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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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商请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拟流转地块的权属、土地规划和违法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明晰,包括:1.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2.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圭寸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等情形;3.不存在违法建设。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1.经建设用地预审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宗地位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已取得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3.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未纳入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拟征地范围。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一、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邮编):_______(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二、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邮编):_______(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三、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达成如下协议:1、转让标的及权属情况(1)转让标的:广东省_______(市、区)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村组(村名)_______号地,共计_______平方米。

(2)权属情况:该地块已经取得国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_______年,截止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上有_______号土地证。

2、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转让价格: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元。

(2)支付方式: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_______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项。

3、土地使用权流转(1)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双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并在甲方出具《关于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书》后,乙方方可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2)责任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后,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性质。

如乙方违反规定致使甲方或国家发生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

(2)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违法,概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3)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约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资料合集目录一、打开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窗口从广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说起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划实施的经济法调控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研究四、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思考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探析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视角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兼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打开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窗口从广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说起土地制度作为我国最基本的制度,在农村土地改革中具有重大意义。

在过去的几年中,广东省已经启动了农村土地改革,出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指导。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广东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它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流转的方式,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该管理办法还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业和工业用途,这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同时,该管理办法还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租赁和抵押等金融活动,这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为广东省的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促进,也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方向。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推进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有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促进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打开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窗口从广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说起,该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促进,也为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指导。

未来,我们应该继续推进该管理办法的实施,不断探索新的土地制度改革模式,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划实施的经济法调控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土地资源浪费和滥用,必须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规划和管理。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 (9)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 (9)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甲方(出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规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的约定,达成以下协议:一、地块信息地块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该保证其有权出让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合法权利,并有权签署本协议。

2.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出让政策等有关规定,并必须完整、正确的提供出让土地的资料。

3. 甲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出让土地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土地证书或者其他相关手续。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出让政策等有关规定,并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2. 乙方有权在约定的土地上进行规定用途的开发建设。

3. 乙方应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并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清偿并缴纳相关税费。

4. 乙方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等工作。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甲方(出让方)协议签署地: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就甲方持有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出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乙方(受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1)甲方为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持有人,有权将使用权向乙方进行流转。

完善广东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思考

完善广东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思考

c r u a i n a to s a e p o a in i a d s se i n v t n I h r c s f i l me tn , i e d o e h sz h ic l t ci n a x l r t n l n y t m n o ai . n t e p o e s o mp e n i g t n e s t mp a ie t e o o o S c n tu t n o u p e n a y t m o me tt e n g t e i f e c n i h s ly t e p s t e r l . o sr c i fs p lme tls se t e h e a i n u n e a d h g e t a h o ii oe o v l p v Ke r s T e rg t fc l c i e c n tu t e ln i h s cr u a i n s p l me t ls s e p re t n y wo d : h ih so o l t o sr c i a d rg t ; i lt ; u p e n a y t m; e f c i e v v c o o
地价体 系相衔接的农村地价体 系 ;统一的集体 建设用地
估价制度 : 流转价格管理制度。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相衔
管理 、 规范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 了法律依 据和 保 障,也为其他地 区的集体 建设用地 管理 提供 了借 鉴。
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流转具 有诸 多正面 效应 , 繁荣 如 农村经济、 增加 农民收入 、 解决现有征地制 度弊端 等 , 但 客观上 ,直接流转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负面 影响。 《 办
b c me t e frt i n t n— d n o l c i e b i i g a d s r h s i u a in e o ma in a h a t , e o s h is n a i o wi e i c l t u l n ln u e i t cr l t r f r t ,t t e s me i e v d g c o o me t e d r c h ie t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 (6)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 (6)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协议书甲方(出让人):(1)基本信息: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2)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3)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号码:(4)签署意见:乙方(承受人):(1)基本信息: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2)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3)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号码:(4)签署意见: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权利及义务1. 甲方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期限及其他事项,详见本协议附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公告》。

2. 乙方承认,参加本次流转所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并对相关款项负有清晰且合法的来源责任。

3. 乙方承诺在本次流转过程中不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由乙方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甲方同意乙方将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且不得用于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用途。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实使用情况。

如发现乙方用途违法或未按照约定使用,则甲方有权追回该用地的使用权。

5. 乙方不得将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转让、转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给第三方,否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给甲方300万人民币违约金。

6. 乙方不得对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破坏和毁损,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7. 甲方对乙方在流转期限内的使用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履行方式及期限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计划及方案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可提起申请将使用权颁发给乙方。

2. 乙方应该抓紧时间开始项目建设,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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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
第四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五章土地收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五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条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
2.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3.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第九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审计、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民集体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收益的管理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第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属证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处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集体
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
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第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为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相关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第四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三条处分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四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五章土地收益
第二十五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

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农业、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有关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物
价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对闲置的土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商品房地产项目和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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