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规范,是民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它是指导和规范民事关系的准则,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自由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应享有同等权利和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限制。
2. 自由意思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民事行为应建立在自愿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
3. 保护利益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法律应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防止不正当侵犯和欺诈行为。
4. 公共秩序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民事行为应合法、公正、合理,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5.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它不仅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和依据,还是裁判机关进行判决和解释的依据。
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案件解决和判断的作用,可以帮助法官正确运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此外,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可以促进民法制度的完善和社会进步的推动。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以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作为行为规范,维持利益的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并实施以来,这部涵盖了众多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的法律,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总则》所体现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并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进行评述。
首先,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是《民法总则》体现的鲜明时代精神。
如其所规定的,胎儿在接受赠与、继承等方面享有权益,这一创新性规定无疑将人的关怀延伸到了生命的起点,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生命平等的法治理念。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的降低也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的规定将这一年龄下限降低,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程度及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的进步,具有现实合理性和科学性。
再者,《民法总则》还体现了对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适应。
其中明确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权益的保护,这既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全球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背景。
然而,尽管《民法总则》已经为我国的民法典编撰提供了基本的方向,但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仍需深入。
例如,如何更精确地界定“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概念?如何科学地制定出符合时代精神的民事法律规范?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总的来说,《民法总则》的出台是我国民法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一步,不仅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为后续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铺平了道路。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是以个人、家庭、财产等私人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等问题。
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自由原则:法律保障并保护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利。
2. 合同自由原则:个人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可自由缔约。
3. 财产权保护原则:法律保护和维护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4. 调整利益平衡原则:通过合法的程序调整各方利益的平衡。
5.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交往中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6.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是民事活动的基础和规范,应该优先运用法律。
7.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法律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其在民事关系中不因弱势而受到侵害。
以上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在实际应用中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平衡。
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思想自由原则:公民有权遵守社会伦理道德并表达自己的思想。
保护憨原则: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允许无能的人或非法的行为受到更多的保护。
合意原则:双方可以自愿地设定自己的规则,并同意接受其结果。
规范原则:确定人们应当遵守的客观行为规范。
依法行事原则:人们自愿地服从法律,拒绝违反法律的行为。
这些原则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赖,为人们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导,规范了公民、民事主体社会行为,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法中,所有的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平等原则的实施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对待个人的公平,也包括对待不同个体之间的平等对待。
在民法实践中,平等原则表现为对待各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平等对待,保障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法中享有自由和独立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自由签订合同、自由处置财产、自由选择职业等。
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它在法律上保障了个人的自由行动权。
在自由原则的指导下,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来选择行动方向,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个人应承担其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实践中,个人的行为常常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原则要求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补偿责任。
责任原则和平等原则相辅相成,它保障了个人权益的平等和社会公平。
四、法律约束力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力,个人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在民法实践中,法律约束力原则是保障个人权益的基础。
个人必须依法行事,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约束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五、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应以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处理各种案件。
公正原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法律适用的公平和无私,不受任何权力干扰。
公正原则保障了个人的法律权益和社会的公平。
六、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民法实践中,法律应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保护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权益,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原则体现了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保障了个人权益的稳定和自由。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原权与救济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民法是一国内私法的基础架构,旨在规范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私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民法体系。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的重要性与作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它们为所有的民事关系提供了指导原则,确保公正、合理的司法判断。
以下是几个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1. 等价交换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等价交换。
合同中的交易条款不应偏向于某一方,而是要保证双方在交易中获得公平的权益。
2. 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强调,个人具有自主权利,可以自愿地参与合同关系,主动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也体现在人们的自由选择婚姻对象、遗嘱的自主撰写等方面。
3. 不可侵犯原则:不可侵犯原则是指个人权利的保护。
在民法中,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合法权益,并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
这一原则保障了人身、财产等权益。
4. 信用原则:信用是商业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重要因素。
民法中的信用原则意味着合同双方应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以维护基于信任的交易环境。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关系:合同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
民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以确保交易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应有的权益。
2. 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法律规制。
包括结婚登记、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与教育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家庭稳定和家庭成员的权益。
3. 继承与遗产关系:民法规定了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顺序以及继承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这有助于确保个人的遗产能够依法进行合理分配。
4. 侵权责任:民法保护了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不被侵犯。
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要件、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则,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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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讨二
甲、乙是邻居,甲疾病住院急需钱, 乙拿出1万元送上门并说:“先用着, 以后再说。”后甲病愈,乙追要1万元 钱,甲称受赠之钱可以不还,但乙称 当初是借钱给甲,现要追还。 问:此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何在?
案例 研讨三:打井工程款拖欠案
1996春,甲某与乙村委会口头约定由甲某 为乙村委会打农用机井9眼,井深每米乙村 委会支付工程款70元。甲某在机井完工后, 与乙村委会结算,双方确定了工程款。在支 付工程款时,根据县、乡会议精神,每打一 眼农用机井,县财政部门拨发补助款500元, 双方约定等上级补助款下发时再付,但未约 定利息。乙村委会在2000年7月7日给甲某 出具证明夕证明了上述事实经过。此后,因 县财政部门一直未下拨农用补助款,原告多 -次向乙村委会催要余下的工程款4 500元, 乙村委会都以补助款未到位为由拒付。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 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 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 黄的病床边。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 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 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 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 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 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 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 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 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 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 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案例研讨一:枣庄市山亭区房产物 业管理处擅自改变供水收费方式案
2002年3月,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房产物业管理处 未与居 民协商,就以水费亏本为由,擅自将执行 几年的“抄表到户、计 量向用户收费”改为只抄 单元总表,并强制要求居民轮流收费, 否则就停 止供水。居民对这种擅自更改供水收费方式感到极 为不 满,曾多次要求物业管理处纠正其强制住户 按楼道为其收取水费 的做法,而物业管理处对此 置之不理。2002年8月,在收取水费过程中,物业 管理处以居民所居住的楼道没有交齐水费为由,锁 死了供水闸门,停止供水。同月,当地居民为了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物业管理处及其上级山亭区 房建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恢 复供水,并在以后的管理中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 费。 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 活动时应该讲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 条款”。 主要内容: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之前应有善意 的心理状况,并以此为出发点
2、民事活动不为欺诈行为,不规避法 律,不曲解合同条款 3、民事活动之后,尊重交易习惯,履 行附随义务 如出租房业主怠于通知 4、民事主体弄虚作假,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讨论:打井工程款纠纷案
原告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经营的打井 队为乙村委会打机井9眼,乙村村民已经使 用多年,但其仍以工程款补助未下发为由拒 付剩余工程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 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其利息。 被告乙村委会辩称,原告甲为我村打9眼 机井属实,我方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下 4 500元未付。但在工程结算时,我们双方 已经约定,按县乡会议精神,每眼机井由县 财政补助500元,等到县财政部门的补助款 拨发后我们才能支付给原告剩余的工程款。 问:本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何在?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的
民法基本原则贯彻民法的始终,是促进 民法实现的有效工具。我国民法确立了平等 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 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重点与难点: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意思自 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界限 主要外语词汇: 民法基本原则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诚实信用原则 principle of honesty & credibility 意思自治原则 principle of autonomy of the will
案例:成都“凶宅”买卖案
思考:该房能不能 退?退房的法律依 据是什么?
(五)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 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 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 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 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的公平赋予 2、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利益的衡平与 公允调整 3、民事责任的正确、合理归责 4、公力救济的合规、迅速
案例: 甲、乙是邻居,甲疾病住院急需钱,乙拿出 1万元送上门并说:“先用着,以后再说。” 后甲病愈,乙追要1万元钱,甲称受赠之钱 可以不还,但乙称当初是借钱给甲,现要追 还。 思考:此处对乙的意思表示该如何解释?
(六)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 性质:授权型规定 目的: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 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 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公 序良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的民事身份平等 2、民事主体的意志平等
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 方。 案例:枣庄市山亭区房产物业管理处 改变供水方式案
3、民事主体的权利平等 4、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
1、思想自愿 2、行为自由 3、自己责任
(三)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罗某进行了承诺,但两人仍未和好、 结婚。2003年9月,方再次起诉,要求 罗偿还借款。罗在审理中辩称方实际并 未借款给自己,而是当时方某以要到有 关部门告发其有作风问题相威胁,迫使 其出具的借条。一审法院最终以罗无证 据证明该借条是在受胁迫情况下出具等 为依据,判决支持了方的请求。
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认为, 罗方二人达成的协议书第三条明确指出,罗 给方出具的借条系罗对方的赔偿青春损失费 的承诺,这直接否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借 款关系存在的事实。罗与方约定的所谓“青 春损失赔偿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还违背 了社会主义的公序良俗的原则要求,应属无 效的民事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 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的诉讼费 用也由方某负担。 思考: 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处理结果: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 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 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 “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 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 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 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 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 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 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 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
案例: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 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 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 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 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 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 劝告但是无效。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 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 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 营。
台湾地区民法典: 第二條 (適用習慣之限制)民事所適用之 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十七條 (自由之保護) 自由不得拋棄。 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者為限。
案例评析
思考题: 1、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2、试论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3、简述我国民法中的几个主要的基本原则 4、试论述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界 限 课堂练习: 选择题: 甲明知自己的汽车刹车装置有时不起作用, 但在出卖给乙时并没有告知。一日,乙在驾车 送货因刹车不灵导致翻车事故。甲违反了民法 的哪一项原则?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平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基本原则概念: 是指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 的根本准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 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的特征: 1、内容上的根本性 2、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 4、功能上的补救性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 2、行为准则 3、审判准则 案例:青春损失赔偿费案 4、漏洞补充 例如:出租营业场所后业主的通知义务
青春赔偿费案例
2003年7月,方某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恋人罗 某归还他于 2001年 10月22日向方某所借的 10万元人民币,并有借条为证。借条写明: “借到方某人民币 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正, 此款定于2002年12月底还,不计利息。”现 在双方发生矛盾,方某希望罗某能及时还钱。 但在开庭前,方罗经协商达成协议,双方约定: 方某自愿向法院撤回起诉;撤诉后,罗某作好 家庭成员工作,然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罗某给方某出具的10万元借条,系当时罗对 方的赔偿青春损失费的承诺,此条在双方结婚 时销毁。方后于8月 1日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