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体检标准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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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兵体检标准

当兵体检标准

当兵体检标准
专业分析
当兵体检标准根据相关法律如下:
一,身高方面有严格的要求。

二,学历方面必须是初中及初中以上的学历。

三,一些影响外貌和骨骼方面的疾病如:白癜风,血管瘤,骨折等疾病。

必须要痊愈且不再复发后才可以当兵。

四,内科方面,一些有主要脏器手术史的人员不予通过。

五,一些有传染性疾病且没有痊愈的人员也不予通过。

法律依据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基础上制定。

共45条。

主要内容包括:一,外科。

规定了身高、体重,颅脑,颈部,骨及关节、脊柱,下肢,足,胸腔、腹腔及肛门,泌尿生殖系统,皮肤等方面的检查标准。

二,内科。

规定了血压,心脏及心血管,肺,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及其他神经系统等方面的检查标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征兵体检标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征兵体检标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征兵体检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第三条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

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

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第四条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病症,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2023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及要求征兵体检标准精选7篇

2023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及要求征兵体检标准精选7篇

2023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及要求征兵体检标准精选7篇事业单位考试的体检标准一直都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指定医院组织实施。

参照的都是【通用】体检标准,而非【录用】体检标准。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写作体检标准,山草香整理分享了7篇2023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及要求征兵体检标准。

2023全国征兵体检最新标准篇一第一章外科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二)女性:17≤BMI<24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第三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入伍参军体检标准

入伍参军体检标准

入伍参军体检标准
一、身高要求
男性身高要求在16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要求在158厘米以上。

二、体重条件
体重条件需要满足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其中标准体重的算法是:身高(cm)-110=标准体重(kg)。

三、视力要求
裸眼视力需要达到4.5以上,矫正视力需要在4.8以上,若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未达到要求,则需进行激光手术矫正。

四、听力要求
听力要求能够分辨50厘米处的不同方向和程度的声音,并能够正常交流。

五、心脏要求
心脏需要满足心律60-100次/分,心电图正常,无心脏畸形等。

六、血液要求
血液需要满足无贫血、无传染性疾病等。

七、肺部要求
肺部需要满足呼吸系统无疾病,胸透正常等。

八、肝脏要求
肝脏需要满足肝功能正常,无肝炎等。

九、心理健康要求
应征者需要满足心理健康,无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体检标准可能会因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部队而有所差异。

当兵体检标准-征兵入伍体检标准及注意事项

当兵体检标准-征兵入伍体检标准及注意事项

当兵体检标准-征兵入伍体检标准及注意事项一、征兵入伍体检标准1、体格:应当满足军事体质免疫要求,正常发育,身高和体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募编录》规定要求,按分型表标准划定。

2、心血管系统疾病:体检结果应满足入伍心血管系统疾病诊断标准,无心脏、大血管畸形或病变,无脑血管病变。

3、内科:心、肝、肾、脾不能有明显异常,外科:无明显残疾,不可先天性畸形等。

4、感染病:有无放射性病史、艾滋病抗体试验,无呼吸道感染残留症状,抗肝炎丙A 抗体及抗肝炎表面抗体阴性,无其他由于受到病原体侵袭引起的机体免疫反应的证据及症状,对药物没有明显超敏反应。

5、代谢性心理疾病:无需治疗的抑郁症、焦虑症等神经症状,无精神障碍及精神性疾病。

6、情绪状态:正常行为及情绪状态呈正常范围,正常认知及特征状态无明显异常,注意力集中良好,情绪平静。

7、骨骼及关节:完整而灵活,无关节异常,无畸形、脱位、损伤等症状。

8、眼科:各视野良好,无近视戴眼镜,色觉良好,有效望远距离无屈光不正。

9、耳鼻喉:双耳有肯定反应,鼻腔无炎症性改变,无异常或流脓性分泌物,口腔及咽喉健康状态良好,无听力障碍。

10、口腔疾病:无口腔表面溃疡,口腔无炎症性及其他性质改变,牙齿无炎症及营养不良变色,正常脱牙,残留牙健康状态良好,口腔内正常。

11、肠胃系统:双侧腹壁未见压痛或压痛点,无食欲减退等,胃肠炎抗黄葡萄球菌抗体阴性,血常规和尿常规正常。

12、皮肤病:无遗传性皮肤病、急性明显的感染性皮肤病及其他皮肤病变,性病检查报告正常,检查者无发热、皮疹等症状。

二、征兵入伍体检注意事项1、由于招募编录规定的体检标准较高,所以为招募人员进行体检前,应劝导他们注意注意调节,避免精神压力对体检带来影响。

2、为保证精神状态畅通,招募人员可在体检前几天适当休息,避免过度劳累,保证体质和心理健康。

3、要提醒招募人员保持良好的生活饮食作息习惯,减少过量的早晨的饮酒,避免高脂肪和高糖含量的过量摄入,不要熬夜,注意文明寝室行为等,以保证体检合格。

全国征兵体检标准

全国征兵体检标准

全国征兵体检标准
一、体检范围
1、面诊:审核体检表上填写的各项临床资料,完善不完整的资料,
注意病史及免疫状况;
2、心肺功能检查:包括基本的心电图检查、血气分析、胸部X线检
查等;
3、眼底检查:包括眼底像检查及眼压测量;
4、外科检查:体表检查、气管支气管系统检查及毛发、指甲、秃头、毛病等的检查;
5、传染病检查:体格检查及血清抗原检查;
6、内科检查:血红蛋白试验、尿常规分析、肝脏检查、脾脏检查、
胃肠检查等;
7、耳鼻喉检查:耳鼻喉镜检查及照射、鼻咽喉内镜检查;
8、口腔检查:基本口腔检查;
9、常规检查:甲状腺检查、乳房检查、泌尿系检查、骨密度检查、
血液酶活性检查、分子生物学检查等;
10、妇科检查:体格检查及淋巴结检查;
11、男性生殖系统检查:检查睾丸、附睾、前列腺等;
12、生化检查:如血清总蛋白、血糖、肌酐、尿酸、总胆红素、甘油
三酯、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等;
13、生理检查:如视力、听力、血压、心率、体重、身高等。

二、体检分数学生规定
1、总分:一般为100分;
2、合格分数:男性合格分数为90。

男兵体检项目及标准

男兵体检项目及标准

男兵体检项目及标准
男兵体检项目及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外科:身高、体重、皮肤、浅表淋巴结、四肢、关节等。

其中,男性身高要求在160cm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2. 内科:血压、心脏、肺部、肝脏、肾脏等器官功能。

血压标准为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舒张压60mmHg至90mmHg。

其他内脏器官功能需正常。

3. 耳鼻咽喉科:听力、嗅觉、鼻腔、喉咙等。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嗅觉丧失不合格。

4. 眼科:视力、色觉、眼球、眼睑、眼内组织等。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色觉异常不合格。

5. 口腔科:口腔粘膜、牙齿、牙龈、颞下颌关节等。

口腔内不得有影响功能的慢性疾病。

6. 辅助检查:心电图、X光、B超、化验等。

如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要求,如无传染病、精神病、风湿性疾病、癫痫等。

男性士兵还需检查生殖器,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大致的体检项目及标准,具体标准可能会因征兵年份、地区、部队类型等不同而有所调整。

在参加征兵体检时,建议提前了解当地征兵办公室发布的具体体检标准和要求。

当兵入伍体检标准条件

当兵入伍体检标准条件

当兵入伍体检标准条件第1页:一、入伍入伍体检标准1、男性入伍者所需检查项目(1)身高:男性入伍者的身高不得低于165cm;(2)体重:男性入伍者的体重不得超过标准体重的10%;(3)视力:男性入伍者的远视力不得低于4.0,近视力不得低于0.8;(4)听力:男性入伍者的听力不得低于60分;(5)心肺功能:男性入伍者的心肺功能应在正常范围内;(6)皮肤病:男性入伍者不应有慢性皮肤病。

2、女性入伍者所需检查项目(1)身高:女性入伍者的身高不得低于160cm;(2)体重:女性入伍者的体重不得超过标准体重的10%;(3)视力:女性入伍者的远视力不得低于4.0,近视力不得低于0.8;(4)听力:女性入伍者的听力不得低于60分;(5)心肺功能:女性入伍者的心肺功能应在正常范围内;(6)查体:女性入伍者的内外生殖器官查体应在正常范围内;(7)皮肤病:女性入伍者不应有慢性皮肤病。

二、入伍免疫检查标准1、入伍者必须提供本人最近的体检报告,其中的免疫检查结果应在以下范围内:(1)百白破抗体检测:无症状及潜伏感染者,IgG抗体阳性率应≥90%;症状及潜伏感染者,IgG抗体阳性率应≥95%。

(2)狂犬病抗体检测:无症状及潜伏感染者,IgG抗体阳性率应≥90%;症状及潜伏感染者,IgG抗体阳性率应≥95%。

(3)流行性腮腺炎抗体检测:无症状及潜伏感染者,IgG抗体阳性率应≥90%;症状及潜伏感染者,IgG抗体阳性率应≥95%。

(4)乙肝抗体检测:无症状及潜伏感染者,HBsAg阴性率应≥90%;症状及潜伏感染者,HBsAg阴性率应≥95%。

(5)A型肝炎抗体检测:无症状及潜伏感染者,HBsAg阴性,HBeAg阴性,IgG抗体阳性率应≥90%;症状及潜伏感染者,HBsAg阴性,HBeAg阴性,IgG抗体阳性率应≥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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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内科)
第十八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九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

第二十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除外);(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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