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附录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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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总说明一、编制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以下简称“13规范”)相配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

二、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专业工程如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适用于传统做法的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以及现代建筑的仿古部分;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适用于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开挖石方爆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工程等;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拆换、维修、零星修补、抗震加固工程以及局部改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各项费用;其他项目: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其他项目;规费: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规费;税金: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税金;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四川省201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园林绿化工程

四川省201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园林绿化工程
三、园林绿化工程及景观工程的绿地喷灌、喷泉安装未编制项目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定额——通用安装工程》册相关项目执行。
四、本园林绿化工程搭设脚手架、垂直运输、模板、施工排水等措施费用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册相关项目执行。
五、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过筛净砂编制的,各地应将过筛人工费和损耗纳入材料预算价格。定 额中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因质量要求现场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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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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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绿化工程养护的定额项目,成活养护为一个月,每月平均以30天计算,每年平均以365天 计算。
(十三)片植匍匐的地被植物按片植花卉项目执行且乘以系数1.2,灌木砍伐不包括挖树根。 (十四)本定额不包括:非适宜地树种的栽植、养护及反季节的栽植、养护;古树、名木和超规格大 树的栽植、养护;高架绿化的栽植、养护;水生植物的养护。 (十五)在边坡(坡度>30。)起挖或栽植花草树木按相应定额项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2。 (十六)棕榈类养护按乔木、灌木养护项目执行。 (十七)“密植绿篱”是指株距≤50mm的栽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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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说明
一、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公 园、山区、道路、室外等的绿化工程,园路、园桥、假山工程,园林景观工程。
二、园林建筑工程项目,如亭、台、楼阁、长廊的柱、梁、墙、喷泉的水池等以及未编制的装饰及仿 古项目按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册及《四川省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册相关项目执行。

2015年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宣贯交底资料 PPT

2015年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宣贯交底资料 PPT
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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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定额编制概况
三、编制依据及主要原则
(一)编制依据,具体包括: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Y-101-95 3、《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4、《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4-2008 5、有关省市现行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及计价依据 6、全国统一定额修编统一性技术规定 7、《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8、有关工程设计、施工资料等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宣贯交底资料
2015年10月

第一部分 定额编制概况
第一部分 定额编制概况

一、修编过程
(一)概况 本次修编经历了研究确定编制方案、项目划分与确定、消耗量水平测算及确定、 专家审查与修改、定额水平测算、征求意见与修改、召开审查会、送审报批等八个阶 段。 第一阶段 研究确定编制方案 (2012.08 ~ 2012.10) 第二阶段 项目划分与确定 (2012.11 ~ 2013.05) 第三阶段 消耗量水平测算及确定(2013.06 ~ 2013.10) 第四阶段 专家审查与修改 (2013.11 ~ 2013.12) 第五阶段 定额水平测算 (2014.01 ~ 2014.03) 第六阶段 征求意见与修改 (2014.04 ~ 2014.12) 第七阶段 召开审查会 (2015.01 ~ 2015.01) 第八阶段 送审报批 (2015.02 ~ 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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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定额编制概况
三、编制依据及主要原则
(二)编制主要原则

四川省2015年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房屋与装饰

四川省2015年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房屋与装饰

总说明一、编制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以下简称“13规范”)相配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 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

二、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专业工程如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适用于传统做法的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以及现代建筑的仿古部分;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适用于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开挖石方爆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工程等;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拆换、维修、零星修补、抗震加固工程以及局部改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各项费用;其他项目: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其他项目;规费: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规费;税金: 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税金;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四川省201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即附录

四川省2015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即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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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8 星期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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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台班单价的盾构掘进机械台班单价中未包括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和人工费。顶管设备 台班单价中未包括人工费。
五、燃料动力用量中已包括油料损耗和电力损失。油料损耗包括加油及油料过滤损耗。电力损失包括由 变电所或配电车间至机械之间的线路损失。
六、燃料动力单价见下表:
柴油 汽油
8.50元/kg 9.00元/kg

0.60元/kg
七、签证机械的综合费按签证机械费的12%计算。
电 水
木柴
1.05元/kW ·h 3.00元/m3 0.30元/kg
附录二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说明
一、本表混凝土配合比是根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 计规程》(JGJ98-2000)等规范、标准编制的。
材料名称
续前表
水泥 石灰膏
细砂 砾石
容重(kg/m3)
1300 1350 1350 1615
材料名称
生石灰 中砂 特细砂 碎石
容重(kg/m3)
720 1420 1250 1450
材料名称
炉渣 蛭石 石膏粉
容重(kg/m3)
850 350 960
材料名称
矿渣 珍珠岩
容重(kg/m3)
1050 150
二、本表配合比仅供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结算,估算材料时参考使用。 三、本表配合比中已包括了各种材料的施工操作损耗。 四、本表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中水泥用量分不同的水泥强度等级,以带括号和不带括号表示,不带括号 的是定额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及其用量,带括号的仅供换算使用。 五、本表配合比各种砂的规格按以下标准划分:中砂平均粒径0.36~0.42mm,细砂平均粒径0.26~0.36mm, 特细砂平均粒径0.15~0.25mm。 六、混凝土配合比用量已综合考虑了密实和温度差等因素,砂浆配合比用量中已考虑了砂的膨胀因素, 不另计算。 七、本配合比所使用的材料容重(供参考):

四川省2015定额说明——市政工程

四川省2015定额说明——市政工程

市政工程册说明一、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是按过筛净砂编制的,各地应将过筛人工费和损耗纳入材料预算价格,定额已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因质量要求现场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二、本定额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等级,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按附录换算,但定额中各种配合比的材料用量不得调整。

三、本定额现浇构件混凝土是按现场搅拌非泵送和商品混凝土分别编制的,现场搅拌混凝土是按中(细)砂、特细砂编制的,计算时应按实际使用砂的种类分别套用相应定额项目,商品混凝土以成品基价的形式表现,计算时应对商品混凝土价差进行单项价差调整。

四、本定额砂浆是按现场拌和和商品干混砂浆分别编制的,现场搅拌砂浆是按中(细)砂、特细砂编制的,计算时应按实际使用砂的种类分别套用相应定额项目,商品干混砂浆以成品基价的形式表现,计算时应对商品干混砂浆价差进行单项价差调整。

五、中小型机械在25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的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已包括在定额内。

六、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现场仓库、堆放地点、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

七、地下管线的交叉处理,临时遇到的障碍拆除,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经建设单位认可)的临时工程等,按相应项目执行,无定额项目的,按实签证。

八、“D隧道工程”定额暂未编制。

九、本定额与通用安装工程册定额执行界限如下图所示:1.供水管道:2.排水管道:图例说明:(1)、(2)为水源管道;(3)、(4)为总排水管道。

(1)、(2)和(3)、(4)若为城市供、排水(住宅小区除外)管道时,应执行市政工程相应定额。

3.煤气管道:4.油、气管道:图例说明:(5)、(6)为油、气管道。

(5)、(6)若为城市煤气及油、气管道(住宅小区除外),应执行市政工程相应定额。

十、本定额在执行中如遇缺项,可按房屋建筑与装饰、仿古建筑、通用安装、园林绿化、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等册定额相应项目执行,若仍缺项,由甲乙双方编制临时性定额,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站审批,并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

2015四川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2015四川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一、编制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以下简称“13规范”)相配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 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

二、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专业工程如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适用于传统做法的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以及现代建筑的仿古部分;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适用于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开挖石方爆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工程等;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拆换、维修、零星修补、抗震加固工程以及局部改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各项费用;其他项目: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其他项目;规费: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规费;税金: 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税金;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四川省2015安装工程定额解释(一)

四川省2015安装工程定额解释(一)

1. 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有那些系数,如何使用?答: (1)安装工程涉及的系数有高层建筑增加费、超高增加费、脚手架搭拆费、系统调试费(如采暖系统、空调系统等)、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等。

(2)各种系数计取基础:定额人工费。

(3 ) 计取的费用其中人工工资归入定额人工费。

(4)系数之间无计算顺序要求,计算基础不迭加。

(5)各类系数“以主带次”按主体分册系数计算。

(6)按定额规定系数计取的高层建筑增加费、脚手架搭拆费、系统调试费等,其中的定额人工费应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等措施项目费用及规费、人工费政策性调整的计算基础。

( 7 ) 按定额规定系数计取的各项费用,除了人工费以外的部分计入材料费(系统调试费除外) 。

2.如何理解“以主代次”的原则,并统一规定按主体分册系数计算?答:“以主代次”有二层含义:其一,“以主代次”,是指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各分册的范围之内执行“以主代次”的原则,不能外延引伸至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工程等计价定额。

其二,定额统一规定综合按主体分册系数计算,主体分册是指施工图所示分部、分项安装工程所执行的分册,而不是以工程量直接费的数值比例来划分主体分册。

3.如何计取高层建筑增加?答: (1)高层建筑的概念:高层建筑是指单层檐口高度大于2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或多层建筑物超过六层的建筑物。

(2)高层建筑增加费包含内容: 高层建筑增加费是指高层建筑施工人工降效以及由于人工工效降低引起的机械降效材料垂直运输增加的费用; 通讯联络设备的使用及摊销。

(3)计取条件:单层建筑物檐口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滴水的垂直距离)大于2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多层建筑物超过6层时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均可计取。

突出主体建筑物顶的电梯机房、楼梯出口间、水箱间、瞭望塔、排烟机房等不计入檐口高度。

(4)计算基础:计算高层建筑增加费,包括20m以下(含地下室及突出主体建筑物顶的电梯机房、楼梯出口间、水箱间、瞭望塔、排烟机房等)的全部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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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说明一、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196号文颁发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并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和现行价格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由下列费用组成:(一)折旧费:指机械设备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二)大修理费:指机械设备按规定的大修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机械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三)经常修理费:指机械设备除大修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包括为保障机械设备正常运转所需替换的设备、随机配备的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以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四)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是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是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所发生的运距≤25km 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等费用。

工地间移动较为频繁的小型机械及部分中型机械的安拆费和场外运费已计入台班单价。

移动有一定难度的特、大型(包括少数中型)机械的安拆费和场外运费单独计算,具体计算范围及办法见本说明第三条。

单独计算的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未包括辅助设施摊销费。

辅助设施摊销费包括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行走轨道枕木等的折旧费及其搭设、拆除费用,其费用按相关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

不需安装、拆卸且自身又能开行的机械,其场外运费按其开行时间乘以其台班单价计算。

(五)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施工作业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材)、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七)其他费用:包括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

车船使用税是指施工机械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保险费是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保险费。

凡机械台班定额中未包括有其他费用的,发生时按实计算。

三、凡本定额中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注有“△”符号的机械,其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按措施项目清单有关规定计算。

凡定额中未列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又无“△”符号的机械,如发生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时,按实计算。

四、本台班单价的盾构掘进机械台班单价中未包括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和人工费。

顶管设备台班单价中未包括人工费。

五、燃料动力用量中已包括油料损耗和电力损失。

油料损耗包括加油及油料过滤损耗。

电力损失包括由变电所或配电车间至机械之间的线路损失。

六、燃料动力单价见下表:七、签证机械的综合费按签证机械费的12%计算。

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说明一、本表混凝土配合比是根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等规范、标准编制的。

二、本表配合比仅供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结算,估算材料时参考使用。

三、本表配合比中已包括了各种材料的施工操作损耗。

四、本表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中水泥用量分不同的水泥强度等级,以带括号和不带括号表示,不带括号的是定额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及其用量,带括号的仅供换算使用。

五、本表配合比各种砂的规格按以下标准划分:中砂平均粒径0.36~0.42mm,细砂平均粒径0.26~0.36mm,特细砂平均粒径0.15~0.25mm。

六、混凝土配合比用量已综合考虑了密实和温度差等因素,砂浆配合比用量中已考虑了砂的膨胀因素,不另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覆盖、包裹、封闭、隔离等必要保护措施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本定额未列出的总价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2.单价措施项目费具体内容详各专业工程定额“措施项目”分部。

定额未列出的单价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三)其他项目费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规费规费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规费包括工程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照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出现上面未列的规费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者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五)税金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费用计算一、总价措施项目费(一)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其口径与税金相同。

1.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应足额计取,即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2.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计取。

3.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如下规定计取:①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②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确认的该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手续,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③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也不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工程(如总平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基本费费率标准计取。

④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不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测定表》测定的费率执行,总承包单位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

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二)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等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特点确定。

1.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列项,按以下标准计取。

2.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计算基础自主确定相应费率并计算措施项目费。

3.编制竣工结算时,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进行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二、其他项目费(一)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特点确定。

1.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10%~15%计取。

2.编制投标报价时,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二)暂估价1.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时,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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