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图文稿
(法律法规课件)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法律法规课件)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封建时代统治者所倡导的法律观念,其核心理念是君权神授、家族至上。
这一思想自唐代开始逐渐形成、成熟,并在隋唐以后的数百年内渐趋固化,直至北宋时期进一步发展完善,并成为封建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主要与政治、宗教、文化等多种因素密不可分。
在文化方面,佛道儒三家思想的交错交融,赋予了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以更加复杂的内涵;在宗教方面,儒释道三教中的儒教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着相当紧密的联系;在政治方面,封建王朝统治者的权力渴望和士大夫阶层对道德法律的追求也影响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强调君权神授,即认为君主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天道,是神灵本人所赐予的,且君主的权力应该是无限的和至高无上的。
同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还要求君主应该尽忠职守,依法治国,即依照禁止少为施行政策。
这里的法,主要包括王律、令、制等各种规章制度。
封建社会中,君主、家族的权威是不可挑战的,而普通民众或平民百姓则被认为是在基督教的监护下,享受各个地方颁布的法律的保护。
这也意味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法律观念承认法律的优越性,但却与民主法治的思想完全不同。
此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还强调家族至上,即认为家族是封建社会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法律实体,应该享有最高的尊重和保护。
在这种思想下,封建家族实质上成为了一种法律制度,其权利与义务、等级与地位,都由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规范。
这种家族至上的思想深刻影响着封建社会中的社会道德、社会风尚,但也使得封建社会的地方权力更加突出,不利于国家权力的集中。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至今仍对我们有着一定的启示意义。
首先,封建社会中的君权神授思想现在已经不再被认可,我们应该把握现代法治的原则和价值观,真正实现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和公正。
其次,家族至上的思想同样已经深入人心,即使我们处于现代社会中,但个人仍然不能与他人分离开来,我们应该顺应现代法律的发展,以家庭为核心,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升全民的道德素养与文明素质,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权平等。
芜湖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二次作业

芜湖电大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二次作业学号:姓名:得分: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1.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概括为:形成千夏,极盛于________,动摇于。
2.宗法是以______________为纽带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_____________的行为规范。
3.礼治的基本原则是________和_________。
4.春秋时期,私自制作“竹刑”的人是_____________。
5.儒家的法律观包括礼治、________、________。
6.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和法结合起来的思想家是______________。
7.法家认为法是以_________为核心的成文行为规范。
8.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思想家是______________。
9.秦朝的“法治”思想概括为“____________________”。
10.封建正统思想的集大成者是___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
每题2分,共20分)1.礼治的基本特征是()。
A.亲亲、尊尊B.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C.君臣父子D.三纲五常2.法家把法令具有绝对权威,任何人都要按法令办事称作()。
A.明法B.任法C.壹法D.从法3.朱熹的法律思想的核心是()。
A.不法古,不修今B.隆礼重法C.有治人,无治法D.存天理,灭人欲4.丘溶提出的“应经合义”的含义是()。
A.要求用儒家思想指导立法,改变严刑酷法B.法律制度要合天理,顺民意C.适用法令要公平、公正D.制定法律应该因时、因势5.为了限制君权,范忡淹主张()。
A.法令由一统B.民贵君轻C.君臣共理天下D.天下之法6.黄宗羲作为明清启蒙思想家,将()作为最高立法原则。
A.以天下为主,君为客B.君为天下之主C.三纲五常D.法治7.提出“师宜长技以制夷”口号的人是()。
中国法律思想史选择、填空

《中国法律思想史》填空题、选择题单选1.我国古代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
2.商代,商王专设了“卜”、“巫”、“祝”,其主要任务是(占卜)。
3.我国夏商奴隶制社会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
4.神权法得到巨大发展是在(殷商)。
5.周公为了使西周的统治合法化,提出了(“以德配天”)学说。
6.周公制礼,采用了与前朝不同的统治方式,礼治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
7.西周的王位继承是(嫡长子继承制)。
8.主张用贤能,并创立“三选”制度的是(管仲)。
9.春秋时期,(子产)提出为政“宽猛”的主张。
10.在老子看来,最理想的治国方案是(无为而治)。
11.(商鞅)提出“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
12.韩非的变法观点是(法与时转则治)。
13.提出“深督轻罪”思想的是(李斯)。
14.(董仲舒)提出“大德而小刑”的主张。
15.《淮南子》以(道家)思想为主,同时又融合儒、法、阴阳各家的思想。
16.提出“越名教而任自然”的法哲学思想的是(嵇康)。
17.张斐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
18.为尽量避免冤狱,明确规定地方无杀人权,首创“九卿评议制”的皇帝是(唐太宗李世民)。
19.确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典是(《唐律疏议》)。
20.柳宗元认为决定国家和法律产生的是(势)。
21.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思想体现在刑罚上为(主张恢复肉刑)。
22.王安石设(制置三司条例司)为变法机构。
23.明朝有位著名“心学”大师,反对程颐、程颢的“知先行后”的理论,奉行“知行合一”的理论,特别重视礼仪教化的重要性,反对专靠“刑名器数”,他的名字是(王守仁)24.(王夫之)提出“立法必须循天下之公”。
25.王夫之的变法观点是“(趋时更新)”。
26.明初统治者法律思想的特点是(重刑)27.“立法以便民为本”是(丘濬)提出的主张。
28.提出“三不足”变法论的是(王安石)29.元朝耶律楚材主张治国用(儒术)30.魏源的变法主张是“(变古愈尽,便民愈甚)”。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摘要: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至清末鸦片战争为止的两千余年间,中国的法律思想的发展与中国的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呈现出高度的统一性,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依次经历了秦至汉初的转型期、西汉的形成期、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期、隋唐的成熟期、宋的新发展、明末清初的衰落和清末的衰亡时期。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一直是封建正统思想占据官方统治地位,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就是封建法律逐步儒家化的历史过程。
其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组成部分对构成中华法系诸多特点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是旧儒学的形成时期。
春秋战国在中国思想发展史上是一个学派林立、观点纷呈的多元时代,是诸子百家以各自的立场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概念、性质、作用以及发展趋势各抒己见、百家争鸣的历史时代。
春秋时代的社会变革、鲁国的文化传统等社会因素为孔子创立早期的儒学思想体系提供了条件,孔子提出“仁”的学说,“仁者爱人”“克己复礼为仁”是其最主要的两个内容;后来,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仁”的学说,形成“仁政”学说和重民思想,让儒学进一步发展;荀子提倡施政用“仁义”和“王道”,“以德服人”。
孟子、荀子对儒家思想加以总结和改造,又吸收了一些其他学派的积极合理成分,使儒学体系更加完整,儒家思想更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过渡。
秦汉时期是旧儒学向新儒学过渡的时期。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国家,并以法家思想作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
在立法上,秦王朝采用“以刑为主”,“以杀止杀”的严刑峻法政策;在司法上,“专用狱吏”,并实行文化专制,“以法为法”,“以吏为师”。
“以法为本”是法家理论的重要内容,秦始皇统一后,更是将“皆有法式”作为追求。
秦始皇以“皆有法式”自诩,说明统治者对“法”的重视。
事实上,秦王朝也确实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唯一一个公开宣称以法治为统治思想的王朝。
开放教育专科期末考试

开放教育专科期末考试法学专业《中国法律思想史》模拟试卷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中国早期功利主义的法律观导致的直接后果:()。
A.法律工具论盛行B、轻视法律C.重义务,无权利D、以刑为主2.春秋时期形成了中国思想史上“百家争鸣”局面,其中在法律思想方面影响比较大的是()家。
A、儒B、法C、墨D、道3.()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的出现,为西汉武帝时接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儒家法律思想的正统地位,奠定了理论基础。
A、荀子B、孔子C、陆贾D、贾谊4.唐初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主要有()。
A、礼法结合,相互为用B、重视立法,宽简稳定C、明正赏罚,一断以律D、慎刑恤狱,务求期实5.魏源“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实际内容包括()。
A、中学为体,西学为用B、了解西方国家的基本情况C、提倡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D、接受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26分)1.中国古代文明产生的“早熟性”使中国早期奴隶制国家在社会各个方面具有一些鲜明的特点:在法律上,将主要用于镇压其他部族反抗的残暴的()和用于凝结本部族人亲情的()融合在一起。
2.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运动。
3.在中国古代,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律”字,其使用时间,根据出土文物证明也是最流行的说法是从()的“改法为律”开始。
4.儒家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两个阶段:()儒家和秦汉以后的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5.公元前536年,子产“()”,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
6.“仓廪实而则知礼节”是由先秦法家先驱()提出的。
7.(《》)是墨家学派的著作总汇。
8.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老聃第一个在《老子》中提出了(“”)的主张,形成了我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念。
9.在晋代律学的影响下,法律儒家化趋势继续发展,到唐代时产生了一部律学的代表性法律成果即(《》)。
10.唐律所反映的宗法伦理思想除了维护父权、夫权外,还有重要的一点是()。
法学:中国法律思想史考试答案模拟考试.doc

法学:中国法律思想史考试答案模拟考试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问答题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中法理派的主要观点 本题答案: 2、单项选择题 认为设置法律在于“纳民于轨物之中”的清末思想家是( )A.左宗棠 B.张之洞 C.曾国落 D.曾国荃 本题答案: 3、单项选择题 宣扬“圣人”创造礼乐刑政说的唐代思想家是( )A.魏征 B.韩愈 C.柳宗元 D.白居易 本题答案: 4、单项选择题 理学形成于( )。
A.秦 B.汉 C.唐 D.宋 本题答案: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5、单项选择题韩非的变法观点是()。
A.祖宗不足法B.变古愈尽,便民愈甚C.法与时转则治D.礼、刑、道迭相为用本题答案:6、问答题夏、商神权法思想有哪些表现?本题答案:7、单项选择题朱熹在法律上主张刑罚应该()A.以宽为本B.以严为本C.大肆赦宥D.以私去公本题答案:8、多项选择题道家提倡实行愚民政策,消除人们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追求,主张()。
A .绝仁弃义B.绝圣弃智C.绝巧弃利D.立公弃私E.弃礼废道本题答案:9、单项选择题明末清初,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思想命题的思想家是()A.顾炎武B.王夫之C.黄宗羲D.梁启超本题答案:10、填空题()是墨家学派的著作总汇。
本题答案:11、单项选择题王安石的“人言不足恤“的理由有()方面。
A.二B.三C.四本题答案:12、多项选择题下列说法中,符合西周“礼治”原则的有()A.男女有别B.礼不下庶人C.亲亲D.刑不上大夫E.尊尊本题答案:13、问答题“天下之法”本题答案:14、单项选择题恭行天罚”的思想本质是()A.神权法B.自然法C.制定法D.习惯法本题答案:15、单项选择题()提出“专以法律为治”的主张。
中国法律思想史模拟考试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春秋时期,突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批判“刑不可知”,并提倡任用贤能的人是()。
a鲍叔牙b管仲c子产d邓析2、最早将“法律”二字连用的是()。
a道家b墨家c儒家d法家3、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是()。
a孔子b孟子c荀子d老子4、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提出平民与贵族平等适用刑罚的第一人是? ()。
a商鞅b王安石c洪仁轩d康有为5、董仲舒在先秦儒家“五伦”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论。
a罢黜百家,独尊儒术b“亲亲”、“尊尊”c三纲五常d“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6、首创“九卿议刑”制度,要求慎狱恤刑的是()。
a秦始皇b刘邦c李世民d杨坚7、朱熹法律思想的核心是()。
a“存天理,灭人欲”b“大德而小刑”c“以严为本,而以宽济”d“以公理而灭私情”8、龚自珍提出()观点,作为“更法改图”的根据。
a历史发展b三不足c事无不变d趋时更新9、《大清律例》集中体现了纲常名教,而例数《大清律例》十大“仁政“的是()。
a张之洞b李鸿章c曾国藩d左宗棠10、清末礼法之争的导火线是修订()。
a《大清律例》b《暂行新刑律》c《大清新刑律草案》d《大清现行刑律》二、多项选择(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四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每小题2分,共20分)1、孔子“仁”论的实质内容是()。
a 以“爱人”为中心b 以孝悌为根本c 以“克己”、“忠恕”为手段d 以恢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2、56、法家认为法具有以下性质()。
a 强制性和制裁力b 客观性和公平性c 等级性d 合情性和适时性3、荀况认为礼法起源的前提是()。
a 天人合一b 阶级分划c 明分使群d 化性起伪4、慎到重势思想表现在()。
a 君主立法,“民一于法”b“权重位尊”才能“令行禁止”c“大君任法而弗躬”d“权重位尊”的君主“不得背法而专制”5、儒家和法家的法令思想区别在()。
第八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第八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第一节秦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几个朝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初期逐步发展到成熟的阶段。
秦的统一,是在法家“法治”思想指导下,凭借武力而获得成功的。
统一后,秦朝统治者继续迷信暴力,专任刑罚,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
西汉王朝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采取了黄老“无为”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获得了暂时的成功。
到西汉中期,董仲舒的新儒学应运而生,以新儒学为基本内容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
三国时代,一些政治家、思想家主张以严法重刑治国,但并不排斥儒家的德礼思想。
魏晋时代玄学控制了整个思想领域。
隋唐间,礼法融合、以礼率律的形式在立法中固定下来。
《唐律》的诞生,标志着礼治的法律化已告成功,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安邦的法典,因而成为宋、元、明、清历代法典的蓝本。
一、秦朝统治者推行“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有:秦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的新局面。
同时秦朝统治者又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官僚制度。
法家思想实际上是秦王朝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秦始皇在推崇法家学说的同时,也利用五行家的“五德终始”说,并以它作为其“事统上法”的一种理论根据。
此外,根据“事统上法”和“法令由一统”的原则,秦朝统治者在秦国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补充,制定了统一的法律,颁布全国。
秦律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秦始皇执政期间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诏令。
秦朝统治者“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的思想及根据这一思想而制定的法律,对巩固全国的统一,加强秦王朝中央集权,曾起了重要作用。
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秦朝统治者制定了各种法规,在政治等方面确实做到了“皆有法式”,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在秦朝统治者的“法治”主张中,特别强调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皇帝要“独制于天下”,实行独裁。
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秦朝统治者崇尚严刑峻法之类的暴力,秦律把这种轻罪重刑的主张具体化了,同时秦朝统治者对人民还滥施刑罚,乱杀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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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正统法律思想的主
要内容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试述我国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及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试述我国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及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摘要: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的儒学,基本上不同于先秦的儒学。
它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把儒家经典和宗教神学结合起来,把地上君权和天上神权结合起来,把社会人事和自然现象结合起来,把原来只是表达一种政治社会思想的先秦儒者的一家之言,通过政权的力量,使之成为政治、社会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使之变成了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的真理。
关键词:礼治与法治德主刑辅论心定罪法自君出深远影响
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并不是随着封建社会的产生而应运而生,相比较两者,可以看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比封建社会的建立更曲折。
但是它的产生使封建社会的发展进入一个正常的轨道。
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维系千年的正统法律思想,之所以历尽千年不衰,是因为它在维护我国封建阶级利益及社会秩序上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是封建社会加强政治,文化的重要手段,被后代各朝奉为瑰宝并被一代代的传承下去。
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鲁国思想家孔子最早创立儒家,为后世的正统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
然而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期。
此时战乱连绵,王权旁落,宗法制日益衰落,礼崩乐坏,儒家思想因为自身的局限性而没有成为新型地主阶级的首选。
秦始皇统一中国,标志着新兴的地主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排斥儒家思想。
实行文化专制的秦始皇甚至焚书坑儒,大肆的限制儒家思想的发展。
汉初统治者为了回复日益凋敝的经济,而实行黄老思想。
经过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到汉武帝时期,到汉武帝时期,汉代封建专制主义的地主阶级政权得以巩固。
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
其中的“儒术”经过他的改造,在立法中实行德刑结合: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
这一思想得到了汉武帝的认同,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宣扬“君权神授”。
所以汉武帝时期也是我国封建法律思想的正式形成的时期。
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的儒学,基本上不同于先秦的儒学。
它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把儒家经典和宗教神学结合起来,把地上君权和天上神权结合起来,把社会人事和自然现象结合起来,把原来只是表达一种政治社会思想的先秦儒者的一家之言,通过政权的力量,使之成为政治、社会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使之变成了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
它以这种儒学为主,
汲取其他各家、特别是法家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作为补充,使之成为适应性很强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
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礼在封建社会受到重视,是由于儒学受到重视,认为"致王道"之本是“为政先礼”。
礼和法的关系,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董仲舒要求“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使“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关键就在于礼和法的结合。
法统即法律传统,是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及思维)的价值基础。
它决定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和发展方向。
礼治”指源于远古时代的宗法家族的行为规范和伦理观念。
“法治”则是春秋战国新兴地主阶级的君主专制的官僚政体。
西汉以后,儒学被奉为官方正宗学术,这是一纸有形的宣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的继续存在,则是无形的宣言。
宗法家族社会细胞的生存与发展,是“礼治”的坚实基础;而集权官僚政体的巩固与壮大,则继续呼唤着“法治”。
而儒家思想的法典化和法家法律的儒家化,则使两者结合起来。
主张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先秦儒家在强调“礼治”的同时,还强调“德政”。
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德政”就是道德教化。
董仲舒把这种思想纳入他的神学目的论范畴,借阴阳清煖之说来阐释德主刑辅的关系,认为上天有好生之德,“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是“任德不任刑”的。
从这时起,德主刑辅原则一直占着支配的地位。
可以说,儒家的主张由于难于操作而显得过于理想化;法家的主张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显得过于简单化。
秦汉以后,封建统治者吸取了秦朝暴虐亡国的教训,转而注重德政。
而支配一个泱泱大国,又非运用法律刑罚手段不可。
不搞德政,人民会起来造反;不搞刑罚,地方分裂势力就会发难。
这种“以德统刑”,“先教后刑”的状态,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实行应经合义,论心定罪,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结果,使儒家经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礼和律的相互渗透,德和刑的相互为用,又使律和经发生了紧密的联系,以至律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和经学并称,受到了官方的同等重视。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社会上造成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结果,使儒家经学跟着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礼和律的相互渗透,德和刑的相互为用,又使律和经发生了紧密的联系,以至律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和经学并称,受到了官方的同等重视。
当时要图仕进的一般儒生固然必须研习文法,就是许多经师大儒,也都穷经而兼治律。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儒家经义是指导一切的最高准则。
这样,便造成了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两汉时期律学空前兴盛的情况。
就经学和律学的具体关系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据经解律。
汉代经学的发展,促进了注释之风的盛行。
已经成为各代的惯例。
宣扬则天顺时,法自君出,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政治理论,到了封建社会,由董仲舒结合阴阳五行学说,发展而为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的官方思想。
它公开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
君主“受命于天”,承天意以从事,法律上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天讨有罪”的结果,从而进一步肯定了法自君出的观念。
他可以任意“钦定”法律,也可以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则“专以人主意指为狱”。
因此,中国封建法律对于任何侵犯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视为违反“天常”或“天理”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
这种“则天顺时”的思想,还被用来解释天时与刑德之间的关系,并据以规定法律具体执行中必须遵循的若干准则。
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不断的拓宽与发展,在后世的不断努力下而完善,成为一种系统的思想体系,不仅在封建社会,而且在当今社会中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征是在漫长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
它们大都是从先秦时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炼而成的。
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来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渐融而为一、并行不悖。
这些都代表着其他法系所无而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内容和特征。
因此,它们不仅仅属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范围,而应属于整个中华法系。
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的主体的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是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封建社会的这一正统法律思想虽然经历了各种非正统和反正统法律思想的冲击并随着清末封建社会制度的解体而寿终正寝,但是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律实践, 对我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和支配作用。
不经如此,封建正统法律中许多的法律思想对现今社会仍然有着很大的作用,在我国现实社会情况下,还有许许多多的社会矛盾需要我们通过法律来解决,但是我国的法制建设才刚刚起步,仍有许多不足,为了重新发展中华法系,完善社会主义立法,我们仍需汲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有益的部分,指导我国进行立法,以便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建设,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持,为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封建正统法律经历了大半个封建社会的发展演绎,由最初于汉朝中期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隋唐时以《唐律疏议》为标志的完备,一点点的健全。
宋朝时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有将它推向一个新的高潮,明清时随着封建社会整体的衰落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而开始进入下坡,并逐渐走向末路。
虽然这一思想早已离我们远去,但是它对我们的影响却没有消失,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还不知不觉的受它影响着。
在当今社会我们更应去重视它,不应把它当做历史只写在历史课本上,还应努力的学习它的精华,让它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余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