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复习重点
期末复习资料竞争法知识点

竞争法知识点第十二章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一、竞争的含义1)是市场经济的特有范畴。
2)动机和目的是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竞争贯穿了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4)竞争的方式多种多样。
5)竞争的作用是优胜劣汰和各种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
二、产业组织理论1.市场结构:不同竞争下的市场基本形态2.市场行为: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组织调整行为3.市场绩效:资源利用效率、技术进步、公平分配三、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和原则p279初级宗旨和终极宗旨四、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制度、权利配置制度(见课本p283)第十三章反垄断法律制度一、垄断的定义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注意:1.经济学和法学中垄断的不同p2932.对于垄断的积极和进步的一面,应当提倡和鼓励;对其消极作用和危害,应当防止和反对。
二、反垄断法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四、垄断协议规制(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征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的行为。
核心是经营者之间的共谋。
特征: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行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排除、限制竞争,而且往往经营者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
3)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有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的行为方式。
(二)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横向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三)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前五项情形,经营者要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
五、经营者集中规制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会限制或者损害竞争。
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第十章竞争法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概述经济竞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市场上为自身利益排除业务对手的争夺而最大限度的争取客户和争取业务。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物。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经济。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为前提,以努力提高产品、改进技术、降低成本为手段,达到提高企业信誉,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国家法律鼓励并保护正当竞争行为,反对并惩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竞争法概述竞争法,是指为规范经营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竞争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竞争法指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
广义的竞争法除反垄断法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竞争法是指广义的竞争法,既包括反垄断法,又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节反垄断法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任务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1、禁止卡特尔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
2、控制企业合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时常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对经济是有利的。
特别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企业并购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过度分散和规模过小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力和竞争力。
然而,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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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学》期末复习指导★竞争法学★第一章竟争法背景知识概述一、考核内容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搞清楚竟争法上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为以下各章的学习奠定牢固的基础。
掌握:市场竞争的概念及木质,竞争的特点及规则。
一般了解:政府与市场竞争的关系。
二、试题范例1.名词解释:竞争:2.不定项选择:(1)市场竞争的本质是()A.对抗性B.非理性C.逐利性D.双重性(2)市场竞争的特点有()A.对抗性B.非理性C.逐利性D.双重性三、参考答案1?名词解释: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了获取交易机会,占冇市场优势,追求利益追大话,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
2.不定项选择:(1)C(2) ABD第二章竟争法概述一、考核内容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应对竟争法的概念、特点、调整对象有初步的了斛。
掌握:竞争法的概念及宗旨、调整対象。
一般了解:竞争法律责任的类型及特点。
二、试题范例1.名词解释:竞争法:2.不定项选择:竞争法的宗旨有()A.维护竞争秩序B.保持经济民主C.增进经济民主D.宏观调控三、参考答案1.名词解释: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整经营者Z间的竞争关系及相关的市场竟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不定项选择:ABC- 1 -★期末复习指导*第三章竞争法的体系一、考核内容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竞争法的基木内容;竞争法体系的结构;世界各国主要竞争立法模式;中国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竞争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掌握:竞争法立法模式的相同点和差异点;竟争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三、试题范例1 ?简答题:竟争立法模式的共同点和差升点有哪些。
2不处项选择:世界各国竞争立法模式大致有哪儿种()A.总分式B.分立式C.统一式D.综合式三、参考答案1 ?简答题:共同点主要表现在: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均持反对态度;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专门立法与相关立法相结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用;普遍禁止、限制与适用屮的除外规定和结合。
竞争法复习大纲

竞争法复习大纲1.竞争的含义①竞争,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广泛存在的现象,是指市场主体之间对交易机会的争夺,它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与对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产生的。
②竞争的直接目的是争夺交易机会,根本目的是获得交易的剩余价值(通过交易所能获得的纯粹的好处—成本、收益冲抵后的净收益)。
③竞争的结果是资源控制权的转移—资源的重新配臵。
2.社会资源配臵与组织的模式选择(1)权力本位(强制集中决策)的资源配臵模式①权力的含义:从法学角度,权力是强制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从经济学角度,权力是支配属于集体或者其他成员的资源的资格。
②权利的来源:自愿服从(权利让渡);强制服从(权利剥夺)③权力本位资源配臵模式的特征:集中决策,分散执行。
④正当性基础:决策者的可信赖性、决策信息的充分性、冲突价值的序位性、权利本位模式的常态结果。
⑤结果(弊端):经济上,非理性决策,造成资源浪费和供给短缺;政治上,不服从者不得食,造成专制和暴政。
(2)权利本位(自主分散决策)的资源配臵模式①权利的含义:从法学角度,权利是自主决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实现其意志的自由,是选择的自由;从经济学角度,权利是社会成员支配属于自身的资源的一种资格。
②权利的来源:天然享有、法律赋予③权利本位资源配臵模式的特征:以平等协商、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交易关系,向交易对象提供剩余利益的供给者、需求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以平等与竞争作为资源配臵机制,市场不但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平台,而且是实现自由、平等的处所。
④权利本位解决与产生的问题:解决的问题:决策者的可信赖性、决策信息的充分性、冲突价值的序位性产生的问题:自利性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个体理性下的集体非理性(失火的剧院、公地悲剧)(3)资源配臵与组织的理想模式①私人产品领域:自由竞争、自由交易;②公共产品领域:限制竞争、限制交易,公众代理人统一生产与普遍供给。
3.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差别①消费的竞争性,即增加产品的消费者数量是否会减少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量:私人产品有,公共产品无;②效用的可分割性,即产品是否可以分割为若干独立单位,其效用只提供给特定的人:私人产品有,公共产品无;③受益的排他性,即排除那些没有付费的人消费该产品的能力:私人产品有,公共产品无。
竞争法重点

竞争法重点竞争的含义竞争是指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的各种市场行为。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竞争法的调整对象:●1、竞争者之间因竞争活动而形成的竞争关系●2、国家与竞争者之间因竞争管理活动而形成的竞争管理关系竞争法的体系1、反垄断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的立法模式1、分立式立法模式2、统一式立法模式3、综合式立法模式1、分立式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别单独立法,以德国、日本为代表。
●优点:1、立法目的单一、针对性强;2、立法内容界限清楚;3、法律适用上操作相对容易。
●缺点:将统一的竞争法分两部分确立体系,并由不同机构执行,不利于二者的协调与统一。
2、统一式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统一立法。
如匈牙利、澳大利亚、我国台湾。
优点:1、突出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共性,照顾到两法的内在联系;2、有利于加强对反竞争行为的调控力度,由专门的竞争法行政主管机关统一行使监督检查权;3、有利于竞争法实施中的协调运作,竞争法律集中统一、简洁明确,易于执法部门统一理解、整体把握。
缺点:立法难度相对较大综合式立法模式●即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纳入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之中进行综合调整,以美国、英国为典型。
●特征:1、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上不作区分;2、轻法典而重单行法规;3、司法判例构成了竞争法的重要内容。
缺点:具有混合性、分散性,不便执行。
竞争法产生的基础1、竞争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垄断的形成与发展,引起竞争环境变化,防碍自由竞争、经济民主,危及中小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2、竞争法产生的政治基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垄断财团向政治领域渗透●3、竞争法产生的社会基础●现代多元利益社会中各主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和依赖。
个体利益的充分实现需要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较为完善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等做保障。
●1、以美国反托拉斯法为代表的反垄断法体系初步确立。
竞争法重点归纳整理(共五则)

竞争法重点归纳整理(共五则)第一篇:竞争法重点归纳整理竞争的概念:• 两个以上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为追求更高的利润目标,以其他同类经营者为对手而进行的争取更多交易机会或更加有利的竞争条件而实施的各种商业活动。
法学意义上竞争的特征•1,竞争主要。
•2,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
•3,竞争的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
•4,竞争是市场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5,竞争同时具有自觉性与盲目性。
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主观特征目的是为了争取更好的交易条件和更多的交易机会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少数情况下表现为过失客体特征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地损害了社会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客观方面特征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竞争法的行为:既包括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原则规定。
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难以被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混同行为的概念ν商业混同行为是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混同的构成要件ν行为主体是经营者;ν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标志;ν经营者的主观目的是造成与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混同;ν损害消费者利益,特定竞争对手利益,扭曲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商业混同行为表现ν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竞争法复习重点

学争竞法一、名词解释:串通投标:1.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虚假宣传:2.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名优标志:3.名优标志是指经国家或者国际有关组织依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经过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证明产品质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要求,颁发给生产企业的一种荣誉标记的统称。
不正当有奖销售:4.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 行为,而仅仅对下列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表现:数量、总金额、奖品种类、最高奖金额,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 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3.;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元4.抽奖时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 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5. 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6.折扣:5.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折扣,名目繁多,有一般折扣,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Special 和为了实现某种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明扣凡在价格条款中注明折扣率的,叫Bonus)等。
(Turnover Discount)以及年终回扣。
折扣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货价中是否包括折扣和折扣率都影响暗扣反之,为;商品的价格,折扣率越高,价格越低。
折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在国际贸易中,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一种手段。
竞争法重点

竞争法重点竞争法这门课程包括竞争法总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竞争法的实施四个部分。
一、名词解释:1、竞争: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之间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等诸多方面相互争胜的行为。
2、竞争法:是指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3、竞争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首先,竞争主体:采用行为标准说,而非资格标准说。
即只要实际上在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即构成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
其次,竞争目的:为夺取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获取经济利益。
4、竞争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首先,主体:形成的是管理关系;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其次,性质:是管理竞争的性质;再者,目的:为达到保护公平竞争、正当竞争的目的。
5、市场混同行为: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品有可能发生购买、使用、销售等关系的人。
“相关公众所知悉”是指在一定市场范围内为众多消费者所熟悉,并非每一个公众都知悉。
7、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8、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及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以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9、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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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学一、名词解释:1.串通投标: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名优标志:名优标志是指经国家或者国际有关组织依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经过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证明产品质量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要求,颁发给生产企业的一种荣誉标记的统称。
4.不正当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下列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表现: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时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5.折扣: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折扣,名目繁多,有一般折扣,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和为了实现某种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Special Discount)以及年终回扣(Turnover Bonus)等。
凡在价格条款中注明折扣率的,叫"明扣";反之,为"暗扣"。
折扣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货价中是否包括折扣和折扣率都影响商品的价格,折扣率越高,价格越低。
折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在国际贸易中,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一种手段。
民间称打折。
6.佣金:佣金,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
又称牙佣、中佣、行佣。
在商品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
佣金大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分别付给的。
所付佣金的数额依商品的性质和货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约定俗成的,形成了惯例。
7.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竞争中所拥有的未公布的知识产权,如公式、技巧、过程、设计、器具、样式、汇编信息等。
有些法律把商业秘密看作“机密信息”,另一些法律则认为它是“机密信息”的子集或样例。
9.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
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明证。
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才使牛奶市场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
为了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为打击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10.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这种行为都存在。
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增加了社会的拜金主义,是社会的腐蚀剂之一,同时,该行为也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的法律都对此种行为予以制止。
11.回扣: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
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12.搭售:搭售(Tying)搭售是一种销售技术。
厂商生产的一种产品只有在与它的另一种产品一起使用时才能发挥作用,厂商要求客户向它而不是向别的厂商购买后一种产品。
13.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妨碍或者消除市场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
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1993年立法时,限制竞争的方式常见的有两种:一是附加不合理条件,二是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
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针对性地列举出四种情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
14.竞争:竞争(competition)是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
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15.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6.竞争法:指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17.反不正当竞争法:指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与其有关的社会关系、制止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的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商誉:指商品声誉和商业声誉的统称。
19.商业诋毁行为: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
20.垄断力的滥用: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力,并在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
二、简答题:1.市场竞争的规则有哪些?市场竞争规则,是指国家依法确立的维护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规则。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和要求,依法确立的市场竞争行为规范。
它要求各市场主体都有均等的机会从市场选购生产要素,进出市场,在平等竞争中由市场形成价格,税负公平等。
市场竞争规则是市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机会均等竞争关系的制度体现。
它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1)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禁止限制竞争行为(3)禁止垄断行为2.竞争法体系的结构由哪几部分组成?竞争法体系的结构也就是竞争法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这主要也是由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1、反垄断实体法2、反不正当竞争实体法3、竞争管理实体法3.试述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具有经营者的身份是认定侵犯商誉权行为的重要条件之一。
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诋毁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因此,故意行为才构成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三)其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者对真实事件采用不正当的说法,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4.虚假宣传广告的认定条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
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认识到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但有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有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润,有的是为了使自己获得某种荣誉,有的是为了与名优产品争夺销售市场。
6.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1)竞争法是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
竞争关系是平等的竞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它是竞争法所调整的基础性的社会关系,不仅具有广泛性,而且也是竞争管理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关系,就不可能有竞争管理关系。
竞争关系包括合法的竞争关系和违法的竞争关系,而都是竞争法的调整内容。
(2)竞争法只调整违法的竞争关系,而不调整合法的关系,合法的竞争行为和竞争关系可由民法、行政法等部门的法律加发调整。
如果只从条文的比例看,这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因为在竞争法中,对垄断和不正当等非法竞争行为的规制的内容确实占有绝对的优势,似乎其调整对象仅限于非法竞争关系。
然而,竞争关系中的合法竞争关系与违法竞争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在竞争法中只有文字多寡的不同,而没有主次轻重的区别。
7.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种类?(一)欺骗性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实则无奖。
2.虽然有奖但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其内定人员可能是经营者本身,也可能是其亲友或者其他的特定的消费者,这与谎称有奖无异。
(二)滥售性有奖销售行为(三)巨奖性有奖销售行为1.商品本省有编码,经营者销售一段时间后,确定中奖号码。
2.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同时,可得到与购买购货金额相应的若干张奖券,一定时间之后开奖,或者事先确定了中奖号码,消费者可当场核对是否中奖。
3.在少数商品内装有奖品奖券,或者中奖标志,购买者凭奖券或标志可得到奖品或者奖金。
8.如何认定搭售行为?(一)经营者销售商品有竞争和获利的目的。
(二)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加了不合理条件或搭售了商品。
(三)“搭售”或“附加”必须是违背了购买者意愿。
不合理条件是此条中的关键,所谓不合理,是指使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成为不必要,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了消费负担的行为。
9.行政性垄断的特征有哪些?首先,从行为主体看,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非市场中的经营者或竞争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