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试行)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确保合理有效地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引导重点学科产出高水平成果,促进学科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意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上级下达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学校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及各学科所属单位配套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预算控制、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学科建设过程中所需的直接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学科队伍建设。
学科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促进本学科学术团队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能力的提升,包括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高端人才或团队的引进与培养过程中的经费补充支持。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5%左右。
(二)学科条件建设和基本业务。
学科条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本学科科研平台及信息化建设,购买小型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图书资料等;基本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重点学科日常建设工作中必需的办公用品、耗材、宣传印刷、调研及重点学科与学位点申报、检查、评估涉及到的费用等。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0%左右。
(三)科学研究与国内外学术交流。
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对学科梯队成员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培育、资助和奖励;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提高学科影响力、开拓学科梯队成员的学术视野,包括资助主(承)办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学科梯队成员参加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5%左右。
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规定

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本规定旨在规范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确保其合理、透明、高
效的运作。
2. 定义
- 重点学科经费:指用于支持重点学科的经费,用于购买实验
室设备、文献资料、科研项目等。
- 学科负责人:指被委派负责重点学科的主要教师或研究人员。
3. 经费申请和使用
- 3.1 学科负责人有权申请重点学科经费,应根据实际需求编制
经费申请计划和预算,并提交给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 3.2 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违法
用途。
- 3.3 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任何超出预算的支出需提
前申请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 3.4 经费不可跨学科调用,不得将重点学科经费用于其他学科
的项目或支出。
4. 经费监督和管理
- 4.1 学校相关部门应对重点学科经费的申请、审批和使用进行
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 4.2 学科负责人应对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经费使用的核查和检查。
- 4.3 经费使用不得违背学校规定,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或滥用
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5. 处罚措施
- 5.1 对于经费使用不当或滥用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
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终止聘用等。
6. 附则
- 6.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存在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
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6.2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以上为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规定,请遵守执行。
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上级下拨、校拨和学科自筹经费三个渠道。
省级及其以上部门下拨经费的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经费下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可跨年度使用,年度决算时自动转接。
各层级学科的年度运行经费年底自动清零。
1.省级及其以上优势学科所争取的“XX省普通高等学校优势学科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或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学校根据到帐经费按1:1给予资金配套。
2.学校财务年度预算中设立“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和“年度运行经费”,资助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和省级及其以上重点学科的配套资金,保证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经费。
3.各省级优势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要积极申报各级各类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服务,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等,广开自筹经费的渠道。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合理使用,严格审批。
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成果出版费,科研业务费,学科队伍建设费,人才培养费,学术交流费(包括外请学者来校讲座的差旅费、学术报告酬金及必要的招待费、参观费等),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等。
其中:1.用于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等硬件的费用不低于经费的40%。
2.用于学科队伍建设、学术交流的费用不超过经费的25%。
3.用于科学研究日常业务的费用(含咨询费、评审费)不超过经费的30%。
4.用于学科建设的劳务费用不超过经费的5%。
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和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
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不得用于捐赠赞助和弥补罚和还贷的亏空。
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避免重复添置。
第三条重点学科的经费开支,由学科负责人按计划支配使用,严格按经费预算实施。
各项开支由学科负责人签字后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财务处报销。
第四条学科建设中用于科研工作的差旅费,其住宿费报销原则上按及学院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提出说明,经分管校导审批报销。
高校大学学院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与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范文.docx

xxx学院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与配套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保障重点学科建设规划顺利实施,根据《xx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xx 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省级重点学科的项目管理及政府下拨经费管理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本办法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及学校配套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实施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者与组织者,主要履行制定实施项目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职责。
第四条省级重点学科负责人是项目的实施者,主要履行拟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等职责。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五条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各项工作按工作内容分成不同的子项目模块,以项目形式进行管理。
省级重点学科负责人应在广泛征求校内外专家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子项目指南,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存档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实施。
第六条项目申报立项。
(一)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成员根据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编制指南要求,填报《学科建设子项目建设任务书》。
(二)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方案,下达立项通知,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各子项目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为建设目的、内容、绩效考核目标、项目建设费用额度、管理费用及绩效奖励等。
(一)项目建设费用是学科建设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专家指导费、科研成果出版资助等,按财务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建设期满后,不能再使用项目经费,结余部分额度取消。
在建设周期内,如项目建设费用确有不足,项目组可向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申请,经严格审核同意后可增加预算额度。
(二)管理费用与绩效奖励用于支付项目组成员投入学科建设活动发生的管理费用以及项目绩效奖励。
长沙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长沙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长沙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凡是学校认定为科研项目,纳入科研成果统计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事业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或部门私有财产,属于国家和学校财经制度监督的对象,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家财经法规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三条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在首先遵守项目(课题)下达部门(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
艺术作品创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科技项目经费性质的认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科研经费管理1页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体制。
所有科研经费由学校集中统一管理与核算。
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坚持部门共同监督,落实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职责。
学校党委负责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
校长履行法人代表职责,负责科研经费全面管理与领导。
第六条学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二级院(部、系、所、中心、室)(以下统称二级学院)等部门是学校科研经费的共同监管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一)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财经制度对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参与审核科研分包合同;负责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提供科研项目经费查询;审核项目票据的合法性;审核支付项目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人事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考核绩效经费。
长沙理工大学实践教学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实践教学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实践教学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确保实践教学的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本文中的实践教学包含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独立设置的各类校内外实习(实训),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一条经费的构成实践教学经费包含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各项教学实习(实训)和毕业设计(论文)费用、实习综合管理费、毕业设计综合管理费、毕业设计(论文)检测费等项目,不包括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酬金。
第二条经费的分配(一)经费分配依据1. 各专业当前执行的本科培养方案。
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学院在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下年度的实践环节计划统计表,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实践环节计划项目逐一核查。
2. 当前各专业具有注册学籍的学生人数。
教务处依据各专业的注册人数,计算各专业及各学院的标准实习总量(总实习标准人·周数)。
3. 当年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学生人数。
教务处依据各专业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学生人数计算各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费总量。
4. 学校对各学院上一年度实践教学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依据学校专项审计报告,确定上一年度结余实践经费中进入下一年度预算的经费余额值。
5. 预算当年学校批准的全校总实践教学经费。
将学校批准的当年总经费与上一年度经费余额值累加,作为当年实践教学总经费的计算值。
(二)经费分配计算方法1. 毕业设计(论文)费:按当年各学院的毕业生人数核定,理工类40元/人,文管类30元/人。
2. 金工实习费:按50元/人·周核定计算。
3. 实习经费计算方法:(1)实习环节的标准人·周数计算。
某次实习标准人·周数(MK)=实习学生人数·计划实习周数·折合系数。
折合系数取值方法见下表。
注:“留学生实习教学任务折合系数”=相应普通本科学生实习课程折合系数×3。
分散实习按上述标准人·周×0.8系数折算。
(2)各学院标准人·周数计算。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的基本保障。
为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保证我校重点学科项目资金规范、合理、高效地使用,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设立,用于重点支持学校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资金。
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一)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含财政相关项目经费)。
(二)广东重点学科立项建设专项经费。
(三)学校为省级及以上立项建设重点学科投入的配套经费。
(四)校级特色重点学科与重点培育学科建设经费。
(五)各重点学科自筹建设经费。
(六)其他与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的经费。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遵循“预算控制、统筹分配、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重点学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重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预算编制、申报、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安排、划拨与核算,并对经费收支实施项目监督与控制。
教学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审核和使用审批。
学科带头人具体负责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编制、经费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学科带头人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结合重点学科立项建设任务与目标,组织编制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方案,经本单位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由单位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学科建设办公室初审通过后汇总提交学校审定。
经费使用方案经审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后,财务处将经费分期或一次划拨到各学科所在单位。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审批通过的经费使用方案使用。
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须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初审、财务处会签、学校审批。
第七条学校在年度预算中专门安排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使用与管理,主要用于重点学科申报与评估、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湘科计字[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湘科计字〔2013〕47号)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补充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4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在《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09〕29号)和《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流程》(湘科计字〔2009〕30号)的基础上,特提出以下补充规定。
1.强化管理责任。
项目办要进一步加强宏观统筹和协调,具体职责分工为:发展计划处负责组织协调、立项综合评审和综合验收;科研条件与财务处负责立项预算评审、财务验收及专项经费使用监管;纪检监察室负责专项组织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与监察、年度评估;重大专项处负责省科技重大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对接。
各专项执行处室要进一步加强专项设计和实施管理,强化专项设计、技术评审、实施管理、变更调整事项论证、评估与验收材料审查、专项宣传等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专项全过程跟踪管理。
2.加强立项管理。
按照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重点产业和重大民生问题的科技需求,采取项目申报与自主设计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专项目标定位,增强课题间的关联性,突出标志性成果产出、转化及产业化的最终目标。
加强对市场的预期评估、对任务目标可行性的评价,降低实施风险。
强化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实施方式,突出专项实施与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平台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
每个专项的承担单位一般不超过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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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学科建设,保证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根据《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来源包括国家及湖南省各级主管部门投入、学校配套、学院(部、中心)、学科自筹。
第三条:以学科为科目建立项目收支明细帐户,实行项目制管理。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本细则及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条: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非重点学科队伍人员经费开支和与学科建设目标不符的开支。
第五条:经费使用安排要有利于集中资源,突出重点。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学校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重点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设备维护、图书资料、软件制作、档案建设、硬件建设等经费支出不低于总经费的50%;
第八条:科学研究费用(课题立项、发表论文、专著版面费、开放基金)等经费支出不高于总经费的30%;
第九条:重点学科教师培训、学术交流所必需的差旅费,以及主持召开学术讨论会的有关费用支出不高于总经费的10%;
第十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讲学的差旅费、讲学酬金、接待费(宿费、餐费、考察费)支出不高于总经费的10%;
第十一条:各院(部、中心)以下费用不得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
1、本学科教师自行联系出国及赴港、澳、台的进修、访问费用;
2、未列入重点学科计划的仪器设备购置;
3、学科日常办公费用(包括电话费);
4、一般性劳务费、讲课费、招待费等。
第四章经费的拨款、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学校按年度分期拨款。
经费由学校统管,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财务处监督检查使用,重点学科带头人为经费使用责任人。
第十三条:重点学科带头人应按本细则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范围使用经费,并按学校财务有关制度履行手续。
第十四条:凡报销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须经学科带头人签字。
学科带头人报销经费,则须由该重点学科中两名人员签字,报学院院长审批(学科带头人是院长,则由主管学科建设的副院长审批)。
重点学科带头人每年应向该学科全体人员公布一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支出在5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核,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五章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各重点学科应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向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告,经审核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经费的使用程序按学校现有财务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重点学科成员承担的各类课题经费的审批,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省级和国家、省级重点学科预备学科经费资助的专著、论文、产生的科研成果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都必须分别统一标注“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和“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
“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 ine in hunan province”和
“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 ine in 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未标注的,一律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条: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实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
第六章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各重点学科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其中省部级重点学科还应按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自查总结。
第二十二条:经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检查、考核、评估,发现违纪或评估不合格者,学校将减少或停止其经费的审支。
第二十三条: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会同审计部门每年年终对各学院重点学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若发现经费使用不当或超出本细则规定范围,停拨下一年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属于专项经费,其使用应置于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财务处的监督检查之下。
学科带头人应严格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用好此项经费,对违反学校财经纪律和本细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