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考研复试通知复试时间复试分数线复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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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考研复试通知复试时间复试分数线复试经

启道考研网快讯:2018年考研复试即将开始,启道教育小编根据根据考生需要,整理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考研复试细则,仅供参考:

一、复试科目(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外国语(七选一,详见目录说明) ③303数学三 02区域财政与金融 03产业发展与区域经济 020204金融学 2

1

01金融理论与政策

02国际金融市场与投资组合管理

03金融工程(计算金融) 020205产业经济学

3

2

二、复试通知(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

一、复试报到

复试报到时间:3月24日(周五)上午9:00-11:00 复试报到地点:科研楼B615 商学院研工办

联系人:唐老师

联系电话:58908214

二、复试安排

3月24日(周五)下午外语口语

3月25日(周六)上午专业笔试、外语听力教学楼315/316教室

3月26日(周日)、3月27日(周一) 专业面试

具体各专业笔试、面试时间地点复试报到时通知。所有调剂考生按照复试成绩排序录取。

三、体检安排:

3月26日(周日)、3月27日(周一)上午7:00-11:00 体检

1.体检时务必携带复试通知书、身份证和网上下载打印的《体检表》(报到时由复试学院加盖公章);

2.体检前两天要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睡眠,勿饮酒、熬夜;

3.体检前必须空腹4小时以上,且停止一切药物,要吃清淡,不要吃鸡蛋、油炸食品和高蛋白食品,避免剧烈运动;

4.不得带隐形眼镜,可以带框架眼镜;

5、体检费:152元。(体检费由考生本人交校医院)

6、请考生按统一安排的时间参加体检,3月28日12:00后不予体检

三、复试分数线(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

四、复试流程(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

关于考研复试流程及调剂,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老师解析如下图:

五、考研复试备考攻略

考研复试是考研一族在考研战役中的最后一搏,初试取得好成绩也不要掉以轻心,,复试的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来盘点一下备考攻略,具体如下。

第一,一定要重视占有信息,也就是要找到你要报考学校同院系同专业的学长学姐们了解情况,或者选择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找辅导老师了解情况,因为每个学校的考试形式会略有不同,所以要做到知己知彼,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的准备。

第二,准备英语能力复试的同时,准备好专业知识的复试。

1、英语口语和听力:在复试的时候都会有口语的面试,难一点的甚至会用英语来考察考生专业课问题,这对于考生的专业课词汇量以及口语表达方式、熟练程度都有很高要求。

2、专业课知识储备:通过了初试阶段的筛选之后,在复试阶段很有可能就只是考察某位老师的某篇文章或前沿学科交叉的事物,因此复试对考生专业课水平的考察会更加严格。

第三,关于考研复试注意事项

通过以往复试案例发现,很多考生复试的失利,在于对考研复试的注意事项不了解,对此,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做出如下整理:

1,考研复试是在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公布后,各招生单位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的考试情况再确定一个复试分数线,确定之后会及时通知满足复试条件的考生来参加复试。复试主要内容包括英语口语、专业基础课,还有专业技能的考核以及心理素质等,其中英语口语和专业方面的考核应引起考生的高度重视。

2,考研复试不仅仅是对专业水平的进一步考查,也是对学习态度和礼貌的检验。不要小看后者,往往细节决定成败。

通过以上的介绍,启道考研复试辅导班相信大家对考研复试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大家顺利通过XX学院的考研复试。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导言 一、题型及特点 1、题型。选择(单选10分、多选20分),简答(10分)案例分析(10分)。 2、特点。(1)覆盖面大;(2)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其运用舶考查。都不是太难的,高难度的题目占15%到20%左右。 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给以重视。 2、物权总论 3、担保物权 4、债法总论 5、第26章到第30章合同有关问题 6、个别具体合同 7、侵权行为 三、学习方法的一点建议 掌握“三基”,不要钻研高难度问题,不要过问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 因为,考查的水准,是一个优秀的法律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概论 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三章 三个知识点: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分别讨论: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见P17和练习题;二、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见P62—65和练习题;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个重点。这个重点在考试上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案例。 无论是案例分析题还是选择题,都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题面,解决问题的过程。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案例分析方面,不管是大案例小案例,都能用得上。很这个理论的关键点是要求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即:当事人是谁,他们之间有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是什么样的权利利用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有,是什么民事责任;在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问题确定之后,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回答题面中提出的问题。 (二)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论解决考题中的问题 1、民事权利的类型。一直是出选择题特别是多项选择题的好题眼。建议大家多注意。试举几个例子: 2、民事权利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有自卫自助。要注意两个问题 1)自力救济的适用条 (2)自卫和自助的区别。 3、民事义务 主要是辨析民事义务的类型。比如辨析从义务和附随义务。什么叫从义务?什么是附随义务?例如甲、乙之间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甲向乙提供了一台机器的同时,还应当为乙培训一个技术人员,这是什么义务?再例如,甲同乙订立合同之后,乙给甲送货上门,不料甲家的吊灯突然坠落,砸伤了乙,甲当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初试)

复试.

政法大民商法导师 王卫国教授洪道德教授张今教授杨秀清教授杜新丽教授吴景明教授江兴国教授 隋彭生教授魏敬淼教授梁淑英教授 法大编着的《法研圣经》 贴吧上的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最新指定参考书目8月版)07年1、《法理学导论》北大出版社(舒国滢主编8月)、《法理学》(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舒国滢主编2008年2 2006年版)、《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舒国滢主编3 年版2004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周忠海主编5、《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6、《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赵相林主编 年版)(莫世健主编20087、《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 张树义主编20078、《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马怀德主编20109、《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9月版)10、《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江平主编07 月版)07年911、《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卫国主编 )9月版12、《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宋朝武2008年月)08年213、《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宋朝武主编 高教出版社(陈光中主编)北大出版社、《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14 10月)、《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刘玫主编2008年15 月)年916、《刑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曲新久主编2008月)年517、《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曲新久、陈兴良着2008中国政法大学初试科目: 外语:100分 政治:100分 法学综合一:(法理学40分、宪法学40分、国际法学40分、行政法学30分) 《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6月版舒国滢主编 《法理学》(初试选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第二版舒国滢主编 《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焦洪昌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周忠海主编 《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第二版

《民法学》考研法学综合二考研真题中国政法大学

《民法学》考研法学综合二考研真题中国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名校考研真题 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是()。 A.意思表示 B.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意义 C.是否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D.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期间 【答案】A查看答案 【解析】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设定的,事实行为的构成并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 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非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意义,例如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事实行为,但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都能够中断诉讼时效。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三编第九章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上的说明意义。 2.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合同 B.定作人只能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C.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D.定作人只能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答案】C查看答案 【解析】《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具有特定的信任关系的性质,定作人相信承揽人的技术条件、设备、工作能力和信誉等适合自己的要求,而承揽人也是凭借定作人的这种信任才能承揽,合同始得成立,因此,承揽人须以自己的技术条件、设备等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十一编第四十七章第一节“承揽合同”。3.在我国《合同法》上,附条件赠与合同属于()。 A.实践合同 B.诺成合同 C.实际上是单方法律行为 D.有对价的合同 【答案】B查看答案 【解析】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及解析

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及解析(简答、分析) 一、简答题 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与联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占有人之间在不动产的利用方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是所有权内容的扩张,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利。所谓相邻权只能在所有权的意义上来理解。地役权是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因不动产利用的需要,基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就供役地利用或使用限制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独立于所有权的定限物权。 按照台湾学者谢在全先生的观点,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以下不同:(1)相邻关系为土地所有权内容之当然的扩张或限制,是法定的。而地役权则为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生之所有权扩张与限制,是意定的。(2)相邻关系非独立之权利,系为所有权本身之限制或扩张。而地役权乃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制,系为独立之权利。(3)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无须登记。而地役权之成立以登记为必要。(4)相邻关系并非使受限制之相对人,因而取得独立之定限物权。而地役权则属之。(5)相邻关系而生之权利义务,与所有权俱存,不可能单独的取得或丧失,即不因相对人之意思而生得丧变更,但地役权则可,而有一定之取得或丧失原因。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均系不动产利用方面的协调。两者在权利内容上不具有绝对的排斥性,有观点认为相邻关系是法律就相邻不动产利用所作的最低协调,而此部分协调并非不得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而成为地役权。在法国法上,相邻关系的内容被规定为法定地役,而与约定地役相对,证明两者并非绝对不相容。(2)王泽鉴先生认为,相邻关系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承认相邻关系的约定性意味着其与地役权的区别更加模糊。不过,约定的相邻关系如果进行登记,应理解为地役权比较合适。 2、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请分析该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 (1)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受让人善意有偿受让动产占有或完成不动产登记所需的相关程序,而取得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以处分人无处分权为前提,如果权利人为有权处分,则无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从条文的规定来看,如果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为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 (2)如果处分人事后并没有取得处分权或者经过权利人追认,则其确定的为无权处分。对于无处分权的合同的效力,在学理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处分权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无处分权的合同嗣后补正处分权的瑕疵后为有效成立的合同,否则合同确定的无效。合同无效后,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登记,并不能终局性的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欠缺合法的法律原因。因此,善意取得制度被实质性的取消。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无法实现。也有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可以理解为特殊规定。一旦善意取得成立,则买卖合同嗣后变为有效,原所有人不得主张返还。王利明先生在其论文中持这样的观点。 (3)以德国法为代表的立法例认为,处分权并非债权合同的成立要件。权利人欠缺处分权,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只是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权利人嗣后无法取得处分权,则物权行为确定的不生效力。不过,如果受让人善意、有偿取得占有或申请登记,则其可以取得所有权。债权合同作为保有所有权的合法原因,原所有人不得主张返还。除非债权合同基于其他原因而无效,则善意取得人虽然可以取得所有权,但不能终局性的保有所有权,其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需以一个相反的物权行为将取得的所有权让回原所有人。

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考研综合课法理学试题

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考研综合课法理学试题 1、下列有关法制、法治与宪政的表述有哪一个或哪一些是正确的? A、若实行法治,就不能实行法制 B、凡实行法制,就实行宪政 C、在一切社会中,法制均以法治为前提 D、无论法治还是宪政,均强调对公共权力的限制 2、马克斯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下列哪一个或哪一些说法不违背这句话的原意? A、立法应反映客观规律 B、立法不是立法者所代表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C、客观规律与法律规范是同时产生的 D、法律要具有科学性 3、法律在起源的过程中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下列哪一种或哪一项说法不符合这个规律? A、法律是在自发形成的习惯基础上产生的 B、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法律 C、在法律起源过程中,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就是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D、法律起源的过程带有一定的自发性 4、下列有关法学及其体系的解释有哪一个或哪一些是不正确的? A、法学的产生总是以近代法制过节为前提条件 B、法学体系等同于法律学说体系 C、法学具有实践性和职业性 D、法学的发展规律与文学、哲学的发展规律完全相同

5、下列有关我国“地方性法规”的提法有哪一个或哪一些是错误的? A、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规 B、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我国局部地区 C、省级人民政府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 6、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属于下列哪一个或哪几个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禁止性规则 C、义务性规则 D、准用性规则 7、下列有关法的溯及力问题的表述有哪一个或哪一些是错误的? A、近现代国家通行法溯及既往原则 B、只有行法才存在法的溯及力问题 C、不同时代的立法对法的溯及力的规定相同 D、新法生效之前的时间和行为不属用新法,称为“法不溯及既往” 8、下列哪一种或哪一项情形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A、大风吹毁某甲自盖的新房 B、某甲与某乙吵架,某乙心脏病发作猝死 C、某甲与某乙约定砸饭店吃饭,乙未赴约,某甲自杀 D、在我国,十岁以下的人致人伤害 9、下列关于执法与守法的概念及关系的理解有哪一个或哪一些是正确的?

我的法大考研心得

我的考研心得 一、总述:考研是件值得付出的麻烦事儿 1、整个考研过程可能要包括:(1)初试:(目标确定)选城市、选学校、选专业;(努力复习)公共课复习、专业课复习;(2)复试:联系导师,英语口语、英语听力和专业课笔试、专业课面试;调剂等。 2、在此期间你不得不学着作出选择,然后为此坚持不懈的努力,直至目标达成,但这还不是考研的全部,我认为考研的过程中最大的关隘是心理问题。毕竟我们需要在冷板凳上枯坐相当长的时间,其间难免会有孤独、寂寞和苦恼,它们往往比纯粹身体上的苦和累更加折磨人。其实在我的考研路上,自信不足所导致的心理上的摇摆和士气低落就使我很受煎熬。 二、分述:勇敢的面对 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考研的道路。考研是个机遇,选择自己心中倾慕已久的学校,选择自己最喜欢的专业。我们人生中这样的机会不多,高考是一次,考研也是一次,毕竟这是实现我们人生理想的一条道路,甚至 是一条捷径。 1、考研要选准方向。 第一,学校选择:(1)自己经历——全国所有有硕士点的学校都可以成为 你的目标,包括那些一直让我们魂牵梦萦的名校。不过选择太多的时候往往会使我们眼花缭乱,我建议师弟师妹们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理性选择学校。我考研的时候,也在几个学校之间徘徊过良久,之所以最后选择中国政法大学,主要是因为这是我高考就报考的学校。其实之前也想过报考清华和人大,而且人大的书也买了,还准备过一个月,不过经过挣扎之后最终我还是选择了法大,这也是我最初的目标。当然法大考的科目很多,多到11 门。(2)建议——我认为师弟师妹们学校选择应该考虑一下因素:想去的城市、想上的学校、考试的科目、学校的历年真题和自身情况来综合判断以便理性作出选择。 第二,专业的选择方面:(1)自己经历——刚开始我也很想学民法,而且确定学习民法之后我一直觉得很有动力。不过报名时候,稳妥起见我选择了行政法,因为除了民法之外,我对行政法还是比较感兴趣的,但是自从选择行政法之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主观题集锦之民法分析题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主观题集锦之民法分析题 为了报考中国政法大学的莘莘学子方便对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的把握,快速找到专业课重点,现在政大考研把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把主观题部分的总结在一起,相信会有助于同学们快速找到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的考察重点的! 案例分析: 1、(05年)2003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自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把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转手卖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5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丙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04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请问:(1)甲、乙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丙、丁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丙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丙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直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 2、(07年)甲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10万元。甲向乙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5万元的音响设备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又以该设备作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丙占有.甲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丁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后来,甲预计的收入落空,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乙、丙及丁发生纠纷。诉到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丙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戊修理.丙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戊留置。现问:(1)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对该音响设备乙要求行使抵押权,戊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3、(08年)2007年11月21日下午,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孕妇被医院诊断为"孕足月、重症肺炎、急性呼吸衰竭、机型新功能衰竭",需要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尽管医院对病人进行心肺复苏抢救,但悲剧已经不可避免。在入院3个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医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时情形下,家属不同意手术,如果医院自作主张做了手术,万一出了事故,谁承担责任?即使不出事故,医院也面临被患者家属以违背患者选择权而起诉的风险。有些法学专家认为,现行规定使得一些特殊情况下,病人的生命权无法得到完备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救济措施。一个人的生命权不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依据侵权行为法的原理,分析本案中的医方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专业与人大法硕专业考研难度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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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复试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据澳门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证件、契约及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原澳门政府所签订的有效期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约,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已公开宣布为不符合中葡联合声明关于过渡时期安排的规定,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重新审查者外,继续有效。 育明教育:考研专业课答题攻略 (一)名词解释

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50分、刑法学50分、民事诉讼法学25分、刑事诉讼法学25分) 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填涂在机读卡上,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无效。每小题1.5分,共60分) 1.王甲有一个8岁的儿子王乙。聪明过人,平时经常帮助王甲买些小商品,从未出现差错。某日,王甲带着王乙,到商场购买一台电视机。因商场人多,两人走散。王乙看到一款正在促销的电视机,款式好看,价格便宜,遂订购了一台。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使王乙纯获经济上的利益,故应认定为有效 B.该合同须经王甲追认后才能有效 C.王乙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应当无效 D.在合同被王甲追认之前,商场可以撤销该合同 2.孙某有一套仿古家具,价值10万元。2007年7月2日,赵某见到该套家具,十分

喜欢。孙某谎称该套家具系祖上传下来的。经协商,双方以80万元的价格成交。2008年6月2日,赵某委托某鉴定机构对该套家具进行鉴定,才知道原来是仿古家具,市价仅为10万元。关于本案,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在2010年6月2日前撤销合同 B.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请求法院将家具的价格从80万元减少到10万元C.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有权在2009年6月1日前解除合同 D.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合同,但不得请求法院变更合同 3.2011年7月,常某与李某签订一份居间合同,约定如下:由李某帮助常某在即将建 好的滨海商城中租到两个新建的摊位;当李某带常某与滨海商城签订合同时,常某付给李某2万元好处费。2011年12月,常某前去滨海商城,发现其商位系20年的长期租赁,并不像李某当初介绍的那样是短期租赁。因租赁方式不能为常某接受,常某未能与滨海商城签订租赁合同。后因李某向常某索要报酬,双方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有权要求常某支付报酬,因为李某已经向常某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机会 B.李某无权要求常某支付报酬,因为李某没有促成常某与滨海商城订立租赁合同 C.李某有权要求常某支付报酬,因为是由于常某自身的原因才导致其与滨海商城之间的合同未能订立的 D.李某无权要求常某支付报酬,因为李某并无担任居间人的合法资格,李某与常某之间的合同无效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分数线大概是多少(精)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分数线大概是多少 本文系统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就业,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费,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参考书,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初试经验五大 方面的问题, 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 以下信息绝对准确, 凯程就是王牌的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复试分数线是多少? 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法硕专业复试分数总成绩不低于 340分, 且英语成绩不低于 50分, 专业成绩不低于 90分,复试由专业笔试和专业面试两部分组成。专业面试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综合素质及外语口语及听力等。 考研复试面试不用担心, 凯程考研有系统的专业课内容培训, 日常问题培训, 还要进行三次以上的模拟面试, 还有对应的复试面试题库, 你提前准备好里面的问题 答案, 确保你能够在面试上游刃有余,很多老师问题都是我们在模拟面试准备过的。 一、中国政法大学法硕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 近些年来法硕作为一个热点专业, 而中国政法大学一直以来都是众多学子的梦, 因此作为一个重点大学的热点专业,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的难度可想而知, 好在法大 的招生人数较多, 考研难度相对较小。据凯程从中国政法大学法硕统计数据得知, 每年法硕考研的考生都在增加,且 90%以上都是跨专业的考生,随着报考人数的增多,竞争自然也在增大。 而且法硕也是跨专业考研最多的专业。只要能有计划的进行针对性的复习, 多听取过来人的考研经验, 即使是凯程,考上法硕也不难,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自身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跨专业考研, 中国政法大学本身对本科的要求没那么高, 且复试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 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 得懂。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 都考的不错, 而且每年还有很多二本院校的成功录取的学员, 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1999(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商法学专业试卷(1999年) 一、试论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权利归属。(提示:(但非限子):出资人、公司发起人、公司对于出资各享有何种权利?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对于该规定你有何评价?)(25分) [解答]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 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93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133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由上述规定可知,股东、发起人对公司出资后,其对作为出资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股权,是以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股权。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基于股东资格,在公司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于公司存续中,对于公司所享有的多项权利。股权的性质不同于所有权,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首先,股权的部分内容具有请求权属性,如财产性权利中的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属于财产性的请求权能。公司事务参与权中的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等则属于非财产性的请求权能。其次,股权又具有部分的支配权内容,如通过行使表决权支配公司的重大事务。但股权的支配性不同于所有权的支配性,因为在公司中,公司人格的存在使股东不得直接支配公司财产,而只能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行使股权,以左右公司重大事务,并且享有收益权。股东的收益来自公司,何况股权的具体权能又与所有权大相径庭,因而股权绝非所有权。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东拥有的股份额或出资为惟一确定标准,即主要体现为表决权按出资额计算,股利和剩余财产按持股比例分配。而且,股权还是一种能够以股份额或出资额计算经济价值的权利。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即经股东与他人合意,股东可按股权的经济价值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因而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股权的转让以股份或出资的转让为标志,因股份已丧失资产产权的意义,也就变成了股权的象征,其转让即股权的转让。所以股东、发起人将自有资产投入公司后,对这部分资产不再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股权。 《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在此将公司与其财产的权属关系界定为“法人财产权”。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指出,法人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主要指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毕竟不是所有权,因为它只是所有权的其中几项权能,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从学理上来进,法人财产权是一个外延宽泛的法律概念,不具有确切的法律内涵。因为在法律上,财产权是与人身枉相对称的民法学范畴,泛指一切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在大类上包括物权、债权甚至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所以“法人财产权”这个概念不能使法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法律权利性质明确化,即未能界定清楚法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权属的法律性质。法人财产权首先排除了所有权属性,此外由于它包含债权等财产权内涵,所以也不是一种独立的他物权。所以“法人财产权”的提法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在学理上还存在着种种不足,不足以说明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属性质,所以要对《公司法》的这一提法予以修改。 公司对股东出资后的财产应享有所有权。所谓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难看出,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利完全符合所有权的特征:①这种权利首先是一种归属性权利。归属的物权含义是将特定物归属寸:某权利主体,由其支配和享受利益,并排斥他人的干涉和介入。归属的内容或目的是享受利益即使用价值和价值。 ②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支配权。我国《监管条例)已将这种权利界定成排他性的独立支配权,这种独占性支配权显然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抽象属性,所以在性质上应认定为所有权。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公司对其财产的这种所有权不具有终极意义,只具有中介意义,它的存在是出资者个人所有权扩张的产物,它只能强化而不会削弱或损害出资者的利益。它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真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综合课真题 1.下列选项中,违反我国宪法平等权要求的情形是 A. 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B. 某大学将“具有博士学位”作为招聘教师条件 C. 某民营饭店在门口贴出通告:“本店谢绝公款消费” D. 某中央国家机关将“具有北京户口”作为招录公务员条件 2.2012年“两会”召开前夕,公安机关以涉嫌参与一年前的非法集资为由,逮捕了全国人大代表甲。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 A.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公安机关无权逮捕甲 B.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公安机关无权逮捕甲 C.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甲,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报告

D.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甲,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3..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项规定体现的宪法权利是 A.劳动权 B.财产权 C.社会保障权 D.休息权 4..下列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职权或相互间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负责 B.中央军委主席须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 C.国务院制定行政法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5..下列关于国家主席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

B.国家主席的任职年龄须年满40周岁 C.国家主席缺位是,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位 D.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6.《竹书纪年》记载:“夏蒂芬三十六年作圜土”。这里圜土是指 A.法庭 B.监狱 C.刑罚 D.刑书 31.下列选项中,属于西周司法官责任制度的是 A.三宥之法 B.三风十愆 C.三赦之法 D.五过之疵 7.春秋时期,郑国大夫私自修订法律,并书之于竹简,称为“竹刑”。这位大夫是 A.邓析 B.叔向 C.子产 D.范宣子 8..《法经》中规定量刑原则的篇章是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分析

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第一部分选择题(60分) 略 第二部分简答题(30分) 1、执法合理性的主要内容; 2、法的规范性的特点; 3、中国国际取得的方式; 4、比较自治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审查程序; 5、举例说明国际合同领域主观说与客观说,单一说与分割说; 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汇率的规定。 第三部分论述分析题(60分) 1、结合上海工商管理局以思微儿女性内衣广告玩美女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为由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进行法理分析(其中考察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解释方法、合法与合理性的问 题); 2、结合案例论杨达才事件的宪法意义; 3、结合湖南邵阳市容环境监督员的行政执法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评价; 4、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方式及其国际法地位。 综合二(含民法学、刑法学、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 第一部分选择题(60分) 略 第二部分简答题(30分) 1、论我国物权异议登记制度; 2、论情势变更; 3、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替代责任; 4、论物权异议登记制度; 5、论情势变更; 6、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替代责任。 第三部分论述分析题(60分) 1、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责任方式规定的妥当性;

2、结合古文案例“缇萦救父”谈谈对刑法目的的认识; 3、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4、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701法学综合一 一、单选题 1、关于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下列说法哪个是不正确的( ) A、法必思维追求实践的知识” B、法学思维主要关注的不是真假判断 C、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为裁判寻找依据 D、法律适用时不存在成文法法学方法就无法起作用 2、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法只调整外部行为,不可能对人的内心世界产生影响 B、法的规范作用是在任何社会都具有的作用 C、法只有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结合在一起才能全面调整社会关系 D、法律的滞后性是永远无法克服的难题 3、关于“法系”的概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系主要依据意识形态来划分 B、当代世界的主要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C、民法法系的法律渊源以法典为主 D、普通法法系中法的基本分类是制定法与衡平法 4、下列哪个不属于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 A、《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B、《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C、《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 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 5、关于法的空间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国务院颁布的《汶川地震火后恢复重建条例》只在汶川地区有效 B、《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效力有时可以延及中国领土之外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适用于中国船舶。 6、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有法律原则,必先适用法律原则

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民诉、国私卷及答案

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民诉、国私卷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将答案涂在答题卡上,写在试卷及答题纸上无效。每小题一分,共30分) 1、公民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A 一年 B 二年 C 三年 D 四年 2、在下列各种关于赠与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赠与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 B 赠与合同是实践法律行为 C 赠与合同是可撤消的法律行为 D 增与合同是诺成性法律行为 3、按照我国法,下面关于相邻关系的说法是正确的是:() A相邻关系是一种独立是权利B从属于不动产C从属于动产D从属于地役权 4、能够代理的行为有:() A表现行为B法律行为C事实行为D占有行为 5、“过错推定”本质上属于:() A无过错责任原则B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原则D结果责任原则 6、在连带责任保证,在下列情形下保证人免除责任:() A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间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B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C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D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间内债权人未采取中断保证期间的行为 7、“催告”属于:() A法律行为B事实行为C准法律行为D事件 8、在下列各类的发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是:() A股份有限公司B国务院C公安局D县人民政府

9、在下列各种事件由中,不属于提存原因的是:() A债权人下落不明B债务人提出抗辩 C债务人无正当事由拒绝受领D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监护人 10、在下列与代理的关系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委托必有代理B委托是基础关系而代理是单方授权的结果 C超越代理意味着修改合同D代理是委托的外部表现行为 11、以下选项中哪一个是诉的主体?()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当事人D诉讼参与人 12、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上被称为什么?() A反诉B反请求C反驳D反主张 13、第二审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上诉案件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何撤销?() A由二审人民法院撤销B由原审人民法院撤销 C在人民法院制作的解调书中撤销D在调解书送达生效后视为撤销 14、甲建筑工程公司诉乙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款的诉讼中,甲建筑工程公司为保证将来判决能得到切实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乙公司的一栋价值三倍于其诉讼请求求额的写字楼予以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如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A人民法院应当对乙公司写字楼作财产保全的裁定予以查封 B应该写字楼的价值大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额,人民法院不可以对改写字楼予以查封 C人民法院应该将写字楼拍卖后,将与原告诉讼请求额等值的价款裁定保全 D人民法院应该将该写字楼与原告诉讼请求额等值的部分裁定保全 15、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应该将其列为第三人B应该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中国政法复试

2010 我的法大复试经历! 刚刚查到成绩,拟录取了,辛苦了这么久终于有了结果,想想这一年从论坛获得不少帮助,现在就把我的复试经历写出来,希望对以后的同学有些用吧! 4月6日从家坐火车,7号下午到达北京西站,亲戚送我到法大已经3点了,找到帮我定房间的学姐,入住了培训公寓的DB110,遇到同住的杨同学,她是考新闻的。晚上收拾了东西,早早休息了,8号上午和战友去教学楼的321室自习了会,下午和晚上都在房间和室友看电视啊,哈哈! 9号上午报到,看到了时间安排,有点小郁闷,10号上午考英语听力和专业笔试,中午体检,晚上是英语口语,挺紧张的一天。11号居然什么考试都没有,让我们休息一天,12号上午专业课面试。 英语的听力难度适中吧,10道填空加10道选择题,因为我是英语专业的所以没有怎么准备听力。听说是新东方的原题,这就不是很清楚了啊。但是还是需要提前练习的。 专业笔试今年实在让人大跌眼镜,本来说08年改革后就考逻辑题和判决书的改写,大家估计也都按那个准备的吧,我也是的,做了一本公务员的逻辑专项训练,结果今年考的都是书本上的。 第一题是法条分析,考的是缔约过失的法条。 第二题是简答:1,我国宪法规定的财产权的内容和保障方法。2,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的优势和局限性。 第三题是案例分析加法条分析:案例是许霆案,法条是盗窃罪的相关

法条 1,刑法263条的条文结构、罪名、罪状、法定刑以及刑种 2,问案件中经过了几次几级审判,宣告刑和结论分别是什么 3,什么是“盗窃金融机构”,此案是否满足 4,如何运用法条来定罪量刑,说出逻辑推理过程 5,盗窃和侵占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晚上的英语口语,基本是三个步骤,开始会按报名号三个人一组,让大家先交流下,进去以后,每个人都会自我介绍,一般就1分钟左右吧。然后是针对话题每个人提个问题,我们的话题是tradition.最后是由一幅图画三个人讨论,我们的图画是关于传统的,话题是should we keep traditi** or not? 英语口语主要就是说的清楚就好了,三个人要配合好,不能冷场也不要抢着说,但要保证每个人都说至少两三句话吧!整个过程就15到20分钟吧,比想象的要简单些! 专业面试是比较重要的,今年的面试同样也改了,变成了书上的内容,不再是课外的了。我抽到的是一个案例题,关于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不知情的第三人能否获得所有权的问题,我开始答错了一点,后来经过老师的纠正又改过来了,因为是案例老师说没有什么问题可以问的,就很快的结束了,大概也就10分钟的吧。感觉很多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历年主观题整理

1.法制与法治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第一性法律关系 3.归责与免责 4.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 5.应然法与实体法 6.法的效力与法的溯及力 7.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8.所有案例分析题全看 9.法的价值 10.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或者说,法律规范的特点

1.宪法监督实施的意义 2.联邦制与单一制的各自特点 3.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 4.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 5.我国政党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6.司法独立在违宪审查中的必要性和作用,司法独立会不会导致司法专制,原因是什么 7.宪法的公民权利条款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普通公民的行为分别具有哪些效力 8.法治与人治 9.人权和公民权 10.附带性审查 11.法治原则 12.宗教信仰自由 13.法律的正当程序 14.紧急状态权的行使主体和过程 15.简述我国司法权的独立问题 16.选举权的平等问题 17.我国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如何划分的 18.言论自由的权利和限制 19.如何理解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0.如何理解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2.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3.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4.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哪些 5.自诉案件的范围 6.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 7.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进行哪些准备工作 8.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涵义 9.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10.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1.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 12.延期审理的情形 1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4.一审和二审的关系 15.辩护人的范围 16.提起公诉的条件 17.简易程序的特点,审理范围 18.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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