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防火要求
高层住宅建筑防火设计要点

高层住宅建筑防火设计要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层住宅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这些高耸的建筑为人们提供了舒适的居住环境,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挑战。
由于高层住宅建筑人员密集、疏散困难、火势蔓延迅速等特点,防火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高层住宅建筑防火设计的要点,以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建筑总体布局1、防火间距高层住宅建筑与周边建筑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根据相关规范,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 米。
防火间距的设置可以有效防止火灾蔓延,为消防救援提供有利条件。
2、消防车道小区内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 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2 米,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被占用或堵塞。
3、登高操作场地高层住宅建筑应在消防车登高操作面一侧设置登高操作场地。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 米和 10 米,其坡度不应大于 3%。
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便于消防车辆展开救援作业。
二、建筑结构防火1、耐火等级高层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如承重墙、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 等。
2、防火分隔建筑内部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将不同的区域分隔开来,以阻止火势和烟气的蔓延。
例如,楼梯间、前室、电梯井等部位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防止火灾通过竖向通道蔓延。
3、管道井防火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
三、安全疏散设计1、疏散楼梯高层住宅建筑应至少设置两部疏散楼梯,且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楼梯的宽度应根据居住人数和疏散要求确定,一般不应小于 11 米。
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
高层建筑防火要求(详细完整版)

高层建筑防火要求一、建筑结构设计:1.高层建筑的承重结构应采用耐火材料,能够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以防止火灾时发生坍塌。
2.建筑结构应符合相关防火设计规范和标准,包括耐火极限、耐火分区、防火墙等要求。
二、防火隔离带和防火分区:1.高层建筑应设置防火隔离带或防火分区,将建筑内的不同区域进行划分,以防止火势蔓延和烟气扩散。
2.防火隔离带或防火分区应使用耐火材料进行构筑,并配备防火门、防火玻璃等设施。
三、防火门和防火窗:1.高层建筑内的通道、走廊、电梯间等需要设置防火门,以阻挡火势传播和烟气扩散。
2.防火门应具备一定的耐火时间和密封性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有效隔离火源和烟气。
3.高层建筑的窗户应采用防火玻璃,具备一定的耐火性能,以减少火灾对室内外的直接传播。
四、火灾报警系统:1.高层建筑应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实现对火灾的及时检测、报警和响应。
2.火灾报警系统应包括烟雾探测器、温度传感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设备,并与消防通信系统进行联动。
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高层建筑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自动喷射水雾或水流进行灭火。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覆盖建筑各个区域,包括公共区域、楼道、电梯间、车库等。
六、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1.高层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宽度和稳固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以便在火灾时迅速疏散人员。
2.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应采用耐火材料进行构筑,并保持通畅无障碍。
七、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设施:1.高层建筑的机房、电气设备室等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对特定区域进行监测和灭火。
2.高层建筑应配备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以便在火灾初期进行初步灭火。
八、人员疏散演练和消防宣传教育:1.高层建筑管理方应定期组织人员疏散演练,提高人员的火灾应急意识和疏散能力。
2.高层建筑应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向住户和使用人员普及火灾预防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以上是高层建筑防火要求的详细完整版。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4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设计建筑材料的防火特性1.确保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符合要求:选择不易燃烧、难以燃烧或具有自灭火性能的材料;2.使用防火涂料或涂层:经过防火涂料或涂层处理的建筑材料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3.考虑建筑材料的烟气和有害气体排放:选择排放较少的建筑材料,减少火灾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二、完善建筑结构的防火措施1.设计合理的防火分隔墙:将高层建筑的不同区域分隔开来,减小火势蔓延的可能性;2.设计消防通道和逃生楼梯:确保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从建筑中逃生;3.安装消防设备:如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以及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4.考虑建筑结构的抗火性能:采用耐火材料、耐火缓冲带等,确保建筑结构在火灾中保持稳定。
三、合理设计建筑空间布局1.接纳容纳人员数量的原则:根据建筑的规模和用途,确定合理的人员容纳量,确保人员疏散时不过度拥挤;2.合理布置建筑内部区域:将易燃、易燃烧物料等区域与疏散通道、防火分隔墙等分开;3.考虑建筑的安全纵深:设置不同功能区域之间的安全缓冲区,减少火灾发生和蔓延的可能性。
四、加强火灾预防措施1.建筑内进行定期的火灾风险评估:了解建筑内火灾可能性较高的区域和环节,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2.安装火灾预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预警人员并进行紧急疏散;3.增加火灾研究和培训力度:与消防部门合作,定期开展火灾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人员的防火意识和应对能力。
五、加强建筑防火监督和管理1.加强建筑主体设计阶段的防火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防火规范和要求;2.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防火检查:监控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防火措施,以确保其符合规范;3.定期进行建筑验收和检测:检查建筑的防火措施是否有效,及时修复和改进。
总结: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高层建筑安全的基本保障。
通过合理设计建筑材料的防火特性,完善建筑结构的防火措施,合理设计建筑空间布局,加强火灾预防措施以及加强建筑防火监督和管理,能够有效降低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并保障人员的安全和财产的保护。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指设计高层民用建筑时,需遵循的防火安全要求和规范。
以下是关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一些要点。
第一,高层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和使用功能确定防火等级。
根据不同防火等级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同时,应明确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和逃生装置等。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合理布局的消防设备。
这包括消防栓、消防水泵、消防喷淋系统、疏散楼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这些设备的布置应便于使用和维护,确保有效消防。
第三,高层民用建筑的电气系统应符合防火要求。
尽量避免电线穿过防火分隔,避免电气设备堆放在易燃物附近。
电线应采用耐火、耐热和不燃烧的材料,严格按照防火规范进行布线。
第四,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
建筑结构材料应选择不燃材料或耐火材料,如钢结构、混凝土等。
外墙材料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避免使用易燃材料。
第五,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应设置合理,满足逃生疏散的需要。
室内疏散楼梯应具备防烟功能,楼梯间应设置防火门和防烟控制设备。
室外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方便人员疏散。
第六,高层民用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设备和系统的检测和维护。
检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
对必须更新和更换的设备及时进行更新。
总结起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消防设备的设置和疏散通道的规划等方面。
遵循这些规范和要求,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高层建筑火灾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大于33层住宅消防要求

大于33层住宅消防要求
1.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2. 高层建筑应设有独立的消防水源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等。
3. 高层建筑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高层建筑的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向井道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5. 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应设置在易于疏散的地方,楼梯间应设有足够的疏散宽度和疏散出口。
6. 高层建筑的外墙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7.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8. 高层建筑应设有专门的消防控制室,配备专业的消防管理人员。
9. 高层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10. 高层建筑应制定详细的消防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第一篇: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以确保建筑在发生火灾时人员可以安全疏散,并降低火灾对建筑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2. 术语和定义2.1 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30米的用于住宅或办公的建筑物。
2.2 防火规范:指根据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所制定的规范要求。
3. 设计原则3.1 分隔措施:建筑内应设置合适的防火分隔,限制火势蔓延。
3.2 疏散通道:建筑内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3.3 火灾报警系统:建筑内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出警报。
3.4 自动灭火系统:建筑内应配备适当的自动灭火系统,减少火势蔓延。
3.5 建筑材料:建筑应选择耐火性能良好的材料,减少火灾风险。
4. 设计要求4.1 空间分隔:建筑内不同功能空间应设置相应的防火分隔,如墙体、楼梯间等。
4.2 疏散通道:建筑内应设定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并按照人员容纳量进行设置。
4.3 火灾报警系统:建筑内应设置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感探测器、声光报警器等设备。
4.4 自动灭火系统:建筑内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适当的自动灭火系统,如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4.5 材料选择:建筑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火性能的材料,如防火板、耐火砖等。
5. 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建筑平面图、疏散通道示意图、火灾报警系统接线图等。
6. 法律名词及注释6.1 GB 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6.2 防火分隔:指建筑内设置的阻挡火势蔓延的结构措施,如墙体、楼梯间等。
6.3 烟感探测器:指用于检测烟雾的设备,一旦探测到烟雾就会发出火警信号。
第二篇:1. 简介本文档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旨在确保高层民用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法规的要求。
这包括对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建筑的结构和耐火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要满足国家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逃生通道。
每层建筑应该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以保证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离火灾现场。
通道的设计应满足相关的规定,通道的宽度、高度和长度等都需要符合相应标准。
第三,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消防设备。
每层建筑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这些设备应布置在易燃、易爆和易烟的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防烟措施。
防烟通道应设置在建筑内的关键位置,如楼梯间、走廊和公共区域等。
这些通道应具有良好的防烟性能,以确保被困人员能够安全地逃生。
第五,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火灾监测系统和报警系统。
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等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些系统应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和相关机构联网,以便及时报警和调度。
第六,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建筑的电气安全。
建筑的电路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以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
总之,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发现、迅速疏散和有效灭火的关键。
这需要考虑建筑的结构、消防设备、防烟措施、火灾监测系统、报警系统和电气安全等方面,以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
同时,建筑的设计也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建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防火分区:根据建筑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将建筑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确定每个分区的防火等级和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构件的要求。
2. 防火隔离间距:根据建筑高度、建筑用途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确定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距离防止火势蔓延。
3. 防火墙和防火门:根据不同的防火分区需求,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门,确保火灾时能有效隔离烟气和火势,防止火灾蔓延。
4. 防烟措施:设置防烟楼梯间、防烟走廊等防烟措施,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的通道畅通,避免烟雾阻断人员逃生。
5. 消防系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设施,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或报警。
6. 电气防火:采用合适的电缆、导管等电气设备,合理布局、设置火灾警报和自动停电设备,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7. 疏散路径设计:合理设置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疏散门等,确保人员在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8.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采用难燃、阻燃等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材料进行室内装修,减少火灾的蔓延。
9. 组织管理和演练:建立健全的火灾应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火灾演练,提高员工和居民的防火意识和应急能力。
以上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还需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建筑类型来确定。
建筑单位在进行设计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建筑的防火性能达到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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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居住建筑为一类建筑,十至十八层的居住建筑为二类建筑。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2 防火间距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3 消防车道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
两个防火分区之和最大允许建筑面积: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
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
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4 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 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6.1.11.6 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 计算。
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