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钻井工程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钻井工程现场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确保钻井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1. 钻井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钻井工程施工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2. 钻井工程监督管理组:根据钻井工程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1. 钻井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规范,对钻井施工单位执行的工作任务进行监督管理,保证施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 钻井工程监督管理组应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监督记录和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权限1. 钻井工程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力制定监督管理方案,对钻井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
2. 钻井工程监督管理组有权力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建设资料和证明文件,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措施1. 钻井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施工情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重点监督的项目,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
2. 钻井工程监督管理组应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章监督管理流程1. 钻井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施工计划,确定监督管理的流程和时间节点,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2. 钻井工程监督管理组应根据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按照监督管理流程和时间节点,完成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记录和报告1. 钻井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记录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制定监督管理报告,向监督管理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2. 钻井工程监督管理组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监督管理记录和报告,定期做好监督管理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八章监督管理评估1. 钻井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 钻井工程监督管理组应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积极参与监督管理评估工作,提出监督管理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监督管理责任1. 钻井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监督管理制度,对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钻井监督工作细则

探井钻井监督工作细则1.钻前准备1.1按照钻井船验船验收标准和大纲对钻井设备进行动负荷运转试验,确认钻井设备具备开钻条件(验船大纲见附件1)。
1.2确认服务商和承包商的参加作业人员的资格。
1.3检查作业者、承包商、服务商的材料及器材的准备情况达到开钻要求。
1.4 检查各种钻井仪表,要求灵敏可靠。
1.5 确认油水储备情况及环保设施符合要求。
2. 一开作业:下761.99mm(30")隔水导管[或609.59mm(24")导管]2.1检查及确认隔水导管入井顺序和下入(或入泥)深度。
泥线悬挂器及遥控接头(RRC)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2用钻孔法下入隔水导管,按钻井设计组合开孔钻具,待风浪小,平潮时开始入泥钻进。
36"钻头入泥时要控制排量,防止对泥面过渡冲蚀。
钻到设计井深起钻前,向井筒内替入比重1.05-1.10的高粘泥浆(150-200S),起钻后立即下入隔水导管。
2.3隔水导管下到预定深度后,采用内管注水泥法固井。
特殊情况采用平衡法固井时,要求管内留水泥塞不少于10m,准确计算泵入海水量,防止管鞋处水泥浆压空。
固井作业结束后,立即将导管固定好,避免候疑期间导管晃动影响固井质量。
2.4在钻探井时,为防止浅层气井喷,应在761.99mm(30")导管上安装291/2"分流器及分流管线。
3.二开作业:钻660.39mm(26")[或444.49mm(17 1/2")]井眼及下507.99mm(20") [或339.72mm(13 3/8")]表层套管3.1在钻出隔水导管鞋0-15m内要适当减小排量,防止导管鞋以下冲成大井眼引起导管下沉。
3.2 制定合理的钻进措施并根据井下情况决定起下钻。
象,如发生井涌或井漏,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任何泥浆体积的增加,都要予以重视,如有气全量,则按照浅层气的有关规定执行。
3.4根据工程设计和套管计算表的长度决定停钻井深,一般留3-5m口袋为宜。
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探井钻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探井钻井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采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四条地方采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探井钻井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探井钻井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探井钻井管理职责,保证探井钻井作业的安全、环保和科学性。
第六条地方采矿主管部门和探井钻井单位应加强信息共享,互通互认,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协同性和高效性。
第七条探井钻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加强员工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的培养。
第八条国家、地方采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在保证安全和环保的前提下提高勘探和钻井效率。
第九条国家、地方采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探井钻井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探井钻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探井第十一条探井前,探井钻井单位应编制并报国家、地方采矿主管部门批准探井工程设计文件,明确探井的目的、方法、技术要求等。
第十二条探井钻井单位应当按照探井工程设计要求,采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钻井设备和工具。
第十三条探井前,探井钻井单位应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探井的位置,进行地质勘探和岩心取样分析,并编制相应的报告。
第十四条探井钻井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探井钻井人员,确保探井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五条探井施工过程中,探井钻井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方案,保证施工的安全和环保。
第十六条探井钻井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井身安全,防止井口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探井钻井单位应做好井下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国家、地方采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探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固井施工过程。
年。
3 持证者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交有关材料,由 油田公司送工程监督中心办理再注册。
4 脱离钻井监督岗位两年(含两年)以上者, 钻井监督资格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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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章 钻井监督聘任
第十四条 钻井监督的聘任
1 油田公司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钻井工程项 目的实际需要,从具有钻井监督资格的人员中择 优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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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13 监督施工单位对套管、油管及其附件的检查,
确保入井套管、油管顺序和长度准确。
14 负责整个固井施工作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以 及固井技术措施的执行,组织固井施工会和施 工总结会;与固井工程师共同制定下套管的技 术措施和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到井固井工具附 件、套管、水泥、外加剂等质量监督工作;监 督整个施工过程,并对出现异常情况提出处理 意见。
3 钻井监督培训的主要内容
(1) 钻井监督岗位职责和现场生产组织管理。
(2) 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有关标准、规范、 规定,合同管理、结算、验收及定额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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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3)钻井新工艺、新技术及相关专业知识。
(4)井控管理、HSE及应急预案措施实施等。
4 钻井监督培训结业时要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理 论考试和技能操作、模拟演练)。
4 根据钻井作业承包方式行使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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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钻井监督权利
1 对钻井工程服务方有奖罚的权利。
2 对不符合合同及设计的作业有制止的权利;对不按合 同和设计提供的设备、工具、材料有拒绝使用的权利。
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探井钻井是石油勘探开发中的重要环节,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实施科学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所有探井钻井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管理机构1. 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探井钻井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2. 生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探井钻井,保证技术标准和生产安全,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3. 第三方监理单位由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指定,对探井钻井的施工、质量和环保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和评价。
四、探井钻井前的管理工作1. 资料审查生产单位应向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探井钻井方案和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实施。
2. 环境评估生产单位应向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要求。
3. 施工准备生产单位应制定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钻探队伍和技术人员,保障施工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五、探井钻井监督管理要求1. 设备要求探井钻井设备应具备国际先进水平,保证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生产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设备管理制度和运行规程。
2. 钻孔管理生产单位应制定符合国家和省级技术标准的钻孔管理规定,规定包括钻孔钻进、取芯、装管、固结、测井等各个环节的控制。
3. 水文地质监测生产单位应制定水文地质监测规定,实时监测井下地质水文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4. 环境保护生产单位应制定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规定的环境管理制度,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定,防止影响生态环境。
5. 安全生产生产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六、监督检查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探井钻井的施工、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解释。
钻井监督现场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钻井监督现场管理,确保钻井施工安全和质量,提高钻井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钻井监督现场。
第三条钻井监督现场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钻井监督现场管理由钻井监督部门负责,下设现场安全组、现场质量组、现场设备组。
第五条钻井监督现场各部门职责如下:1. 现场安全组:负责钻井监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安全培训等。
2. 现场质量组:负责钻井监督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质量整改等。
3. 现场设备组:负责钻井监督现场的设备管理工作,包括设备检查、设备维护、设备报废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六条钻井监督现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钻井监督现场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八条钻井监督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钻井监督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条钻井监督现场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钻井监督现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质量职责。
第十二条钻井监督现场应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钻井监督现场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钻井监督现场应加强质量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章设备管理第十五条钻井监督现场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设备职责。
第十六条钻井监督现场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钻井监督现场应加强设备维护,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第十八条钻井监督现场应严格执行设备报废制度,确保设备报废合规。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钻井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钻井监督现场管理,提高钻井施工的安全和质量,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制度,确保钻井施工顺利进行。
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井钻井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探井钻井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探井钻井作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条探井钻井作业监督管理机构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设立,具体职责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探井钻井作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和完善探井钻井作业的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钻井作业前的勘察和评估工作。
(三)监督和指导探井钻井作业的实施,包括井筒施工、钻井设备使用、地质勘探等环节。
(四)对探井钻井作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监督和检查作业单位对钻井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排放物进行科学处理和安全处置。
(六)协助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对探井钻井作业的巡查和检查工作。
(七)制定探井钻井作业的技术标准和指导方针。
第五条探井钻井作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包括地质、工程、环境等方面的专业背景,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三章探井钻井作业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探井钻井作业前应编制详细的方案,并报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探井钻井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确定井址和钻孔位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八条探井钻井作业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经过检测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探井钻井作业中应加强地质勘探和地质灾害预警工作,定期监测井筒和钻孔的地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地质灾害风险。
第十条探井钻井作业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安全设施设置、作业流程规范等,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钻井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排放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置,确保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十二条探井钻井作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作业总结和评估,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
第十三条作业单位应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作业相关信息、数据和报告,接受监督和检查。
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是指对探井和钻井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般性的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
1. 监督管理的目的和原则:明确探井和钻井工作的监督管理目标和原则,包括确保工作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等。
2. 监督管理机构和责任:明确探井和钻井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如石油行政管理部门、地质勘探单位等,并规定他们的监督管理责任。
3. 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对探井和钻井单位的审批、许可、备案等管理措施,以及对探井和钻井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记录和评估等。
4. 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探井和钻井设备、工艺和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要对探井和钻井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5. 监督管理结果的处置: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置,包括责令整改、罚款、暂停作业等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监督管理的监督机制:建立监督管理的监督机制,包括对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评估,以及对探井和钻井工作的公开和监督,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以上是一般性的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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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辽河油田分公司勘探项目管理部2004-9-19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1 指导思想与原则为了加强探井钻井工程管理,实现高质量、低成本地实施钻井工程项目的目标,结合探井钻井工程特点和要求,遵循《辽河油田钻井监督手册》的基本内容,特制定本《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办法》。
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坚持以下原则:探井钻井监督采用聘用机制,持证上岗。
聘任期间负责辽河油田分公司勘探项目管理部组织实施的探井钻井工程项目的监督,对勘探项目管理部负责。
科学实施探井钻井工程监督,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钻井工程设计、钻井工程实施方案和行业技术规范。
履行岗位职责,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勘探项目管理部管理。
本办法仅适用于勘探项目管理部组织实施的探井。
2 钻井监督资质2.1 具有较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和钻井施工经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协调能力强;2.2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钻研业务,勇于负责和开拓创新,具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艰苦奋斗精神。
2.3 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钻井专业毕业;2.4 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5 从事现场钻井技术工作5年以上;2.6 持有有效的井控操作合格证书;2.7 持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或辽河油田分公司颁发的监督资格合格证书;2.8 具有能够完成甲方监督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的能力;2.9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强;2.10 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现场工作;现场工作经验特别丰富、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到55周岁。
3 钻井监督聘用程序3.1 钻井监督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监督人员情况汇总上报到勘探项目管理部;3.2 钻井工程设计完成后,钻井监督中心根据探井具体情况,推荐合适的监督人员,并填表上报勘探项目管理部审批,审批采用一口井一审批的原则;3.3 勘探项目管理部审批后下发钻井工程监督任务通知书。
4 探井钻井监督岗位职责4.1 探井钻井监督是勘探项目管理部在探井工程施工现场的代表,督促、检查、协调处理钻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4.2 熟悉钻井地质设计、钻井工程设计、钻井工程实施方案和勘探项目管理部的要求,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合同对钻井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4.3 负责各次开钻前检查、验收,包括HSE、设备安装及井口装臵的安装、试压等工作;4.4 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指令或备忘录,并要求施工单位的领导签字;4.5 全面掌握生产动态,按时、全面、准确地向勘探项目管理部汇报生产情况;4.6 做好现场监督资料收集、填报、管理工作,填写好监督日志、认真编写监督周报和完井后的监督总结报告并及时上交。
5 探井钻井监督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探井钻井监督的工作范围,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八项管理制度。
5.1 开钻审批制度:5.1.1 每次开钻前探井钻井监督必须与钻井(分)公司检查验收组一起对该井的设备安装质量和开钻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在检查验收单(一式两份)上签字,驻井监督保存一份,另一份交钻井队;5.1.2 具备开钻条件后,经勘探项目管理部验收同意,由钻井监督下达开钻通知书(双方签字,各留一份),方可正式开钻。
(开钻通知书见附件1)5.2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制度是探井钻井监督全面了解设备运转及生产状况,保证安全钻井的重要手段,驻井监督要在早晨汇报前、生产例会前、钻井班组交接班前以及探井钻井监督交接班前各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5.2.1 巡回检查路线:泥浆房→振动筛→循环罐区→泵房→钻台下→钻台上→井场→值班房5.2.2 巡回检查内容共8项25点(见下表)。
5.3 交接班制度:为了保证现场监督工作的连续与衔接,达到明确责任、交流经验、共同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探井钻井监督交接班制度。
5.3.1 交接班的有关规定:5.3.1.1 探井钻井监督换人,需包勘探项目管理部批准后,由钻井监督中心的安排;5.3.1.2 交接班必须在现场认真交接,并填写好交接班纪录(见附件2);5.3.1.3 因工作交接马虎不清,工作中出现问题,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5.3.1.4 各种资料、用品因交接不清而丢失的,由交(接)方负责补齐或赔偿;5.3.1.5 探井钻井监督交接班时的表现,列入年终考核内容。
5.3.2 交接内容提示5.3.2.1 交清井下情况:5.3.2.1.1 交清井眼状况;5.3.2.1.2 交清井下复杂、事故及处理情况;3.3.2.1.3 交清HSE等方面的执行情况;5.3.2.1.4 交清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下部重点工作安排。
5.3.2.2 交清设备状况:5.3.2.2.1 交清井控装备使用情况;5.3.2.2.2 交清固控设备使用情况;5.3.2.2.3 其它设备使用状况;5.3.2.2.4 交清设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5.3.2.3 交清施工队伍状况:5.3.2.3.1 交清施工队伍人员素质;5.3.2.3.2 交清施工队伍管理状况;5.3.2.3.3 交清施工队伍执行甲方或探井钻井监督指令情况;5.3.2.3.4 交清施工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5.3.2.4 交清各种资料、文件、通知等:5.3.2.4.1 交清钻井监督日志;5.3.2.4.2 交清各种设计书和方案;5.3.2.4.3 交清每天的生产例会纪录;5.3.2.4.4 交清上级领导有关指示;5.3.2.4.5 交清甲方有关指令、通知纪录;5.3.2.4.6 交清各种资料、文件、规定、图表等;5.3.2.4.7 交清存在的各种问题及处理办法;5.3.2.4.8 交清下步重点工作。
5. 4 送井材料验收登记制度:5. 4. 1 对送井钻具、特种器材(如井控装臵、套管头、套管等)和钻井液处理剂要按“材料验收登记表”内容要求进行登记(登记表见附件3、4、5);5. 4 .2 验收时必须有厂名、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规格等才能验收登记;5. 4. 3 对钻井液处理剂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5. 5 生产例会制度:5. 5. 1 开钻后,每天下午16:00由探井钻井监督主持召开生产例会;5. 5 .2 参加人:地质监督、钻井公司或分公司驻井领导、钻井队队长或技术员、泥浆技术员或大班、地质录井技术员、综合录井技术员等有关人员;5. 5. 3 会议内容:各路通报当天的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下步工作安排等,由探井钻井监督做会议总结;5. 5 .4 探井钻井监督要做好会议记录,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勘探项目管理部汇报;5. 5 .5 生产例会制度是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按时召开,对违反者要提出严肃批评。
5. 6汇报制度:5 .6. 1 坚持每天7:30~8:00向勘探项目管理部汇报过去24小时的生产情况;5. 6 .2 汇报内容:5.6.2.1 各次开钻前井口试压:防喷器组合、节流管汇的试压数据及过程。
5.6.2.2 正常钻进5.6.2.2.1 当日井深、进尺、钻进参数;5.6.2.2.2 钻头型号、尺寸、下入深度、纯钻进时间、地层及岩性;5.6.2.2.3 钻具组合,一只钻头汇报一次;5.6.2.2.4 钻井液性能及入井材料使用情况;5.6.2.2.5 井斜方位数据、已钻井眼轨迹状况及变化趋势;5.6.2.2.6 油气显示情况;5.6.2.2.7 取心工具、取心钻头、取心井段、进尺、收获率、岩性、取心钻进参数。
5.6.3 完钻及完井5.6.3.1 电测:井深、地层、钻井液性能、电测项目、井下情况、井身质量情况;5.6.3.2 通井:钻具结构、钻井液性能;5.6.3.3 套管:下套管数据、套管检查情况;5.6.3.4 固井协作会要求、固井过程及相关数据。
5.6.4 复杂情况及事故5.6.4.1井身结构、井深、钻头、地层、岩性、钻井参数、钻井液性能、处理情况;5.6.4.2 发生时间、发生经过、处理经过;5.6.4.3 损失情况;5.6.4.4 遇重大或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勘探项目管理部汇报,同时要做好事件处理的跟踪报道。
5 .7资料管理制度:5.7.1 探井钻井监督生产汇报资料。
其内容为:5.7.1.1 钻井生产动态数据;5.7.1.2 钻井生产工作内容;5.7.1.3 探井钻井监督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
5.7.2 探井钻井监督日志。
探井钻井监督日志是监督日常工作记录,也是生产汇报的主要内容,必须坚持每天按“钻井日志”表格中的内容填写。
(见附件6)5.7.3 探井钻井监督周报及内容:5.7.3.1 本周钻井工作内容;5.7.3.2 探井钻井监督重点工作及存在问题(包括送井材料检查验收情况);5.7.3.3 施工井队执行设计及勘探项目管理部要求的情况;5.7.3.4 复杂情况、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5.7.3.5 以后工作安排及建议;5.7.4 探井钻井监督完井总结报告(按钻井监督中心统一表格和要求填写)。
5.8 探井钻井监督解聘制度:探井钻井监督必须全面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对于违反下列条款中任何一条的探井钻井监督,要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解聘。
5.8.1 擅自脱岗、缺岗、睡岗;5.8.2 向施工单位吃、卡、拿、要或收受施工单位的礼品;5.8.3 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和勘探项目管理部指令施工,不制止、不采取措施;5.8.4 发生重大问题不报或不及时向勘探项目管理部汇报;5.8.5 有意欺骗勘探项目管理部或上级主管部门;5.8.6 由于探井钻井监督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6 探井钻井监督工作内容6.1工作程序6.1.1 开钻前的准备工作6.1.1.1 前期准备6.1.1.1.1 理解合同、吃透设计,做到对钻井工程设计和合同的正确解释和全面掌握;6.1.1.1.2 编写监督预案,在吃透设计的前提下,根据本井的地质特点、工艺特点、施工难度进行编写。
要求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具有操作性,文字工整、简练、术语正确;6.1.1.1.3 向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交底;6.1.1.1.4 编制工程综合施工大表(地质剖面、井身结构、压力系数、钻井液密度、电测项目、故障提示等),井身轨迹图、工程进度图;6.1.1.1.5 做好资料录取的准备:HSE管理表格、监督日志、监督指令、钻井材料验收登记簿、会议记录、工作记录、完井总结报告等。
6.1.1.2 各次开钻前6.1.1.2.1 参加各次开钻前的检查、验收、对存在影响质量、安全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做出整改方案;6.1.1.2.2 严格检查井控设备,井口试压要符合设计要求,钻井监督要在试压单上签字;6.1.1.2.3 在老区部署的探井,要了解相邻井的注采动态,检查、监督、协调邻井停注(水、汽)问题;6.1.1.2.4 检查施工队伍的HSE执行情况,施工作业计划书,各种施工预案的准备情况等;6.1.1.2.5 向钻井队下达全井通用作业指令;6.1.1.2.6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许开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