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沈政办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30日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行为,明晰窗口职责边界,强化限时办结规则,实行项目救济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依据《沈阳市多规合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以下简称“联合审批平台”),是全市统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业务办理平台,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链条、全流程、全覆盖的审批服务。
第三条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分为阶段并联办理事项和可同步办理事项。
阶段并联办理事项是指在审批流程某一阶段内具有紧密关联性,且可同时并联办理的事项;可同步办理事项是指跨越审批流程多个阶段,内容相对独立,且可同步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除涉密事项外,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公共服务等事项均要进驻市、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实施纳入联合审批平台线上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实施全过程。
第五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遵循统一制定的业务流程、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
未纳入流程、清单、指南的环节、事项、申报材料,审批部门不得实施。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联合审批平台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审批平台的运行管理,在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区域,设置咨询服务窗口、阶段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公布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推进联合审批平台的应用。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沈建委发[200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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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沈建委发〔2000〕192号)市建设系统各局(办)总公司,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涉及到工程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是一项涉及到的单位多、部门多、专业多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建委作为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二、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通知的程序及规定,到市建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主要办理程序:1、到市建委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按备案表格式及要求如实填写;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委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向市建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3、市建委验证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全部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其中一份交由建设单位保存,另一份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主要包括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失效下列政府规章:一、沈阳市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沈政发〔1987〕146号二、沈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沈政发〔1988〕22号三、沈阳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沈政发〔1988〕77号四、沈阳市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暂行规定沈政发〔1989〕12号五、沈阳市星火奖实施办法沈政令〔1991〕6号六、沈阳市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沈政令〔1991〕29号七、沈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沈政令〔1993〕4号八、沈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实施办法沈政发〔1993〕46号九、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办法沈政令〔1994〕31号十、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1号十一、沈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沈政令〔1995〕13号十二、沈阳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沈政发〔1995〕21号十三、沈阳市中心城区高层建筑上设置铁塔的规定沈政发〔1996〕27号十四、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实施办法沈政发〔1996〕10号十五、沈阳市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沈政令〔1996〕19号十六、沈阳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沈政发〔1990〕61号十七、沈阳市改善企业外部环境规定沈政令〔1998〕1号十八、沈阳市科技振兴奖实施办法沈政令〔1998〕23号十九、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沈政令〔1999〕25号二十、沈阳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沈政令〔2000〕54号二十一、沈阳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办法沈政令〔2003〕26号二十二、沈阳市土地储备办法沈政令〔2004〕32号二十三、沈阳市小型公共汽车管理暂行规定沈政发〔1988〕101号二十四、沈阳市禁止在公众贸易中使用杆秤的规定沈政令〔1997〕12号二十五、沈阳市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沈政令〔1998〕20号二十六、沈阳市房地产价格调控管理规定沈政令〔2000〕46号二十七、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沈政令〔2004〕29号——结束——。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沈建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沈建发〔2021〕48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优化相关手续办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所需材料进行调整和精简,具体明确如下: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一均可);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6.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直接发包手续);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一般建设工程)。
根据我市建筑工程实际,可区分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具体见附件1):(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情形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均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所需材料。
(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可提供不动产权证(租赁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替代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应提供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检测鉴定单位出具的可靠性鉴定报告替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可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根据需要提供)替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沈建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沈阳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责任分工方案》要求,为做好建筑施工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重大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我局制定了《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3月12日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施方案为做好建筑施工领域重大风险防范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重大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源头治理、精准治理,扎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紧紧盯住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电和防火等部位,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辨识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隐患问题。
(二)工作目标。
对在建工地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电和防火等部位环节加强管理,全面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重大隐患问题,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组织机构市城乡建设局成立沈阳市建筑施工领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
沈阳市建筑工程退让规定(试行)-沈科发〔2015〕31号

沈阳市建筑工程退让规定(试行)正文:----------------------------------------------------------------------------------------------------------------------------------------------------沈阳市建筑工程退让规定(试行)颁布日期:2016年01月06日实施日期:2016年01月06日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沿用地界线及城市规划控制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同一建筑工程在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退让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
第四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设计要点),应当综合考虑相邻地块的开发时序、建设强度,根据公平性原则,合理确定建筑工程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
(一)新建、扩建建筑工程与用地界线之间的最小退界距离应当符合附表一,且不得小于居住建筑间距的50%。
(二)拟建建筑为遮挡建筑,建筑高度60米-100米的(含60米),规划用地界线外被遮挡一侧为规划居住用地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居住建筑间距值的60%。
(三)被遮挡一侧为现状保留居住建筑的,退界距离除应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与现状居住建筑之间的距离还应当满足有关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
(四)被遮挡一侧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及疗养院病房、养老院宿舍等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除满足其日照间距外,其他退让要求按居住用地控制。
(五)地下建筑工程退界距离应当满足施工安全、地下管线敷设等要求,一般退用地界线不小于4米。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沈政令[1995]4号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沈政令[199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cbd9aaf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8d.png)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正文:----------------------------------------------------------------------------------------------------------------------------------------------------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沈政令[1995]4号1995年3月10日)第一条为维护市容整洁,适应城市建设需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凡与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县(市)、区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建委、城建、劳动、公安、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正常生产作业的义务和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的权力。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推行现场管理责任制。
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管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卡,明确岗位责任。
第七条建设监理或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调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
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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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沈建发〔2019〕137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事项,大力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效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水平高质量发展,现将《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8日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豁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继续深化我市建筑工程领域“放管服”工作,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事项,大力营造更加良好的法制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有效促进和提高城市建设水平高质量发展,按照《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85条政策措施》(沈政发〔2019〕10号)、《沈阳市继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沈政发〔2019〕13号)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许可豁免,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可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即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实施施工许可豁免的工程项目:
(一)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二)老旧房屋屋顶平改坡、既有建筑楼体外墙保温工程;
(三)城市景观摆花、公交站点建设工程;
(四)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弱电线路等设施日常管养维修工程;
(五)城市内河道原位清淤工程;
(六)依法核定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工程;
(七)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
(八)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解建筑工程项目等方式规避办理施工许可。
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招标的标的额、非招标工程项目以核准或批准的规模和投资的最小单位作为施工许可豁免的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豁免资格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令停止施工,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按未批先建予以处罚。
第八条满足施工许可豁免的建筑工程,可不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和个人需实行自管模式,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对施工许可豁免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以上施工许可豁免的建筑工程项目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对照本办法的豁免条款实施工程建设,违反本办法的将被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并对外公示,限制其市场行为,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第十二条本办法仅限于免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办理,不作为其他审批材料和要件豁免的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具体条款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