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收购的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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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收购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的法律分析

以股权收购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的法律分析

以股权收购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的法律分析背景介绍在房地产市场中,股权收购方式是一种常见的手段,其有利于公司资本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发展战略的灵活性,降低开发投资的压力等好处。

但同时,股权收购方式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需要公司在操作时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评估。

股权收购方式一般而言,股权收购是指通过公司的股份转让,从而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在房地产项目中,股权收购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通过直接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另一种是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发行公司股份进行股权收购。

适用法律及法规股权收购是一项复杂的交易,需要满足多项法律与法规的要求。

首先,要考虑到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份转让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股权收购的主体、程序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还需要考虑到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股权收购后市场份额过大等问题会进行限制。

股权收购的风险在股权收购过程中,公司需要注意到以下风险:1. 合规风险要求公司在股权收购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等处罚,对公司运营造成不良影响。

2. 经营风险股权收购是一种较大规模、高风险、高回报的交易方式,需要考虑到公司经营风险的变化,如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这样可以避免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 财务风险在股权收购交易中,如果公司没有进行充分的贷款风险评估,可能会出现不良贷款,从而导致公司财务风险的提高。

4. 调查风险在股权收购过程中,如果公司没有完成有效的尽职调查,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法律风险、内部管理等问题,从而使得交易受阻或无法实现。

股权收购方式的优势股权收购方式有以下优势:1. 灵活性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公司可以进行快速的并购,提高企业灵活性。

2. 资源优化通过股权收购,公司可以获取目标公司的资源,提高公司的资产配置效率,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

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法律风险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法律风险导言房地产项目并购是指企业通过收购或合并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的加剧,房地产项目并购成为了房地产企业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房地产项目并购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风险。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项目并购的主要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1.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风险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项目的核心属性。

在房地产项目并购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以下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风险:- 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历史演变以及相关政策、法律的调整,土地权属可能存在争议。

购买具有争议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将会导致法律纠纷,甚至可能面临土地被收回的风险。

- 土地使用权过期: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一旦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未能及时更新或续期,将会导致土地使用权丧失,影响房地产项目的正常运营。

为了防范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风险,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并购时,应充分审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延长土地使用期限。

2. 政策法规的法律风险房地产项目并购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带来以下法律风险:- 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变化: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经常发生变化,可能会对房地产项目的运营和价值产生重要影响。

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并购之前,应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以避免因政策变动导致的运营风险。

- 城乡规划调整: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对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和开发产生影响。

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并购时,需要认真审查相关的城乡规划调整情况,避免购买的项目因未来政策调整而面临无法开发的风险。

为了规避政策法规的法律风险,房地产企业在并购前应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目标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法规情况,预判可能的变化,并在交易合同中妥善处理相应的风险。

3. 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在房地产项目并购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 交易合同履行风险:房地产项目并购通常涉及大额资金和复杂的交易结构,一旦交易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可能导致双方权益受损甚至诉讼纠纷。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doc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doc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建设部部长令第45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房地产并购法律案例(3篇)

房地产并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经过多年的发展,XX公司在我国某一线城市积累了丰富的土地储备和优质的项目资源。

YY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集团”)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以金融投资为主,涉足房地产、能源等多个领域的多元化企业。

2018年,YY集团看中了XX公司的土地储备和项目资源,双方经协商决定进行并购。

二、并购过程1. 尽职调查并购双方在正式签订并购协议前,进行了尽职调查。

XX公司向YY集团提供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报表、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

YY集团则对XX公司的土地储备、项目进展、财务状况、法律纠纷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2. 签订并购协议经过尽职调查和谈判,双方于2018年12月签订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并购协议”)。

根据协议,YY集团以人民币XX亿元收购XX公司100%的股权。

并购协议中还明确了并购交易的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3. 交割与过户2019年1月,XX公司完成内部股权转让手续,YY集团向XX公司支付了并购款。

同月,XX公司向YY集团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XX公司变更为YY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三、纠纷产生并购交易完成后,YY集团发现XX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土地储备不足YY集团原以为XX公司拥有大量优质土地储备,但实际调查发现,XX公司的土地储备远远低于预期。

2. 项目进展缓慢XX公司部分项目因审批、融资等原因进展缓慢,导致YY集团的投资回报预期受到影响。

3. 法律纠纷XX公司在并购前存在多起法律纠纷,涉及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YY集团担忧这些纠纷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四、法律分析1. 尽职调查的重要性本案中,YY集团在并购过程中对XX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但仍未发现其存在的问题。

这提示我们在并购过程中,尽职调查至关重要,应全面、细致地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

【精编范文】商品房收购方案-范文word版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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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商品房收购方案篇一:房地产项目收购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收购行为通常有以下三种常见形式: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资开发。

(本研究中的资产收购仅限于单一房地产项目或土地所有权,股权收购和合资开发仅限于为开发特定的房地产项目或土地而发生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交易或共同出资组建新的合资公司。

)一、资产收购1、定义:收购方出具货币资金(或股票等其他形式)直接购买另外一家企业的房地产项目。

此模式不会影响到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问题,即收购前后交易双方的法人资格没有改变。

2、合同体系:(1)合作意向书:主要是接触阶段对双方合作意向的书面确认,对排他条款和排他期进行约定。

(2)合作框架协议:整个项目转让过程的流程设计,包括转让实操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安排、退出机制等。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主要对项目转让条件(几通一平),转让对价(包括内涵约定,如是否包含出让金、土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大市政配套费等),付款进度,付款方式(如现金、股票、可转债、实物等),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支付或违约后单方解除合同权利等)等进行约定。

(4)补充协议:根据项目的进展,各种情况的明确及条件的改变,对原合作框架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5)其他合同:主要包括资金监管协议、就某项特定事项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资金结算协议、溢价处理合同等。

房地产资产收购的流程体系一般包括:(1)转让方对目标地块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办理用地规证、立项、取得土地使用证,并满足项目转让投资额要求;(2)双方办理国有土地转让登记;(3)将目标地块土地使用证过户至收购方名下,并对其他各项目手续变更或重新办理。

4、优劣势分析优势(1)规避原项目公司法律和债务风险受让方不会因原项目权利人或项目公司的债务或潜在债务(如担保等)而影响、妨碍、拖累项目过户后的开发行为。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3篇)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3篇)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起草目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地产转让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起草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转让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转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合同约定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活动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价格由市场自主决定。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活动应当注重信息公开,促进信息透明度。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活动应当注重风险防范,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推动房地产转让活动的规范发展。

第二章:转让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房地产转让前,转让方应当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十条:房地产项目转让前,转让方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楼盘销售许可证等。

第十一条:转让方应当公开披露有关房地产项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情况、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十二条:转让方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项目信息,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转让方应当建立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制度,明确房地产项目销售过程中的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房地产转让方应当与购房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转让方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三章:转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第十六条:转让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方式进行房地产转让。

第十七条:房地产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当尊重购房者的选择,不得强制购房者接受垄断的金融、物业等服务。

第十八条:转让方应当妥善保管购房者的财产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滥用。

第十九条:购房者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相应权利和义务。

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法律实务

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法律实务

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法律实务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法律实务前言第一章:引言1.1 背景和目的1.2 内容概述第二章:准备阶段2.1 确定并购目标2.2 进行尽职调查2.3 确定并购方式2.4 制定战略计划第三章:交易结构3.1 股权并购3.2 资产并购3.3 财务重组3.4 合并第四章:交易条件4.1 价格谈判4.2 权益转让与交割4.3 不动产权属变更4.4 相关行政许可第五章:合同起草与谈判5.1 股权转让协议5.2 资产转让协议5.3 重组协议5.4 合并协议5.5 相关文件第六章:交易审批与报告6.1 相关部门审批6.2 审计与报告6.3 法律风险评估第七章:和解与争议解决7.1 和解协议7.2 争议解决方式7.3 仲裁与诉讼第八章:合规事项8.1 合规审查8.2 信息披露8.3 公司治理第九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见附件部分。

附件附件1:股权转让协议样本附件2:资产转让协议样本附件3:合并协议样本附件4:相关法律文件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股权并购:指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来实现并购的方式。

2.资产并购:指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来实现并购的方式。

3.财务重组:指通过并购来进行财务结构调整的方式。

4.合并:指将并购双方合并为一家公司的方式。

5.尽职调查:指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

6.交易结构:指并购交易的形式和方式。

7.价格谈判:指双方就并购交易中的价格进行协商和确定的过程。

8.股权转让协议:指规定股权转让条件和权利义务的合同。

9.资产转让协议:指规定资产转让条件和权利义务的合同。

10.重组协议:指规定公司重组条件和权利义务的合同。

11.和解协议:指解决并购交易中争议的协议。

12.争议解决方式:指解决并购交易中争议的方法。

13.审计与报告:指对并购交易进行审计和编制报告的过程。

14.合规审查:指对并购交易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15.信息披露:指对并购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的行为。

16.公司治理:指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

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

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

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详细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 1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 4 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 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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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收购的法律分析建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林旭加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已成为一种常态,并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有效方式。

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周期的轮转,也上演着收购与被收购、重组与被重组的剧幕。

本文试就房地产项目收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房地产项目收购的模式本文所指的房地产项目收购,泛指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既包括对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和开发项目的收购,也包括对一般企业的已建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的收购;既包括整体收购,也包括部分收购。

从大体上来说,房地产项目的收购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股权收购,一种是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模式,主要是收购方购买持有该房地产项目的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通过持有目标公司股权间接持有该房地产项目;资产收购模式,主要是指收购方直接购买该房地产项目,购买后收购方直接持有该房地产项目。

两种收购模式虽然涉及的直接交易标的不同,但目的同样是持有和控制该房地产项目。

两种收购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交易成本各不相同,这就需要在房地产项目收购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拟收购房地产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收购模式,使得收购的风险可控和交易成本尽可能降低。

下文拟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购为基础蓝本,对房地产项目收购展开介绍和分析。

二.股权收购模式的法律分析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一般都是以项目公司的形式进行,即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前,投资方先设立一家公司实体,然后再以该公司的名义去拿地和进行开发。

该公司除了持有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外,一般不再持有其他经营性资产,在项目开发完成并销售完毕后,该项目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以项目公司作为开发载体的模式下,对房地产项目的收购,多数以股权收购的模式进行。

股权收购,既包括全资和绝对控股型的收购,又包括非控股的参股型收购。

基于此,股权收购模式又可细分为股权转让方式收购和增资扩股方式收购。

(一) 股权转让方式在股权转让方式下进行的股权收购,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1. 收购前的资产剥离如目标公司仅持有房地产项目资产,而不持有其他经营性资产,一般情况下,收购这样的目标公司不需在收购前进行资产剥离、重组。

但如果目标公司除持有房地产项目资产外,还经营其他实业和持有其他经营性资产,如果收购方的目的仅是想获得目标公司的房地产项目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如要采取股权收购的模式,则需在收购前对目标公司持有的其他经营性资产和业务进行剥离、重组,使得目标公司在资产剥离和重组后,仅持有房地产项目资产。

例如要收购一家同时从事工业品生产和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收购方的目的仅是想取得目标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而不想目标公司被收购后仍从事工业品生产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要采取股权收购的模式,则需对目标公司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可考虑由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其关联方或其他有意收购的第三方,收购该经营性资产。

在目标公司转让该经营性资产后,收购方再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这样收购后目标公司除持有房地产项目资产外,不再持有其他经营性资产。

2. 交易主体在不同的收购模式下,交易主体即合同的签约主体是不同的。

在股权转让的交易模式下,交易的双方应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原股东,而非目标公司。

在收购时,收购方可能基于某种考虑,不想或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去收购,而是先设立一家壳公司,然后再以壳公司的名义去收购项目公司。

例如目标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境内自然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如果收购方是境内自然人,且收购仅是部分收购而非全资收购,则不能直接以该境内自然人的名义去收购,这将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一种变通的方法,来规避法律的这个限制性规定,可考虑由该境内自然人先设立一家壳公司,然后再以该壳公司的名义,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该境内自然人对目标公司的间接控股或参股。

此外,以壳公司来运作收购项目,既方便经营管理,又有利于风险控制。

国际上很多大型的专业投资机构所进行的收购,一般都是采取杠杆收购,即其用很少的自有资金去收购很大标的额的资产,差额部分通过对外举债融资来解决,像这种收购一般都会以壳公司来运作。

由于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对于自身的债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公司的股东只在出资额内承担责任,即如果公司的股东已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则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基于此,在收购时以壳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并以壳公司的名义对外举债,如果未来发生壳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或壳公司破产的情况,其背后的股东通常也不需承担太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进行收购时,要因应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以哪个主体作为收购主体,作为合同的签约方,以尽量控制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

3. 目标公司股权的权属状况股权收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收购后收购方要确保能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这就需要在收购前对目标公司股权的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查明目标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和权属纠纷。

如果股权已被质押或存在权属纠纷,则在收购该等股权后,收购方可能会丧失该等股权或会引起权属纠纷,从而蒙受损失。

所以,在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时,应关注目标公司股权的权属状况,以确保收购后的股权权属不发生争议。

4. 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状况股权转让方式进行的收购,仅涉及目标公司股东层面的变更,目标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目标公司股东的变更而发生转移,该等债权债务仍由目标公司享有或承担,而目标公司的该等债权债务,最终会影响收购方在收购后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利益。

虽然目标公司一般除持有房地产项目资产外,不再持有其他经营性资产业务,但为控制风险,亦需对目标公司的现存债权债务进行尽职调查,以明确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数额较大的对外担保、对外借款或其他债务和纠纷。

只有完全查明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才能避免潜在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以免掉进收购陷阱。

5. 房地产项目资产的权属状况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最终目的是通过控制目标公司而间接持有房地产项目资产,并通过持有和经营该等资产而获得收益,而不仅仅是为收购而收购。

因此,房地产项目资产的权属状况如何,将影响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从而影响收购方日后的收益。

因此,应关注房地产项目资产的权属状况,如是已建成的房地产,则应查明该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是否已抵押、土地出让金是否已足额缴纳;如是在建工程,则应查明该等在建工程是否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是否已验收,日后办理产权证书是否存在障碍等。

基于收购目的的不同,对房地产项目资产权属状况的关注点也不尽相同,例如收购目的是为持有已建房地产自用,则除上述关注点外,还应关注该等房地产是否已租赁给第三方、租期多长、提前解除租约的成本是多少等。

只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后,才能做出正确的收购决策。

6. 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全资收购或目标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形下,不存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对转让方所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在部分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则此时应注意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对收购行为造成影响。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损害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该等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导致收购行为被法院撤销。

因此,为避免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日后对收购行为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在进行股权收购时,应由目标公司股东会对该等股权转让作出决议,并由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有效性,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7. 收购后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全资收购或控股型收购,收购后收购方在目标公司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收购方应及时通过改选目标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并修订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目标公司的所有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参股型收购,由于收购后收购方不处于控股地位,为维护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利益,需要在收购时,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就收购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和委任、目标公司重大事务的管理等,作出明确约定。

实际操作中,一般都会与目标公司原股东明确约定,收购后收购方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占一定席位,收购方或其委派董事对目标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等。

通过该等制度安排,尽量避免目标公司原股东作出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从而保护收购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利益。

8. 收购后的手续办理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外,股权转让一般不需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即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

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双方还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不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可能会对收购方的利益可能会造成损害。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名称属于工商登记事项,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该规定,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后,双方不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转让方再次将目标股权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则第三人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原收购方由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该第三人,只能追究转让方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对该第三人提出任何抗辩和权利主张。

因此,在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在全资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后,还应及时作出股东会决议,对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公司章程等做出变更、改选、修改,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以避免目标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等在收购后,作出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

9. 收购环节所涉及的税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据此,采取股权转让方式来收购,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应分别按股权转让价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此外,如果股权转让方为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者应按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增资扩股方式如非全资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则除上述的股权转让方式外,还可以考虑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即收购方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权。

具体来说,由收购方即增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对增资额和增资后各方所占股权比例作出约定,然后由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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