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结课论文
保险论文(9篇)

保险论文(9篇)保险论文第1篇1、信用保险下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价--以山西省煤炭企业为例2、互联网金融时代吉林省保险业发展探析3、互联网保险使消费金融更透明4、基于溢出指数下的我国金融系统风险溢出效应研究5、依托精准扶贫建立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互动机制的对策6、保险公司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市场环境分析--以湖南省为例7、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结构研究8、基于碳排放约束的金融支持、技术进步与能源效率分析9、我国城镇家庭资产对其消费行为影响的经验研究10、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制探究11、金融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12、保险产业政府规制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借鉴13、金融资本化与资本金融化亟需遏制--基于马克思主义产融关系理论的思考14、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变与保险公司成本效率--基于中国财险市场的经验数据15、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16、银行代理保险销售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17、制约我国反向抵押贷款的瓶颈分析18、保险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中大有可为1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赔偿模式选择20、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21、普惠金融时代的互联网保险走势22、国外科技金融风险救助法律经验及借鉴23、基于普惠金融视角下重庆农产品保险发展现状分析24、金融精准扶贫对策研究25、普惠金融体系下的互联网保险创新26、银行业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的形势、挑战及策略27、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对保险企业经营的影响28、国际大型保险金融集团前瞻演变及启示--基于AIG的分析研究29、浅谈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30、后危机时代的金融安全网31、基于国外经验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路径与对策分析32、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模式重构困境及其突破路径33、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互联网保险营商自由34、关于商业银行进驻保险业务的思考35、供给侧结构性改变的金融支持研究--基于居民金融资产配置的视角36、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基础、过程与逻辑37、中国家庭商业人身保险需求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实证研究38、保险业会计处理之革新39、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40、试析交叉性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与对策41、基于国际视角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探究42、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如何针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进行风险控制43、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河北省金融结构优化研究44、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比较分析45、存款保险制度下大型商业银行应对之策46、分数布朗环境下带随机利率的保险商偿债率模型研究47、从存款保险评级谈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思路48、金融保险行业廉洁风险隐患防控建议4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措施50、社会保险与家庭金融风险资产投资51、营改增背景下我国保险业流转税改变研究52、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权问题探析53、金融包容框架下欠发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为例54、互联网金融与文化产业相结合模式的研究--以阿里“娱乐宝”为例55、金融科技发展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研究56、以绿色金融手段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保险论文第2篇1、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运作的优化措施分析2、中外国家保险业效率比较研究3、我国保险网络营销渠道策略研究4、中国平安人寿理赔服务满意度提升方案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分析6、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问题探析7、关于团险渠道业务发展困境的思考8、从政府机构的视角构建我国海洋与渔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9、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实证研究10、互联网保险的前景分析及模式预测11、我国淡水养殖保险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12、中国保险业成熟度的测量与实证13、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意义14、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巨灾保险立法探析15、基层农机保险现状及对策建议16、关于中国邮政保险未来发展的思考17、电商时代下邮政保险业务创新发展策略18、我国保险销售渠道改变创新的方向与措施19、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1、我国老年护理保险的法律探析22、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2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发展24、我国保险业中若干问题的统计分析25、车险创新销售模式26、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愿影响因素分析27、陕西地区快递保险调查与分析28、从保险学的角度探析近代哈尔滨保险业特点29、我国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30、移动保险渠道市场营销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31、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影响及未来路径探讨32、基于洪水数值模拟的溃堤保险定价研究33、论雇主责任保险34、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35、浅谈货物运输保险及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36、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原因及对策37、我国保险营销现状及对策38、我国财险保险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39、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优势与创设构想40、保险市场消费行为心理因素分析保险论文第3篇。
2022海上保险法论文

2022海上保险法论文题,要求当事人在处理自己利益的时候以同样注意对待他人利益,在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时及履行合同后诚实守信,不欺诈任何一方①。
在海上保险中, 最大诚信原则不仅仅表现在告知、陈述和保证上,而且, 它成为统筹整个海上保险法律体系的根本原则, 成为填补海上保险法律漏洞和进行法律解释的根本原则。
三、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被保险人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期是从被保险人提出要保申请起, 到合同成立时为止。
换一种说法, 判断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是以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准来判断的。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署后, 就没有义务再将其所得知的任何新情况告知给保险人了, 即使此种情况对风险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也在所不问。
同样, 在保险合同后, 保险人也就不能依据被保险人作了某些额外不正确的说明而宣布解除合同。
因为,在保险合同签署后, 即使被保险人作了不正确的说明, 并不再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接受。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投保时, 他应将所有与保险标的风险柑关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作充分、正确的陈述。
保险人要求被告知的是一些客观情况,指与风险相关的事实、事件和条件,它反映说明的是某一事项产生的可能性和不可能性。
至于什么是重要情况, 判断的总的原则是"凡是影响谨慎保险人关于确定保险费的事项,或关于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均属重要情况。
"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1款和第20条第1款是有关被保险人应履行告知和陈述义务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被保险人实际所了解的情况被保险人实际所了解的情况指的是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商谈合同时, 本人实际已经了解到的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的每项情况。
被保险人实际知悉的情况是被保险人须告知的基本事实。
同时, 被保险人还应当告知从这些基本事实中, 只要作合理的推理、综合, 便能得出的推定事实。
2.被保险人在一般业务过程中所应了解的每项情况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他实际知悉的各项情况。
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

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
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
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
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
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范文(二篇)

学习保险法心得体会范文学习保险法的心得体会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保险法是我专业课程中的一部分。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对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原则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对保险行业的运作机制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保险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首先,保险法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为人们提供了风险保障和财产保护的功能。
保险法的出现和实施,不仅为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基本要素和程序,规范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合法、安全性。
同时,保险法还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和责任,保障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业务的合规运作。
可以说,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其次,学习保险法使我对保险合同中的各种条款和条文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其中的各种条款和条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了解到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以分为强制性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种。
强制性条款是由保险法规定的,具有强制适用和不可撤销的特点,如保险合同的订立条件、险种和赔偿责任等。
约定条款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由意思的基础上约定的,具有相对灵活性,如合同的生效与终止、保险费的支付等。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明白了强制性条款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
同时,我也认识到约定条款应该合理、公正、明确,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平衡和保险合同的公平性。
通过学习保险法,我对保险合同中各种条款和条文的含义和效力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为将来从事保险法相关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学习保险法让我了解到保险合同的解除和保险金的索赔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和限制。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
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doc

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1: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和原因(1)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类道德相关的无形因素,即因个人不诚实行为导致社会财富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不诚实行为或恶意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道德风险过去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再加上保险制度自身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越来越普遍,保险道德风险已经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独特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被保险人通过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而获得保险利益的风险,以及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获得保险利益的风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被保险人外,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与一般风险相比,保险道德风险有其自身的特点。
在正常情况下,实际的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所以很难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律来预测,所以很难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但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导致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行。
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以尽可能降低发生率。
(2)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和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
常见的表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虚拟保险主体;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的;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道德风险源于人类的自利本性。
受利益驱使,人们可能会做出一些违法行为。
此外,保险机制自身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普遍存在。
保险道德风险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不对称信息是指某一方对某些事件的了解或概率分布,而另一方不知道这些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在交易双方的相应经济人之间或在形成的合作关系中不对称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被保险人所知道的保险商品信息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的介绍。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投保人和中间人掌握保险标的的信息。
法学论文:略论中国特色社会保险立法-怎样认识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法学论文:略论中国特色社会保险立法|怎样认识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所谓社会保险,是指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内容[1]。
社会保险作为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适应了工业社会与市场经济对劳动力市场化的需要,解决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故它迅速发展成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举足轻重的一个子系统,并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有核心地位[2]。
社会保障体系是以社会保险为核心部分,社会保险立法是立法过程中依据和制定法律,修改和废除法律,并且实施有关社会保险活动的实施细则和条例。
社会保险制度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社会发展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或者说是经济运行的减震器。
现在的社会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支柱。
虽然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仍然不能够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仍然势在必行。
一、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进程第一阶段从 1986 年至 1993 年,它以国家1986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标志,国有企业就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作为开始,这一阶段是社会保险改革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机制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 1993 年至 1998 年,这一时期社会保险制度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五大支柱之一。
在这个阶段,原有的劳动保险濒临崩溃,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渐渐形成了效率优先的、日益强大的品牌标志,政府不负责支付改革成本,不仅造成了数以百万计的退休人员不及时领取全额退休金,并且许多行业的平衡机制被进一步打破。
第三阶段是 1998 年以来,以朱镕基总理重点推进“两个确保”为标志,通过中央政府来承担社会保险改革所需要的相应的社会保险成本,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保险法修订论文2021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为“2021年保险法”,将2021年修正的保险法简称为“2021年保险法”),这是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颁布于1995年,在立法模式上是采用“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第一次修改是在2021年,针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点在“保险业法”部分。
此次是中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不仅着重修改了2021年修正基本未涉及的“保险合同法”部分,而且对“保险业法”部分也作了重大修改。
此次修改所所涉的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
经过笔者初步比对,此次修订的2021年保险法与2021年保险法比起来,删除了5条(不包括删除的款),增加了34条(不包括增加的款),经过重大修改的有41条。
此次修改,从总的方面来讲,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宏观上,保险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实现了法律之间各居其位、各施其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体系更加和谐。
此次修订删除了2021年保险法的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该条内容显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重复。
这样规定,与其说是立法资源的浪费,不如说是立法领域的重复建设,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全可以调整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
此次修订,将此条予以删除,使保险法回归原位,不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纠缠不清。
对保险合同章与保险公司章的部分修订,使保险法与合同法、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更趋于和谐一致。
将人身保险合同移置财产保险合同之前,纠正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此次调整,终于让“人权”回归本位,体现了“以人为本”,大而广之地说,保障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权。
保险学课题研究论文(五篇):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及对策探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效果评价及建议分析…

保险学课题研究论文(五篇)内容提要:1、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及对策探讨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效果评价及建议分析3、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供需现状及思考4、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财务内控制度完善5、谈风险管理下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全文总字数:22317 字篇一: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及对策探讨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及对策探讨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有了很大的提升,从失业险到养老保险再到医疗保险,人们可选择的保险种类和范围也越来越广。
保险作为风险转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在现代风险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金融行业作为我国的重大支柱产业和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
本文通过对全面风险管理的介绍,并以此为指导,在分析保险公司风险的基础上,针对保险公司的特殊性,提出全面风险管理在中国保险企业的运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希望对中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有帮助。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分析;策略财务管理是保险公司工作的重中之重,一个金融企业的亏损盈利和风险管理有着直接的关系。
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风险与保险公司是相伴而生的,财务管理风险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中是不可避免的。
我国保险公司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其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仍较为落后,严重影响着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一、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及其风险财务管理风险是指企业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因素,使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所获取的最终财务成果与预期的经营目标发生偏差,从而形成的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无法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
收益与风险相辅相成,风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生产目的与劳动成果之间的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无获利,只有预计的收益大于风险时,投资者才会进行投资决策。
保险公司经营的终级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而财务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评价保险公司资本收益情况的重要标准,财务管理通过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全面深度贯穿到保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因此在保险公司中,通过各种手段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十分重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保险合同
摘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文就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等方面浅做论述,以便我们对保险合同相关知识正确认识,在此基础上分析解决问题。
关键字: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所谓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是一种民事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
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具体来讲,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性合同,它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除此之外,它也有自身的特殊属性。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程序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通常指各类保险公司。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2)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
(3)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保险标的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将保险标的明确记载于合同中,这样才能决定保险的种类,并据以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对之具有可保利益。
3、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4、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所应支付的代价。
5、保险期限,即保险合同的有限期限,也就是保险合同从开始生效到终止的这一期间。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1、投保单: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3、保险单,简称为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4、保险凭证,也称为“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合同实践中的要约与承诺。
1.要约
要约也称为“提议”,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2.承诺
承诺是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作出的意思表示。
作出承诺的人即为承诺人或受约人。
合同当事人一方一经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承诺需要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以后并不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是不同的。
保险合同成立后、但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都必须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只有一方履行其义务,他方才得以享受其权利。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改变。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有些长期性保险合同,需要随着主观和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
一般来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变化等。
这些变化都会影响到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的变化。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1)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
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自始无效与失效
(2)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方面的行为。
(3)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五、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的意见分歧或纠纷。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通常有以下几种:
1.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既不超出也不缩小合同用语的含义。
文义解释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
2.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意图解释只适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求大同、存小异来解决纠纷
2.调解
调解是指在合同管理机关或法院的参与下,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平息争端。
3.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
4.诉讼
诉讼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争议时最激烈的一种方式。
参考资料
1. 保险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易法通官方网站.2013-03-20
2.保险原理与实务.吴富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33-38.
3.《保险法论》.秦道夫: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1.8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
保险法学结课论文
学院:
班级:
姓名:
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