平台的建设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的通知-浙水标〔2017〕5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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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水标〔2017〕5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工作,提高验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升标准化创建质量,我厅组织对《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浙水科〔2016〕1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5月7日
——结束——。
2. 《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标化工地创建指导手册》

组合式彩(塑)钢板围挡实例图 组合式彩(塑)钢板围挡实例图
应设置喷淋防尘设施。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 美观,禁止在围挡两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状材 料以及架管、模板等,如有破损及时更换,雨后、 大风后应检查围挡的稳定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工程处于城郊、农村等人流较小的区域,可采用 隔离栅进行封闭。隔离栅高度不应低于 1.8m,在 隔离栅两侧每隔 50m 设置安全宣传警示标语。
序号
标准化内容
2.28 氧气、乙炔瓶仓库
2.31 洗车槽
2.34 安全警示镜
2.37 茶水休息室
2.40 环保措施
3.
办公区标准化
3.1 一般规定
3.4 办公用房
3.7 资料室
3.10 现场导向牌
3.13 宣传栏
4.
生活区标准化
4.1 一般规定
4.4 食堂
4.7 民工学校
序号
标准化内容
2.29 应急仓库 2.32 班前讲台 2.35 安全体验馆 2.3手架立杆间距不应大于 2.0m,立柱要求垂直, 其中转角立柱的垂直误差不得超过 0.5%,其他 立柱不得超过 1%;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 可靠连接;大横杆间距不大于 1.2m,小横杆间距 不大于 1.5m。
4)脚手架各接点应连接可靠,拧紧,各连接处互伸 出端头应大于 0.1m。
4)外侧及每隔 2~3 道横杆应设剪刀撑,排架基础以 上 12m 范围内每排横杆均应设置剪刀撑。剪刀撑 的斜杆与水平面交角 45~60 度之间。水平投影 宽度不小于 2 跨或 4m,不大于 4 跨或 8m。每隔 一组或二组剪刀撑设置一道 0.2m 高挡脚板,固 定在立杆外侧,挡脚板表面宜刷红白相间警示油 漆。
200-500mm洞口防护示意图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3]4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3]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ca406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5d.png)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3〕4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全面推进我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浙安委办〔2011〕39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安委办〔2012〕20号),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7月18日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2013年至2015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立足点,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
通过在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系统施工企业、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作业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水利工程运行、设备设施和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水利安全事故,促进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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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规定(试行)2009-07-03发布 2009-08-01 实施省水利厅发布前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
近年来,中央、省及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
同时,对农业灌溉、防汛抗旱抗台、水环境保护及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
加强基层水利站和基层水利队伍建设是建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农村水利保障体系的重要工作容之一,但我省现有基层水利站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已不能满足当前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的需求,亟需对基层水利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进行规和配置。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和省水利厅《关于改革和加强省基层水利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浙水农〔2006〕3号),对基层水利站机构设置和水利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目前,我国基层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配置尚无明确的规性依据。
因此,结合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规定。
本规定是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的基本要求,各地可根据具体经济状况和发展需求等情况适当提高。
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管理,省农村水利总站负责具体容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农村水利总站(地址:市梅花碑7号;邮编:310009),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本规定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省农村水利总站参编单位:水利水电专科学校主要起草人:吴加宁王英华董浩晓东海军屏吕天伟二〇〇九年六月目次1 围 (1)2 规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 (3)5.1 水利站设立 (3)5.2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 (3)5.3 水利站技术装备原则 (4)6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 (4)6.1 水利站基础设施构成 (4)6.2 水利站生产、管理及生活用房 (4)6.3 供电、给排水及通信设施 (5)6.4 其他设施 (6)7 水利站技术装备 (6)7.1 小型水利工程勘测、施工监测仪器 (6)7.2 通信与数据传输设备 (6)7.3 工作(交通)车船 (7)7.4 办公信息化设备 (7)7.5 其他设备 (7)7.6 水利站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7)本规定的用词和用语说明 (9)A.1 总则 (12)A.2 术语和定义 (13)A.3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 (13)A.3.1 水利站设立 (13)A.3.2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 (14)A.3.3 水利站技术装备原则 (14)A.4 水利站基础设施 (15)A.4.1 水利站基础设施构成 (15)A.4.2 水利站生产、管理、生活用房 (15)A.4.3 供电、给排水、取暖、通信设施 (15)A.4.4 其他设施 (16)A.5 水利站技术装备 (16)A.5.1 小型水利工程勘测、施工管理设备 (16)A.5.2 通信与数据传输设备 (17)A.5.3 工作(交通)车船 (17)A.5.4 办公信息化设备 (17)A.5.5 其他设备 (18)A.5.6 水利站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18)省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规定(试行)1围本规定确定了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配置的基本原则与规模,并制定了有关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的具体容和基本标准。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行业中,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的流域、区域水利站。
其他类型的基层水利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刊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3术语和定义3.1水利站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流域水利站和区域水利站,是基层公益性水利事业单位。
在其辖区行使宣传水利法规和改革方针政策,履行水资源管理和用水管理、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防汛防台抗旱、水利新技术推广等技术指导和服务。
3.1.1流域水利站以县(市、区)境的流域(或水系)为单元,兼顾辖区乡(镇)区划而设立的水利站。
3.1.2区域水利站以县(市、区)境的单个或若干个乡(镇)区划为单元,兼顾辖区流域(或水系)而设立的水利站。
3.2 基础设施满足水利站管理、工作、生活所必须建设的基础设施。
主要包括各种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服务的专用设施,分为管理、生活用房,供电、给排水、通信以及相应的附属设施等。
3.3 技术装备为满足水利站水利管理和监督、防汛防台抗旱、水利技术服务等工作需要而配置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各种应用软件的总称。
3.4 建设标准为达到水利站能履行正常水利监督、管理、技术服务等职能所必需,以及拓展水利监管、技术服务工作所必须配备的软、硬件标准条件。
4总则4.1为加强全省基层流域(区域)水利站(以下简称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配置,推进水利站的规化、标准化建设,提升水利站对农村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履行辖区水资源管理和用水管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防汛抗旱抗台、以及水利新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公益性职能,制定本规定。
4.2 本规定适用于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的流域、区域水利站。
其他类型的基层水利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4.3本规定确定了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配置的基本原则与规模,并制定了有关基础设施建设与仪器、装备的具体容和标准。
4.4水利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结合工作任务、地区特点以及发展规划确定建设规模。
对主要基础设施,必要时应进行防洪安全、山体滑坡、地震等方面的安全性论证。
4.5技术装备应满足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需要,遵循因地制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4.6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采用成熟的新方法、新技术,并应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的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功能和技术装备的完好率。
4.7对常规水利工程管理和技术服务所配置的仪器设备更新,应在可靠性、稳定性和自动化程度等方面优于原仪器设备。
4.8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其他未涉及的部分,亦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
5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5.1水利站设立5.1.1水利站定性为公益类水利管理事业单位,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
5.1.2流域水利站以县(市、区)境的单个或多个中小流域(或水系)为单元,兼顾辖区乡镇区划,管辖围不宜超过500平方公里。
区域水利站以县(市、区)境的单个或多个乡(镇)区划为单元,兼顾辖区中小流域(或水系),管辖围不宜超过6个乡(镇)。
5.1.3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基层水利工作的特点,对水利站人员实行定编、定岗。
一般情况下,平原、海岛每10~20平方公里流域面积配水利员1人,丘陵、山区每30~50平方公里流域面积配水利员1人。
5.2 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5.2.1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水利站的人员编制、工作任务、技术服务围和要求确定。
土地征用和站房建设要结合当地的土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
5.2.2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应满足建设地点的防洪标准要求。
当出现防洪标准相应洪水时,应能保证设施、建筑物不被淹没、冲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有保障。
5.2.3水利站应建设有供电、给排水、文化、生活等基础设施。
对不通电或供电不稳定的水利站应配自备电源设备。
对位于偏远地区的水利站,可建设职工宿舍。
其建设标准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水利站基础设施应环境整洁,院外应进行绿化。
对位于城市或风景区的水利站站房等设施,在满足农村水利管理、防汛防台抗旱和技术服务要求前提下,按城市(景区、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5.2.4 沿海及海岛的水利站,其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满足抵御台风、潮汛等相关技术规规定。
5.3 水利站技术装备原则5.3.1 根据水利站的水利工程管理和监督具体任务、技术服务容等实际需要配置工程测绘、工程检测等仪器设备。
5.3.2根据水利站承担的管理任务、工作容和人员等规模,结合办公信息化技术要求,配置现代办公、通信、绘图等信息化设备。
5.3.3根据水利站坐落位置、管理围和任务、技术服务容等配置必要的工作车辆。
5.3.4承担特殊管理任务的水利站,其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按特殊任务的实际需求,进行相应的建设和配置。
5.3.5水利站技术装备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水利站基础设施建设6.1水利站基础设施构成水利站基础设施构成,由其工作任务和水利技术服务容确定。
一般由管理生活用房设施、供电、给排水设施、通信和其他设施等构成。
6.2水利站生产、管理及生活用房6.2.1 水利站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用房、防汛用房、生活用房、辅助用房等。
6.2.2水利站各类用房的划分及建设标准,可参照表1。
表1 水利站管理、生活用房建设标准单位:m2注:1. 表中面积数值均为使用面积。
2. 辅助用房包括:配电、杂物、供水等用房;3. 偏远山区水利站应考虑建设相对独立职工家属宿舍,其面积可按50 m2/(套)-80m2/(套)。
6.2.3对偏远地区及有存储防汛物资要求的水利站,应根据县(市、区)防汛抗旱部门的要求,建设100平方米~300平方米的防汛物资仓储用房,其建设标准可适当降低。
6.3供电、给排水及通信设施6.3.1对独立建设或不能接入城镇低压电源的水利站,应根据需要建设低压供电线路、配电室等供电设施。
6.3.2不通电或电源保障率低的地区的水利站,应配备自备电源。
自备电源系统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a) 自备电源应满足照明、通信、持续记录仪器的要求,除燃油发电系统外的电源系统应具备稳压、在线切换及缺电报警功能。
b) 自备电源系统的功率按电器最大电力消耗功率的1.5~2倍配置。
c) 不间断电源系统容量按提供防汛、通信仪器设备满负荷工作要求的必须时间容量配置。
6.3.3 水利站可根据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和供水条件,选择建水井、抽水泵、水塔(池)、供水管道等专用给水设施,并建排水管道或排水沟渠。
6.3.4 水利站根据防汛及农村水利管理需要,应有可靠的防汛通信线路等设施。
6.4其他设施6.4.1 水利站应建水利站标志(包括水利站名牌、站标、位置示意图等)。
单独建设水利站房,应建设围墙、大门等设施。
6.4.2 水利站还应建设消防等其他有关设施。
7水利站技术装备7.1小型水利工程勘测、施工监测仪器7.1.1为满足管辖区域(流域)小型水利工程规划勘测、施工检测、管理和技术服务需要,水利站应配备水利工程测绘、工程质量检测等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